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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都督陈炯明告退之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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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会
广东都督 陈炯明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3月23日
1912年3月23日
发布于《申报》

广东大都督府为照会事:

粤省反正以后,军政不能统一,几陷于无政府地位,乱机之伏,识者忧之。本代督任事以来,即首以整顿军政为先务,其抗命肇乱,恶迹昭著如石锦泉、张铁震等,皆立予显戮,不稍姑容,凡以为广东治安计而已。此次王和顺立心煽乱,罪不容诛,惟其党羽甚多,蓄谋己久。本代督早有所闻,惟虑惊扰商场,忍隐不发,乃为先事预防之策,调回龙督办济光,会同何督办侣侠,以保护西关、沙面,城厢内外,遍布巡查军,以资镇摄;一面开诚布公,期晓以大义;一面速行编遣,使散者覆安本业,编者各有责承。故自三月初一日,始开筹办编这民军事宜,至初九日,计共解散四十余营队,为兵约三万有奇。各民军首领皆深明时局,且有自请解散以为倡率者,馀皆遵守命令,欣欣领受恩饷功牌而去。讵王和顺深恐密谋己露,解己兵权,迫不及待,希图先发制人,偕端肇衅,阻止巡查军回营必经之路。本代督姑为容忍,仍下令迁道而行,谋不得逞。次日覆造缴械之谣,以煽动部下,而乱事遂起。本代督仍不欲即行痛剿,有投鼠忌器之心,姑讳其罪状,勒兵严守城垣,派员赶往抚慰。自初九晚以至初十晚,竟至劝止无方。王和顺率兵攻城,其势益剧。至十ー日早,不得己下令围捕,而四面兜剽,贼巢已破。自非本代督以商场所在,不忍用兵,则于初十早乘其党羽未集,一鼓而平,何至延长至于一日一夜之久。此皆由不忍扰害商场之心,以出此柔儒误机之策,使城厢居民,仍不免受此恐慌,本代督之咎也。

本代督自维德薄能鲜,不足以肩此重任,住有躬自引退,以避贤路。夫广东乱象四伏,镇压全仗兵力,此次办王和顺,实出于不得已之故,而社会不知实情者,竟远陆军以恶名,是非不明,毁誉失当,以后谁乐于用命者?若欲在道德平乱,则本代督实非其选,此其应辞退者一。本代督就任以来,自知德未乎,展求引退,诚以本代督人不齐,故粤省人心不能统一,时启奸徒觊觎之渐,以为摇动政府之谋,此非得有人望素孚者,不足以镇之,早让贤能,以杜乱源,此其应辞退者二。况且编遣民军,事x就绪,即急宜从事东、西、北三江及外府州县,使全省脉络観一而后血气乃旺。本代督一无所长,然勇于任事,不避艰险,削平萑苻之责,当躬向肩任,以谋桑梓治安,若使本代督事务接替有人,俾得在外从容展布,吾知必有以报我父老子弟也。

现在汪公精卫,屡经电促回粤接任,均不允来,应即电请胡督回任,名正言顺。虽选举都督为贵会之权责,本代督无庸干与,然当实事求是,毋为徒召纷争。况胡督因公去粤,现在中央政府另行组织,胡督本可回粤,且其天资精明,富于学识,实有建设之才,本代督共事有年,深所钦佩,如粤人能电请回,并不以本代督为不肖,仍可辅佐胡督,削平盗贼,恢复秩序,使各府州县之乱稍戢,而日进于治安,则本代督之愿也。

为此照会贵会查照办理是荷。特此照会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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