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都督府绥靖潮州电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都督府绥靖潮州电
中华民国 广东都督府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3月18日
1912年3月18日
发布于《申报》

广东各官长、各局、各属县长、军政长览:

照得粤省反正以后,地方纷形不靖。究其原因,无非各挟一争权夺利之心,互相雄长,以致事权不能统一,一地方而争举数长官,一区域而纷调数军队,彼此攘夺倾轧,不可究诘。

大局未定,政府姑为调处,冀息纷争,事故从此多矣,而其害尤以潮州为最。潮州九属,以财政充裕者著,故趋之者众,而其争愈剧,若不亟为整理,何以绥靖地方。

所有潮州镇抚事宣,应调吴祥达前往督办,其未到任以前,仍由陈协统宏萼办理。督办权限:主管各属军团及缉捕事务。前设财政、民政各局,应一伟取消;关税釐厂统由政府派人管收,不得由各属纷纷委人;至民政及丁粮,则由县令经理,各军队均归督办统辖,不许各立名目;所有应需军饷,迅即造册呈报政府核发,不得在地等饷,以重民困,并不准干预财政民政各事,倘敢故违,以违法论。县令一缺,均由政府委派,以收行政统一之效。从前略采地方选举之意,原以备本府选择,乃甲举乙攻,言论纷歧,举措不定流弊滋大,今后不得仍前选举。林管带振雄己电饬带队回省,听候调这不得逗留滋事。

以上办法,系为绥靖全潮起见,革政令纷歧之弊,成事权合一之功。除分行遵照外,合行牌示军民人等,一体知悉,毋违。

都督府。江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