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戎政典/第255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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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戎政典

 第二百五十五卷目录

 马政部汇考七

皇清总一则 顺治十五则 康熙二十四则

戎政典第二百五十五卷

马政部汇考七[编辑]

皇清[编辑]

《大清会典》。“上驷院阿敦大臣、侍卫员外郎、主事分掌。”

厩牧之事。凡马馆:

《御用良马馆》三处,“《紫禁城》内”一处瀛台,二处“走马馆。”

“小马馆” 、“对子马馆” 各一处,俱在紫禁城内,应用马馆一处,在圆城西边南苑内,“辨别换班马馆二处,应差马馆一处。”

御马厩等。“驽马馆”四处。

凡牧养马匹

御用马及养老马、每匹日给豆三升、草二束半。《大凌》

河换班马,每匹日给豆三升,草三束。差马,每匹豆二升半,草二束半。《小马》、骡对子马、射箭马及驽马,每匹豆二升,草二束。

御用马、骑射马、每年三月二十日起、在苑内放青五

月二十日进馆避暑时

《御用马》、每匹减豆一升、草一束。七月初十日、仍放青

九月初一日进馆照常牧养。其差马每年三月二十日一半令在南苑内放青。九月初一日进馆喂养。

御马厩驽马、每馆各八十匹。每年三月二十日起、在

南苑内放青。九月初一日、进馆喂养。

御马厩等馆骆驼群放青时、留备用骆驼各十匹。照

“驽马例牧养。” 至进庄时、仍令一体牧养

南苑内马馆、除养老马不放青外。其荷兰国儿马骒马、朝鲜国儿马、小川马骒马、大凌河马、群换班马、应差馆驽马、每年三月二十日放青、九月初一日、进馆牧养

凡各馆所属地方、每年酌量收取羊草牧马。凡各馆马出外听用、及月小建日、其草料等项、年终扣算核销

凡马群

“御用马群”二处,骟马群十八处,“骆驼群”四处,《大凌河》

“《骟马群》二处,《骒马群》” 十处。

盛京骒马群三处游牧地方“骟马群二处骒马群。”

十五处,《骟骆驼群》二处,《骒骆驼群》十处。“《上都》地方” ,“骟马群二处,《骒马群》十五处。”

凡马群收养每年

御用马群用豆、各四百五十石。骟马群用豆、各三百

八十石,骆驼群用豆各二百八十石,草束随豆。每年自十月初一日起至四月十五日止,进庄牧养,将群数及马、骆驼所用豆、草数目,预行文所属地方派送,交各群首领等监牧。四月十六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令在蒙古地方放青,差护军校三员、护军三十名监放。阿敦、侍卫各二员,轮班管理。至游牧地方,骒马群所生马驹,交骟马群教练。

山海关外《大凌河》《骒马群》、用豆二百石、草束随豆每年十月初一日起、至三月三十日止、进庄牧养豆草、亦行文所属地方派送、交各群首领等监牧。四月初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出外放青

盛京骒马群、牧养放青。俱照大凌河马群例。其各

《庄豆草》,该佐领酌量派定所生马驹,教练训习送进

凡外藩进贡马匹。四十九旗蒙古王贝勒、贝子、公、台吉、他布囊、喀尔喀、厄鲁忒等国、进贡马骆驼。由大臣侍卫启奏、与本院大臣侍卫公同验试、分别差等、启奏收取、行文所属衙门、估价给赏

归化城两旗,每年四季贡马一百六十三匹。喀尔喀土谢图汗、车臣汗、查萨克图汗、丹金喇嘛、那颜台吉等,每年四季进贡白马各八匹,白骆驼各一匹。

康熙七年,令公主等进贡马二、三匹者收取二匹,其三匹以上好马全收,寻常者再收二匹。王、贝勒等亲来贡马,俱寻常者收取三匹,有好者全收,其寻常者再收二匹。贝子、公等亲来贡马,俱寻常者收取二匹,有好者全收,其寻常者再收一匹。王、贝勒等之母、妃、母舅等进贡者,或披

“甲好马或寻常马,收取各二匹。郡主以下进贡者,寻常马收取各一匹。台吉等进贡骆驼马匹,照定例收取。王、贝勒等非亲来进贡者,或好马或寻常马,各收取二匹。贝子、公等非亲来进贡者,止收好马若寻常之马,停其收取。厄鲁忒、喀尔喀进贡好马,上等头目各取马二匹,上等头目,其次台吉等进贡皮张等物” ,止取马各一匹。《厄鲁忒》喀尔喀妃等进贡马。各收马一匹。二十一年

谕太仆寺。“马驹内、每年择取送进内厩。”

凡均查马群、骟马群,每三年均查一次,按马数多少定为三等。头等者给赏,二等者免议,三等者鞭责。各群首领副领以查出多少之数分别给赏鞭责。

《御用马群》及骆驼群,均查之数,以十五匹多少为头。

等赏罚。十匹多少,为二等赏罚。五匹多少,为三等赏罚。其游牧地方,与“《上都》地方骟马群,均查赏罚” 之例,俱照此行。

凡骒马群、每三年均查一次。在山海关外、大凌河地方者、三年内每骒马五匹、孳生二匹。在

盛京游牧地方。三年内、每骒马三匹、孳生一匹。若

额外多一百六十匹以上者为“头等”,赏首领《狼皮》。或狐皮。一领,缎羔裘一领、牛一头。副领缎羔裘一领,青布十疋。多八十匹以上者为二等,赏首领缎羔裘一领、牛一头,青布十疋。副领牛一头,青布十疋。多一匹以上者为三等,赏首领牛一头,青布十疋,副领牛一头。游牧地方,头等赏首领青布六十疋,副领青布四十疋。二等赏首领青布四十疋,副领青布二十疋。三等赏首领,青布二十疋,副领,青布十疋。《孳生马》数少一匹以上、五十匹以下者,各群首领鞭责五十,副领鞭责四十;少五十匹以上、一百匹以下者,各群首领鞭责七十,副领鞭责六十。

凡游牧地方骟骆驼群,每六年均查一次,亦按数多少为赏罚。应赏者,首领青布二十疋,副领青布十疋。应罚者,首领鞭五十,副领鞭四十。凡骒骆驼群,每六年均查一次,每骆驼四只生息二只。若溢数者给赏:头等者,赏首领青布六十疋,副领青布四十疋;二等者,赏首领青布四十疋,副领青布二十疋;三等者,赏首领青布二十疋,副领青布十疋。不足数者治罪。头等者,首领鞭七十,副领鞭六十;二等者,首领鞭六十,副领鞭五十;三等者,首领鞭五十,副领鞭四十。至游牧地方,总管马群,群长不论生息多少,其所管马群,赏罚相半者免议。若七、八群有赏者,赏镶领缎羔裘一领,青布二十疋;九群、十群有赏者,赏狼皮。或狐皮。一、领青布二十疋,十一、十二群,有赏者赏狼皮。或狐皮。一领镶领缎羔裘一领,青布二十疋,七、八群有罚者,罚牲一九。九群、十群有罚者,罚牲二九,十一、十二群有罚者,罚牲三九。

御用马群骟马群、骆驼群,大凌河地方骟马骒马群。

各首领内有应赏者,照例给赏。应罚者,头等罚俸九个月,二等罚俸六个月,三等罚俸三个月。至游牧上都地方,各群首领内有应赏者,照例给赏。应罚者,头等罚牲九头,二等罚牲七头,三等罚牲五头。

凡马群、骆驼群马、骆驼有白昼失去者,责令巡察人赔补,不能赔者,鞭一百。至遇大风雨、大雷电惊失及昏夜失去者,亦责令巡察人赔补,不能赔者,鞭七十。该班各群首领,有马失去者,鞭八十;有品级者准折赎。首领未去者,副领鞭八十。该班侍卫,失去马、骆驼四匹以下者,免罪,五匹以上者,罚俸六个月。《阿敦大》臣失去马、骆驼四匹以下者免罪,五匹以上者罚俸三个月。护军校、护军被贼偷去马、骆驼者,俱治罪。康熙二十二年题准“马、骆驼群有失去者,首领免责罚俸三个月。”

凡春秋二季,每年为骟马、骒马群致祭马神,祭后将所派定之马拴记。

凡各群给与乳牛犍牛。其所生息之牛、俱交所属衙门

凡《群馆》内每年有疲敝不堪用之马,交该管衙门给发。

内府匠役人等

凡额设员役,“乌林人” 六名,各馆首领十四名、副领二十八名,各群首领八十八名、副领一百二十八名,兽医二十五名,馆丁、群丁共一千七十六名,护军六名、夫役四十三名,鐁草夫头六名,鐁草夫四百八十二名。

营马

京城《巡捕》三营兵丁马一千二百匹

直隶抚标:官员马四十四匹,兵丁马二百匹。镇标官员马一千二百四匹,兵丁马五千七百九十九匹。《马兰》口:官员马四十匹,兵丁马一百八十匹。

山西抚标官员马四十四匹,兵丁马一百匹。镇标官员马六百八十匹,兵丁马二千三百九十七匹。

陕西“督、抚” 标官员马二百三十二匹,兵丁马五千九百匹 。提、镇标,官员马二千二百六十匹,兵丁马三万三千三百六十三匹。

四川抚标,官员马三十二匹,兵丁马三百匹。提、镇标官员马一千一百三十四匹,兵丁马五千七百匹。

云南督、抚标官员马一百六十匹,兵丁马一千一百八十匹 。提、镇标官员马一千一十二匹,兵丁马四千四百二十匹。

贵州抚标,官员马四十四匹,兵丁马一百五十匹 。提、镇标官员马八百一十匹,兵丁马二千六百六十匹。

广西抚标,官员马四十四匹,兵丁马一百五十匹 。提、镇标官员马六百二十八匹,兵丁马八百一十六匹。

湖广督、抚标官员马一百六十匹,兵丁马四百六十匹 。提、镇标官员马一千四百五十四匹,兵丁马三千二百二十三匹。

广东“督、抚” 标官员马一百九十二匹,兵丁马一千一百四十六匹 。提、镇标官员马一千八百九十六匹,兵丁马五千一百四十五匹。

江南“督、抚” 标官员马二百一十四匹,兵丁马一千三百二十四匹 。提、镇标官员马一千二百八十四匹,兵丁马三千六百四匹。

浙江抚标,官员马四十四匹,兵丁马一百五十匹 。提、镇标官员马一千二百八十六匹,兵丁马三千八百八十匹。

江西抚标官员马四十四匹,兵丁马一百五十匹 。镇标官员马四百六十四匹,兵丁马一千二百六十五匹。

《福建》“督、抚” 标官员马一百三十匹,兵丁马一千一百九十五匹 ;提、镇标官员马一千八百六十八匹,兵丁马四千七百四十三匹。

山东“督、抚” 标“官员马一百三十匹,兵丁马六百八十匹 。镇标官员马五百三十八匹,兵丁马三千一百四十五匹。”

河南“抚标官员马四十四匹,兵丁马二百匹。镇标官员马二百八十八匹,兵丁马一千八百匹。”

牧厂草场

镶黄旗牧马厂,地坐落武清宝坻,东自唐畦,西至陈林庄七十里,南自张家庄,北至上马台九十里。

正黄旗牧马“厂地坐落天津卫,西北自俞家庄,东北至小稍子口三十五里;西南自孙家庄,东南至秋家庄,四十七里。”

正白旗牧马厂,地坐落天津卫。“东自好字沽,西至白家庄四十二里,南自城儿上,北至清沟” 六十五里。

正红旗,牧马厂,地,坐落瓮山二百五十晌。卢沟桥西高陵四百六十六晌

镶白旗牧马厂,地,坐落通州,四百一十四晌。镶红旗牧马厂,地,坐落顺义县天主马房村,五百八十八晌。卢沟桥西,八十晌。

正蓝旗牧马厂,地,坐落丰台、王兰等庄,东西三十里,南北五十里。

镶蓝旗牧马厂,地坐落草桥十里,廊房八里。

国初,马政有陕西省之苑马寺七监,有大库、口外。

之种马场,俱隶于兵部。至康熙四年,裁革寺监。九年令大库种马场事务归并太仆寺专管,至各营买补拨给之。令朋扣赔桩之法,及《茶马奏报之规》,依类可考。若夫内厩马匹领在上驷院者,部寺不得而与云。

顺治二年[编辑]

《大清会典》:“顺治二年,差茶马御史一员,辖陕西五茶。”

马司 。又给茶中马、发庄浪等营堡骑操 。牧厂草场。顺治二年题准、

御马馆。王贝勒、贝子等马馆。俱按各该旗地方牧养

又题准“天师庵草场设马法笔帖式及书役。”

甲兵巡守 。又题准:近畿废地,俱令拨给壮丁垦种,如拨给有馀,方准为牧马厂 。凡购买营马,顺治初,各省营伍缺马,该督抚或就近买补。

或报部拨给 凡拨给营马,顺治初定各营马缺,开数报部,本部于各群拨给 。凡常盈库,顺治初设官管理,收贮车驾司棚桩站银、废车勘合等项,并武库司弓兵柴炭、缺官柴薪马值等项,太仆寺马价银两 ,顺治初《易马例》,每茶一篦重一十斤,上马给茶一十二篦,中马给茶九篦,下马给茶七篦。

顺治三年

《大清会典》。顺治三年题准甘镇以茶易马各番。许于

《开市》处所,互市不容滥入边内。

顺治四年

《大清会典》:“牧厂草场,顺治四年覆准。江宁旧有十二”

《马群》场地,见今民垦熟田,毋得弃业。

顺治五年

《大清会典》。“凡私养马匹,顺治五年定除现任文武官。”

员及兵丁准其养马外,其馀人等不许私养,违者本人处斩,家产入官。邻佑十家长杖流,出首者,给犯人家产三分之一。武举生童等各养马一匹 。易《马例》顺治五年议准,茶篦止供中马,不许开销赏番 牧厂草场,顺治五年题准,奉天中前所、前屯卫、中后所三处地亩,令八旗均分为马场,自东迤西,先给两黄旗,次两白旗,次两红旗,次两蓝旗。

顺治六年

《大清会典》。“凡营马定数,顺治六年题准提督马十五。”

匹,总兵马十二匹,副将马八匹,参将、游击各马六匹,都司、守备各马四匹,千总、把总各马二匹。照例支给草料 。牧厂草场,顺治六年题准,“顺义、清河、漷县、沙河、芦沟桥五处荒地二万四千四百七十四晌。通州河、沙河、清河、芦沟两岸,各长五里,阔三里,俱令丈作马厂 。” 又令,“嗣后弃地为马厂” ,永行停止。如沙地不堪耕“种者,仍旧牧马。”

顺治七年

《大清会典》:“凡营马倒毙赔桩,顺治七年题准各省营”

马,如对阵追贼损失者免赔。如走失被盗者,本人照例赔补。其倒毙马匹,每马以十五两为额。赔责数目,每年递减至十五年免追 。凡岁终奏报。顺治七年题准各营朋扣银两,按季造报。

凡私贩马匹。顺治七年定、喀尔喀、厄鲁特贩

马来京,一应贩子及不系披甲人,俱不许买,违者鞭一百,马入官。其官员甲兵无马者,每次准买一匹,多买者马匹入官,仍行治罪。

顺治八年

《大清会典》。凡营马倒毙,顺治八年覆准赔补倒马。每

马以十两为额。每年递减,至十年免追 凡朋扣。顺治八年,覆准直省各营副将以下,把总以上,每月官扣银二钱,马兵扣银一钱,步兵扣银五分,守兵扣银三分,存贮各营,以帮买马之用。顺治十年、

《大清会典》:“凡营马倒毙,顺治十年覆准四川、广东、广”

西、湖广、福建调征兵丁马匹倒毙,应免责惩,赔桩银两量减一半 。顺治十年题准:“凡镇将发银市马,查核的确,准令购买。若有载茶易马者,概行禁止。”

顺治十一年

《大清会典》。凡购买营马,顺治十一年题准各省将军、

总督、提督、总兵官买马,开明“马数” 、印文送部。“德州等城并《山海关》” 等处驻防人员买马,亦用各该管官文书送部。准买 牧厂、草场,顺治十一年题准:给亲王牧厂方八里,郡王牧厂方四里。顺治十二年

《大清会典》。凡岁终奏报,顺治十二年题准停止季报。

令各督抚将所属营马数目,汇造总册,年终奏报查核 。凡私贩马匹,顺治十二年议准,“蒙古马匹来京,如有马贩私买者,满洲责成本旗该管官,汉人责成五城及司坊等官严缉。若被旁人拿获者,各该管官俱从重议罪。” 所买马匹,以一分给拿获之人,二分入官 。牧厂、草场,顺治十二年覆准,亲王牧厂方二里,郡王牧厂方一里,额外多占者,查出拨给新壮丁。

顺治十三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三年覆准新茶中马既足,陈茶变”

价充饷。如新茶不足、陈茶两篦折一中马。顺治十四年

《大清会典》易马例顺治十四年,覆准私茶、私马变价。

及赎罪银,原留中马支用,今七监马匹蕃庶,改解充饷。

顺治十五年

《大清会典》。“凡私养马匹,顺治十五年题准、官员武进”、

士、武举兵丁捕役等乘马者、俱令印烙拴带木

顺治十六年

《大清会典》。“凡营马定数,顺治十六年覆准。提督马二。”

十匹。总兵马十六匹。副将马十二匹。参将马八匹。游击以下马、仍照旧额 。凡私养马匹。顺治十六年题准、停止马禁。

顺治十八年

《大清会典》。“凡拨给营马,顺治十八年覆准,给发各省。”

营伍马匹,验阅肥瘦。发往两广、福建等省者,在途喂养四次或三次。发往浙江者,喂养二次或一次 。凡岁终奏报。顺治十八年题准兵马总归督、抚管理,其马政、棚桩文册俱听总督汇报。

康熙元年[编辑]

《大清会典》。凡私养马匹,康熙元年题准、除满洲、蒙古、

汉军外,民间违禁养马者,仍照前治罪 。康熙元年,停止孳生骒马,牧丁地亩入官纳粮 。牧厂草场,康熙元年题准“天师庵草场归并崇文门” 都员管理,其原设官役甲兵俱裁 。又覆准、榆林城外牧地一十六顷三十六亩零,令地方官招民佃种。

康熙二年

《大清会典》:“牧厂草场,康熙二年题准锦县马厂地仍”

留备用牧马,不许民间开垦 。又覆准甘镇牧地三顷二亩,令招民承种,入甘州中卫征粮。康熙三年

《大清会典》。凡购买营马,康熙三年覆准各营副将以

“下缺马,呈请该督、提、镇印文报部,方准购买,不得自行呈请 。” 凡营马倒毙,“康熙三年令广东、广西、福建、云南、贵州、四川、江南、浙江、江西、湖广等省,著三年赔桩。” 直隶、山东、河南、山、陕等五省,著五年赔桩 。凡常盈库,康熙三年钱粮,统归户部 。凡私养马匹,康熙三年题准民人违禁养马者,责四十板;两邻十家长,各责三十板。被人拿首者,马入官,照依马价给赏。拿获之人,该管官罚俸一年 。凡私贩马匹,康熙三年议准:违禁贩卖马匹,被人出首者,马给出首之人价银入官。家仆出首者,准其开户,交该都统于本佐领内酌量调拨。不论马贩、马牙,俱处绞。其主系官,罚银一百两。系平人,枷号一个月,鞭一百。该管官不行严察,佐领罚银五十两,骁骑校罚银三十两,拨什库鞭八十 。又

谕、“《京城两翼马市》、如有贩马之人、许将马数呈明。”佐

领,令拨什库至收税处报明,许其贸易。若在京城外及直省贩买者,照前治罪。

康熙四年

《大清会典》:“凡营马倒毙,康熙四年题准三年赔桩,省。”

“分一年倒毙,本兵赔桩银七两;合队二两,本管官一两;二年者,本兵赔桩银六两五钱;合队一两七钱,本管官八钱;三年者,本兵赔桩银六两;合队一两四钱,本管官六钱;三年以后,免赔五年赔桩省分。一年内倒毙,本兵赔桩银七两;合队二两,本管官一两;二年者,本兵赔桩银六两五钱;合队一两七钱,本管官八钱;三年者,本兵赔桩银六两,合队一两四钱,本管官六钱;四年者,本兵赔桩银五两五钱,合队一两,本管官五钱;五年者,本兵赔桩银五两,合队七钱,本管官三钱。五年以后免赔。如各省马匹已过赔桩之限,未曾倒毙,妄行捏报者,该管官察出究治。倘该管官通同朦隐,一并参处 。” 又题准:广东地方赔桩银两,准照十两减半,一年内倒毙者五两,二年内倒毙者四两五钱,过三年者免赔。康熙四年覆准裁陕西苑马寺各监 。又覆准:云南北胜州开茶马市,商人买茶易马者,每两抽税三分。该抚详造交易细数、番商姓名,每年题报。

康熙五年

《大清会典》:“凡营马倒毙,康熙五年覆准广西地方马”

匹倒毙,赔桩银两,准照广东例,十两减半,三年免赔 。康熙五年题准茶引不完者,虽多得茶斤,不准议叙 。凡私贩马匹,康熙五年题准:直省民人违禁贩马,或私作马牙,被人出首者,价银给出首之人,马匹入官。其失察之州县官罚俸一年,典史、吏目、驿丞等官罚俸六个月,知府、同知、道官亦罚俸六个月,督抚罚俸三个月。康熙七年

《大清会典》。凡岁终奏报。康熙七年议准各省棚桩银。

两,年终听兵部查核应扣银两,咨送户部拨饷。如有营马缺额,开送户部购买 。凡茶马旧例陕西设洮、岷、河州、西宁、庄浪、甘州五茶马司,及开城、安定、广宁、黑水、清平、万安、武安七监。岁遣御史一员专理。康熙七年,裁茶马御史,归并甘

肃巡抚管理 。凡私养马匹,康熙七年题准,在京民人违禁养马,被人出首者,首人系旗下人,即以所获之马给赏。系民人刑部动支库银五两给赏,马匹入官。直省民人违禁养马,被人拿首者,该地方官动支贮库赃罚银五两给赏,马入官充驿递用 。凡私贩马匹。康熙七年议准,旗下人在外省贩卖马匹者,贩子处绞。牙子系旗下人,枷号两个月,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流三千里。

康熙八年

八月初七日

上谕兵部:“近闻边外蒙古进贡马匹、有接至边界不”

由卖主强勒买者,甚至抢夺偷盗,又或沿途跟随强买,或已入馆将进贡马匹强买。“此等违法妄行,俱大不合理。以后进贡马匹,必候察收,方许官员兵丁购买馀马,如仍前妄行者,作何处分?尔部会同理藩院议奏。《特谕》。”

《大清会典》。凡岁终奏报。康熙八年覆准。直隶、山东河

南总督已经奉裁《山东朋马》文册、提督会同巡抚奏报。直隶、河南提督亦裁。令各总兵官将所属马匹文册开明造送,巡抚仍会同总兵官奏报

康熙九年

《大清会典》。凡“常盈库,康熙九年题裁管库等官。”

康熙十年

《大清会典》。“凡茶马、康熙十年题准、山西、陕西、四川、湖”

广、河南五省各营马匹缺额,开数报部,移行甘肃巡抚招中拨给。仍将补过马匹毛齿、领骑兵丁姓名,造册报部查核。其驿马倒毙,除陕西各驿原额茶马抵补外,山西、四川、湖广、河南驿递领马路,俱令就近买补 。凡私养马匹,康熙十年题准复停止马禁。

康熙十一年

《大清会典》。凡购买营马。康熙十一年题准各省将军、

提镇标下各官,请买自备马匹,不得过四百匹

又题准:“驻防官来京买马回省者,该都统开”

写马数印文,咨部给与照验 。又题准:驻防官不呈明该将军报部,私差家人来京买马者,罚俸一年 。凡领解营马,旧例,绿旗各营官兵马匹缺额,赴部领解,官员于沿途倒毙过多者,罚俸一年。康熙十一年题准:领解马匹,如十分内倒毙三分以上者,罚俸一年。六分以上者,降一级调用。八分以上者,革职。如将马匹私卖私给,并缺马仍支草料者,革职提问 。凡朋扣,康熙十一年题准,官兵不扣朋银者,该管官罚俸一年,提督罚俸六个月。如无提督,省分,总兵官罚俸六个月 。凡茶马,康熙十一年题准,甘抚于每年终,将招中茶马并盘获私马,给发山西、四川、湖广、河南四省营马,陕西省营驿马数,造册报户、兵二部查核。

康熙十二年

《大清会典》。凡私养马匹。康熙十二年题准民间养马。

仍行禁止 。凡私贩马匹,康熙十二年议准,凡另户人在外省贩马者,将该管之佐领、骁骑校及五城司坊等官俱议处,拨什库鞭责。系家仆,将伊主鞭一百,该管人员免罪,于贩子名下追银十两给拿首之人 。牧厂草场,康熙十二年题准,“太仆寺种马场向系户部拨给,入官人看守。今”

内府并诸王贝勒等马匹、就马场内馀丁选补、看

守。“如无可选者,仍行令户部拨给。”

康熙十四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四年题准茶马事宜,每年八月,查”

造汇报

康熙十五年

《大清会典》。凡私发营马。康熙十五年题准、在外将军、

以下各官及

钦差部差各官、将自畜马匹、送入营伍、多取价值者

照贪官例革职提问。该管官不行查参,或徇情隐讳,事发之日,亦照贪官例治罪。有能出首者,系官,照应陞之缺加一等优陞,系平人,授为七品官职衔 。凡私贩马匹,康熙十五年题准,督抚提、镇差遣官役买马者,若于部发号票外多买,及挟带马贩私买者,许经过地方官严行查拿。若被旁人拿首,或别处查获者,经过地方官俱降一级。留任官役从重治罪。差遣之督抚提镇,俱罚俸一年。

康熙十六年

九月初九日

上谕大学士署礼部:“索额图所赐外藩蒙古廪食数。”

原充足。所饲马匹,亦皆肥壮。粟肉草豆,未曾核

减。近闻供给不足。马匹瘦羸。此皆司事并喂马匹人员作弊侵克所致。此后著礼部堂官亲身严察

《大清会典》。凡朋扣。康熙十六年议准各省营马倒毙。

即动用朋银买补。若有馀剩,交户部充饷,令藩司照数扣贮,报明该督,按季咨报兵部查核。如有捏报等弊,该督即行题参。其营兵倒马,不行申报,照常支领干银者,即将该管官题参 。凡私贩马匹,康熙十六年议准,奸人图利,将马匹在贼境接壤处贩卖与贼者,不论官兵民人,俱照通贼例处斩,妻子家口入官。该管官及兵役知情故纵者,以同谋论。其不知情者,文职州县官、武职专汛官,俱革职提问。道府官及兼辖官,俱降五级调用,该管总兵官降三级调用,督抚提督降三级留任。其贩马之人,由本汛拿获,文武各官俱免罪。将拿获之官议叙。十名以上者纪录一次,多者照数纪录。五十名以上者加一级,百名以上者,加二级。其不系本汛,有能盘获十名以下者,纪录一次,十名以上者,加一级,二十名以上加二级,三十名以上加三级,四十名以上加四级,五十名以上,不论《俸满即陞》。百名以上,越陞一级,即用拿首贩马之人,将所获马匹,尽行给赏。

康熙十八年

《大清会典》:“凡私贩马匹,康熙十八年议准、凡马贩子”

进喀尔喀、厄鲁特馆内买马者,系旗下人,枷号一个月,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徒二年 。又议准:凡往各省贩马者,令于该旗呈明贩卖地方并马数印文,咨送兵部,给发印票,经过地方官照票查验放行。若扰害百姓者,将伊主一并严加治罪。

康熙十九年

《大清会典》。“凡私贩马匹。康熙十九年题准、凡不领印”

《票》“贩马者,系旗下人,枷号两个月,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流三千里,马入官。”

康熙二十八年

九月十一日

上谕:“大学士伊桑阿、阿兰泰、学士凯音布、拜里、朱都”、

纳迈图、西安、博济、郭世隆、王国昌:“今岁旱,禾稼未登,草豆价值势必翔贵,满兵马匹,饲养为艰。可察八旗贫窘护军甲士,特给以养马钱粮。至来岁之秋,卿等会同满九卿具议以闻 。” 九月二十八日。

上谕户部:“今岁畿内亢旸、田亩鲜获;朕所深悉。被灾”

人民已加恩蠲赈。八旗田庄俱在畿辅近地同属灾伤满州蒙古汉军甲兵皆须养马。原资禾稼以供饲秣今谷既不登刍豆必至涌贵虽给有月饷银米可以赡育家口贫乏兵丁经营草料恐滋困累朕殊用轸念著详察实系穷兵无力养马者开列名数送部自本年十月起至来年秋成时止其马匹所需钱粮“应加给赐,以昭朕一体爱恤兵民之意。作何恩给?尔部确议具奏。特谕。”

康熙三十四年

七月二十五日

上谕大学士伊桑阿、阿兰泰、马之所系甚重。宜于四

“十九旗诸地购买归化城可千匹,俄尔多斯可二千匹,科尔沁可二千匹,其馀诸旗定额购买,尔等议以闻。此买马事,遣部院中曾出差有生计者,副以八旗蒙古护军参领,及参领、侍卫各一人,会同该王、台吉等,使传谕朕旨购买之。” 十月十五日。

上谕“大学士伊桑阿、阿兰泰、八旗兵丁外大臣庶官”、

及俊秀闲散人等现在京饲养之马若干,肥健者若干,羸瘦者若干,令各旗都统于各佐领、内府佐领、悉为察验奏闻 。十一月初一日

上谕大学士伊桑阿、阿兰泰、尚书库勒纳、佛伦、萨穆、

“哈军行以马为重,今诸佐领所养官马既皆给以钱粮饲牧,该管人员当不时严督,务令肥泽。若马羸瘦,无济军需,佐领、骁骑校、护军校、《拨什库》及养马人员,一并以军法从事 。” 十一月十一日。

上谕内阁:“各部院满汉大臣庶官以下、笔帖式以上。”

“所养马匹皆务肥泽,傥令助马以济军需,则各以所助数目,虽笔帖式亦身自上奏。盖为国家公事助以己马,即与其身赴行间效力者无异。” 十二月二十七日

上谕内阁:“朕思察哈尔之兵若不善饲马匹,恐不能”

同大军前进。今宜简察哈尔兵之健者,左四旗可八百人,右四旗可八百人,左四旗察哈尔八百人,令属之中路。每人马三匹,统计马二千四

“百匹,可屯宣化府,以饲养官马草料分饲之。右四旗察哈尔八百人,令属之西路,每人马三匹,统计马二千四百匹,可屯大同府,亦分给草料饲之,如此则六师进发,不致逗留。” 大学士等会司兵部、理藩院议以闻。

康熙三十五年

六月十一日

上谕“大学士伊桑阿、阿兰泰、尚书马奇、佛伦、索诺和”、

侍郎安布禄:“军士所乘出征马匹,到时监收,仍给钱粮,照常饲养,缺者务令按补。每佐领骆驼二只,马或二十匹,或三十匹,定数饲养。凡有军事,可供需用,为益良多。至内厩发与骑乘之马,到时亦俱交送内厩,隐匿不交者,亦或有之。著各都统严察,令其尽数送入。其会议以闻 。” 八月二十三日。

上谕内阁:“今应移文谕知将军萨布苏伊军士之粮。”

“已给至十月初止。若军士率赴京师,将马匹饲养后,遣则往返纡远。将军萨布苏所统军士,可委贤能之人自塞外遣还,萨布苏减省骑从,亲自来京。若马匹疲瘦,军士回汛维艰,萨布苏可并率至京饲养,然后遣往萨布苏不必再为请旨,一面启行,一面奏闻可也 。” 九月二十日

上谕领侍卫内大臣:“大同宣化府积贮草豆甚多。骑”

官马之新满洲护军三百名内,令二百十名骑达卜孙脑儿马群之马,随往前去。其九十名将伊等所骑官马九百匹赴大同府喂养。大臣侍卫官员不骑官马者,亦照职掌定额,令留马于大同府。三旗,各派大臣一员及侍卫三员经理饲秣。其前行两起大兵,亦令赴大同府喂养马匹。如此则于程途无阻,于军事“有益矣。俟下营后议奏 。” 九月二十三日

上谕领侍卫内大臣,“凡肥壮马匹、则拴至天晓。”若五

六分膘之马,则拴至三更时,可将此通谕众人知之。

上谕领侍卫内大臣:“朕见喂马之草、皆被践踏。马宜”

“于夜间拴至当喂之时,少少添草喂之,为何徒然,令其作践?可传谕诸臣,并晓示众人知之。” 九月二十四日

上谕“领侍卫内大臣、骑乘官马《侍卫》《三旗护军》、内府”:

报事人员各所乘马,若记得旗分、佐领,将原旗分佐领、原骑乘人名书于木牌系之马项。若记不得旗分、佐领、各书其人之名系之。著通行传谕 。九月二十八日

上谕领侍卫内大臣:“今已出边外骑来马匹肥者,拴”

至五鼓始可牧放,膘歉者少歇息之,汗干即可牧放 。《十月十二日》

《上谕议政大臣》:“士卒十日犹可不支口粮。傥驻扎日”

“久,岂可不行支给。且归化城附近地方,牧草维艰,应将多馀人役、瘦弱马匹,酌量遣往大同右卫等处饲养等候。或遣黑龙江兵一百名,或留此兵于新满洲兵内遣往。著会议具奏 。” 十月十三日

上谕尚书马奇:“朕见归化城马驼多而价亦平。官员”

“侍卫兵丁人等有欲借银两通融购买马驼者,奏闻,给与银两。” 先是,骑官马《新满洲》不准借给银两,今如有借者,亦准给与 。十月二十三日

上谕兵部:“将军萨布苏病未痊愈、不必随朕前往。”将

伊所带官员兵丁一百十人,率往大同府养马以待。自大将军伯费扬古处有兵五百人到时,亦令往大同府养马。若大将军处有急务,即率伊兵丁六百人前赴大将军 十月二十五日

上谕“《领侍卫内大臣》、适遇停驻之日、自王以下众人”、

“所乘来马匹,皆令查点,有多至数百者,亦有少者,俱著详察具奏,朕不过欲知其数而已。御厩马亦并查点。又众人所乘马中,有膘力不能行十日者,另令查出,曾给与众人所乘官马及御厩马。” 并查之我军路程甚远,此马焉能行到?今右卫无马之兵,令其乘之而往,于马上各系其主之姓名。伊等现有官支草豆,“即令饲养肥壮。若有调发,乘此前往,回时各给还原主。有损亡者,朕力可以赔偿之。”

上谕:“领侍卫内大臣、尚书班第:此皆系官马,朕所乘。”

“内厩之马亦有之,因右卫军士无马,以致步行者,故令乘之。可将此马与无马之人通融乘骑驮载。前至右卫到右卫后,军士等现有草豆,令其饲养肥壮,遇有调发,则乘之而往,若无调发,则俟其肥时送往京师。此皆官马,一匹亦不可损失 。” 十月二十六日。

上谕:“领侍卫内大臣、尚书、班第、右卫兵丁所借支官”

库银,俱已豁免。今此兵一到右卫,其管辖之人令兵丁急速整备马匹,必致借支官银措办如

“此则兵丁生计又致困苦矣。其兵丁备办马匹,暂停从容购买,目前若有调发,现有朕行在之兵,其给兵丁所骑之马,或送大同饲养,或留右卫饲养,俱听从其便。兵部即速移文右卫护军统领 。” 十月二十七日

上谕领侍卫内大臣:“朕日行惟二三十里耳,牧群之”

“马何故早来?此正当饲草之时,嗣后稍迟送至,并通谕众人知之 。” 十月二十八日

上谕领侍卫内大臣、尚书班第:“黄河水深,饮马时勿”

绊其足。若有倾跌难于拯救。可以此通谕众人知之 。《十一月二十四日》

上谕领侍卫内大臣班第等:“噶尔丹馀孽,欲尽殄灭。”

“之西路预备最为紧要。西安调遣满洲兵二千人之马、绿旗兵之马、及李觉生所送五千茶马之外、后有继得之马、遣司员会同巡抚、俱于甘肃地方饲养、则于军务实有裨益著会议具奏。” 康熙三十六年

二月初六日

上谕领侍卫内大臣公福善等:“顷当春时、马不可即”

令饮水略拴少时,先饲以草,然后饮之。诸臣及侍卫执事人员、部院衙门通行晓谕 。二月十七日

上谕“领侍卫内大臣索额图、大学士伊桑阿、《大同养》”

“马。《新满洲》护军二百人,自京随来新《满洲》护军一百人,其中有马匹倒毙、人材庸劣者,留一百人于大同。其馀护军一百人,由边内随行,一百人令自边外前往,留于大同。” 护军百人之马,有肥壮者,各取二匹给与随行护军二百人,人各一匹。黑龙江将军所领兵既经遣行,其大将军伯费扬古所需兵,不得不预备,“令拨右卫兵七百名,以备调遣。右卫兵马匹缺少,侍郎多奇所饲之马又甚羸瘦。前所拨兵二百名,其马六百匹已预为饲养,今增拨五百人。” 以上驷院马一千二百五十匹。右卫兵在大同饲养之马二百五十匹,共马一千五百匹,令饲养以备后拨五百兵之用。共计兵七百,预备马二千一百匹。大同养马,委布喀为首领,有马少不能前随之司官留二员以副之。黑龙江将军萨普苏所奏请充跟役之兵五十名,照兵丁支给两月钱粮,一同支给 。二月十七日

上谕领侍卫内大臣索额图等、“侍郎多奇、于去年九”

月饲马。其后始遣侍郎阿尔稗饲马。《多奇》所饲之马既多数月。较之《阿尔稗》所饲之马羸瘦。著交与领侍卫大臣、大学士。严加议处具奏。

上谕:“领侍卫内大臣索额图、大学士伊桑阿观众所。”

“乘之马腹皆不饱,买草弗得,亦未可定。边内行走官员、侍卫、护军、执事诸人所乘马匹,察明数目,沿途有草则给草束,无草则给银两,具议以闻 。” 二月二十四日

上谕领侍卫内大臣索额图、“顷因雨雪、或在边内”、或

“在边外马骡拴住,皆用毡盖,不可怠忽,可通谕众人知之 。” 《二月二十六日》

上谕领侍卫内大臣:“今年雨雪,凡骆驼及马骡之鞍”

皆勿卸,善为遮蔽,可以此通谕众知之 。三月初一日。

上谕兵部:“朕观绿旗营马皆肥壮,伊等现无调遣,俟”

“至神木,将随行瘦马易营马一百匹;至榆林时,易营马二百匹。果系瘦者,方令更易。每马贴银五两,令各马主增给。则随行马之瘦者可乘肥马,绿旗兵又皆得银,交为有益。易马之人并旗分佐领,其所易何营之马,与绿旗兵姓名、马之数目,明白开写奏闻。著领侍卫内大臣、大学士会同兵部详议具奏 。” 三月十九日。

上谕护军统领托伦等:“今日天雨且寒,骆驼马骡但”

“得草饲秣,或在营中,或在城内,各从其便。其在野放牧之骆驼、马骡,善加遮蔽。可以此谕众及内府佐领,咸令知之 。” 三月二十日

上谕领侍卫内大臣、“今日驻跸之地、井泉稀少。”其有

“力者不必言,其贫微者不获饮马,亦未可定。原派四人一伙,明日各亲看饮马,管辖之官亦加详察。若违朕旨,不行饮马,朕若知之,决不轻恕。以此通行晓谕执事人员,咸令知悉 。” 闰三月初二日。

上谕兵部、“黑龙江之兵、效力心切。”故萨布苏奏称、其

“马膘肥壮耳。朕今日阅城,见黑龙江官兵马匹膘力甚歉,乘此难以远归。伊等遇有调遣,朕给与马匹,令彼骑乘。伊等之马一千七百匹,令于察罕托海之地牧放,遣人送至归化城。征剿事竣,伊等仍各乘其马回至本省甚易。如此则草豆既省,马亦有益。会同萨卜苏议奏 。” 五月初五日,

上谕太仆寺。“厄鲁特之台吉等马各百匹。”《散秩大臣》

等马各八十匹,一等侍卫等马各五十匹,二等侍卫以下、闲散人以上马各三十匹。将尔衙门马群之马颁赐

康熙三十七年

正月二十五日

上谕“大学士伊桑阿、阿兰泰、厄鲁特亲王扎实巴图。”

“尔等遣还时,此处给与马驼,遣司官送往总督吴赫速赴宁夏,量拨马驼,俟伊等至宁夏时,即应付而遣之。其自京师乘往宁夏之马驼,交与送往之官。于草生时,在察罕拖海地方牧养数日,从塞外游牧而来。若草未生,则暂于彼处饲之,俟草生加意牧养,带回。《特谕 》。” 三月二十五日

上谕:“大学士伊桑阿、阿兰泰、尚书席尔达、侍郎马尔”

汉觉罗三宝、学士罗察布、泰噶礼辛保温达:“今承平无事,八旗佐领所饲马匹,每佐领或留六骑,或留七骑,其馀以四月发往牧地,于九月初旬仍复来京。每岁如此,则钱粮既可节省,而羸马亦得以苏息矣。其更代牧视每旗副都统一员、参领二员,量领官员兵丁于水草佳处游牧。尔大学士等会同户、兵二部议” 奏 。十一月十五日

上谕大学士伊桑阿、阿兰泰、王熙、李天馥、吴琠学士

布泰噶礼、辛保、温达恩丕、顾藻、徐嘉炎、李录:予尔等移文奉差茶马官,所易之马,豫备三千匹,可遣理藩院、户兵二部贤能司官各一员前往,于来年四月间青草甫长之时,取道塞外,解送京师。

康熙四十四年

闰四月初一日

上谕扈从大学士马齐、张玉书、陈廷敬等:“宋、明之时”

议马政者,皆无善策,牧马惟口外为最善。今口外马厂孳生已及十万,牛则六万,羊则二十馀万。若将此马与牛羊驱入内地牧养,即日费万金不足,口外水草肥美,不费丝毫之饷,而马畜自然孳息。因定额以马十万、牛六万、羊二十一万为限。向年疫气盛行,蒙古马畜多倒毙,而官厂与彼同在一处,毫无伤损。前巡行塞外,时见牲畜弥满山谷间,历行七八日,犹络绎不绝也。康熙四十五年

《兵部则例》
康熙四十五年八月兵部题为请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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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终等事,先经江督阿《山》将“江南省各营四十三年分朋银、马价”造册题销前来。臣。部以倒马过多,递年加增,恐捏报情弊,屡经驳查。今该督咨称“实系地气湿热,马易倒毙,并无捏报情弊”等语。查册开“朋扣”等数目相符,交与户部。但提镇各营倒马递年加增,必致将来所扣朋银,不敷买马之用。嗣后若有倒马过多,冒销朋银情弊,该督查核,即行题参,恭候。

命下之日、行文各省、一体遵行可也。奉

旨:“依议。”

康熙四十七年

《兵部则例》
康熙四十七年九月兵部覆登镇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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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称,“官兵按日扣除朋银,以备买补马匹之用,此定例也。东省在康熙二十八年以前,亦属照例动朋买马,嗣因文移往返,经年累月,计其所减饷干及往返盘费,所领朋银,竟属乌有,因而畏难不报,隐忍私赔。迄今二十年来,奏册报长生之马,官兵扣不动之朋,日久难支,积赔成累。请嗣后马匹倒毙,仍赴布政司”领朋买补等情。应照所请,嗣后营马倒毙,该管营将一面验明耳尾,将倒马日期、出结详报抚镇;一面动朋买补,仍照例将倒马赔桩银两、买马价值、毛齿领骑兵丁姓名,按季造册报部。臣。部于《年终奏报》册内查核,如有虚报倒毙、冒销朋银情弊,该抚镇严查题参可也。奉

旨:“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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