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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祭社判〈宋元君叩鄫生鼻血祭社,人告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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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祭社判〈宋元君叩鄫生鼻血祭社,人告妖。〉
作者:范仲邕 
本作品收录于《全唐文/卷0957

灭蔡用隐,无宇兴言,伐莒献俘,周公不享。马先犹不用马,人社宁容祭人?惟彼宋君,志多刚很,恶有大而必陷,善无细而必违。遂取鄫生,以血祭社,愚管窥此,其伤实多!或人所告,深符至道。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先达所制,后进攸则。(一作行)宜投正法,庶革来犯。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远远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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