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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公司囤积案纠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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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公司囤积案纠举书
作者:熊在渭 金越光
1948-11-30
《申报》对全文分数日进行了连载,依照《申报》文字整理,依照《中央日报》排版

溯自本年十月初,京沪各地报载上海杨子建业公司,囤积大量物资消息发表后。兴论哗然,经本院院会决议,派员澈查在案;在渭越光奉派赴沪调查,兹将本案事实,及其应行提出纠举者,分述如左:

(甲)事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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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本案之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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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沪警局卢家湾分局,于本年九月廿九日发现大卡车偷运物资,即查得利喴汽车公司二楼,囤有大批西药,呢绒,颜料,凡士林等,并有新小汽车七十辆,卡车十辆,据称系扬子建业公司所有,该分局巡官应品祥即请报转报沪警局,警局据报后,即交由经警大队派员前往调查,此即轰动上海市一大囤积案之发现。实则本案之发生,早在九月十九日之前,即据该队队员,以口头密报孔令侃囤积物资,十九日复以书面报告该队检举组长纪德谆,以茂名南路一汽车行内,存有大批物资,请派员调查,当日纪组长于原报告上签注“拟由本组赵洪宽同志会同行动组毛信孚同志,前往密查”·呈送该队大队长程义宽判行。程大队长于二十三日批曰“可”。二十四日即据该队饬派人员赵洪宽等报称:略以该汽车行名为利喴汽车公司,卢家湾警察分局之户口股,无该车行业主之名,在广大之修理厂楼上,有同样之库房数大间,内藏有木箱数十只,靠近窗口,隐约可见,因无法进去,故不知所存者何物,请予发给出勤证,俾探究竟,乃该队竟无处理之下文,致有廿九日本案之发生。

丑、主管机关对本案之初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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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沪警局于九月廿九日据卢家湾分局转报后,该局副局长张师,一面即饬由经警队检举组长纪德淳率领队员毛信孚等驰往调查,一面即以电话报告上海区经管督导员办公处,该处以扬子公司已造送英文存货清单在处,嘱其取去照单核对,该毛信孚等遂会同该公司财务处副处长陈振华,仓库主任高文辉等,按单核对,祗以英文货单所记载单位,有以瓶计数者,有以件计数者,而库存货物,多装置木箱内,非逐一开启木箱,无以点验,其中西药约有二千馀箱,鱼肝油精不下百馀箱,尚堆存于冷气室中,一部份鱼肝油精已坏,推其堆存时间,已在一年以上,该队员等仅为大体之核对,即于木箱上加贴封条,而该公司蒋秘书·陈副处长且诿称:“本案已结束,本公司被封物资不日即可启封,故不需具保管结”,该队员等即据情于十月四日将调查情形呈报大队长程义宽,转由沪警局于十月八日以代电转报上海区经管督导员办公处,该处于在渭·越光分赴警局。社会局等处调阅案卷,会同经办人,驰往该公司各仓库履勘后之翌日,以代电指复沪警局,略称:“查该案应请贵局依照此次物资总登记检查之规定处理,如有违背规定者,应依法办理,并希将办理情形见覆为荷”等语。此沪警局暨上海区经管督导员办公处目本案发生之日起,至十月廿日止,处理本案之经过情形也。 

寅、复查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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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沪后,当于十月十二日起先后往访上海市政府,上海区经管督导员办公处,沪警局,社会局,输管会,江海关公署等处,查询本案情形,并会同原经办人,前往该公司各仓库,实地勘察,同时会晤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孔令侃,据称:该公司系民卅五年四月登记设立,股本国币一亿元,卅六年七月增为国币拾亿元,分为一百万股,孔占廿四万九千股,向以经营出入口贸易为大宗等语。在渭,越光为明了该公司进口货物之确实日期,真实数量,暨进口结汇是否合法,有无张冠李戴情形起见,曾督同审计部薛协审笃烈及审计部上海审计处派员,协同沪警局所派经警队行动组王组长香圃,先后向该公司索取货物进出总帐,分户帐,及进口结汇帐册等,该公司除将呈送经管督导员办公处之英文货单加具日期,及已领外汇清单各抄送一份外,其他重要帐册,拒不交出,致无从核对,该孔令侃亦避不见面,仅由财务处副处长陈振华诿称:“公司创设未久,帐项不全,且全盘消查颇为繁杂,未便交出”等语,再三拒绝。  

在渭·越光经先后分函沪警局,市政府,请其迅即依据职权,详查见复。至十月卅日,该公司将英文货物清单一份,海关货物进口缴税单,及抄录之已领外汇清单(卅五年六月五日起至卅七年十月五日止),送到市政府审核,由吴市长派林参事会同审计部薛协审笃烈,仅就其所提之文件逐项审核,并允开启木箱查勘存货,亦经会同市政府指定之警察局张副局长等,抽查木箱内所存物资,其实该公司存货三四千箱,货物种类亦不下三四百种,而时隔月馀,又难免不有移动,此种抽查,实不敢必其正确,兹姑就抽查部份货品,摘要概述如下:

(一)属于禁止进口货品及暂予停止输入货物计有:

  1. 化妆品九十三箱(其中除发现面粉系禁止进口者外,其馀亦在停止输入之列),
  2. 玻璃雨衣二八四八件,
  3. 玻璃头巾一九一五件,
  4. 手提玻璃皮包五五个,
  5. 玻璃牙刷二九六〇支,
  6. 玻璃梳子五九四打,
  7. 丝质夏衣四五件,
  8. 洋酒四〇五箱,据称系民国三十六年八月向上海美国运输公司购进,
  9. 毛织窗帘布五箱,
  10. 毛织品六箱,
  11. 胶鞋一二九三双,
  12. 金色保险刀九九四把,
  13. 玻璃盘廿六个,
  14. 玻璃孩衣一二二件,
  15. 丝质而衣七四四件,
  16. 自来水笔三〇六套,
  17. 孩鞋一九七双,
  18. 镜子五三块,
  19. 玻璃茶杯二六二四只,
  20. 玻璃吊带六五五件,
  21. 旅行袋一六八只,
  22. 毛零碎货物二箱,
  23. 玻璃裤带七九九条,
  24. 手提包廿二只,
  25. 玻璃女鞋二九五七双,

(以上七种,据称:系于公布进出口办法前完税者)

(二)属于日用必需品计有:

  1. 食糖九十五吨约一千九百包,
  2. 煤油二七四箱,又六十八桶,又一三二听。

(三)属于工业原料计有:

  1. 各种颜料一七〇桶又二〇五箱,又二百瓶,又廿三盒,每盒四打另四十六听,
  2. 烧碱八大称,又四十八小桶,
  3. 金粉三十二桶又三七九磅,
  4. 钢板三四八张,
  5. 钢条(内不锈钢一二零公斤)约六千公斤又卅,
  6. 白铁皮六十四箱,
  7. 洋漆三二〇桶,又六十六箱,
  8. 凡士林一〇四桶(内白凡士林四桶),
  9. 生热皮革·牛皮一箱又十张,羊皮三箱交一六〇张,
  10. 玻璃皮三八〇张,
  11. 卷烟纸七卷,
  12. 铜丝廿五箱,
  13. 硫酸二箱,
  14. 漆粉十七箱,
  15. 白药十四桶。

(四)属于西药有二千七百六十三箱,共计一八八种,兹就其重要及大量药品摘录于后:

  1. 鱼肝油一九〇〇二瓶,
  2. 鱼肝油精八一四八瓶,
  3. 鱼肝油精丸一三三九〇瓶,
  4. 消发代净片一三一六四瓶,
  5. 消发未净片四八瓶,
  6. 消发塞坐片二六一八瓶,
  7. 消发砒定片八七二瓶,
  8. 葡萄糖钙针三六二三瓶,
  9. 葡萄塘针一一六二八瓶,
  10. 葡萄糖钙片三〇二瓶,
  11. 多种维他命一六三七八瓶,
  12. 维他命二四〇三瓶,
  13. 日维他丸二一六〇瓶,
  14. 维新针二七二二支,
  15. 维新片五六七九瓶,
  16. 维康丸四〇二〇瓶,
  17. 维麦可完七三七九瓶,
  18. 紫外脂七七一二瓶,
  19. 一种维他命磷酸丸九八二瓶,
  20. 维他命矿丸六四〇八瓶,
  21. 维他命矿片二〇五四瓶,
  22. 维他配片四八〇〇瓶,
  23. 麦精油丸六〇〇瓶,
  24. 酵母片三六四一瓶,
  25. 酵母维他命D片八〇五七三瓶,
  26. 磁瓶奎宁片四八瓶,
  27. 庆拿饼片一四〇瓶,
  28. 乳酸钙片五五八瓶,
  29. 比他配片一四三一瓶,
  30. 复方白松糖浆二一九加仑,又七六八品脱,
  31. 野樱皮糖浆一一九加仑,又三八四品脱,
  32. RXB糖浆四六八七二瓶,
  33. 巴比通片二四三六瓶,
  34. 军罗卡因针一〇二〇瓶,
  35. 孙克鲁片五〇四〇瓶。

(五)其他货品四四种,亦将其数量大者摘录于后:

  1. 印板机二八箱,
  2. 制洋灰管机器卅箱,
  3. 注射器一二六五个,
  4. 复写纸一九箱,
  5. 印刷油二五箱,
  6. 别针七八〇罗。
  7. 自由车轮九一四支,
  8. 自行车九箱(每箱六部),
  9. 墙壁用大纸板一九一箱半又二一一张,
  10. 西服四十四套,
  11. 领带一一八七条,
  12. 羊毛袜九十八件,
  13. 制重机二九八块,
  14. 缝纫线一箱,
  15. 无线电灯泡二箱。

对于上项货品探查时,发生不符情事,如原表列女短裤一一六七条未查出,据指即为玻璃梳十五九四打,据称女短裤已送公司出售,忘未记账,而将玻璃梳子漏列。金粉原报卅八 另三七九磅,现存卅二桶零三七九磅,据称在列报后已售出六桶,另有夏衣四十四套,装一大木箱,朱列报。此外,尚有宋列报而指九卷为审存货品或共同堆栈者。在利喴公司二楼,计有内装厚玻璃板之丈馀大木箱六箱,据称系祥记公司寄存。机器踏车廿四辆,装廿四木箱,据称系中兴汽车厂寄存。大通湾路仓库内堆存卷筒白报纸卅五英寸宽者二百四十五卷,七十英寸宽者八十九卷,据称,系大陆报所有。另有卷筒白报纸(廿一点五英寸)宽者二八三卷,三一·五英寸宽者一〇九卷,大十三英寸实者七四卷,指为时事新报所有。所谓寄存物品或共用堆栈,当时并未提出凭证,足以证明确系寄存或共存入所有。

次之核对货品进口是否合法,及有无隐藏,及张冠李戴情事,以该公司未将货品进出簿册及全部重要凭单提出审查,本难明了真相,然即就此草率之核对,已大有问题。如原列报本年五月廿二日进口一批禁止进口之玻璃雨衣二一八〇件,玻璃牙刷二九六〇支,玻璃提包五十五个,丝质夏衣四十五件,依其所提出之完税关单号码查对,则统为卅五年七八月先后进口之另一批同样货品。又如暂不准予输入之货品中,有列报本年五月廿三日进口之丝质雨衣七四四件,其税单号码,查验为卅五年八月八日进口之另一同样货品。自来水笔三〇六套,亦为卅五年八月一日进口之另一同样货品。又有列卅六年七月廿五日进口之毛织品六箱,十月廿六日进口之保险剃刀九九四把,十二月十五日进口之胶鞋一九八三双,核对税单号码,则又为卅六年十一月四日,九月十五日,及十月卅一日所进口之另一同样货品,此专就禁止进口及暂不予输入之货品而言,其他如DDT粉,关单仅有四十八桶,而该公司列报为七十桶。

十一月十八日准上海市政府市机卅七字第一三四一函略开,扬子建业公司囤积一案,嘱迅将依照取缔囤积居奇实施注意事项(九)本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之规定,对于该公司簿籍单据仓栈及其他存货地点,必须切实调查,至外传该公司在利喴公司囤有禁止进口之新汽车多辆一节,并嘱一并详查见复等由,当经令饬警察局并派林参事会查,据签称:关于所报货物是否与箱内相符,经于十月卅日及卅一日前往各仓库清查,并将较重要货品开箱查点,除查出未列报之四种货品外,其馀均属相符,关于货物进口是否合法一项,经于十月卅日上午将情册所列货物与进口关单逐一核对,经查该项货品均已完成海关手续,缴税进口。关于在利喴公司囤有禁止进口之小汽车多辆,经查得利喴公司现在有输管会核准进口之新汽车五十二辆,新卡车六辆,另有寄存之汽车七辆,并由公司经理葛泰利证明,该公司为一外人经营之商业,与扬十建业公司并无商业上关系等情,并据警察局呈复前来,复核扬子建业公司登记存货中之工业原料及日用必需品处理办怯,经准行政院上海区经济管制督导员办公处于十一月六日以沪经督字第八八六号函达本府,规定按照限价供应市场,并请会同上海区物资调节委员会统筹支配在案,除令饬社会。警察两局遵照,会同调节委员会迅予办理外,复请察照。此即为主管官署最后之态度与处置。

关于利喴公司所存汽车,据报现存雪佛兰及奥斯汀小汽车四十辆,飞爱特小汽车十二辆,雪佛兰卡车六辆,另有已售未取走之雪佛兰,奥斯汀,飞爱特小车七辆,但经输出入管理委员会查报,该公司前后核准输入雪佛兰及奥斯汀两种汽车共三二四辆,其中并无飞爱特,而该公司所列报之飞爱特十二辆,全为扬十建业公司所申请之输入,此外又有华贵之卡地洛克汽车三辆未曾列报,后经询问,据告系孔祥熙·孔令侃所存,市府复文中所称,利喴公司经理莫泰利证明该公司与扬子建业公司并无商业上之关系一节,实属谎言。复经向社会局调查,该利喴公司原为在上海之英籍商人所组织,于民国十九年在香港政府登注 计资本总额为纹银一百五十万两,并未经缴足,亦达当时国币一百二十万元,嗣于三十六年十月变更登记,另行改组,除保有英籍三董事外,其馀原有之英籍四董事,已改由中国籍之周其镛,宋子昂,钱起凤,李尧荪担任,并以周其镛为董事长,宋子昂一度任公司经理,此四人皆为扬子建业公司重要职员,如周其镛为该公司进口部经理,李尧荪为进口部襄理,宋子昂为工业部经理,钱起凤为财务处处长,且利喴公司资本甚大,变更半数以上之董事,必有新董事参加钜大之投资,外传扬子建业公司曾以七十五万至一百万美金收购利喴公司股权百分之八十,实不为无因,再证以扬子建业公司本年进口之飞爱特汽车十二辆存在利喴公司,而利喴公司不惜一再谎言否认,此两者之关系更昭然若扬矣,以上即为复查之全部情形。

(乙)纠举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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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扬子公司应收停业处分 其涉及司法部分应移送法院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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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扬子建业公司由川五年四月以法币一亿元之资本创立,卅六年七月虽增资为法币卡亿元,而囤货竟达如许之多,以现值从低估计,约合金圆券二千万元以上,折合法币六十万亿元,与其第二年资本比,约合六万倍,要非该公司总经理孔令侃,具有特殊权势,巧取豪夺, 能相信。核其川六年总纳所得税,仅为法币二四点四二零点零零零零元,利得税法币五点零八二点四零零元,卅七年上期加六倍估缴,上二项税额,仅为一七七点四一四点四零零元。卅五年所纳营莱税,为法币一点八七七点九一九元,卅六年上半年怯币二六点四九六点八零零元,卅六年下半年改纳特种营业税,查定税额计怯币二八点五五七点八六七元,卅七年上半年为金圆券一百三十二元四角七分,据查所得税法规定公司营利所得,达资本百分之三百以上者,课税百分之四十,过分利得税怯,利得额越过资本额百分之一百二十者,按其超过额髁税百分之二十二,该公司拒缴账簿,无从稽考,其真实盈利数字,但按照其今日存货推算,其盈馀约在其资本十亿元之五六万倍,即假定卅六年底法币值为今日金圆券折合法币值二百倍,仍有二三百倍之纯利,依所得税法,盈馀百分之三百以上,及利得税百分之一百二十合算,两税共缴百分之六十二计算,即卅七年度应纳法币一千八九百亿以上。该公司仅于本年五月问,照估缴一亿七千七百馀万元,纳合千分之一,若追算卅五年度之盈馀,姑以百分之五(三十六年底,与卅五年度物价为二十比一)折算,上述盈馀数字百分之五十,作为三十六年之一半,当在其资本一亿元之七八十倍,而应缴纳者,亦不下五十亿元,但其所缴纳,又为法币二千九页馀万元,仅及千分之五六耳,其他如特种营业税,本年上半年,仅纳金圆券一百卅二元四角七分,更可类推,其中与税务机关有无勾结,固不可知,然该公司仗势逃税,则实为明显。

复查核对该公司各货进口税率,经查出该公司假用早期税单而指为新进口存货之凭证,至七八种之多,而其时间,有相距至两年者。不但张冠李戴之事实,已成铁案,更足证明,该公司确有走私逃税之违怯行为。且存货中,属于进出口贸易办法,禁止进口者有之,关于暂不准输入者,亦有之,其数达二十馀种,即据其自称,有一部份系于卅五年十一月公布进出口贸易办法之先进口者,然仍有十馀种,由其先报指为卅六年及卅七年进口。其破坏法令,图谋私利,殆无疑义。

又查该公司存货,类多由州五年,卅六年购进,迄今尚未抛售应市,即如食糖,煤油,均在一年以上,自难谓为非囤积居奇之行为,且工商管理法令,曾有规定,“凡进出口商经营两种以上之营业者,应即分别加入各该同业公会,”及上海市仓库检查实施要点,规定“各进口商,应按月将指定物品之数量,进口日期,堆存仓库地点,列表报告该管同业公会,汇报社会局”,该公司迨至本年十月十九日止,”并未加入西药业,颜料业,化学原料业,洋酒罐头业,橡蹘业,纸业,脚踏车业,五金业,铁业,华洋百货业,玻璃业,百货业,糖业,酒脂业,无线电业,皮革鞋料业,等同业公会,而早已购进上列各业经营之货品,且有大量储存,而不供应市销,其非法牟利,国积居奇,亦无可辩。

再就该公司进口汽车而论,除存利喴公司飞爱特十二辆外,尚另有飞爱特及卡地洛克汽车多辆,当向输管会查询时,利喴公司得悉真情泄露,乃承认于本年四月十七日,及七月十五日两次,向扬子建业公司购入飞爱特汽车六辆,及十二辆,是扬子建业公司除输管会证明进口飞爱特汽车十二辆外,至少另有六辆以上之飞爱特及若干卡地洛克汽车进口,否则何从转交与利喴公司,然该飞爱特及卡地洛克汽车,轮管会自称未发许可证,实有走私之可能。复就该公司抄录之外汇清单,详查仅有廿六年一月四日,由中国银行付英镑一五四零五镑又十二先令,购进奥斯汀汽车四十九辆,此外,无飞爱特及卡地洛克汽车核准外汇之任何记录,该飞爱特,卡地洛克汽车外汇之取得,安知非如荣鸿元之同样套愿而来,(拒缴簿籍无从追查确实)。且该扬子建业公司,对于利喴公司关系,果如前节所述,际兹国家甫获独立平等之今日,以名满中外之豪门公司,竟不惜托庇外侨,利用外商名义,非法牟利,其居心更可诛。

此外,囤积大量报纸,指为时事新报,大陆报两家所有,主管官署未加查究,是否亦为利喴公司对于扬子建业公司汽车之尽情掩饰,颇滋疑 ,盖孔令侃与该两家报馆之关系,路人皆知,时事新报上年曾为发薪困难而罢工,而今竟能购储如许报纸,亦复可疑。是项大量报纸,该公司实仍有假名囤积之嫌。至其以不合现行公文程式之纯粹英文存货清单,迳送上海区经济管制督导员办公处,而未依式填报物资登记表,向其主管官署上海市社会局呈送,及各项文件帐册,完全用英文一节,其目无法纪,与国家体制,尤堪发指。总之,该扬子建业公司仗势违法,逃脱走私,囤积牟利各罪俱全,自应予以严惩,应即两请行政院转饬工商部,吊销工商登记证,停止其营业,至其触犯司法部份,并应移送怯院依法究办。

丑·本案有关官署应予纠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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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上海市警察局,在本案未发生之前,既据经警队员赵洪宽密报经警大队,该大队长程义宽,应视为检举行为之成立,即应派员驻往调查,而该大队长置之未理,(查卷无处理文件)迄至九月十九日,该员再以书面报告,始延至廿三日始曰“可”,既未依例,同时发给出勤证,以利该员等执行调查职务,即该员等于廿四日请求发给时亦置之不理,,其用心何在,实堪意味。又查九月廿九日,该公司以大卡早偷运货物,被卢家湾分局发现,前此旬日间有无从经办人员闻风而隐匿物资之处,亦不无可疑。该经警队大队长程义宽,于经济管制正雷厉风行之时,经本队队员检举大量囤积,竟一再延宕,是否故意便利扬子建业公司弥缝罪嫌之处,固不可必,但其远法失职,则关明显。

警察局长兪叔平对于本案处理,亦未能积极进行,如调查簿籍单据为本案进行应有之程序,而该局始终未主动切实查对,嗣经在渭越光督同调查,经该公司无理拒绝,该局亦不根据其职权,作有效之纠正,与对一般公司行号之态度,显有不同。查对货品后,所称寄存之货物,与大连湾仓库指为与时事新报,大陆报共用,以及利喴公司所存汽车,否认有扬子建业公司进口者在内等等,并未资成有关方面,提供证件,及查对确实,又不如一般案件之严格追究。经管处十月十三日电指覆,责成该局依法处理之后,未闻该局有何措施,该局大队长程义宽,对于本案一再延宕,竟未查察纠正。综此数端,该局局长兪叔平,亦属畏惧权势,怠忽职务。

二·查上海市政府吴市长,对于本案原未过问,经在渭越光面促函催,始加处理,惟仍多有未当,如关于货物进口,是否合法,及有无隐藏一节,仅凭该公司所提出之货物存单,及海关税单核对,并未照规定调查簿籍,及原始单据,对于货物有无隐藏,货物进口有无张冠李戴,何从查追究竟,薛协审笃烈于审核后,从不完备之文件中,已发现该公司有十馀种禁止进口,或暂不准予输入之货品,系假用计单逃税输入,利喴公司亦存有扬子建业公司汽车,并有未发许可证进口,及申请汇者,当时市府所主持之审核工作,实属草率敷衍,不切实际。又如警局呈复有关于寄存物品,共用堆栈,及利喴公司否认与扬子建业公司有商业上关系各节,明明未提出凭证及切实查对,又不加以纠正与复查。再如该公司违犯工商管理法令,及上海市仓库检查要点,关于加入同业公会,及按月将物品数量,进口日期,仓库地点报告各该有关之同业公会,汇报社会局各节,主官署理应早有查察,而市府及所属并未予以任何处分,其他如扬子建业公司囤积贷物中,除函复将工业原料,及日用必需品,根据十一月六日经济管制督导员办公处规定限价供应市场外,其馀货品,如西药,大部皆为日用品,经储存一年以上,且数达二千馀箱之多,尤以其中禁止进口,及未准进进入之玻璃品,(胶质)化妆品,毛织品及洋酒等,亦复不少。该市府为本案之正当主管官署,在此全国瞩目该案结果之时,复文中竟无只字道及,实不可解。该市长吴国桢纵非曲意庇护,亦属玩忽职务。

三·查各仓库堆存货物依照规定应向社会局填报物资登记表,而该公司于九月廿五日造具英文存货单,迳送上海区经济管制督导负办公处,该处即应论知程式错误,饬其呈送上海社会局,并指示改具中文登记表,不此之图,乃竟加以接受,视为合法登记,不无容情之嫌。且本案于九月廿九日发生后轰动全国,该处未能适时如其他案件,作积极之处置,仅交警察局依法办理具报,自难折服人心,对于当时经管工作,颇多影响,转至十一月六日,在经济管制行将撤销之时,未待上海警察局声复办理情形,即作紧急处置,将该公司工业原料及日用必需品,规定照限价供应市场,虽不失于尚有责任感之补救措施,然就其未能把握时效,作全部处理而论,不无遗憾。唯该处一非执行机关,二又奉令结束,主管人员姑免置议。

四·查财政部上海市直接税局,对于扬子建业公司所得,利得两税,卅六年度估缴一亿七千七百馀万元,均不及其应缴额千百分之一,母怪国库税收日削,平民负担日重,而富人日富矣,复查卅七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稽征办法第二条,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三十一条各项之规定,该公司除照估缴所利得税外,此时应早日定额,缴纳完毕,惟截止财政部上海直接税局局长黄祖培十月十七日面交该公司卅六·卅七两年所利得税缴纳表,仅有卅七年依缴额而无卅七年度所利得税,查定额更无该公司缴纳之记录,在币值日落之时,税收延误至半年以上,其损害国库,实属重大。又查特种营业税税率,凡营利所得之公司,应照营业额征收百分之一·五,究竟该公司上半年营业额若干,未据查报,惟就其卅七年上半年所纳特种营业税金圆券一百卅七元四角七分推算,其总额仅为金圆券九千馀元,如此大规模公司,以其存货推算,半年间营业额折合金圆券,至少在一百万元以上,其所得税实不及其百分之一,总之,该公司之所逃之巨额税款,即为国家之巨大损失,亦即为主管该项税收人员所徇情违法之巨大罪证,该财政部上海市直接税局各主管人员,实属违法凟职,应处以应得之罪。

五·查轮出入管理委员会,自卅六年以来,对于扬十建业及利喴两公司发给汽车输入许可证数址四百馀辆之多,其中大部份为容七人以下,价在美金一千二百元以上,或其相等币值者,(雪佛兰,飞爱特,及四门奥斯汀,各型汽车,上海市价均在四千美元左右,在美国厂价当在一千二百以上,可以断言,且孔祥熙与孔令侃父子,存利喴之一九四八年卡地洛克汽车多辆,其市价每辆不下美金七八千元)皆为卅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公布之进出口贸易办法附表(四)所禁止进口者,该委员会何以发给许可蹬,实不可解。年来华贵新汽车充塞各大都市,耗费大量外汇,为社会所痛恨,今由扬子建业及利喴两公司之例推论,则该输入管理委员会应负其大部份之责任,自应予以查究,以正视听,而维法纪。

六·查孔祥熙·孔令侃父子之一九四八年卡地洛克汽车,与扬子建业公司另一批六辆以上之飞爱特汽车,输出入管理委员会自称未发许可证,江海关何以准其进口,纵谓该公司与孔某偷关漏税,以该项汽车之笨重非与该江海关主管人员勾结,何能登岸?其他如该公司所假用税单,私运进口之货物,是否与该江海关主管人员亦有勾结行为,均应设予查究,以明责任。

综上所述,是该上海市政府市长吴国桢,警察局长兪叔平,经济警察队大队长程义宽,及财政部上海市直接税局局长黄祖培,输出入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霍宝树,江海关税务司张勇年,(或其发生情弊时,各该任内主管人员),自应一并提出纠举,移送行政院查明责任,分别科予应得之处分,以肃官常,而整法纪。

监察委员 熊在渭 金越光

三十七年十一月卅日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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