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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人民委员会抄转江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改变地主富农成份批准手续等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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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人民委员会抄转江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改变
地主富农成份批准手续等问题的批复

县1567民字第50号
1956年4月18日

兹将江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改变地主、富农成份批准手续问题的批复转抄你们希研究执行。

一、关于改变地主、富农成份的批准手续问题,仍然应该按照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中所规定的手续办理,即除由本人申请和经选区群众讨论(或者经其所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社员讨论)提出意见外,必须经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经县人民委员会审查批准。至于县人民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改变地主、富农成份的具体工作,可由县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办理。

二、对表现较好、勤劳生产的,可以允许他们入社,做为社员并且允许他们改变成份,称为农民,但不需要再具体划分为贫农或中农。

三、对表现一般和表现坏的地主、富农,应在他们经过劳动,真正转变而被吸收为社员的时候,始可依法改变成份,称为农民。

四、在批准改变地主、富农成份以后,可以在选区群众大会或其所在农业社社员大会上进行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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