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引漏水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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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引漏水判 
作者:阙名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984

〈得甲引漏水于衡渠之下。乙告违法。甲云:“是金龙口吐,转注入渠。”法司以为虚妄,科不应为。不伏。〉

七曜成文,二仪不测,圣人造理,璿衡有用。为鲁侯之金鐻,吻合鬼神;窥汉史之铜浑,有探造化。圭撮不谬,玉节斯调。昼夜必尽其规,天地莫逃其算。登台视朔,睹云物之必书;拂琯移灰,识权衡之有度。惟甲名当典刻,职在挈壶,望朱雁之在时,见金龙之吐水。雨露时降,波结霜盘之中;晷刻相仍,流泄衡渠之下。在金徒之昧职,征玉典而可刑。不应为而匪为,甲无过也;不应告而辄告,乙有罪焉。请从罚杖之科,以明抱箭之士。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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