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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协商会议军事问题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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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协商会议军事问题决议案
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为政协决议之一部分。

一,建军原则

(一),军队属于国家,军人责任在于卫国爱民。

(二),军队建制应依国防需要,并按照国家一般教育及科学与工业之进步,改进其素质与装备。

(三),军队制度应依我国民主政制与国情实行改革。

(四),改善征兵制度,公平普遍实施,并保留一部分募兵制度,加以改善,俾符合高度装备军队之需要。

(五),军队教育应依建军原则办理,永远超出党派系统及个人关系之外。

二,整军原则

(甲)实行军党分立

(一)禁止一切党派在军队内有公开的或秘密的党团活动,军队内所有个人派系之组织与地方性质之系统,亦一并禁止。

(二)凡军队中已有党籍之现役军人,于其在职期间,不得参加其驻地之党务活动。

(三)任何党派及个人不得利用军队为政争之工具。

(四)军队内部的有任何特殊组织与活动。

(乙)实行军民分治。

(一)凡在军队中任职之现役军人,不得兼任行政官吏。

(二)实行划分军区,其区域之范围,应尽量使与行政区不同。

(三)严禁军队干涉政治。

三,实行以政治军办法

(一)在初步整军计划完成时,即改组军事委员会为国防部,隶属于行政院。

(二)国防部长应不以军人为限。

(三)全国军额及军费应经行政院决议,立法院通过。

(四)全国军队应收国防部之统一管辖。

(五)国防部内设一建军委员会,负建军计划及考核之责。(此委员会由各方人士参加)

四,实施整编办法

(一)军事三人小组应照原定计划尽速商定中共军队整编办法,整编完竣。

(二)中央军队应依军政部原定计划,尽速于六个月内完成其九十师之整编。

(三)上两项整编完竣,应再将全国所有军队统一整编为五十师或六十师。

(四)军事委员会内应即设置整编计划考核委员会,由各方人士参加组织之。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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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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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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