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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於絕對不許動用部隊武裝鎮壓革命學生運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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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於絕對不許動用部隊武裝鎮壓革命學生運動的規定
中發〔66〕416號
作者:中共中央
1966年8月21日

最近桂林、西安、蘭州、包頭等地相繼發生學生上街遊行、集會後,地方黨政機關要求部隊全副武裝警戒會場、機關,據說桂林已調進一個營的武裝部隊,以應萬一;還有的要求部隊派人坐汽車向遊行集會的學生或到工廠、學校去作宣傳勸說工作等。結果搞得學生和部隊之間的關係很緊張,有的學生群眾來到部隊進行辯論,貼大字報;有的院校師生接連給軍委發來電報,說部隊圍攻革命師生,等等。這種情況,已經造成部隊和革命學生的對立,應引起極端重視。為此,特作如下規定:

一、所有部隊絕對不準動用武裝鎮壓革命學生運動,更不得向學生開槍,就是向學生放空槍,也是嚴重的政治錯誤,將要受到嚴格的紀律處分。

二、如地方黨政機關邀請部隊參加慶祝集會時,經大軍區黨委批准,可派少量部隊參加,但一律不准攜帶武器。

三、在任何情況下地方黨政機關要求調動部隊時,必須報經軍委批准。

四、學生與學生或學生與群眾發生衝突時軍隊不要介入,如發現確有證據的殺人、放火、放毒,破壞、盜竊國家機密的現行反革命分子,應由本地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如公安機關力量不足,請求支援時,軍隊可予以協助。

五、部隊不得派軍隊進入工廠,學校去搞宣傳勸說活動。

六、軍隊不得給地方學校、工廠、機關貼大字報,地方學校、工廠、機關給部隊貼大字報時應表示熱烈歡迎。

七、任何逃避鬥爭,跑到軍隊躲藏的人,軍隊要他們回去,不得隱藏他們。

以上規定,希各單位切實遵照執行。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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