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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等、和平与双赢——中华民国对“特殊国与国关系”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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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等、和平与双赢——中华民国对“特殊国与国关系”的立场
中华民国行政院大陆委员会
中华民国88年(1999年)8月1日
1999年8月1日
中华民国行政院大陆委员会

一、以对等地位开创跨世纪的两岸关系

李总统本年七月九日在接受“德国之声”专访时,就“北京视台湾为叛离的一省”提问时表示,两岸关系的定位是“特殊的国与国关系”。 李总统对两岸定位的这项陈述是基于维护国家利益与尊严的前提,从政治、历史与法律的观点,对既存事实作明确的说明,既未扭曲事实,也未夸大渲染,更没有排除未来两岸统一为民主新中国的目标。这项务实、前瞻并且充分反映中华民国在台湾二千二百万人民心声的主张,是为了奠定两岸对等的基础,以提升对话的层次,进而建立民主和平的两岸交往机制,开创跨世纪的两岸关系。

二、反对中共霸权式的“一个中国原则”

中华民国自一九一二年立国以来,一直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目前统治地区虽只限于台、澎、金、马,但仍是全世界第十九大经济体及第十五大贸易国,这是事实。一九四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五十年来,两岸隔海分治、互不隶属,一个分治的中国及两岸间的特殊关系至今未变,这也是事实。一九九一年我们主动展现善意,放弃以武力统一中国,承认中共在大陆之治权,并以交流、对话的和平方式取代过去的军事对峙。但是中共不但没有善意回应,反以其霸权的“一个中国原则”,视我为其地方政府,不仅在两岸交流中矮化我方,并将“一个中国原则”作为两岸所有协商议题的前提,欲迫我逐步滑向“一国两制”的安排。同时中共还极力封杀我国际生存空间,使国际社会长久以来习于中共的说法,而逐渐忽视两岸分治对等之既存事实。正因这一事实长期遭受中共片面的扭曲及国际社会的忽视,所以当李总统明确陈述此一简单事实时,反引起各界之高度关注,而忽略了问题真正之根源为中共的霸权式的“一个中国原则”。

三、政治谈判慎于始

各国多年来与中共谈判的经验显示,中共在谈判初始一定坚持设定对己有利的“原则”。此一“原则”一旦设定,结论就大致不出其掌握。自一九九五年中共片面中断两岸的制度化协商以后,北京即置攸关两岸人民权益至钜的实质问题于不顾,一味要求与我进行政治谈判,并对两岸政治谈判预设“一个中国原则”的前提及“一国两制”的结论,视我为地方政府,否定中华民国之存在。我们并不畏惧谈判,但绝不在不平等,及对方已预设结论之霸权压力下谈判。倘我在此情势下与中共进行政治谈判,而仍自居为模糊的“政治实体”,就会自始陷于不利地位。所以,我们有必要在谈判前对两岸关系明确定位,跳出“政治实体”对“主权国家”的格局,才能与对方展开有意义的对话,并维护国家及人民之尊严与利益。也只有基于平等地位的协商,才能获得人民的支持。

四、两岸应该回到“一个中国,各自表述”的共识

两岸对“一个中国”的认知一直有歧异。所以海基会与海协会于成立后的第一年会谈就围绕在“一个中国”的争议。经过多回合谈判,两岸终在一九九二年十一月达成“一个中国,各自表述”的共识,亦即双方自此就“一个中国”可以各说各话。这原本是使双方能搁置歧见,继续推动两岸关系之理想方式。然而近年大陆方面却片面抛弃该共识,时而反对该项共识适用于国际关系,时而表示在两岸间仅适用于事务性商谈,不适用于政治谈判,时而甚至否认于一九九二年曾达成该项共识,近年甚至反对我方亦有表述权利。在一九九二年各自表述的共识架构下,我方始终认为“一个中国”指的不是现在,而是未来。两岸目前并未统一,而是对等分治,同时存在,因此在统一前可以特殊的国与国关系加以定位。而两岸关系之所以特殊,是因为具有相同之文化、历史渊源及民族情感,双方人民在社会、经贸等各层面交流密切,非其它分裂国家所能比拟。最重要的是双方均有意愿共同努力,平等协商,追求中国未来之统一。如果双方都能珍视此种特殊关系,回到各自表述的共识,那么透过平等协商,即可超越彼此的政治歧见,共同合作为两岸关系开创新局面,进而更有利于未来之民主统一。

五、陈述现状,不是改变现状;追求和平,不是制造麻烦

我们将两岸关系依事实予以明确定位,目的在确立两岸间的平等地位。我们也一再强调,各项相关政策不变,尤其是推动两岸建设性对话、与良性交流的政策,追求两岸“双赢”的决心,及追求中国未来在民主、自由、均富下统一的既定政策没有任何改变。政策未变,自不存在所谓修宪、修法、修改国统纲领的问题,更谈不上是改变现状或制造麻烦。我们希望相关各方能以理性客观立场看待此事,我们也愿与任何相关各方加强沟通,传达我方整体理念,共同维护台海及亚太地区之和平与安定。

六、竭诚欢迎汪道涵先生来访

汪道涵先生年内来台访问,是去年十月“辜汪会晤”时的共识,我方也正式提出邀请。近半年来,海基、海协两会对此一具重大意义的活动,已进行正式的磋商与准备。我们重申诚挚欢迎汪先生今年秋天来访。我们了解中共方面一直希望藉汪道涵先生访台之行,与我就重要政治议题进行对话。此时我为迎接会谈而对两岸关系明确定位后,双方可以对包括定位在内之各项问题进行深入讨论。两岸协商的过程中,双方提出不同的立场与看法,乃是求同存异过程中的必要阶段。既然一方可以表达其立场,当然也要接纳他方表达立场。事实上正因歧见存在,才更需要协商。透过协商,歧见将可获得沟通甚或解决之机会,倘因有不同意见而拒绝协商,必定造成两岸关系的倒退,相信这并非双方人民及国际社会所乐见。我们认为透过辜汪台北对话,可使双方进一步了解彼此的全盘理念,消弥误解。这对降低两岸紧张情势,进一步探讨开创两岸关系的明确方向,必有助益,也可为区域和平与稳定作出贡献。

七、对等和平共造“双赢”

台海的稳定直接影响亚太地区之和平与繁荣,故维持台海和平应该是两岸与国际社会的共同愿望。我们现在依客观存在的政治与法律事实明确定位两岸关系,将可使两岸重新开启良性互动的新页。两岸关系正常化后,双方更可透过建设性对话、制度化协商,以及有秩序的交流,逐步发展出和平稳定的长期关系架构,共同追求未来民主统一的新中国。这不仅是两岸的双赢,台海及邻近区域亦将同蒙其利,符合两岸及整个亚太地区的长远利益。我们呼吁中共能面对现实,理解我方推展两岸关系的苦心,以务实开放的心态,与我们共同努力,为廿一世纪两岸良性互动开创新局。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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