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就107年度判字第445号辅仁大学学校财团法人辅仁大学与王凯民间退学事件新闻稿
最高行政法院就107年度判字第445号辅仁大学学校财团法人辅仁大学与王凯民间退学事件新闻稿 2018年8月2日 |
最高行政法院新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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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就107年度判字第445号辅仁大学学校财团法人辅仁大学与王凯民间退学事件新闻稿
- 本院受理107年度判字第445号辅仁大学学校财团法人辅仁大学与王凯民间退学事件。
- 判决:上诉驳回。
- 理 由
一、事实摘要:辅仁大学学生王凯民经A女向该校申请校园性侵害事件调查,经该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决议通过校园性平事件调查报告及处理建议以:王凯民对A女固有性侵害之行为,惟未为情节较为严重的性交行为,而系情节较为轻微之猥亵行为,建议予以定期察看之处分;若法院起诉罪名较猥亵罪为重时,再予以退学。该校学生奖惩委员会乃依性平会建议,对王凯民作成定定期察看之处分。嗣台湾新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以王凯民所为涉犯刑法第225条第1项之乘机性交罪将之起诉。辅仁大学学生奖惩会遂决议撤销对王凯民定期察看处分,另予以退学处分。王凯民不服提起申复,该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申复审议小组以本案事实有足以影响原调查认定之新证据,依性别平等教育法第32条第3项规定,作成申复有理由之决定。该校乃于105年5月6日召开性平会,以本案经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鉴定结果,得认王凯民有以其阴茎插入A女阴道之事实,足以影响“原调查无法认定是否有性交事实而仅认定猥亵事实”之新证据,经该校性平会重为事实认定后,由该校学生奖惩会重为议处,予以王凯民退学之处分。经王凯民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诉,为该院撤销该退学处分及申诉等决定,辅仁大学不服遂提起上诉。
二、本院判决摘要:本院认性别平等教育法第32条第3项规定:学校或主管机关发现调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响原调查认定之新事实、新证据,得要求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重新调查,同法第33条明定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被学校或主管机关要求重新调查时,应另组调查小组,其立法目的,在确保调查结果之公正性,规范之性质应属强制性规定,学校依性别平等教育法第32条第3项规定要求其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重新调查时,如未另组调查小组为调查,即为新事实之认定,所为新事实之认定应属违法,而维持原审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诉字第567号判决关于本件上诉部分,以辅仁大学要求该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重新为调查,该校于105年5月6日召开性平会,未经另组调查小组,即重为事实认定,并据以作成王凯民退学之处分,与正当法律程序有违,认为王凯民诉请撤销该申诉评议决定、申复评议决定及第2次退学处分部分为有理由之判决,而驳回辅仁大学对此部分之上诉。
三、综上,因而判决: 上诉驳回。
中 华 民 国 107 年 8 月 2 日
-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 审判长法官 侯 东 昇
- 法官 姜 素 娥
- 法官 郑 忠 仁
- 法官 苏 嫊 娟
- 法官 沈 应 南
- 审判长法官 侯 东 昇
-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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