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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庭113年度宪立字第1号裁定 (8月5日就声明异议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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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庭裁定
2024年8月5日

宪法法庭113年度宪立字第1号立法委员柯建铭等51人声请案相关裁判与意见书
宪法法庭裁定

113年度宪立字第1号
113年度宪国字第1号

声请人 立法院
代表人 韩国瑜
诉讼代理人 叶庆元律师

上列声请人不服法务部作为宪法法庭113年度宪立字第1号、113年度宪国字第1号声请案之相关机关,声明异议,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异议驳回。

  理 由

一、本件声请人不服法务部作为宪法法庭113年度宪立字第1号、113年度宪国字第1号、113年度宪国字第2号及113年度宪国字第3号声请案之相关机关,向本庭声明异议。其主张意旨略以:法务部为113年度宪国字第1号声请案声请人行政院之下级机关,难以期待该部提出反于行政院之法律见解,宪法法庭应撤销法务部作为相关机关之决定等语。

二、按受审查法规范之主管机关,视为宪法诉讼法第三章所定案件之相对人,宪法诉讼法第6条第1项第1款及第2项定有明文。查法务部为刑法之主管机关,宪法法庭113年度宪立字第1号及宪国字第1号声请案之受审查法规范中,包括刑法第141条之1规定,于此范围内,法务部依上开规定视为该二则声请案之相对人,尚非属由本庭指定之相关机关。声请人对此声明异议于法不合,应予驳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华民国113年8月5日

宪法法庭 审判长大法官 许宗力

大法官 蔡烱炖 许志雄 张琼文 黄瑞明 詹森林 黄昭元 谢铭洋 吕太郎 杨惠钦 蔡宗珍 蔡彩贞 朱富美 陈忠五 尤伯祥

以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书记官 刘育君

中华民国113年8月5日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宪法法庭的判决或裁定,依据《著作权法》第9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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