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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前晉泰官錢局總理渠本澄呈都督民政長陳明清理手續將本局註銷以為結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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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都督民政長
陳明清理手續將本局註銷以為結束文

山西前晉泰官錢局總理渠本澄
中華民國2年(1913年)11月5日
1913年11月5日
发布于《山西公報》

竊本局在前清光緒二十八年,先後收入藩庫銀共95000有奇,作為基本,以圖營業。開辦之後,又支出河東分局,使漸擴充。毎年年終結帳一次,選有餘利,隨帳如數解交藩庫。歷經報告前清撫藩各官廳備查在案。

至去年陰曆九月八日晉軍起義,省垣光復,夜間土匪乘間作亂,將本局所有現存銀錢暨一切帳目字據併局中器具什物以及證折與夥友衣物等件,搶掠殆盡,又付一炬。河東分局,於去冬晉軍光復河東後,已由河東代理民政長王派員接收。

民國既成,秩序大定,乃招集舊夥清理一切,業於5月10號將去年土匪焚掠所失及河東交代情形,並招集舊夥清理舊事一切手續,以及懇請設法維持信用各緣由,分呈大都督、民政長、勸業道查核在案。當蒙大都督批「既據分呈,聽候民政長、勸業道査核示遵。此批。」等語。民政長、勸業道尚未蒙批示。原呈粘後,副呈備考。

本局自焚掠後,帳簿字據,損失凈盡,一無可考。數月以來,派各夥友分頭調查,一面登報聲明,凡執有本局存款字據者,定以期限,先來掛號存記,存記之後,以外欠欠外,兩相核計,凡欠外之一切貸款存款,暨來往折據,並憑條浮計各零星,凡經在聲明定期內存記之款項,較以現能收回之外欠各款,尚可支持歸付。業經陸續收付以昭信用,惟現在官錢局存有本局票據一張,計銀1000兩,本局因現時收款無著,無從清還,未便以多費日用,長此久候。應請財政司,將實存項下所列外欠各項收回後,和數補還。此外除前清諮議局來往,希知照外,如清理財政局、督練公所、常備軍、糧餉局、地方審判廳、檢察廳、實業學堂等,來往公款,由本局所欠者,多寡不同,無從稽考。刻下既無力清還,只好擬作罷論。此本局對於欠外之項清理之情形也。

至外欠各項,已能收回者,由本局陸續收到,已作為舊欠外之項。其有外欠之項,本局執有字據,而焚掠失落,今尚能據以本家帳目如數歸還者,本局已分別呈報商務總會存案並登報聲明。如有此等字據出現,無論歸入中外人手,均作無效。其調査確實而未能收回者,已將此數列於實在項下。其所欠現在山西官錢局銀1000兩,即請財政司由此項下補還。此本局對於外欠之項清理之情形也。

再本局所出之銀錢鈔票,在前清已遵照度支部劃一幣制章程,至去年6月已截數收清,業於前清在清理財政局禀明立案。惟鈔票收回後,因上憲面諭,暫緩銷廢。去年民軍起義後,被土匪焚掠一空。本年已登報聲明,凡執此票者,無論歸入中外人手,全作無效。以上各節,數月來清理一切手續大概如此。

査本局原本95000有奇。在河東分局,已交代9萬餘兩。所餘本銀5000餘兩去年9月以前,應餘贏利,已全數損失。外欠者又未能如數收回。欠外者自未克設法還清。進行既不可必,延欠亦多耗費用。催有將本局前後情形通盤核計,僅事交代,將本局註銷,以為結束。茲將河東分局交代民軍之項,暨此間收交出人款項,並清理一切情形,另造四柱清冊,呈請查核。伏侯批示,以便將本局名目作為取銷。此後實存項下,所列外欠之各項,應直接交還財政局,並請將本局欠外之官錢局一款,即由此項下交還,以期完案。

所有本局損失後,清理外欠、欠外情形,造具清冊,呈請批示註銷本局名目,以作結束各原由,理合呈請鑒核示遵。

民國2年11月5日。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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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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