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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州县陈焯张贴大字报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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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县革命委员会武装保卫组刑事判决书
(69)高保刑字第26号

广东省高州县革命委员会
武装保卫组
1969年7月15日
广东高州县陈焯复核免予刑事处分判决书
陈焯4月8日张贴,两日后被捉入公社关押,经多次毒打和游街后,再于4月26日移送高州县看守所。其后一直关押,直到1969年7月15日夜间约9时,由一曾姓法官单独审问兼记录,无陪审员和书记员同场下即时判决。
最高指示

不管什么地方出现反革命分子捣乱,就应当坚决消灭他。

高州县革命委员会武装保卫组刑事判决书

(69)高保刑字第26号

罪犯陈焯,男,25岁,地主成份,个人学生,初中文化,高州县根子公社根子大队大垌陂村人,现押于高州看守所。

罪犯陈焯因反革命一案,经本组审理,查明:

罪犯陈焯出身于反动地主阶级,一贯坚持反动立场,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期间,打着群众组织招牌,借反对“血统论”、“唯心论”、“资产阶级反动路线”等口号,大肆进行反革命活动,疯狂地煽动林育模、林育训(已判)等二十四户五类分子起来翻阶级案,造我无产阶级的反、恶毒地把矛头直指以毛主席为首,林付主席为付的无产阶级司令部,攻击伟大的毛泽东思想,污蔑我们社会主义制度,威胁公社革委会,逼迫贫下中农,猖狂地围攻人民解放军。陈犯入监后,仍一直顽抗到底,拒不坦白认罪,反而威迫我审讯人员,其反革命气焰嚣张尘上。

鉴于罪犯陈焯出身反动地主家庭,基于阶级仇恨,乘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之机,大肆煽动五类分子起来造我无产阶级的反,攻击伟大的毛泽东思想,污蔑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构成犯罪。我们为了保卫伟大的毛泽东思想,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按照“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精神,判处罪犯陈焯有期徒刑二十年劳改。

刑期执行:由1968年4月26日起至1988年4月25日止。

一九六九年七月十五日(章)


附陈焯在公社门口的大字报

常闻无产阶级要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自己。诚如此,则被专政的五类分子只应愈来愈少而不应愈来愈多。目今,滥捕滥杀成风,很多地方的五类分子及其子孙已被杀绝,路上伏尸道左及河中流尸逐波等等惨象,为世人有目所共睹,此与解放人类的理论岂非南辕而北辙?夫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安得长期管制乃至无端杀戮哉!望立即解放地主富农,则国家幸甚,苍生幸甚。

陈焯 一九六八年四月八日


下列林煜谟等二十四人不属五类分子的姓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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