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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都督陳炯明告退之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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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會
廣東都督 陳炯明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3月23日
1912年3月23日
发布于《申報》

廣東大都督府為照會事:

粵省反正以後,軍政不能統一,幾陷於無政府地位,亂機之伏,識者憂之。本代督任事以來,即首以整頓軍政為先務,其抗命肇亂,惡跡昭著如石錦泉、張鐵震等,皆立予顯戮,不稍姑容,凡以為廣東治安計而已。此次王和順立心煽亂,罪不容誅,惟其黨羽甚多,蓄謀己久。本代督早有所聞,惟慮驚擾商場,忍隱不發,乃為先事預防之策,調回龍督辦濟光,會同何督辦侶俠,以保護西關、沙面,城廂內外,遍布巡査軍,以資鎮攝;一面開誠布公,期曉以大義;一面速行編遣,使散者覆安本業,編者各有責承。故自三月初一日,始開籌辦編這民軍事宜,至初九日,計共解散四十余營隊,為兵約三萬有奇。各民軍首領皆深明時局,且有自請解散以為倡率者,餘皆遵守命令,欣欣領受恩餉功牌而去。詎王和順深恐密謀己露,解己兵權,迫不及待,希圖先發制人,偕端肇釁,阻止巡查軍回營必經之路。本代督姑為容忍,仍下令遷道而行,謀不得逞。次日覆造繳械之謠,以煽動部下,而亂事遂起。本代督仍不欲即行痛剿,有投鼠忌器之心,姑諱其罪狀,勒兵嚴守城垣,派員趕往撫慰。自初九晚以至初十晚,竟至勸止無方。王和順率兵攻城,其勢益劇。至十ー日早,不得己下令圍捕,而四面兜剽,賊巢已破。自非本代督以商場所在,不忍用兵,則於初十早乘其黨羽未集,一鼓而平,何至延長至於一日一夜之久。此皆由不忍擾害商場之心,以出此柔儒誤機之策,使城廂居民,仍不免受此恐慌,本代督之咎也。

本代督自維德薄能鮮,不足以肩此重任,住有躬自引退,以避賢路。夫廣東亂象四伏,鎮壓全仗兵力,此次辦王和順,實出於不得已之故,而社會不知實情者,竟遠陸軍以惡名,是非不明,毀譽失當,以後誰樂於用命者?若欲在道德平亂,則本代督實非其選,此其應辭退者一。本代督就任以來,自知德未乎,展求引退,誠以本代督人不齊,故粵省人心不能統一,時啟奸徒覬覦之漸,以為搖動政府之謀,此非得有人望素孚者,不足以鎮之,早讓賢能,以杜亂源,此其應辭退者二。況且編遣民軍,事x就緒,即急宜從事東、西、北三江及外府州縣,使全省脈絡観一而後血氣乃旺。本代督一無所長,然勇於任事,不避艱險,削平萑苻之責,當躬向肩任,以謀桑梓治安,若使本代督事務接替有人,俾得在外從容展布,吾知必有以報我父老子弟也。

現在汪公精衛,屢經電促回粵接任,均不允來,應即電請胡督回任,名正言順。雖選舉都督為貴會之權責,本代督無庸干與,然當實事求是,毋為徒召紛爭。況胡督因公去粵,現在中央政府另行組織,胡督本可回粵,且其天資精明,富於學識,實有建設之才,本代督共事有年,深所欽佩,如粵人能電請回,並不以本代督為不肖,仍可輔佐胡督,削平盜賊,恢復秩序,使各府州縣之亂稍戢,而日進於治安,則本代督之願也。

為此照會貴會查照辦理是荷。特此照會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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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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