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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遠縣人民委員會抄轉江西省人民委員會關於改變地主富農成份批准手續等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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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遠縣人民委員會抄轉江西省人民委員會關於改變
地主富農成份批准手續等問題的批覆

縣1567民字第50號
1956年4月18日

茲將江西省人民委員會關於改變地主、富農成份批准手續問題的批覆轉抄你們希研究執行。

一、關於改變地主、富農成份的批准手續問題,仍然應該按照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決定〕中所規定的手續辦理,即除由本人申請和經選區群眾討論(或者經其所在農業生產合作社的社員討論)提出意見外,必須經鄉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後報經縣人民委員會審查批准。至於縣人民委員會審查和批准改變地主、富農成份的具體工作,可由縣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負責辦理。

二、對表現較好、勤勞生產的,可以允許他們入社,做為社員並且允許他們改變成份,稱為農民,但不需要再具體劃分為貧農或中農。

三、對表現一般和表現壞的地主、富農,應在他們經過勞動,真正轉變而被吸收為社員的時候,始可依法改變成份,稱為農民。

四、在批准改變地主、富農成份以後,可以在選區群眾大會或其所在農業社社員大會上進行宣布。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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