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巡按使报告会同龙济光邀集粤省垣各界止息煽惑排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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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筠密电
中华民国广东巡按使李国筠
中华民国4年(1915年)5月22日
1915年5月22日

大总统钧鉴:

外交部、内务部鉴:

堂密。此次中日交涉,日人无理要挟,粤人异常愤激,加以极端揣测,危词挑耸,对于居留日商,感情尤恶。两月以来,屡用文告,正言婉劝,至再至三,通饬所属严密防范。凡日人商店均饬加派军警保护。嗣闻日领通知,汉口排日玆事,复经严电所属认真预防,而省港报纸肆意造谣,有心煽惑,或谓上将军龙济光与国筠提议举行提灯会庆贺交涉成功,或以国筠答拜。俄顷指为赴日领署贺喜种种无稽之言,无非激怒愚民,冀图一逞,显有乱党从中播弄。乃于日昨会同龙上将军邀集省垣绅商学界及各报馆编辑发行人到署,剀切晓谕,详述政府种种困难及交涉经过之历史,保持主权之真相,绅商均已暸然,谣言亦渐止息。除仍督饬军警随时严防,毋稍琉虞外,谨肃电闻,请纾钧系。

广东巡按使李国筠印。养。


附中华民国大总统府政事堂复电

政事堂密电

致广州李巡按使电 五月二十四日

华密。大总统令:

养电悉。报纸造谣,党人煽乱,亟应查禁,该使所陈各节,办理甚是。仰仍会同该上将军督饬所属,认真查禁,以免玆生事端等因。合达。堂。敬印。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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