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我軍退出南京告全國國民書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我軍退出南京告全國國民書
作者:蔣中正
中華民國26年(1937年)12月16日於武昌
; 要旨

一、最後決勝之中心,不在都市,而寄於全國之鄉村與廣大強固之民心。
二、同胞當徹底認識:
(一)此次抗戰為國民革命過程中必經之途徑。
(二)形勢無論如何轉變萬無中途屈服之理。
(三)日本侵略中國實為侵略世界之開始。
三、吾人目的必有達到之一日,任重道遠,不容稍懈。

此次抗戰,開始迄今,我前線將士傷亡總數已達三十萬以上,人民生命財產之損失,更不可以數計,犧牲之重,實為中國有史以來抵禦外侮所罕覯。中正身為統帥,使國家人民蒙此鉅大犧牲,責任所在,無可旁貸;中心痛苦,實十百倍於已死之將士與民眾,一息尚在,唯有捐糜頂踵,以期貫徹抗戰到底之主旨,求得國家民族最後之勝利,以報黨國,以慰同胞。敵人侵略中國,本有兩途,一曰鯨吞,一曰蠶食,今者逞其暴力陷我南京,繼此必益張兇燄,遂行其整個征服中國之野心,對於中國為鯨吞,而非蠶食,已由事實證明。就中國本身論之,則所畏不在鯨吞,而在蠶食,誠以鯨吞之禍,顯而易見,蠶食之禍,緩而難察。敵苟持慢性之蠶食政策,浸潤侵蝕以亡我於不知不覺之間,則難保不存因循苟且之心,懈其敵愾同仇之義,馴至被其次第宰割而後已;今則大禍當前,不容反顧,故為抗戰全局策最後之勝利,今日形勢,毋寧謂於我為有利。且中國持久抗戰,其最後決勝之中心,不但不在南京,抑且不在各大都市,而實寄於全國之鄉村與廣大強固之民心;我全國同胞誠能曉然於敵人鯨吞無可倖免,父告其子,兄勉其弟,人人敵愾,步步設防,則四千萬方里國土以內到處皆可造成有形無形之堅強壁壘,以制敵之死命。故我全國同胞,在今日形勢之下,不能徒顧慮一時之勝負,而當澈底認識抗戰到底之意義與堅決抱定最後勝利之信心。茲為我同胞約舉其要義如下:

一、此次抗戰,為國民革命過程中必經之途徑,中國欲外求獨立,內求生存,解放全民族之束縛,完成新國家之建設,終不能不經此艱難奮鬥之一役。故對日抗戰,乃三民主義與強權暴力帝國主義之戰爭,亦即被侵略民族對侵略者爭取獨立生存之戰爭,與通常國際間勢均力敵之國家相互戰爭大異其趣。故抗戰之始,非不知我之武器軍備一切物質力量遠不如人,而我之革命精神終不當以此為之屈撓。稽之各國史例,凡革命建國之大業,本非旦夕所可期,所經之險阻愈多,則所獲之勝利亦愈大;惟賴我革命精神無所撓屈,再接再厲,愈挫愈奮,則障礙摧毀之日,即最後勝利之時。敵人此次侵略中國,其最大目的,固不僅欲佔我土地,屠我人民,滅我文化,而尤在消滅我三民主義與革命之精神;但是我革命精神一日不滅,即我國家民族亦一日不亡,且今日所遭之挫折,尚未達到艱危之極度,若遂自甘退屈,則精神一弛,國隨以亡,奴隸牛馬之辱,有十百於今日戰爭之痛苦而不止者。全國同胞須知任何國家,欲解除壓迫,完成革命,決非少量代價所可希冀,此日多忍痛一分,將來成功亦多增一分,吾人為國家民族與世世子孫計,犧牲雖鉅,無可避,亦無可辭,所謂當澈底認識抗戰到底之意義者此也。

二、既明革命過程中之中國當以抗戰到底為本務,到目前形勢無論如何轉變,唯有向前邁進,萬無中途屈服之理。蓋抗戰雖不能必勝,而屈服即自促滅亡;與其屈服而亡,固毋寧抗戰而敗。戰敗終有轉敗為勝之時,滅亡永無復興之望,國家獨立之人格一隳,敵人宰割之方法愈酷,萬劫不復,即永陷於沉淪。況戰爭成敗之關鍵,常繫於主動被動成分之多寡。此次抗戰,綿亙五月,敵方最初企圖,實欲不戰而屈我,我方所以待敵者,始終為戰而不屈,不屈則敵之目的終不能達,敵愈深入,將愈陷於被動之地位。敵如必欲盡佔我四千萬方里之土地,宰割我四萬萬之人民,所需兵力,當為幾何?誠使我全國同胞不屈不撓,前仆後繼,隨時隨地皆能發動堅強之抵抗力,敵之武力,終有窮時,最後勝利,必屬於我,所謂當堅決抱定抗戰必勝之信心者此也。

三、日本侵略中國實為其侵略世界之開始。中國自抗戰之初,揭櫫二義,為民族生存與獨立而戰,同時即為國際和平正義而戰;數月以來,雖國際之制裁尚未充分發揮,而公理之是非固已大白於天下。吾人對於此種偉大使命,既已毅然承當,則不問國際形勢前途如何,必當盡其在我,初不必遽形失望,尤不可稍存依賴;但使世界正義不終梏亡,則吾人目的必有達到之一日。任重道遠,不容少懈,此尤全國同胞所宜深念者也。中正受命黨國,有進無退,當此存亡呼吸之際,願與吾同胞共勉之!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