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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兩性工作平等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90 年 12 月 21 日
制定40條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16 日公布
1.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0366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40 條;並自九十一年三月八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 91 年 3 月 8 日施行
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修正前[兩性工作平等法]為本法
並修正第1, 5至11, 15, 16, 20, 21, 26, 31, 34, 35, 38, 40條
增訂第6之1, 38之1條
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16 日公布
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3951號令
修正公布名稱及第 1、5~11、15、16、20、21、26、31、34、35、38、40 條條文;並增訂第 6-1、38-1 條條文;第 1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原名稱:兩性工作平等法;新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行政院院臺勞字第0980022196號令
發布第 16 條定自九十八年五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7 年 11 月 7 日
修正第38, 38之1條
中華民國 97 年 11 月 26 日公布
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250571號令
修正公布第 38、38-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修正第15, 20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5 日公布
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358591號令
修正公布第 15、20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修正第14條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公布
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225241號令
修正公布第 14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
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
第 4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修正第2, 3, 38, 38之1, 40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公布
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2631號令
修正公布第 2、3、38、38-1、40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第4, 12, 14至16, 23, 38之1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公布
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189191號令
修正公布第 4、12、14~16、23、38-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3 日
修正第18, 23, 27, 38條
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18 日公布
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42821號令
修正公布第 18、23、27、38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刪除第22條
修正第15, 19, 40條
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12 日公布
9.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1911號令
修正公布第 15、19、40 條條文;刪除第 2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18 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行政院院臺勞字第1110001084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修正前[性別工作平等法]為本法
並增訂第13之1, 32之1至32之3, 38之2至38之4, 39之1條
修正第1, 2, 5, 12, 13, 27, 34, 35, 37, 38之1, 40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8 月 16 日公布
1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69341號令
修正公布名稱及第 1、2、5、12、13、27、34、35、37、38-1、40條條文;增訂第 13-1、32-1~32-3、38-2~38-4、39-1 條條文;除第 5 條第 2~4 項、第 12 條第 3、5~8 項、第 13、13-1、32-1~32-3、34、38-1~38-3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新名稱:性別平等工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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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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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0年制定91年公布法律
中華民國曾經修正9次的改名法律
中華民國曾經變更主管機關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