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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纪要 (版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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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纪要》的版本 国内和平协定
文中加框文字,系文库编辑者参校他本,增补明显阙漏及讹误后采用
《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纪要》的版本包括:
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纪要
  1. 会谈纪要全文(载于中央日报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月十二日 星期五 第二版)
  2. 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纪要(载于解放日报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月十二日 星期五 第一版)
  3. 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记要(国际出版社印行)
  4. 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纪要(新华社延安十三日电,载于中苏条约与双十协定

注:此页暂无优本,故仍列为版本页,以俟后续修订或定版。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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