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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军退出南京告全国国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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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军退出南京告全国国民书
作者:蒋中正
中华民国26年(1937年)12月16日于武昌
; 要旨

一、最后决胜之中心,不在都市,而寄于全国之乡村与广大强固之民心。
二、同胞当彻底认识:
(一)此次抗战为国民革命过程中必经之途径。
(二)形势无论如何转变万无中途屈服之理。
(三)日本侵略中国实为侵略世界之开始。
三、吾人目的必有达到之一日,任重道远,不容稍懈。

此次抗战,开始迄今,我前线将士伤亡总数已达三十万以上,人民生命财产之损失,更不可以数计,牺牲之重,实为中国有史以来抵御外侮所罕觏。中正身为统帅,使国家人民蒙此钜大牺牲,责任所在,无可旁贷;中心痛苦,实十百倍于已死之将士与民众,一息尚在,唯有捐糜顶踵,以期贯彻抗战到底之主旨,求得国家民族最后之胜利,以报党国,以慰同胞。敌人侵略中国,本有两途,一曰鲸吞,一曰蚕食,今者逞其暴力陷我南京,继此必益张凶焰,遂行其整个征服中国之野心,对于中国为鲸吞,而非蚕食,已由事实证明。就中国本身论之,则所畏不在鲸吞,而在蚕食,诚以鲸吞之祸,显而易见,蚕食之祸,缓而难察。敌苟持慢性之蚕食政策,浸润侵蚀以亡我于不知不觉之间,则难保不存因循苟且之心,懈其敌忾同仇之义,驯至被其次第宰割而后已;今则大祸当前,不容反顾,故为抗战全局策最后之胜利,今日形势,毋宁谓于我为有利。且中国持久抗战,其最后决胜之中心,不但不在南京,抑且不在各大都市,而实寄于全国之乡村与广大强固之民心;我全国同胞诚能晓然于敌人鲸吞无可幸免,父告其子,兄勉其弟,人人敌忾,步步设防,则四千万方里国土以内到处皆可造成有形无形之坚强壁垒,以制敌之死命。故我全国同胞,在今日形势之下,不能徒顾虑一时之胜负,而当澈底认识抗战到底之意义与坚决抱定最后胜利之信心。兹为我同胞约举其要义如下:

一、此次抗战,为国民革命过程中必经之途径,中国欲外求独立,内求生存,解放全民族之束缚,完成新国家之建设,终不能不经此艰难奋斗之一役。故对日抗战,乃三民主义与强权暴力帝国主义之战争,亦即被侵略民族对侵略者争取独立生存之战争,与通常国际间势均力敌之国家相互战争大异其趣。故抗战之始,非不知我之武器军备一切物质力量远不如人,而我之革命精神终不当以此为之屈挠。稽之各国史例,凡革命建国之大业,本非旦夕所可期,所经之险阻愈多,则所获之胜利亦愈大;惟赖我革命精神无所挠屈,再接再厉,愈挫愈奋,则障碍摧毁之日,即最后胜利之时。敌人此次侵略中国,其最大目的,固不仅欲占我土地,屠我人民,灭我文化,而尤在消灭我三民主义与革命之精神;但是我革命精神一日不灭,即我国家民族亦一日不亡,且今日所遭之挫折,尚未达到艰危之极度,若遂自甘退屈,则精神一弛,国随以亡,奴隶牛马之辱,有十百于今日战争之痛苦而不止者。全国同胞须知任何国家,欲解除压迫,完成革命,决非少量代价所可希冀,此日多忍痛一分,将来成功亦多增一分,吾人为国家民族与世世子孙计,牺牲虽钜,无可避,亦无可辞,所谓当澈底认识抗战到底之意义者此也。

二、既明革命过程中之中国当以抗战到底为本务,到目前形势无论如何转变,唯有向前迈进,万无中途屈服之理。盖抗战虽不能必胜,而屈服即自促灭亡;与其屈服而亡,固毋宁抗战而败。战败终有转败为胜之时,灭亡永无复兴之望,国家独立之人格一隳,敌人宰割之方法愈酷,万劫不复,即永陷于沉沦。况战争成败之关键,常系于主动被动成分之多寡。此次抗战,绵亘五月,敌方最初企图,实欲不战而屈我,我方所以待敌者,始终为战而不屈,不屈则敌之目的终不能达,敌愈深入,将愈陷于被动之地位。敌如必欲尽占我四千万方里之土地,宰割我四万万之人民,所需兵力,当为几何?诚使我全国同胞不屈不挠,前仆后继,随时随地皆能发动坚强之抵抗力,敌之武力,终有穷时,最后胜利,必属于我,所谓当坚决抱定抗战必胜之信心者此也。

三、日本侵略中国实为其侵略世界之开始。中国自抗战之初,揭橥二义,为民族生存与独立而战,同时即为国际和平正义而战;数月以来,虽国际之制裁尚未充分发挥,而公理之是非固已大白于天下。吾人对于此种伟大使命,既已毅然承当,则不问国际形势前途如何,必当尽其在我,初不必遽形失望,尤不可稍存依赖;但使世界正义不终梏亡,则吾人目的必有达到之一日。任重道远,不容少懈,此尤全国同胞所宜深念者也。中正受命党国,有进无退,当此存亡呼吸之际,愿与吾同胞共勉之!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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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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