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全国青年远征军退伍士兵广播词
对全国青年远征军退伍士兵广播词 作者:蒋中正 1946年6月3日 |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六月三日于南京 |
我们国民革命军青年远征军全体士兵入伍已经有一年馀了,这一年馀的中间,我们国家经过艰苦的奋斗,获得了抗战最后的胜利,我们青年远征军士兵服役亦已届退伍的期限了。在这退伍时期,我特别要告诉我们全体官兵子弟们,你们对于过去一年馀在本军受训的经过,应该切实反省你们究竟有些什么心得?这种训练对于你们将来一生事业的前途有些什么关系?对于主义和革命应该作何种贡献?这些问题在你们退伍之前,必须有详细的研究和认识,然后才不辜负你们此次来入伍受训的志愿。
你们自从前年年底,抗战形势危急的时候,响应本委员长的号召,来参加革命行列,自从你们到青年远征军入伍以来,已经有一年零四个月了。这一年零四个月之中,你们对于军事的学问和技术,固然有了很大的进步,而你们在生活行动上所受的训练,更是特别重要,这是其他普通学校和社会上所不能得到的一种最可宝贵的训练;只要你们能本著这种已经得到的训练,退伍以后,在任何团体以内,仍旧继续不断的身体力行,始终一贯,自强不息,则将来一定成功立业,不失为一个民众的领导,亦不愧为一个革命建国的干部。
大家要知道:近年来我们中国一般学校教育的失败,即是失败在生活的训练上面,一般教职员学生把生活的秩序和行动的纪律都看得无关重要,以为学生祇要学术分数及格就行了,而对于青年学生的生活行动与品性,无论如何败品越轨,是无关宏旨的;殊不知正因为这个缘故,就断送了他青年一生事业的前途,且斫丧了我民族无穷的生命。所以我们以后要建国,首先就要确立建国的基础,尤其先要建立我们全国智识青年的基业,青年有了健全的基业,才有民族的生命。青年的基业是什么?就是有秩序的生活习惯,和有组织的一致行动;换言之,亦就是现代国民所必需的公共道德,人人所应遵守的社会秩序和团体纪律。必须如此,使每一个国民都能知道尊重社会的秩序和团体的纪律,都能自动自治,互助合作,自立自强,公而忘私,然后才能达到我们建立现代国家独立平等的目的,军事训练之可贵,就是在此。因为军队除了军事学问技术之外,最重要的就是团体生活的养成,而团体生活之中,特别注重于纪律和秩序。大家要知道:生活的秩序和行动的纪律,可说是我们每个人成功立业的基本条件,不仅在军队里面要时刻注意,就是将来退伍以后,无论去到社会或学校以及农工经济乡镇保甲各阶层,都要保持这种生活的特点,重秩序、守纪律、自动自治、自立自强,然后才能作一般民众的模范,而发挥以一当十,以一当百的领导作用。
生活的训练除了要培养秩序和纪律的习惯之外,还有一个目的,就是要养成我们刻苦耐劳的德性。革命事业原是救人救世的事业,革命者必须不惜自己的痛苦来解除他人的痛苦,牺牲自己的幸福来谋他人的幸福。要能忍受常人所不能忍受的痛苦,担当常人所不能担当的工作,然后才不愧为革命的干部。我全体青年子弟们,你们只要一研究我们国民革命军发展的经过,就可以知道我们今日的抗战胜利之所由来,完全是由刻苦耐劳,冒险犯难中奋斗出来的。我们革命军在民国十五年的时候,以少数的军队和窳劣的器械,而能战胜力量百倍于我们全国各省的军阀,就是凭了这革命救国的志愿和为主义为民族一片牺牲奋斗的赤忱所获得的。这不止军队的成功如此,个人的成功也是如此。你们试看一般富家子弟,不能刻苦耐劳,节俭朴实,而只求享受,只图逸乐者,到最后那一个能有结果!由此可知一个人要成功立业,一定要能刻苦耐劳,冒险犯难,只问工作,不计报酬;尤其是我们的青年子弟,你们年龄都只在二三十岁之间,幸而能参加了今日革命的队伍,所以更要以救国救民救人救世为天职,以吃苦为当然,以耐劳为本分,如果我们不此之图,而只计报酬,只图享受,那就一定要为时代所淘汰。大家都知道,美国是现在世界上最富强的一个国家,而杜鲁门总统最近尚要求他一般国民束紧肚带,节省粮食,以及提倡全国青年皆受军训。而我们中国如此贫弱的国家,经济生产的能力如此落后,如果我们一般青年再不能刻苦耐劳,节俭朴实,怎样能够建立成功一个现代国家,又如何能生存于现代国际之林?
以上是说明生活的训练对于一个人成功立业的重要,现在我还要将我个人的经历传授给我的全体青年子弟们。我在二十一岁考入保定陆军学校,第二年就由军校考送到日本入陆军振武学校,毕业以后,到了二十四岁,就派到日本野炮兵联队,入伍了一年。这一年的中间,所过的完全是士兵生活,极端的单调而严肃,纪律的拘束,和生活的单调,干燥无味,使我当时感觉得太不合理了。但是我今天回忆起来,我平生生活之能够简单,工作之能够有恒,四十年如一日,确是由于这一年士兵生活的训练所奠立的基础。我以为我一生革命的意志和精神,能有今日这样的坚忍,不怕一切,亦完全是受这一年士兵生活的影响。如果我没有这一年当兵的经历,不受过那样士兵的生活,我相信我或许不会有今天这样的革命事业。所以你们必须宝贵过去这一年四个月的士兵生活和训练,特别要体察,了解领会,身体力行,如此必能成功一个革命的干部,才不辜负全国同胞以及我号召你们来入伍受训的期望了。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