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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巡按使報告會同龍濟光邀集粵省垣各界止息煽惑排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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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國筠密電
中華民國廣東巡按使李國筠
中華民國4年(1915年)5月22日
1915年5月22日

大總統鈞鑒:

外交部、內務部鑒:

堂密。此次中日交涉,日人無理要挾,粵人異常憤激,加以極端揣測,危詞挑聳,對於居留日商,感情尤惡。兩月以來,屢用文告,正言婉勸,至再至三,通飭所屬嚴密防範。凡日人商店均飭加派軍警保護。嗣聞日領通知,漢口排日玆事,復經嚴電所屬認真預防,而省港報紙肆意造謠,有心煽惑,或謂上將軍龍濟光與國筠提議舉行提燈會慶賀交涉成功,或以國筠答拜。俄頃指為赴日領署賀喜種種無稽之言,無非激怒愚民,冀圖一逞,顯有亂黨從中播弄。乃於日昨會同龍上將軍邀集省垣紳商學界及各報館編輯發行人到署,剴切曉諭,詳述政府種種困難及交涉經過之歷史,保持主權之真相,紳商均已暸然,謠言亦漸止息。除仍督飭軍警隨時嚴防,毋稍琉虞外,謹肅電聞,請紓鈞系。

廣東巡按使李國筠印。養。


附中華民國大總統府政事堂復電

政事堂密电

致廣州李巡按使電 五月二十四日

華密。大總統令:

養電悉。報紙造謠,黨人煽亂,亟應查禁,該使所陳各節,辦理甚是。仰仍會同該上將軍督飭所屬,認真査禁,以免玆生事端等因。合達。堂。敬印。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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