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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工作平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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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平等工作法←性别工作平等法←两性工作平等法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 90 年 12 月 21 日
制定40条
中华民国 91 年 1 月 16 日公布
1.总统(91)华总一义字第 0910000366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40 条;并自九十一年三月八日起施行
中华民国 91 年 3 月 8 日施行
中华民国 96 年 12 月 19 日
修正前[两性工作平等法]为本法
并修正第1, 5至11, 15, 16, 20, 21, 26, 31, 34, 35, 38, 40条
增订第6之1, 38之1条
中华民国 97 年 1 月 16 日公布
2.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700003951号令
修正公布名称及第 1、5~11、15、16、20、21、26、31、34、35、38、40 条条文;并增订第 6-1、38-1 条条文;第 16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原名称:两性工作平等法;新名称:性别工作平等法)
中华民国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行政院院台劳字第0980022196号令
发布第 16 条定自九十八年五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97 年 11 月 7 日
修正第38, 38之1条
中华民国 97 年 11 月 26 日公布
3.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700250571号令
修正公布第 38、38-1 条条文
中华民国 99 年 12 月 21 日
修正第15, 20条
中华民国 100 年 1 月 5 日公布
4.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900358591号令
修正公布第 15、20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02 年 11 月 26 日
修正第14条
中华民国 102 年 12 月 11 日公布
5.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200225241号令
修正公布第 14 条条文
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
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30124618号公告
第 4 条第 1 项所列属“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劳动部”管辖
中华民国 103 年 5 月 30 日
修正第2, 3, 38, 38之1, 40条
中华民国 103 年 6 月 18 日公布
6.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092631号令
修正公布第 2、3、38、38-1、40 条条文;并自公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3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第4, 12, 14至16, 23, 38之1条
中华民国 103 年 12 月 11 日公布
7.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189191号令
修正公布第 4、12、14~16、23、38-1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05 年 5 月 3 日
修正第18, 23, 27, 38条
中华民国 105 年 5 月 18 日公布
8.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500042821号令
修正公布第 18、23、27、38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10 年 12 月 28 日
删除第22条
修正第15, 19, 40条
中华民国 111 年 1 月 12 日公布
9.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100001911号令
修正公布第 15、19、40 条条文;删除第 22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华民国 111 年 1 月 18 日施行
中华民国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行政院院台劳字第1110001084号令
发布定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施行
中华民国 112 年 7 月 31 日
修正前[性别工作平等法]为本法
并增订第13之1, 32之1至32之3, 38之2至38之4, 39之1条
修正第1, 2, 5, 12, 13, 27, 34, 35, 37, 38之1, 40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8 月 16 日公布
10.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69341号令
修正公布名称及第 1、2、5、12、13、27、34、35、37、38-1、40条条文;增订第 13-1、32-1~32-3、38-2~38-4、39-1 条条文;除第 5 条第 2~4 项、第 12 条第 3、5~8 项、第 13、13-1、32-1~32-3、34、38-1~38-3 条条文自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称:性别工作平等法;新名称:性别平等工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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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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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曾经修正9次的改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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