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日本關西燕子風災衍生的事件,外交部充分理解並尊重家屬感受,但外界有關懲處等臆測絕非事實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日本關西燕子風災衍生的事件,外交部充分理解並尊重家屬感受,但外界有關懲處等臆測絕非事實
2018年12月21日
日本關西燕子風災衍生的事件,外交部充分理解並尊重家屬感受,但外界有關懲處等臆測絕非事實

新聞稿

日本關西燕子風災衍生的事件,外交部充分理解並尊重家屬感受,但外界有關懲處等臆測絕非事實
日期:2018/12/21 資料來源:公眾外交協調會
107/12/21
第006號聲明

一、對於日本關西燕子颱風風災所衍生的事件,以及蘇處長的離開,外交部與國人同樣悲痛、遺憾。對於蘇處長家屬的心情及表達,外交部充分理解並表尊重,也呼籲外界停止炒作或對相關訊息進行臆測,希望社會各界還給家屬一個平靜的空間。

二、有關媒體報導外交部原定對蘇處長進行懲處、調職,甚至評定駐處同仁考績丙等各節,外交部鄭重聲明,絕非事實。

三、在關西機場事件後,外交部立即針對強化急難救助機制召開系列會議並進行改革,確認急難救助範圍,防止急難救助機制的濫用,以保障同仁與國人權益,並確保悲劇不致再度發生。(E)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