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引漏水判
外觀
對引漏水判 唐 作者:闕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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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甲引漏水於衡渠之下。乙告違法。甲云:「是金龍口吐,轉注入渠。」法司以為虛妄,科不應為。不伏。〉
七曜成文,二儀不測,聖人造理,璿衡有用。為魯侯之金鐻,吻合鬼神;窺漢史之銅渾,有探造化。圭撮不謬,玉節斯調。晝夜必盡其規,天地莫逃其算。登台視朔,睹雲物之必書;拂琯移灰,識權衡之有度。惟甲名當典刻,職在挈壺,望朱雁之在時,見金龍之吐水。雨露時降,波結霜盤之中;晷刻相仍,流泄衡渠之下。在金徒之昧職,徵玉典而可刑。不應為而匪為,甲無過也;不應告而輒告,乙有罪焉。請從罰杖之科,以明抱箭之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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