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協商會議軍事問題決議案
政治協商會議軍事問題決議案 |
1946年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為政協決議之一部分。 |
維基百科條目:政治協商會議 |
一,建軍原則
(一),軍隊屬於國家,軍人責任在於衛國愛民。
(二),軍隊建制應依國防需要,並按照國家一般教育及科學與工業之進步,改進其素質與裝備。
(三),軍隊制度應依我國民主政制與國情實行改革。
(四),改善徵兵制度,公平普遍實施,並保留一部分募兵制度,加以改善,俾符合高度裝備軍隊之需要。
(五),軍隊教育應依建軍原則辦理,永遠超出黨派系統及個人關係之外。
二,整軍原則
(甲)實行軍黨分立
(一)禁止一切黨派在軍隊內有公開的或秘密的黨團活動,軍隊內所有個人派系之組織與地方性質之系統,亦一併禁止。
(二)凡軍隊中已有黨籍之現役軍人,於其在職期間,不得參加其駐地之黨務活動。
(三)任何黨派及個人不得利用軍隊為政爭之工具。
(四)軍隊內部的有任何特殊組織與活動。
(乙)實行軍民分治。
(一)凡在軍隊中任職之現役軍人,不得兼任行政官吏。
(二)實行劃分軍區,其區域之範圍,應儘量使與行政區不同。
(三)嚴禁軍隊干涉政治。
三,實行以政治軍辦法
(一)在初步整軍計劃完成時,即改組軍事委員會為國防部,隸屬於行政院。
(二)國防部長應不以軍人為限。
(三)全國軍額及軍費應經行政院決議,立法院通過。
(四)全國軍隊應收國防部之統一管轄。
(五)國防部內設一建軍委員會,負建軍計劃及考核之責。(此委員會由各方人士參加)
四,實施整編辦法
(一)軍事三人小組應照原定計劃儘速商定中共軍隊整編辦法,整編完竣。
(二)中央軍隊應依軍政部原定計劃,儘速於六個月內完成其九十師之整編。
(三)上兩項整編完竣,應再將全國所有軍隊統一整編為五十師或六十師。
(四)軍事委員會內應即設置整編計劃考核委員會,由各方人士參加組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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