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視臺灣發表觀感
外觀
中華民國四十二年國慶紀念告全國軍民同胞書 作者:蔣中正 中華民國35年(1946年)10月27日於臺北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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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臺北——
要旨
[編輯]一、全省復員作和一般經濟事業都能迅速恢復,人民都能安居樂業,至以為慰。
二、今後工作,應提高人民的文化與生活水準,使之成為模範省。
本文
[編輯]此次來臺,得見全省復員工作已完成百分之八十,尤其交通與水電事業皆已恢復到戰前標準,因此一般經濟事業都能迅速恢復,人民都能安居樂業,至以為慰。我們今日檢討臺灣復員工作的成就,對於盟邦美國於戰鬥初停之際,即協助我國遣送五十萬日本僑俘回國,使臺灣的社會秩序,得以迅速恢復,此種出於友誼的協助,實令我們深表感佩。臺灣的教育已經普及,社會組織亦頗健全,今後的工作,應提高人民的文化與生活水準,尤其要發揚我民族固有的德性,使臺省同胞人人知道團結與合作的重要,並具有自尊自重的品德,來共同努力建設臺灣為中國的模範省。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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