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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绝对不许动用部队武装镇压革命学生运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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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绝对不许动用部队武装镇压革命学生运动的规定
中发〔66〕416号
作者:中共中央
1966年8月21日

最近桂林、西安、兰州、包头等地相继发生学生上街游行、集会后,地方党政机关要求部队全副武装警戒会场、机关,据说桂林已调进一个营的武装部队,以应万一;还有的要求部队派人坐汽车向游行集会的学生或到工厂、学校去作宣传劝说工作等。结果搞得学生和部队之间的关系很紧张,有的学生群众来到部队进行辩论,贴大字报;有的院校师生接连给军委发来电报,说部队围攻革命师生,等等。这种情况,已经造成部队和革命学生的对立,应引起极端重视。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所有部队绝对不准动用武装镇压革命学生运动,更不得向学生开枪,就是向学生放空枪,也是严重的政治错误,将要受到严格的纪律处分。

二、如地方党政机关邀请部队参加庆祝集会时,经大军区党委批准,可派少量部队参加,但一律不准携带武器。

三、在任何情况下地方党政机关要求调动部队时,必须报经军委批准。

四、学生与学生或学生与群众发生冲突时军队不要介入,如发现确有证据的杀人、放火、放毒,破坏、盗窃国家机密的现行反革命分子,应由本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公安机关力量不足,请求支援时,军队可予以协助。

五、部队不得派军队进入工厂,学校去搞宣传劝说活动。

六、军队不得给地方学校、工厂、机关贴大字报,地方学校、工厂、机关给部队贴大字报时应表示热烈欢迎。

七、任何逃避斗争,跑到军队躲藏的人,军队要他们回去,不得隐藏他们。

以上规定,希各单位切实遵照执行。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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