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兴中国之道
外观
复兴中国之道 作者:蒋中正 1932年4月11日 |
http://www.chungcheng.org.tw/thought/class06/0009/0003.htm |
——中华民国二十一年四月十一日于中央陆军军官学校 总理纪念周讲——
上一星期,上海的会议,就是所谓中日停战会议,议案的内容,我们以不丧权、不辱国为主旨。但我们今天所要研究的是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及日本对我们侵略和压迫,与国内土匪共产党及一切反动派乘机活动的情形,并我们在此内外夹攻之中,如何才可以复兴民族完成革命的问题。我们要完成革命,使中国独立自由成功一个新的国家,没有相当准备期间是不可能的。但是现在敌人打来,不容许我们有这一个从容准备的期间,我们只能在抵抗的时期内加紧做准备的工作,如果没有做准备的工作,抵抗就不能长久,反攻更不可能,这样我们就没有独立的日子了。……然则我们将以几年为准备时期?并依那一种计画来准备呢?据我看来是西历一九三六年,即中华民国二十五年,那时第二次世界大战恐怕就要开始,所以我们可能的准备期间,从今天算起最多是五年。这次大战起来的时候,就是我们中国生死存亡的关头,如果我们中国一般国民在这五年中间能够努力准备,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时候,就可以做一个奋勇无敌的战斗员,就可以从世界大战中建立出一个新的中国,就可以在国际上得到独立平等,就可以富强,就可以复兴。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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