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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四十二年国庆纪念告全国军民同胞书
作者:蒋中正
中华民国35年(1946年)10月27日于台北市
本文格式参考中正文教基金会网站收录版本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台北——

要旨[编辑]

一、全省复员作和一般经济事业都能迅速恢复,人民都能安居乐业,至以为慰。

二、今后工作,应提高人民的文化与生活水准,使之成为模范省。

本文[编辑]

  此次来台,得见全省复员工作已完成百分之八十,尤其交通与水电事业皆已恢复到战前标准,因此一般经济事业都能迅速恢复,人民都能安居乐业,至以为慰。我们今日检讨台湾复员工作的成就,对于盟邦美国于战斗初停之际,即协助我国遣送五十万日本侨俘回国,使台湾的社会秩序,得以迅速恢复,此种出于友谊的协助,实令我们深表感佩。台湾的教育已经普及,社会组织亦颇健全,今后的工作,应提高人民的文化与生活水准,尤其要发扬我民族固有的德性,使台省同胞人人知道团结与合作的重要,并具有自尊自重的品德,来共同努力建设台湾为中国的模范省。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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