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前晋泰官钱局总理渠本澄呈都督民政长陈明清理手续将本局注销以为结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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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都督民政长
陈明清理手续将本局注销以为结束文

山西前晋泰官钱局总理渠本澄
中华民国2年(1913年)11月5日
1913年11月5日
发布于《山西公报》

窃本局在前清光绪二十八年,先后收入藩库银共95000有奇,作为基本,以图营业。开办之后,又支出河东分局,使渐扩充。毎年年终结帐一次,选有馀利,随帐如数解交藩库。历经报告前清抚藩各官厅备查在案。

至去年阴历九月八日晋军起义,省垣光复,夜间土匪乘间作乱,将本局所有现存银钱暨一切帐目字据并局中器具什物以及证折与伙友衣物等件,抢掠殆尽,又付一炬。河东分局,于去冬晋军光复河东后,已由河东代理民政长王派员接收。

民国既成,秩序大定,乃招集旧伙清理一切,业于5月10号将去年土匪焚掠所失及河东交代情形,并招集旧伙清理旧事一切手续,以及恳请设法维持信用各缘由,分呈大都督、民政长、劝业道查核在案。当蒙大都督批“既据分呈,听候民政长、劝业道查核示遵。此批。”等语。民政长、劝业道尚未蒙批示。原呈粘后,副呈备考。

本局自焚掠后,帐簿字据,损失净尽,一无可考。数月以来,派各伙友分头调查,一面登报声明,凡执有本局存款字据者,定以期限,先来挂号存记,存记之后,以外欠欠外,两相核计,凡欠外之一切贷款存款,暨来往折据,并凭条浮计各零星,凡经在声明定期内存记之款项,较以现能收回之外欠各款,尚可支持归付。业经陆续收付以昭信用,惟现在官钱局存有本局票据一张,计银1000两,本局因现时收款无著,无从清还,未便以多费日用,长此久候。应请财政司,将实存项下所列外欠各项收回后,和数补还。此外除前清谘议局来往,希知照外,如清理财政局、督练公所、常备军、粮饷局、地方审判厅、检察厅、实业学堂等,来往公款,由本局所欠者,多寡不同,无从稽考。刻下既无力清还,只好拟作罢论。此本局对于欠外之项清理之情形也。

至外欠各项,已能收回者,由本局陆续收到,已作为旧欠外之项。其有外欠之项,本局执有字据,而焚掠失落,今尚能据以本家帐目如数归还者,本局已分别呈报商务总会存案并登报声明。如有此等字据出现,无论归入中外人手,均作无效。其调查确实而未能收回者,已将此数列于实在项下。其所欠现在山西官钱局银1000两,即请财政司由此项下补还。此本局对于外欠之项清理之情形也。

再本局所出之银钱钞票,在前清已遵照度支部划一币制章程,至去年6月已截数收清,业于前清在清理财政局禀明立案。惟钞票收回后,因上宪面谕,暂缓销废。去年民军起义后,被土匪焚掠一空。本年已登报声明,凡执此票者,无论归入中外人手,全作无效。以上各节,数月来清理一切手续大概如此。

查本局原本95000有奇。在河东分局,已交代9万馀两。所馀本银5000馀两去年9月以前,应馀赢利,已全数损失。外欠者又未能如数收回。欠外者自未克设法还清。进行既不可必,延欠亦多耗费用。催有将本局前后情形通盘核计,仅事交代,将本局注销,以为结束。兹将河东分局交代民军之项,暨此间收交出人款项,并清理一切情形,另造四柱清册,呈请查核。伏侯批示,以便将本局名目作为取销。此后实存项下,所列外欠之各项,应直接交还财政局,并请将本局欠外之官钱局一款,即由此项下交还,以期完案。

所有本局损失后,清理外欠、欠外情形,造具清册,呈请批示注销本局名目,以作结束各原由,理合呈请鉴核示遵。

民国2年11月5日。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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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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