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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大代表、立、监委员及台湾省参议员致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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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大代表、立、监委员及台湾省参议员致词
作者:蒋中正
中华民国39年(1950年)3月2日于台北市
本文格式参考中正文教基金会网站收录版本

——中华民国三十九年三月二日讲——

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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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此国家民族存亡绝续之交,愿举四端与诸君共勉之:

  1. 在军事上,我们先要巩固台湾基地,进图光复大陆,激发爱国精神,唤醒民族灵魂,准备反攻。
  2. 在国际上,我们必须先要尽其在我,自力更生,一面要联合世界上民主国家共同反共,一致奋斗。
  3. 在经济上,必须以劳动为第一要义,提倡节约,奖励生产。
  4. 在政治上,我们必须尊重民意,厉行法治。

二、今后惟有竭智尽忠,共矢精诚,集中力量,贯彻反共战争,恢复我中华民国领土主权之完整。

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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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正备承全国军民同胞殷切的责望,并鉴于国内外情势不容再事蹉跎,当此国家民族存亡绝续之交,实无推诿职责之可能,故决定复行视事,继续行使总统职权。一年以来,剿匪军事迭遭挫败,大陆各省相继沦陷,中央政府迁移台湾,政务军事固必须整理革新,而救国大计更有待于确立。在昔抗日战争发动之初,全国军民共同奋斗到底,终于获得光荣的胜利。最近俄毛伪约的宣布,充分暴露了帝国主义者并吞中国的野心,它要把我中华大好山河,化为附庸,炎黄胄裔,沦为奴隶,使我中国变为波兰捷克之续,这不仅是我一国空前未有的国难,亦且使整个亚洲和太平洋的形势为之激变。今后我们惟有竭智尽忠,共矢精诚,齐一意志,集中力量,贯彻反共战争,恢复我中华民国领土主权之完整。中正今与诸君相聚一堂,愿举四端,藉资商讨。

  第一、我们在军事上先要巩固台湾基地,进图光复大陆,今后陆海空三军益须紧密联系,军民之间,更要充分合作,前方与后方,战斗与民生,必须脉络贯通,密切呼应。胜利的因素,精神力量尤重于物质,故必须激发爱国精神,唤醒民族灵魂,总期矫正以往缺点,培育新生力量,积极整训,准备反攻。我们唯一的任务,就是扫荡赤氛,光复神州,拯救我沦陷区同胞的生命和自由,恢复我国家的统一和独立。

  第二、在国际上我们必须先要尽其在我,自力更生,一面要联合世界上民主国家共同反共,一致奋斗。自从第二次大战时期和战后中国空前巨大的牺牲里,已经获得了不可磨灭的教训,就是民主与极权不容并存。苏联帝国主义的最大阴谋,就是利用国际共产党离间民主国家,以分散其力量,使苏联掌握著攻击的地点与时间的自由,今后不论其他民主国家的政策和对我国的观感如何,我们必须先要求其自力更生,同时更要促进反侵略民主阵线的完成。西太平洋各国在地势上唇齿相依,利害与共,台湾是整个西太平洋的屏藩,我们必须确保台湾,巩固基地,来抵制亚洲赤祸的洪流,恪尽我们国际义务,以期对于世界和平有所贡献。要之,尽其在我,庶几得道多助,这是可以深信不疑的。

  第三、在经济上必须以劳动为第一要义,提倡节约,奖励生产。台湾同胞素富于勤劳的习惯,尤其是守法的精神,更足资全国的规范。故社会秩序与经济繁荣胜于内地,而其海国的地位,尤足以适应太平洋时代的新形势。现在全国有志之士,与技术专家,群萃于斯,天时、地利、人和,三者兼擅其美,实为兴邦图强的绝好机会。政府自必悉心规划,务期人有专业,业有专才,民生国计,蒸蒸日上,不仅须达成经济作战的任务,而且一切规模制度,将为今后全国建设事业的示范,使将来收复大陆以后,得以普遍推行民生主义,得以发扬光大;尤其土地问题,当根据 国父平均地权之遗教,以达到耕者有其地的目的,这实在是中正生平的最大志愿,今后当以全副精神求其实践。

  第四、在政治上,我们必须尊重民意,厉行法治。民国三十六年元旦所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确定以三民主义为立国的本源,这是全国人民共同信守的最高原则。宪法的精神,在根据 国父遗教,一面要保障民权,以巩固国基;一面也要伸张治权,使政府有高度的行政效率,以适存于世界。孔子曰:“人能弘道,非道弘人”。如何弘扬宪政,实行主义,实有赖于各位民意代表及各党各派贤达之士,精诚团结,审顾全局,实事求是,务使政权治权表里相辅,共同一致,达成戡乱建国的使命。并望在座诸君,随时规戒,匡本人之不逮。敬祝诸君健康,戡乱胜利,建国成功。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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