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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古窩先生文集/卷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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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四 好古窩先生文集
卷十五
作者:柳徽文
1896年
卷十六

雜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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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宮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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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朱子因李如圭所裒集古人宮室之制。參互勘正。爲儀禮釋宮一篇。位置名物。井井可攷。第其間或有直著其法而不證其出處。且不無一二遺闕者。今不揆愚妄。略加塡補。庶以備將來復故者之采覽焉。

皆有堂。

按古者築土爲堂。故士喪禮掘肂在西階上。左傳宋元公寺人柳熾炭于位。註位謂喪位。使坐溫地。

有門。

按古者房室只有戶。其在庭外者謂之門。下中門屋是也。

其外有大門。

按廟在東而大門在正寢門外。通爲廟之外門。故士冠禮每曲揖。註入外門將東曲揖。直廟將北曲揖。獨庠無外門。

爲室與房。

按房室之壁。皆築土爲牆。故士冠禮陳服于房中西墉下。士喪記東首北墉下。卽下垣墉爲基者也。

東房西室而已。聘禮。止。當攷。

按陳祥道據鄕飮左房鄕射東房大射左房之文。謂大夫士與天子諸矦俱有東西房。亦可與此相證。然此所引者。皆是大夫以上之宮。若士之賤者。有不得盡與尊者同。如王之五冕。不及於士可見。士之宮室。安知不如鄭註之東房西室乎。

室南其戶。

按戶與門俱有扃。說文扃外閉之關也。徐曰古人言外戶是也。曲禮奉扃。註關也。門扇上環軸。孔氏曰禮有鼎扃。今關戶之木。亦得稱扃。據此則環軸與橫木。通稱爲扃矣。

戶東而牖西。說文。止。扇在內。

士虞記祝闔牖戶。註牖扇在內。○玉藻晝則當戶。寢則東首。按古者寢東首或南首。故士昏禮曰北趾。○又按經中。不明言房室有戶相通。而左傳棠姜入于室。自側戶而出。據此則室中別有側戶。以通東房婦人之位可知。夫祭祀時。主婦自房中出房戶。以入室戶。重其禮也。書大傳。太師奏鷄鳴。婦人鳴佩玉于房中。告去也。此時未必不由此戶。蓋暗中不可由外也。

有北階。士昏禮記。止。北堂之階。

按北階亦名側階。書顧命一人冕。立于側階。傳北階也。東階亦然。喪大記婦人升自側階。註東階也。卽奔喪所謂婦人升自東階也。

堂之上。東西有楹。楹柱也。止。又可知。

穀梁楹天子諸矦黝堊。大夫倉士黈。以丹桓宮楹。爲非禮也。

東階曰阼階。士冠禮。止。楹外近序。

按階之上等卽堂上。故自堂降三等。卽至地。非堂外別有三級。

中門屋爲門。

詩衡門傳。庶人橫木爲門。

寢之後有下堂。士喪禮。止。燕寢也。

內則疏。宮室之制。前有路寢。次有燕寢。次有婦人正寢。大夫以下。前有適室。次有燕寢。次有適妻之寢。但夫之燕寢在外。亦名外寢。適妻在內。故名內寢也。

此其著於經而可考者也。

按此外又有一二可考者。穀梁天子之桷。㓸之礱之。加密石焉。諸矦之桷。㓸之礱之。大夫㓸。士㓸本。以刻桓宮桷非禮。○古亦有安突以溫室。蓋東西有房。南有堂。竈突當在北墉外。古人之南首北趾。意亦以趾向突歟。○廟西墻外。卽寢之東墻外。其間有道謂之巷。天子諸矦。宮廟多而巷道長。是謂永巷。列女傳周宣姜后待罪永巷。蓋以婦人出由闈門也。漢時有永巷。僕射主之。

按信齋儀禮圖,建安小學圖,沙溪問解圖。皆夾室在兩房東西。與此篇所引夾北之文相戾。當以此爲正。又小學圖於庠序則闈門在堂上東南隅。於加冠則在庭之東南西南兩隅。與士冠降西階適東壁。以出闈門者相戾。且闈門亦謂之掖門。取義於人身之掖。則其在兩旁當掖處。自可知矣。

琴律說攷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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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子琴律說一篇。卽所與蔡西山往復訂正。而自謂十分精竗。不使有毫髮之差者也。第其間有詳其義而略其數。擧其名而不著其法者。今僭加攷解。發明歸趣。又推原本旨。排列爲圖。使覽者易曉焉。

九九八十一以爲宮。

黃鍾爲諸律之首。故五聲之宮數。本於黃鍾九寸。而以九分寸法乘之。爲八十一宮。下生祉六寸則六九五十四。下倣此。

散聲。

七絃皆自右臨岳。至左龍齦之內四尺五寸。列十三徽。每絃有五聲十二律之位。而其當徽者。惟本宮當用之五聲。所以抑按而取聲。是謂本聲。十三徽之外至龍齦。不待抑按。取其自然之聲。是謂散聲。

三分去一。

以宮數八十一三分之。得二十七。於八十一內。去二十七則爲五十四。是爲三分去一。下四十八及十二律下生皆倣此。

三分益一。

以祉數五十四三分之。得十八。於五十四外。益十八則爲七十二。是爲三分益一。下六十四及十二律上生。皆倣此。

徽內三尺。

亦以黃鍾四尺五寸。三分去一而爲三尺。又以三尺。三分益一則爲四尺。下皆倣此。然愈分則愈細。故不滿分者。只擧成數而言。大凡徽寸於律分。皆爲五倍。

中呂。至。亦爲角。

黃鍾之宮。姑洗爲角。而琴之五聲。惟第三絃之十一徽守姑洗角位。餘絃則用十徽中呂爲角。說見篇下。凡諸律旋相爲宮。則其角聲之用二律。皆倣此。

九分寸法。

古人律寸。以秬黍之廣爲一分。十分爲寸。十寸爲尺。自黃鍾九寸。上下相生。至中呂則爲六寸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寸之一萬二千九百七十四。是爲細微難分。故以一寸分爲九分。以從簡便。然琴尺則以黃鍾九寸十倍。而折半爲四尺五寸。故徽寸皆用十分寸法。

七徽以後之說。亦附其後。

自散聲至七徽之左。五聲十二律各有定位。又自七徽起宮。如前相承。以至四徽之左。又自四徽起宮。至一徽之左。其說皆附見於下。

以待抑按而取聲。

凡當徽而有聲者。皆本宮所用之五聲。以左手抑按。而以右手鼓而取聲。

隨其聲數之多少。止。以定其位。

黃鍾盡一琴之長四尺五寸。而徽寸之長短。以此三分損益。如聲數八十一之三分損益。律管九寸之三分損益。以定五聲之位。而配以當位之律。

四折取中。

上生倍其本數。四折取一以益之。下生四折本數。取一以損之而已。

一絃之中。又各有五聲十二律者凡三焉。

自龍齦至七徽之左。自七徽至四徽之左。自四徽至一徽之左。各有五聲十二律者三之。

旋宮。

五聲十二律。旋相爲宮。其詳在本章圖說。黃鍾爲第一宮。祉商羽角上下相生。至姑洗爲角。林鍾爲第二宮。祉商羽角又上下相生。至應鍾爲角。而太簇之祉。姑洗之羽。反長於本宮。故用半數。是爲太淸姑淸。凡商聲以下長於本宮者。皆用淸聲倣此。以至第六宮之應鍾。則蕤大夷夾皆用淸聲。所謂十二律外。添四淸聲。太簇以下諸律。以次爲宮。至第九宮之夷則。黃淸復爲角。第十二宮之中呂。又以黃林太南爲四聲。所謂執始去滅。終於南事而六十律畢矣。

衆樂以姑洗爲黃鍾之角。而琴則以中呂爲角。故三絃不用。六十四絲。只用六十絲。其十一徽。用姑洗之角。

此皆黃鍾一均之聲。若用旋宮之法。則各以本律徽內尺數。定七絃之宮。其布徽亦須本宮之五聲而變移。其七絃之絲數。仍舊不改。蓋一絃十二律之位。旣有長短之異。則更無大小之別。亦如十二管之有長短而無大小也。故太史公論五聲數。不言某律爲宮。而斷以八十一爲宮。五十四爲祉。七十二爲商。四十八爲羽。六十四爲角。朱子論旋宮之法。謂如大呂爲宮。則大呂用黃鍾八十一之數。夷則用林鍾五十四之數。其餘皆然。

初絃自龍齦之宮。至八徽之羽五聲。二絃自龍齦之商。至九徽之羽四聲。三絃自龍齦之角。至十一徽之羽三聲。四絃自龍齦之祉。至十三徽之羽二聲。五絃龍齦之羽一聲。凡十五聲皆正聲。

初絃自七徽之宮。二絃自八右之宮。三絃自九徽之宮。四絃自十徽之宮。五絃自十二徽之宮。六絃自龍齦之宮。皆終於羽各五聲。七絃自龍齦之商。終於羽四聲。凡三十四皆少聲。

初絃自四徽之宮。二絃自四五間之宮。三絃自五徽之宮。四絃自六右之宮。五絃自六左之宮。六絃自七徽之宮。七絃自八右之宮。皆終於羽各五聲。凡三十五聲。皆少少聲。

初絃一徽後之宮一聲。二絃自一左之宮。止於商二聲。三絃自二徽之宮。止於角三聲。四絃自二三間之宮。止於祉四聲。五絃自三徽之宮。止於羽五聲。六絃自四徽之宮。終於羽五聲。七絃自四五間之宮。終於羽五聲。凡二十五聲。猶爲少少聲。入前三十五聲內。

六絃一徽後之宮一聲。七絃自一左之宮。止於商二聲凡三聲。又別爲少少少聲。通前二十五聲。爲二十八聲。合而計之。爲百十二聲。

黃鍾最長。止。最淺而最後應。

凡候氣每律木案各一。內卑外高。從其方位。植管其上。諸管之長短。上平而下不齊。以葮灰實管端。覆以綈素。按曆而候之。氣至則吹灰動素。其管底最深者最先應。最淺者最後應。

絃有大小。

絃之五聲絲數。與五聲數同。初絃之宮八十一絲。二絃之商七十二絲。三絃之角當爲六十四絲。而琴則不用姑洗爲黃鍾之角。用中呂爲角。故爲六十絲。四絃之祉五十四絲。五絃之羽四十八絲。六絃之少宮。用變黃鍾八十數之半。爲四十絲。七絃之少商。用太簇七十二數之半。爲三十六絲。

乘除準望。

如數法之乘除。圭表之準望。蓋管之虛者。有長短則更無大小。絲之實者。有大小則更無長短。管之上平者。應不同時則旣應。更無升進之漸。絃之下齊者。應於同時則旣應。又循序而漸進。以三分損益。互相乘除。以高下遲速。彼此準望。則益見其所同。

散絃所取五聲之位。

自初絃之宮。至五絃之羽。而少宮少商繼之。

按徽所取五聲之位。

每絃自散聲之宮。至八徽之羽。而七徽以後繼之。

自上遞降一等。

初絃始於宮。次絃始於商。以至於七絃。始於少商。每絃遞降一等。

始終循環。止。上絃之宮而一齊焉。

每絃皆終於羽則復始於宮。循環不竆。其五聲或間一律。或間二律。其間二律者。必退居一位。如商角之間。宮羽之間是也。此其有先後之或相差池。每至於上絃之宮。則諸絃之五聲。復一齊而無先後之異也。

陽一而陰二。

一琴凡三宮。而分半言之。左陽而一宮。右陰而二宮。

當徽而有聲。止。不用之律。

以黃鍾之宮言之。太簇應於十三徽。姑洗應於十一。中呂應於十。林鍾應於九。南呂應於八。爲本宮之五聲。是爲當徽而有聲。其餘諸律。多間於諸徽。而在本宮五聲之外。是爲不當徽而無聲。

十二徽。有徽無聲。

五絃之少宮。七絃之少角。雖在十二徽。而各於其絃之五聲爲商。是皆屬於十三徽大簇之位。而退居一位。初不干於十二徽夾鍾之位。則十二徽卻爲有徽而無聲。夫退居一位者。與進居一位不同。皆屬於本位而無預於所退之位。如五絃之八九間二四五。七絃之八右。皆只屬八九林南之位。而無所取於夷射。獨三絃之角。進居十一徽。得姑洗本位。是爲當徽有聲。而亦爲本宮當用之五聲。

律旋而宮變。時異而事殊。

凡布徽各隨本宮五聲所用之律而變移。若大呂爲宮。則夷夾無中當徽用事。太姑林南反不當徽而無聲。諸律之旋相爲宮皆然。

遭時而遇俗。止。箝其頰舌。

此所以喩君子出處語默。隨時而得中也。

厶則合之。止。夾淸也。

厶則合之。マ則四下之。至▣則上之。皆俗樂本文。如律之迭相爲宮者也。爲黃也爲大也。至爲夾淸也。皆朱子以俗樂之名。分配於古律之名也。至字下缺字。蓋是俗樂之稱。而遍攷唐鄕諸本皆缺。當以闕疑處之。

至辰巳位。止。不可得以上矣。

辰卽十一徽之始。巳卽十徽之中。林在九徽之未。夷在八九間之申。若以夾鍾之卯。認爲黃鍾之子。則其聲已高急。而上面黃鍾大呂太簇三律不可復見。若以此旋相爲宮。則至所謂辰巳之宮。已爲未申之林夷。過此以往。則不惟其聲之益急而不可彈。其位亦益下而不可上矣。律呂分配十二辰圖見下。

雖律呂相得。而倫序倒置。

初絃十徽爲中角。與三絃中角。爲律呂相得。但初絃是黃鍾之宮。而三絃之中呂。反生初絃之黃鍾。是爲倫序倒置。然其說具於下。

九徽之宮。隔二下生散祉。

宮指初絃。祉指四絃。下倣此。此卽九徽之按上者。所謂以本聲命散聲也。

散祉隔一上生十徽之商。

此卽十徽之按上者。所謂以散聲命本聲也。

中三絃孤孑特立。

七徽初二絃之宮商。與散聲六七絃之宮商相調。六七絃之宮商。與散聲初二絃之宮商相調。獨三四五之角祉羽三絃特立。無上下之交焉。

八徽之三聲。

此卽按上之三聲若按下三聲。爲律亦不同。故不須論卞歟。

絲木有異。

九徽十徽與十一徽之三絃。相生而和協。此八徽之三聲。十三徽之六聲。旣非相生之律。則自有本聲散聲之異矣。

十一徽之三絃。

惟三絃之角。守十一徽姑洗之本位。

依傍假托。

九徽十徽與散聲。隔二下生。隔一上生。固得上下相生之序。又同是一律而相調。所以於諸律。最爲和協。今但以其位在林鍾中呂。而與黃鍾之位相生云者。其說甚穿鑿。若有是理則九徽十徽。何不直與黃鍾之絃而調之。顧乃依傍假托以中呂林鍾等諸絃。名爲黃鍾之位而取之哉。

角聲二律。

三絃用姑洗之角。諸絃用中呂之角。是爲二律。

於衆樂。常必高其一律。

八音之衆樂。姑洗之辰。爲黃鍾之角。而琴律獨三絃之外。以中呂之巳。爲角於姑洗。高一律。

宮羽祉角之外。各間二律。

以黃鍾之宮言之。宮羽之間。間應鍾無射二律。祉角之間。間蕤賓中呂二律。其餘各間一律。

二變。

姑洗之角。下生應鍾爲變宮。介於宮羽之間。應鍾又上生蕤賓爲變祉。介於祉角之間。以其近於宮故曰變宮。近於祉故曰變祉。

少宮之分地位。近於變宮。

黃淸少宮四寸五分八釐有奇。與應鍾變宮四寸六分六釐爲相近。

分寸地位相望甚遠。

大淸少商四寸。與蕤賓變祉六寸二分八釐。相望甚遠。

或曰琴律不用二變何也。曰琴律若去二少用二變。則上下左右。不相調均。其正變錯雜。與七徽以下。不相關涉。故只以五聲折其半數爲少聲。然後縱橫五聲。以次相承。如珠貫而不紊。且衆樂姑洗之角。下生變宮。琴則中呂之角。下生少宮。使正聲少聲。互相聯接。而祉角宮羽之間。不復至於空闕。其亦妙矣。

聲律辨攷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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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子旣著琴律說。又著聲律辨。所以釐正淆亂。審覈幽眇者。無復餘蘊。熟讀徐究。自無難曉。但其辭簡奧。訓詁名物。宜若有待訓釋而明者。今不揆僭易。略爲攷解。別爲圖子。附于下方。與上所論琴律說。相須而互備也歟。

聲陽也。止。屬於陽而始和。

張子曰聲者形氣相軋而成。蓋氣之動者爲陽。形之靜者爲陰。而其相軋而成聲者。主於氣而生乎動。故曰聲陽也。朱子曰音律如尖㙮樣。濶者濁聲。尖者淸聲。宮以下則太濁。羽以上則太淸。皆不可爲樂。惟五聲者中聲也。蓋天在上而輕淸。地在下而重濁。聲雖屬陽。而其太濁而下者。猶未離乎陰。以律管言之。則其長過九寸而聲氣未暢。其自下漸上而及半。則始得中聲。屬陽而爲宮。律管九寸。亦與太陽之數相合。故曰自下而上。未及其半。則屬於陰而未暢。上而及半然後。屬於陽而始和。以是言之。自宮而上。皆是陽也。而其中復自有陰陽。自此漸淸而上。爲十二律。其上又有諸半聲之律。其全律在始而屬陽。半律在外而屬陰。是陽用其全。陰用其半。陽得兼陰。陰不得兼陽之義。又如所謂公事有陰陽者。琴律以七徽之左取其全聲而爲陽。七徽之右取其半聲而爲陰者以此也。其全律之內。又自有陰陽。十二律分屬十二辰。自黃鐘子至中呂巳。屬於左而爲陽。自蕤賓午至應鐘亥。屬於右而爲陰。朱子所謂一箇大陰陽。其左右之中。又各有陰陽。黃鍾子爲陽。大呂丑爲陰。太簇寅爲陽。夾鍾卯爲陰。每一陽間一陰。朱子所謂一箇小陰陽。律之言陰陽不一。而各有所指。此亦不可不知也。

且以七均論之。止。五聲之取正。

五聲二變爲七均。七均之中。變祉居中。則角亦不爲中。而非五聲之所取正也。

自是而上。止。不可以爲宮。

自聲之始和爲宮。上下相生。至第七之變宮而止焉。其間諸律。皆可以旋相爲宮。見下文。過此以上。則爲諸律之半聲。在四寸五分之內。是過乎輕淸。只爲諸宮之四聲。不復可以自爲宮也。

就其兩間而細分之。其間又十有二。

自宮至變宮。是七均之始終。此上下太濁太淸而皆不得其中。就其宮與變宮之兩間而細分之。自變宮又五次隔八相生。爲十二律。

旋相爲宮而上下相生。

見琴律說。

宮聲常不越乎十二之中。

十二律旋相爲宮。而過應鍾以上。則不可以爲宮。故宮聲不越乎十二律也。

四聲者或時出於其外。

十二律旋相爲宮。其四聲與二變。或有反長於本宮。故出於其外。取其半聲之管然後。七均皆備。而每宮各成一調也。

黃鍾之與餘律。其所以爲貴賤者亦然。

宮聲不越乎十二律。四聲或出於其外。宮與四聲貴賤之不同如此。黃鍾之七均。不越乎十二律。他律之宮七均。或出於其外。黃鍾與餘律貴賤之不同。亦如此也。

諸半聲以上。止。不可以爲樂。

諸半聲之律。已過乎輕淸。不可以爲宮。然猶爲諸宮之四聲。過此以上。則在二寸三分之外。又過乎輕淸之甚。而不復可以爲樂者也。

始之始。中之中。

以聲之始和者言之。黃鍾爲始之始。以屬陰屬陽者通而言之。黃鍾爲中之中。

十律之宮。

自大呂之宮。至無射之宮。

始之終而中已盡。

十二律終於此。而猶得爲始與中。故亦得以爲宮也。

兩日之間。卽所謂始之始。中之中。

在後日爲始之始。在一時爲中之中。

亦當默有十二正變半律之地。

黃鍾之上爲十二宮。各有正變之七均。以止於諸律之半聲。如子時之有後四刻。則黃鍾之下。亦當默有十二宮正變半律之地。如子時之有前四刻者。但其過於重濁而不可用。故無聲氣之可紀耳。

審音之難。止。在於黃鍾。

朱子曰十二律自黃鍾而生黃鍾。是最濁之聲。其餘漸漸淸。若定得黃鍾。是入得樂。蓋定得十二律然後。某律之五聲可辨。故曰不在聲而在樂。定得黃鍾然後。諸律之宮可辨。故曰不在宮而在黃鍾。

聲音法制之粗。猶有未盡。

朱子稱蔡季通律呂新書。先求聲氣之元。而因律以生尺。蓋聲氣爲本。而律尺其粗也。然但論宮聲之妙。而不言黃鍾。則於其法制之粗。猶有所未盡。况可論其聲氣之本乎。故孟子曰師曠之聰。不以六律。無以正五音。

仁當四德之元。而有包四者之義。

程子曰四德之元。猶五常之仁。偏言則一事。專言則包四者。南軒仁說曰惻隱貫乎四端。周流貫徹。無所不在。下文流通貫徹而無不在者。蓋指此也。

五行之序。止。土爲之中。

五行有生之序。水火木金土。有行之序。木火土金水。此指其行之序也。

陽之生數而不可易。

河圖洛書。一三五七九爲陽。二四六八十爲陰。一二三四五爲生數。六七八九十爲成數。而河圖之生數。水一居北。木三居東。土五居中。而洛書亦然。是陽不可易也。河圖火二居南。金四居西。而洛書則金九居南。火七居西。是陰可易也。九七雖是陽之成數。而對生數言則亦爲陰也。

水之包五行。

洪範一五行在北方水位。可見水之包五行也。

貞元擧其終始。

言四德之中。元爲始而有周流貫徹之義。貞爲終而有歸根反本之義。故孔子特擧其始終言之。此可見木與水之包五行。所以結上文木爲始水爲終之義。

不敢以信者。列序於其間。

言五性之中。信獨無端。而未嘗不行於四者之中。故孟子言四端而不敢以信幷列於其間。此可見土之包五行。所以結上文土爲中之義。

奪彼以予此。

彼指木之包五行也。此指土之包五行也。二者各有所指。幷行而不相悖。何必奪彼木行之仁。以予此土聲之宮然後。快於其心哉。

按朱子與蔡季通書云近因論琴借得所畫圖子適合鄙意朝端只說得黃鍾一均內最上一絃而遽欲以論琴之全體宜乎膠固偏執而無所合也又曰琴說納呈更有一圖大率與候氣淺深同是一法第一絃尤可見其下諸絃乃遞儹向上取聲耳又曰附去琴說有一圖說逐絃五聲者書末有濶狹界行塡註之語蓋兩先生當日亦嘗有圖子而惜乎不傳無以攷據今推究原說畫成諸圈無或少違黍尺以犯毫差之戒耶當竢知音者更訂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