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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古窝先生文集/卷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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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四 好古窝先生文集
卷十五
作者:柳徽文
1896年
卷十六

杂著[编辑]

释宫补[编辑]

按朱子因李如圭所裒集古人宫室之制。参互勘正。为仪礼释宫一篇。位置名物。井井可考。第其间或有直著其法而不证其出处。且不无一二遗阙者。今不揆愚妄。略加塡补。庶以备将来复故者之采览焉。

皆有堂。

按古者筑土为堂。故士丧礼掘肂在西阶上。左传宋元公寺人柳炽炭于位。注位谓丧位。使坐温地。

有门。

按古者房室只有户。其在庭外者谓之门。下中门屋是也。

其外有大门。

按庙在东而大门在正寝门外。通为庙之外门。故士冠礼每曲揖。注入外门将东曲揖。直庙将北曲揖。独庠无外门。

为室与房。

按房室之壁。皆筑土为墙。故士冠礼陈服于房中西墉下。士丧记东首北墉下。即下垣墉为基者也。

东房西室而已。聘礼。止。当考。

按陈祥道据乡飮左房乡射东房大射左房之文。谓大夫士与天子诸矦俱有东西房。亦可与此相证。然此所引者。皆是大夫以上之宫。若士之贱者。有不得尽与尊者同。如王之五冕。不及于士可见。士之宫室。安知不如郑注之东房西室乎。

室南其户。

按户与门俱有扃。说文扃外闭之关也。徐曰古人言外户是也。曲礼奉扃。注关也。门扇上环轴。孔氏曰礼有鼎扃。今关户之木。亦得称扃。据此则环轴与横木。通称为扃矣。

户东而牖西。说文。止。扇在内。

士虞记祝阖牖户。注牖扇在内。○玉藻昼则当户。寝则东首。按古者寝东首或南首。故士昏礼曰北趾。○又按经中。不明言房室有户相通。而左传棠姜入于室。自侧户而出。据此则室中别有侧户。以通东房妇人之位可知。夫祭祀时。主妇自房中出房户。以入室户。重其礼也。书大传。太师奏鸡鸣。妇人鸣佩玉于房中。告去也。此时未必不由此户。盖暗中不可由外也。

有北阶。士昏礼记。止。北堂之阶。

按北阶亦名侧阶。书顾命一人冕。立于侧阶。传北阶也。东阶亦然。丧大记妇人升自侧阶。注东阶也。即奔丧所谓妇人升自东阶也。

堂之上。东西有楹。楹柱也。止。又可知。

穀梁楹天子诸矦黝垩。大夫仓士黈。以丹桓宫楹。为非礼也。

东阶曰阼阶。士冠礼。止。楹外近序。

按阶之上等即堂上。故自堂降三等。即至地。非堂外别有三级。

中门屋为门。

诗衡门传。庶人横木为门。

寝之后有下堂。士丧礼。止。燕寝也。

内则疏。宫室之制。前有路寝。次有燕寝。次有妇人正寝。大夫以下。前有适室。次有燕寝。次有适妻之寝。但夫之燕寝在外。亦名外寝。适妻在内。故名内寝也。

此其著于经而可考者也。

按此外又有一二可考者。穀梁天子之桷。㓸之砻之。加密石焉。诸矦之桷。㓸之砻之。大夫㓸。士㓸本。以刻桓宫桷非礼。○古亦有安突以温室。盖东西有房。南有堂。灶突当在北墉外。古人之南首北趾。意亦以趾向突欤。○庙西墙外。即寝之东墙外。其间有道谓之巷。天子诸矦。宫庙多而巷道长。是谓永巷。列女传周宣姜后待罪永巷。盖以妇人出由闱门也。汉时有永巷。仆射主之。

按信斋仪礼图,建安小学图,沙溪问解图。皆夹室在两房东西。与此篇所引夹北之文相戾。当以此为正。又小学图于庠序则闱门在堂上东南隅。于加冠则在庭之东南西南两隅。与士冠降西阶适东壁。以出闱门者相戾。且闱门亦谓之掖门。取义于人身之掖。则其在两旁当掖处。自可知矣。

琴律说考解[编辑]

朱子琴律说一篇。即所与蔡西山往复订正。而自谓十分精竗。不使有毫发之差者也。第其间有详其义而略其数。举其名而不著其法者。今僭加考解。发明归趣。又推原本旨。排列为图。使览者易晓焉。

九九八十一以为宫。

黄锺为诸律之首。故五声之宫数。本于黄锺九寸。而以九分寸法乘之。为八十一宫。下生祉六寸则六九五十四。下仿此。

散声。

七弦皆自右临岳。至左龙龈之内四尺五寸。列十三徽。每弦有五声十二律之位。而其当徽者。惟本宫当用之五声。所以抑按而取声。是谓本声。十三徽之外至龙龈。不待抑按。取其自然之声。是谓散声。

三分去一。

以宫数八十一三分之。得二十七。于八十一内。去二十七则为五十四。是为三分去一。下四十八及十二律下生皆仿此。

三分益一。

以祉数五十四三分之。得十八。于五十四外。益十八则为七十二。是为三分益一。下六十四及十二律上生。皆仿此。

徽内三尺。

亦以黄锺四尺五寸。三分去一而为三尺。又以三尺。三分益一则为四尺。下皆仿此。然愈分则愈细。故不满分者。只举成数而言。大凡徽寸于律分。皆为五倍。

中吕。至。亦为角。

黄锺之宫。姑洗为角。而琴之五声。惟第三弦之十一徽守姑洗角位。馀弦则用十徽中吕为角。说见篇下。凡诸律旋相为宫。则其角声之用二律。皆仿此。

九分寸法。

古人律寸。以秬黍之广为一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自黄锺九寸。上下相生。至中吕则为六寸一万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寸之一万二千九百七十四。是为细微难分。故以一寸分为九分。以从简便。然琴尺则以黄锺九寸十倍。而折半为四尺五寸。故徽寸皆用十分寸法。

七徽以后之说。亦附其后。

自散声至七徽之左。五声十二律各有定位。又自七徽起宫。如前相承。以至四徽之左。又自四徽起宫。至一徽之左。其说皆附见于下。

以待抑按而取声。

凡当徽而有声者。皆本宫所用之五声。以左手抑按。而以右手鼓而取声。

随其声数之多少。止。以定其位。

黄锺尽一琴之长四尺五寸。而徽寸之长短。以此三分损益。如声数八十一之三分损益。律管九寸之三分损益。以定五声之位。而配以当位之律。

四折取中。

上生倍其本数。四折取一以益之。下生四折本数。取一以损之而已。

一弦之中。又各有五声十二律者凡三焉。

自龙龈至七徽之左。自七徽至四徽之左。自四徽至一徽之左。各有五声十二律者三之。

旋宫。

五声十二律。旋相为宫。其详在本章图说。黄锺为第一宫。祉商羽角上下相生。至姑洗为角。林锺为第二宫。祉商羽角又上下相生。至应锺为角。而太簇之祉。姑洗之羽。反长于本宫。故用半数。是为太清姑清。凡商声以下长于本宫者。皆用清声仿此。以至第六宫之应锺。则蕤大夷夹皆用清声。所谓十二律外。添四清声。太簇以下诸律。以次为宫。至第九宫之夷则。黄清复为角。第十二宫之中吕。又以黄林太南为四声。所谓执始去灭。终于南事而六十律毕矣。

众乐以姑洗为黄锺之角。而琴则以中吕为角。故三弦不用。六十四丝。只用六十丝。其十一徽。用姑洗之角。

此皆黄锺一均之声。若用旋宫之法。则各以本律徽内尺数。定七弦之宫。其布徽亦须本宫之五声而变移。其七弦之丝数。仍旧不改。盖一弦十二律之位。既有长短之异。则更无大小之别。亦如十二管之有长短而无大小也。故太史公论五声数。不言某律为宫。而断以八十一为宫。五十四为祉。七十二为商。四十八为羽。六十四为角。朱子论旋宫之法。谓如大吕为宫。则大吕用黄锺八十一之数。夷则用林锺五十四之数。其馀皆然。

初弦自龙龈之宫。至八徽之羽五声。二弦自龙龈之商。至九徽之羽四声。三弦自龙龈之角。至十一徽之羽三声。四弦自龙龈之祉。至十三徽之羽二声。五弦龙龈之羽一声。凡十五声皆正声。

初弦自七徽之宫。二弦自八右之宫。三弦自九徽之宫。四弦自十徽之宫。五弦自十二徽之宫。六弦自龙龈之宫。皆终于羽各五声。七弦自龙龈之商。终于羽四声。凡三十四皆少声。

初弦自四徽之宫。二弦自四五间之宫。三弦自五徽之宫。四弦自六右之宫。五弦自六左之宫。六弦自七徽之宫。七弦自八右之宫。皆终于羽各五声。凡三十五声。皆少少声。

初弦一徽后之宫一声。二弦自一左之宫。止于商二声。三弦自二徽之宫。止于角三声。四弦自二三间之宫。止于祉四声。五弦自三徽之宫。止于羽五声。六弦自四徽之宫。终于羽五声。七弦自四五间之宫。终于羽五声。凡二十五声。犹为少少声。入前三十五声内。

六弦一徽后之宫一声。七弦自一左之宫。止于商二声凡三声。又别为少少少声。通前二十五声。为二十八声。合而计之。为百十二声。

黄锺最长。止。最浅而最后应。

凡候气每律木案各一。内卑外高。从其方位。植管其上。诸管之长短。上平而下不齐。以葮灰实管端。覆以绨素。按历而候之。气至则吹灰动素。其管底最深者最先应。最浅者最后应。

弦有大小。

弦之五声丝数。与五声数同。初弦之宫八十一丝。二弦之商七十二丝。三弦之角当为六十四丝。而琴则不用姑洗为黄锺之角。用中吕为角。故为六十丝。四弦之祉五十四丝。五弦之羽四十八丝。六弦之少宫。用变黄锺八十数之半。为四十丝。七弦之少商。用太簇七十二数之半。为三十六丝。

乘除准望。

如数法之乘除。圭表之准望。盖管之虚者。有长短则更无大小。丝之实者。有大小则更无长短。管之上平者。应不同时则既应。更无升进之渐。弦之下齐者。应于同时则既应。又循序而渐进。以三分损益。互相乘除。以高下迟速。彼此准望。则益见其所同。

散弦所取五声之位。

自初弦之宫。至五弦之羽。而少宫少商继之。

按徽所取五声之位。

每弦自散声之宫。至八徽之羽。而七徽以后继之。

自上递降一等。

初弦始于宫。次弦始于商。以至于七弦。始于少商。每弦递降一等。

始终循环。止。上弦之宫而一齐焉。

每弦皆终于羽则复始于宫。循环不竆。其五声或间一律。或间二律。其间二律者。必退居一位。如商角之间。宫羽之间是也。此其有先后之或相差池。每至于上弦之宫。则诸弦之五声。复一齐而无先后之异也。

阳一而阴二。

一琴凡三宫。而分半言之。左阳而一宫。右阴而二宫。

当徽而有声。止。不用之律。

以黄锺之宫言之。太簇应于十三徽。姑洗应于十一。中吕应于十。林锺应于九。南吕应于八。为本宫之五声。是为当徽而有声。其馀诸律。多间于诸徽。而在本宫五声之外。是为不当徽而无声。

十二徽。有徽无声。

五弦之少宫。七弦之少角。虽在十二徽。而各于其弦之五声为商。是皆属于十三徽大簇之位。而退居一位。初不干于十二徽夹锺之位。则十二徽却为有徽而无声。夫退居一位者。与进居一位不同。皆属于本位而无预于所退之位。如五弦之八九间二四五。七弦之八右。皆只属八九林南之位。而无所取于夷射。独三弦之角。进居十一徽。得姑洗本位。是为当徽有声。而亦为本宫当用之五声。

律旋而宫变。时异而事殊。

凡布徽各随本宫五声所用之律而变移。若大吕为宫。则夷夹无中当徽用事。太姑林南反不当徽而无声。诸律之旋相为宫皆然。

遭时而遇俗。止。箝其颊舌。

此所以喩君子出处语默。随时而得中也。

厶则合之。止。夹清也。

厶则合之。マ则四下之。至▣则上之。皆俗乐本文。如律之迭相为宫者也。为黄也为大也。至为夹清也。皆朱子以俗乐之名。分配于古律之名也。至字下缺字。盖是俗乐之称。而遍考唐乡诸本皆缺。当以阙疑处之。

至辰巳位。止。不可得以上矣。

辰即十一徽之始。巳即十徽之中。林在九徽之未。夷在八九间之申。若以夹锺之卯。认为黄锺之子。则其声已高急。而上面黄锺大吕太簇三律不可复见。若以此旋相为宫。则至所谓辰巳之宫。已为未申之林夷。过此以往。则不惟其声之益急而不可弹。其位亦益下而不可上矣。律吕分配十二辰图见下。

虽律吕相得。而伦序倒置。

初弦十徽为中角。与三弦中角。为律吕相得。但初弦是黄锺之宫。而三弦之中吕。反生初弦之黄锺。是为伦序倒置。然其说具于下。

九徽之宫。隔二下生散祉。

宫指初弦。祉指四弦。下仿此。此即九徽之按上者。所谓以本声命散声也。

散祉隔一上生十徽之商。

此即十徽之按上者。所谓以散声命本声也。

中三弦孤孑特立。

七徽初二弦之宫商。与散声六七弦之宫商相调。六七弦之宫商。与散声初二弦之宫商相调。独三四五之角祉羽三弦特立。无上下之交焉。

八徽之三声。

此即按上之三声若按下三声。为律亦不同。故不须论卞欤。

丝木有异。

九徽十徽与十一徽之三弦。相生而和协。此八徽之三声。十三徽之六声。既非相生之律。则自有本声散声之异矣。

十一徽之三弦。

惟三弦之角。守十一徽姑洗之本位。

依傍假托。

九徽十徽与散声。隔二下生。隔一上生。固得上下相生之序。又同是一律而相调。所以于诸律。最为和协。今但以其位在林锺中吕。而与黄锺之位相生云者。其说甚穿凿。若有是理则九徽十徽。何不直与黄锺之弦而调之。顾乃依傍假托以中吕林锺等诸弦。名为黄锺之位而取之哉。

角声二律。

三弦用姑洗之角。诸弦用中吕之角。是为二律。

于众乐。常必高其一律。

八音之众乐。姑洗之辰。为黄锺之角。而琴律独三弦之外。以中吕之巳。为角于姑洗。高一律。

宫羽祉角之外。各间二律。

以黄锺之宫言之。宫羽之间。间应锺无射二律。祉角之间。间蕤宾中吕二律。其馀各间一律。

二变。

姑洗之角。下生应锺为变宫。介于宫羽之间。应锺又上生蕤宾为变祉。介于祉角之间。以其近于宫故曰变宫。近于祉故曰变祉。

少宫之分地位。近于变宫。

黄清少宫四寸五分八釐有奇。与应锺变宫四寸六分六釐为相近。

分寸地位相望甚远。

大清少商四寸。与蕤宾变祉六寸二分八釐。相望甚远。

或曰琴律不用二变何也。曰琴律若去二少用二变。则上下左右。不相调均。其正变错杂。与七徽以下。不相关涉。故只以五声折其半数为少声。然后纵横五声。以次相承。如珠贯而不紊。且众乐姑洗之角。下生变宫。琴则中吕之角。下生少宫。使正声少声。互相联接。而祉角宫羽之间。不复至于空阙。其亦妙矣。

声律辨考解[编辑]

朱子既著琴律说。又著声律辨。所以厘正淆乱。审核幽眇者。无复馀蕴。熟读徐究。自无难晓。但其辞简奥。训诂名物。宜若有待训释而明者。今不揆僭易。略为考解。别为图子。附于下方。与上所论琴律说。相须而互备也欤。

声阳也。止。属于阳而始和。

张子曰声者形气相轧而成。盖气之动者为阳。形之静者为阴。而其相轧而成声者。主于气而生乎动。故曰声阳也。朱子曰音律如尖㙮样。阔者浊声。尖者清声。宫以下则太浊。羽以上则太清。皆不可为乐。惟五声者中声也。盖天在上而轻清。地在下而重浊。声虽属阳。而其太浊而下者。犹未离乎阴。以律管言之。则其长过九寸而声气未畅。其自下渐上而及半。则始得中声。属阳而为宫。律管九寸。亦与太阳之数相合。故曰自下而上。未及其半。则属于阴而未畅。上而及半然后。属于阳而始和。以是言之。自宫而上。皆是阳也。而其中复自有阴阳。自此渐清而上。为十二律。其上又有诸半声之律。其全律在始而属阳。半律在外而属阴。是阳用其全。阴用其半。阳得兼阴。阴不得兼阳之义。又如所谓公事有阴阳者。琴律以七徽之左取其全声而为阳。七徽之右取其半声而为阴者以此也。其全律之内。又自有阴阳。十二律分属十二辰。自黄钟子至中吕巳。属于左而为阳。自蕤宾午至应钟亥。属于右而为阴。朱子所谓一个大阴阳。其左右之中。又各有阴阳。黄锺子为阳。大吕丑为阴。太簇寅为阳。夹锺卯为阴。每一阳间一阴。朱子所谓一个小阴阳。律之言阴阳不一。而各有所指。此亦不可不知也。

且以七均论之。止。五声之取正。

五声二变为七均。七均之中。变祉居中。则角亦不为中。而非五声之所取正也。

自是而上。止。不可以为宫。

自声之始和为宫。上下相生。至第七之变宫而止焉。其间诸律。皆可以旋相为宫。见下文。过此以上。则为诸律之半声。在四寸五分之内。是过乎轻清。只为诸宫之四声。不复可以自为宫也。

就其两间而细分之。其间又十有二。

自宫至变宫。是七均之始终。此上下太浊太清而皆不得其中。就其宫与变宫之两间而细分之。自变宫又五次隔八相生。为十二律。

旋相为宫而上下相生。

见琴律说。

宫声常不越乎十二之中。

十二律旋相为宫。而过应锺以上。则不可以为宫。故宫声不越乎十二律也。

四声者或时出于其外。

十二律旋相为宫。其四声与二变。或有反长于本宫。故出于其外。取其半声之管然后。七均皆备。而每宫各成一调也。

黄锺之与馀律。其所以为贵贱者亦然。

宫声不越乎十二律。四声或出于其外。宫与四声贵贱之不同如此。黄锺之七均。不越乎十二律。他律之宫七均。或出于其外。黄锺与馀律贵贱之不同。亦如此也。

诸半声以上。止。不可以为乐。

诸半声之律。已过乎轻清。不可以为宫。然犹为诸宫之四声。过此以上。则在二寸三分之外。又过乎轻清之甚。而不复可以为乐者也。

始之始。中之中。

以声之始和者言之。黄锺为始之始。以属阴属阳者通而言之。黄锺为中之中。

十律之宫。

自大吕之宫。至无射之宫。

始之终而中已尽。

十二律终于此。而犹得为始与中。故亦得以为宫也。

两日之间。即所谓始之始。中之中。

在后日为始之始。在一时为中之中。

亦当默有十二正变半律之地。

黄锺之上为十二宫。各有正变之七均。以止于诸律之半声。如子时之有后四刻。则黄锺之下。亦当默有十二宫正变半律之地。如子时之有前四刻者。但其过于重浊而不可用。故无声气之可纪耳。

审音之难。止。在于黄锺。

朱子曰十二律自黄锺而生黄锺。是最浊之声。其馀渐渐清。若定得黄锺。是入得乐。盖定得十二律然后。某律之五声可辨。故曰不在声而在乐。定得黄锺然后。诸律之宫可辨。故曰不在宫而在黄锺。

声音法制之粗。犹有未尽。

朱子称蔡季通律吕新书。先求声气之元。而因律以生尺。盖声气为本。而律尺其粗也。然但论宫声之妙。而不言黄锺。则于其法制之粗。犹有所未尽。况可论其声气之本乎。故孟子曰师旷之聪。不以六律。无以正五音。

仁当四德之元。而有包四者之义。

程子曰四德之元。犹五常之仁。偏言则一事。专言则包四者。南轩仁说曰恻隐贯乎四端。周流贯彻。无所不在。下文流通贯彻而无不在者。盖指此也。

五行之序。止。土为之中。

五行有生之序。水火木金土。有行之序。木火土金水。此指其行之序也。

阳之生数而不可易。

河图洛书。一三五七九为阳。二四六八十为阴。一二三四五为生数。六七八九十为成数。而河图之生数。水一居北。木三居东。土五居中。而洛书亦然。是阳不可易也。河图火二居南。金四居西。而洛书则金九居南。火七居西。是阴可易也。九七虽是阳之成数。而对生数言则亦为阴也。

水之包五行。

洪范一五行在北方水位。可见水之包五行也。

贞元举其终始。

言四德之中。元为始而有周流贯彻之义。贞为终而有归根反本之义。故孔子特举其始终言之。此可见木与水之包五行。所以结上文木为始水为终之义。

不敢以信者。列序于其间。

言五性之中。信独无端。而未尝不行于四者之中。故孟子言四端而不敢以信幷列于其间。此可见土之包五行。所以结上文土为中之义。

夺彼以予此。

彼指木之包五行也。此指土之包五行也。二者各有所指。幷行而不相悖。何必夺彼木行之仁。以予此土声之宫然后。快于其心哉。

按朱子与蔡季通书云近因论琴借得所画图子适合鄙意朝端只说得黄锺一均内最上一弦而遽欲以论琴之全体宜乎胶固偏执而无所合也又曰琴说纳呈更有一图大率与候气浅深同是一法第一弦尤可见其下诸弦乃递儹向上取声耳又曰附去琴说有一图说逐弦五声者书末有阔狭界行塡注之语盖两先生当日亦尝有图子而惜乎不传无以考据今推究原说画成诸圈无或少违黍尺以犯毫差之戒耶当俟知音者更订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