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興中國之道
外觀
復興中國之道 作者:蔣中正 1932年4月11日 |
http://www.chungcheng.org.tw/thought/class06/0009/0003.htm |
——中華民國二十一年四月十一日於中央陸軍軍官學校 總理紀念週講——
上一星期,上海的會議,就是所謂中日停戰會議,議案的內容,我們以不喪權、不辱國為主旨。但我們今天所要研究的是中國在國際上的地位及日本對我們侵略和壓迫,與國內土匪共產黨及一切反動派乘機活動的情形,並我們在此內外夾攻之中,如何才可以復興民族完成革命的問題。我們要完成革命,使中國獨立自由成功一個新的國家,沒有相當準備期間是不可能的。但是現在敵人打來,不容許我們有這一個從容準備的期間,我們只能在抵抗的時期內加緊做準備的工作,如果沒有做準備的工作,抵抗就不能長久,反攻更不可能,這樣我們就沒有獨立的日子了。……然則我們將以幾年為準備時期?並依那一種計畫來準備呢?據我看來是西曆一九三六年,即中華民國二十五年,那時第二次世界大戰恐怕就要開始,所以我們可能的準備期間,從今天算起最多是五年。這次大戰起來的時候,就是我們中國生死存亡的關頭,如果我們中國一般國民在這五年中間能夠努力準備,到第二次世界大戰時候,就可以做一個奮勇無敵的戰鬥員,就可以從世界大戰中建立出一個新的中國,就可以在國際上得到獨立平等,就可以富強,就可以復興。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