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发国民参政会建议确定数位以万万为亿案令仰注意并转饬注意由 (民国33年国民政府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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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发国民参政会建议确定数位以万万为亿案令仰注意并转饬注意由
渝文字第六九五号 
制定机关:国民政府
中华民国33年(1944年)11月27日于重庆市
原文电子版见政府公报资讯网。参考《全国度量衡局拟定之“大数命名标准草案”案》。

国民政府训令 渝文字第六九五号 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令直辖各机关

  据本府文官处签呈称,

  “准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厅三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国纪字第四九五九一号函开,‘国民参政会第三届第三次大会建议确定数位以万万为亿案,奉 国防最高委员会第一百四十八次常务会议决议,送国民政府通饬注意。相应检同原建议案,函请查照转陈通饬注意’等由。理合签请鉴核”

等情,据此,应即照办。除饬复幷分行外,合行检发原附件令仰注意,幷转饬注意。

  此令。

    计检发原附建议案一份

主   席 蒋中正
行政院院长 蒋中正
立法院院长 孙 科
司法院院长 居 正
考试院院长 戴传贤
监察院院长 于右任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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