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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113年度憲立字第1號裁定 (8月5日就聲明異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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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2024年8月5日

憲法法庭113年度憲立字第1號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聲請案相關裁判與意見書
憲法法庭裁定

113年度憲立字第1號
113年度憲國字第1號

聲請人 立法院
代表人 韓國瑜
訴訟代理人 葉慶元律師

上列聲請人不服法務部作為憲法法庭113年度憲立字第1號、113年度憲國字第1號聲請案之相關機關,聲明異議,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不服法務部作為憲法法庭113年度憲立字第1號、113年度憲國字第1號、113年度憲國字第2號及113年度憲國字第3號聲請案之相關機關,向本庭聲明異議。其主張意旨略以:法務部為113年度憲國字第1號聲請案聲請人行政院之下級機關,難以期待該部提出反於行政院之法律見解,憲法法庭應撤銷法務部作為相關機關之決定等語。

二、按受審查法規範之主管機關,視為憲法訴訟法第三章所定案件之相對人,憲法訴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查法務部為刑法之主管機關,憲法法庭113年度憲立字第1號及憲國字第1號聲請案之受審查法規範中,包括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於此範圍內,法務部依上開規定視為該二則聲請案之相對人,尚非屬由本庭指定之相關機關。聲請人對此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憲法法庭的判決或裁定,依據《著作權法》第9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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