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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國大代表、立、監委員及臺灣省參議員致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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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國大代表、立、監委員及臺灣省參議員致詞
作者:蔣中正
中華民國39年(1950年)3月2日於臺北市
本文格式參考中正文教基金會網站收錄版本

——中華民國三十九年三月二日講——

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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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此國家民族存亡絕續之交,願舉四端與諸君共勉之:

  1. 在軍事上,我們先要鞏固臺灣基地,進圖光復大陸,激發愛國精神,喚醒民族靈魂,準備反攻。
  2. 在國際上,我們必須先要盡其在我,自力更生,一面要聯合世界上民主國家共同反共,一致奮鬥。
  3. 在經濟上,必須以勞動為第一要義,提倡節約,獎勵生產。
  4. 在政治上,我們必須尊重民意,厲行法治。

二、今後惟有竭智盡忠,共矢精誠,集中力量,貫徹反共戰爭,恢復我中華民國領土主權之完整。

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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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正備承全國軍民同胞殷切的責望,並鑒於國內外情勢不容再事蹉跎,當此國家民族存亡絕續之交,實無推諉職責之可能,故決定復行視事,繼續行使總統職權。一年以來,剿匪軍事迭遭挫敗,大陸各省相繼淪陷,中央政府遷移臺灣,政務軍事固必須整理革新,而救國大計更有待於確立。在昔抗日戰爭發動之初,全國軍民共同奮鬥到底,終於獲得光榮的勝利。最近俄毛偽約的宣佈,充分暴露了帝國主義者併吞中國的野心,它要把我中華大好山河,化為附庸,炎黃冑裔,淪為奴隸,使我中國變為波蘭捷克之續,這不僅是我一國空前未有的國難,亦且使整個亞洲和太平洋的形勢為之激變。今後我們惟有竭智盡忠,共矢精誠,齊一意志,集中力量,貫徹反共戰爭,恢復我中華民國領土主權之完整。中正今與諸君相聚一堂,願舉四端,藉資商討。

  第一、我們在軍事上先要鞏固臺灣基地,進圖光復大陸,今後陸海空三軍益須緊密聯繫,軍民之間,更要充分合作,前方與後方,戰鬥與民生,必須脈絡貫通,密切呼應。勝利的因素,精神力量尤重於物質,故必須激發愛國精神,喚醒民族靈魂,總期矯正以往缺點,培育新生力量,積極整訓,準備反攻。我們唯一的任務,就是掃蕩赤氛,光復神州,拯救我淪陷區同胞的生命和自由,恢復我國家的統一和獨立。

  第二、在國際上我們必須先要盡其在我,自力更生,一面要聯合世界上民主國家共同反共,一致奮鬥。自從第二次大戰時期和戰後中國空前巨大的犧牲裏,已經獲得了不可磨滅的教訓,就是民主與極權不容並存。蘇聯帝國主義的最大陰謀,就是利用國際共產黨離間民主國家,以分散其力量,使蘇聯掌握著攻擊的地點與時間的自由,今後不論其他民主國家的政策和對我國的觀感如何,我們必須先要求其自力更生,同時更要促進反侵略民主陣線的完成。西太平洋各國在地勢上唇齒相依,利害與共,臺灣是整個西太平洋的屏藩,我們必須確保臺灣,鞏固基地,來抵制亞洲赤禍的洪流,恪盡我們國際義務,以期對於世界和平有所貢獻。要之,盡其在我,庶幾得道多助,這是可以深信不疑的。

  第三、在經濟上必須以勞動為第一要義,提倡節約,獎勵生產。臺灣同胞素富於勤勞的習慣,尤其是守法的精神,更足資全國的規範。故社會秩序與經濟繁榮勝於內地,而其海國的地位,尤足以適應太平洋時代的新形勢。現在全國有志之士,與技術專家,群萃於斯,天時、地利、人和,三者兼擅其美,實為興邦圖強的絕好機會。政府自必悉心規劃,務期人有專業,業有專才,民生國計,蒸蒸日上,不僅須達成經濟作戰的任務,而且一切規模製度,將為今後全國建設事業的示範,使將來收復大陸以後,得以普遍推行民生主義,得以發揚光大;尤其土地問題,當根據 國父平均地權之遺教,以達到耕者有其地的目的,這實在是中正生平的最大志願,今後當以全副精神求其實踐。

  第四、在政治上,我們必須尊重民意,厲行法治。民國三十六年元旦所頒佈的中華民國憲法,確定以三民主義為立國的本源,這是全國人民共同信守的最高原則。憲法的精神,在根據 國父遺教,一面要保障民權,以鞏固國基;一面也要伸張治權,使政府有高度的行政效率,以適存於世界。孔子曰:「人能弘道,非道弘人」。如何弘揚憲政,實行主義,實有賴於各位民意代表及各黨各派賢達之士,精誠團結,審顧全局,實事求是,務使政權治權表裏相輔,共同一致,達成戡亂建國的使命。並望在座諸君,隨時規戒,匡本人之不逮。敬祝諸君健康,戡亂勝利,建國成功。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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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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