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都督胡汉民为改元剪发之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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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告
宣统三年9月20日
1911年11月10日
发布机关:广东都督 胡汉民

都督胡为布告事:

  照得民国己成,与民更始,首涤擅俗,在复黄历、剪辫发。本部都督,用是敬告于我邦人,使成喻斯旨。粤自我祖黄帝始造甲子用以纪元,至今可数,四千六百馀间,虽夷秋乱华,无代无之,然未有窃据神皋,僭颁正朔,如满洲伪统之久者。自明季甲申三月十九日,以至于今,凡二百六十六年。满洲夺我甲子,纂我国统,以临制我人民,日月不明,天地晦塞,皆我族为奴隶、为婢妾之日,我邦人念之能勿耻痛!天乃使武汉义师大兴,未及匝月,举国反正,是乃我邦人深耻深痛,积之既久,乃有今日,迄应除去满洲年号,以洗我数百年之耻。又我国自夏殷而后,天子以世及,故纂弑劫夺,乘于其间,于是断代纪元,年号遂分,是皆以天子之位,私于一家一人之故,甚非我军政府今日建国之义也。

  本都督秉我军政府建国之义,用告我邦人,自兹以往,共和为治,自宣以黄帝纪元,表我国民之制,与前代殊,无有疑惑。辫发者,在汉时为西南夷之俗,在宋时为女真之俗,今之满洲,即女真别种也,満清顺治二年乙酉闰六月,再下薙发令,违者杀无放,于是吾族者发垂后,盖又至于今矣。我邦人一念辫发所自来,能无亡国之恸?当知我国旧俗,皆总发为髻,惟吴越之间,有蓄发者,有剪发者,未闻辫发者也。辫发非我国之礼,迄自今始,凡我邦人,宣一律剪发辫以荽夷国耻。远师往古,不必复总发之俗,近仿泰西,庶有合吴越之风。呜呼!我邦人其念之。

  夫礼俗之兴,张皇耳目,所关匪小,爱国者未有不爱礼俗者也。涤旧染之污,奉维新之命。为此通告,一体遵照。切切。

黄帝纪元四千六百零九年九月二十日。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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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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