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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發國民參政會建議確定數位以萬萬為億案令仰注意并轉飭注意由 (民國33年國民政府訓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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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發國民參政會建議確定數位以萬萬為億案令仰注意并轉飭注意由
渝文字第六九五號 
制定机关:國民政府
中華民國33年(1944年)11月27日于重慶市
原文電子版見政府公報資訊網。參考《全國度量衡局擬定之「大數命名標準草案」案》。

國民政府訓令 渝文字第六九五號 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令直轄各機關

  據本府文官處簽呈稱,

  「准國防最高委員會祕書廳三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國紀字第四九五九一號函開,『國民參政會第三屆第三次大會建議確定數位以萬萬爲億案,奉 國防最高委員會第一百四十八次常務會議决議,送國民政府通飭注意。相應檢同原建議案,函請查照轉陳通飭注意』等由。理合簽請鑒核」

等情,據此,應卽照辦。除飭復幷分行外,合行檢發原附件令仰注意,幷轉飭注意。

  此令。

    計檢發原附建議案一份

主   席 蔣中正
行政院院長 蔣中正
立法院院長 孫 科
司法院院長 居 正
考試院院長 戴傳賢
監察院院長 于右任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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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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