奉部令轉飭各書坊遵照改正專制時代避諱各字等因仰轉飭遵照由
奉部令轉飭各書坊遵照改正專制時代避諱各字等因仰轉飭遵照由 作者:福建教育廳 中華民國 1930年1月 |
刊於《福建教育廳週刊》第五十二三期合刊頁16-18 |
奉部令轉飭各書坊遵照改正專制時代避諱各字等因仰轉飭遵照由
[編輯]福建教育廳訓令
令各縣教育局局長
案奉
教育部訓令第一九七六號開『案准行政院秘書處函開「奉院長發下中央執行委員會交辦漢口市黨部轉請改正專制時代避諱之字一案奉諭交內政教育兩部分行照辦等因除分函外相應抄同原呈函達查照」等因並附抄漢口特別市黨部原呈一件到部准此除函復及分令外合行抄同原呈並附發清代避諱各字表一分令仰轉飭該省各書坊遵照此令』等因奉此除分令並布告外合行印發漢口特別市黨部原呈一件及清代避諱各字表一分令仰該局長轉飭該縣各書坊遵照此令
計發漢口特別市黨部原呈一件清代避諱各字表一分
中華民國十九年一月 日
廳長程時煃
漢口特別市黨部原呈
[編輯]呈爲呈請事『案據屬市第六區黨部執行委員會呈報:呈爲據情轉呈仰祈鑒核事:「竊據屬部第七區分部常委王定郊呈稱爲建議事竊屬部於十一月二日下午六時開第二次黨員大會范筱村同志提議請建議上級黨部呈請市黨部轉呈 中央通令各文化機關將君主專制時代避諱之字一律改正案其提議理由文雲爲提議事查君主專制時代向有避諱惡習凡皇帝御名或敬缺末筆或以某字恭代如寧字避作甯字玄字避作元字凡此之類不可枚舉我
總理首造共和爲世界求和平爲全民謀利益豐功偉業莫與倫比今總理之名且直言不諱何至於亡清皇帝尚爲之避諱耶就寧字言首都建設江寧今仍曰江甯他如甯漢遼甯之類皆未改正就玄字言如玄妙仍作元妙玄黃仍作元黃俗習相沿無人留意竟在革命史上沿用十有八年竊期期以爲不可擬請建議上級黨部呈請市黨部轉呈 中央將凡避諱所改之字一律恢復本字務使舊染污俗咸與維新亦剷除帝制之一助也黨員意見如此謹用書面呈明是否可行敬候公決等語當經議決通過在案理合錄案並將建議理由備文呈請鑒核施行」等情據此查避諱原爲君權時代一種惡習甚或有避用彼一字而失卻此一字之真義者沿用日久竟成例言影響文化實非淺鮮所有改正一節不無見地理合據情轉呈鈞會鑒核施行』等情據此查避諱代字或添改部分本屬君主專制時代之一種惡習長此沿用實於革命史上留一玷辱該部建議改正不無見地理合轉呈
鈞會伏乞
鑒核施行謹呈
中央執行委員會
中國國民黨漢口特別市黨臨時整理委員會常務委員
蔡受之
王芸甫
曾集熙
蔣堅忍
邱鳴鈞
清代避諱各字表
[編輯]玄作𤣥 或用元字代 凡從玄之字皆缺筆或分作兩截寫 如率作 牽作 弦作 絃作
爗作𤑻 或用煜字代
胤作𦙍 或用允字代
弘作𢎞 或用宏字代 強作强
寧作𡩬 或作寕 或用甯字代
丘作𠀉 或用邱字代
右列各字均應改正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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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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