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关西燕子风灾衍生的事件,外交部充分理解并尊重家属感受,但外界有关惩处等臆测绝非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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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关西燕子风灾衍生的事件,外交部充分理解并尊重家属感受,但外界有关惩处等臆测绝非事实
2018年12月21日
日本关西燕子风灾衍生的事件,外交部充分理解并尊重家属感受,但外界有关惩处等臆测绝非事实

新闻稿

日本关西燕子风灾衍生的事件,外交部充分理解并尊重家属感受,但外界有关惩处等臆测绝非事实
日期:2018/12/21 资料来源:公众外交协调会
107/12/21
第006号声明

一、对于日本关西燕子台风风灾所衍生的事件,以及苏处长的离开,外交部与国人同样悲痛、遗憾。对于苏处长家属的心情及表达,外交部充分理解并表尊重,也呼吁外界停止炒作或对相关讯息进行臆测,希望社会各界还给家属一个平静的空间。

二、有关媒体报导外交部原定对苏处长进行惩处、调职,甚至评定驻处同仁考绩丙等各节,外交部郑重声明,绝非事实。

三、在关西机场事件后,外交部立即针对强化急难救助机制召开系列会议并进行改革,确认急难救助范围,防止急难救助机制的滥用,以保障同仁与国人权益,并确保悲剧不致再度发生。(E)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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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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