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第255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二百五十五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二百五十五卷目錄
馬政部彙考七
皇清〈總一則 順治十五則 康熙二十四則〉
戎政典第二百五十五卷
馬政部彙考七
[编辑]皇清
[编辑]《大清會典》。「上駟院阿敦大臣、侍衛員外郎、主事分掌。」
廄牧之事。凡馬館:
《御用良馬館》三處,「《紫禁城》內」一處瀛臺,二處「走馬館。」
「小馬館」 、「對子馬館」 各一處,俱在紫禁城內,應用馬館一處,在圓城西邊南苑內,「辨別換班馬館二處,應差馬館一處。」
御馬廄等。「駑馬館」四處。
凡牧養馬匹
御用馬及養老馬、每匹日給豆三升、草二束半。《大凌》
河換班馬,每匹日給豆三升,草三束。差馬,每匹豆二升半,草二束半。《小馬》、騾對子馬、射箭馬及駑馬,每匹豆二升,草二束。
御用馬、騎射馬、每年三月二十日起、在苑內放青五
月二十日進館避暑時
《御用馬》、每匹減豆一升、草一束。七月初十日、仍放青
九月初一日進館照常牧養。其差馬每年三月二十日一半令在南苑內放青。九月初一日進館喂養。
御馬廄駑馬、每館各八十匹。每年三月二十日起、在
南苑內放青。九月初一日、進館喂養。
御馬廄等館駱駝群放青時、留備用駱駝各十匹。照
「駑馬例牧養。」 至進莊時、仍令一體牧養
南苑內馬館、除養老馬不放青外。其荷蘭國兒馬騍馬、朝鮮國兒馬、小川馬騍馬、大凌河馬、群換班馬、應差館駑馬、每年三月二十日放青、九月初一日、進館牧養
凡各館所屬地方、每年酌量收取羊草牧馬。凡各館馬出外聽用、及月小建日、其草料等項、年終扣算核銷
凡馬群
「御用馬群」二處,騸馬群十八處,「駱駝群」四處,《大凌河》
「《騸馬群》二處,《騍馬群》」 十處。
盛京騍馬群三處遊牧地方「騸馬群二處騍馬群。」
十五處,《騸駱駝群》二處,《騍駱駝群》十處。「《上都》地方」 ,「騸馬群二處,《騍馬群》十五處。」
凡馬群收養每年
御用馬群用豆、各四百五十石。騸馬群用豆、各三百
八十石,駱駝群用豆各二百八十石,草束隨豆。每年自十月初一日起至四月十五日止,進莊牧養,將群數及馬、駱駝所用豆、草數目,預行文所屬地方派送,交各群首領等監牧。四月十六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令在蒙古地方放青,差護軍校三員、護軍三十名監放。阿敦、侍衛各二員,輪班管理。至遊牧地方,騍馬群所生馬駒,交騸馬群教練。
山海關外《大凌河》《騍馬群》、用豆二百石、草束隨豆每年十月初一日起、至三月三十日止、進莊牧養豆草、亦行文所屬地方派送、交各群首領等監牧。四月初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出外放青
盛京騍馬群、牧養放青。俱照大凌河馬群例。其各
《莊豆草》,該佐領酌量派定所生馬駒,教練訓習送進
凡外藩進貢馬匹。四十九旗蒙古王貝勒、貝子、公、台吉、他布囊、喀爾喀、厄魯忒等國、進貢馬駱駝。由大臣侍衛啟奏、與本院大臣侍衛公同驗試、分別差等、啟奏收取、行文所屬衙門、估價給賞
歸化城兩旗,每年四季貢馬一百六十三匹。喀爾喀土謝圖汗、車臣汗、查薩克圖汗、丹金喇嘛、那顏台吉等,每年四季進貢白馬各八匹,白駱駝各一匹。
康熙七年,令公主等進貢馬二、三匹者收取二匹,其三匹以上好馬全收,尋常者再收二匹。王、貝勒等親來貢馬,俱尋常者收取三匹,有好者全收,其尋常者再收二匹。貝子、公等親來貢馬,俱尋常者收取二匹,有好者全收,其尋常者再收一匹。王、貝勒等之母、妃、母舅等進貢者,或披
「甲好馬或尋常馬,收取各二匹。郡主以下進貢者,尋常馬收取各一匹。台吉等進貢駱駝馬匹,照定例收取。王、貝勒等非親來進貢者,或好馬或尋常馬,各收取二匹。貝子、公等非親來進貢者,止收好馬若尋常之馬,停其收取。厄魯忒、喀爾喀進貢好馬,上等頭目各取馬二匹,上等頭目,其次台吉等進貢皮張等物」 ,止取馬各一匹。《厄魯忒》喀爾喀妃等進貢馬。各收馬一匹。二十一年
諭太僕寺。「馬駒內、每年擇取送進內廄。」
凡均查馬群、騸馬群,每三年均查一次,按馬數多少定為三等。頭等者給賞,二等者免議,三等者鞭責。各群首領副領以查出多少之數分別給賞鞭責。
《御用馬群》及駱駝群,均查之數,以十五匹多少為頭。
等賞罰。十匹多少,為二等賞罰。五匹多少,為三等賞罰。其遊牧地方,與「《上都》地方騸馬群,均查賞罰」 之例,俱照此行。
凡騍馬群、每三年均查一次。在山海關外、大凌河地方者、三年內每騍馬五匹、孳生二匹。在
盛京遊牧地方。三年內、每騍馬三匹、孳生一匹。若
額外多一百六十匹以上者為「頭等」,賞首領《狼皮》。或狐皮。一領,緞羔裘一領、牛一頭。副領緞羔裘一領,青布十疋。多八十匹以上者為二等,賞首領緞羔裘一領、牛一頭,青布十疋。副領牛一頭,青布十疋。多一匹以上者為三等,賞首領牛一頭,青布十疋,副領牛一頭。遊牧地方,頭等賞首領青布六十疋,副領青布四十疋。二等賞首領青布四十疋,副領青布二十疋。三等賞首領,青布二十疋,副領,青布十疋。《孳生馬》數少一匹以上、五十匹以下者,各群首領鞭責五十,副領鞭責四十;少五十匹以上、一百匹以下者,各群首領鞭責七十,副領鞭責六十。
凡遊牧地方騸駱駝群,每六年均查一次,亦按數多少為賞罰。應賞者,首領青布二十疋,副領青布十疋。應罰者,首領鞭五十,副領鞭四十。凡騍駱駝群,每六年均查一次,每駱駝四隻生息二隻。若溢數者給賞:頭等者,賞首領青布六十疋,副領青布四十疋;二等者,賞首領青布四十疋,副領青布二十疋;三等者,賞首領青布二十疋,副領青布十疋。不足數者治罪。頭等者,首領鞭七十,副領鞭六十;二等者,首領鞭六十,副領鞭五十;三等者,首領鞭五十,副領鞭四十。至遊牧地方,總管馬群,群長不論生息多少,其所管馬群,賞罰相半者免議。若七、八群有賞者,賞鑲領緞羔裘一領,青布二十疋;九群、十群有賞者,賞狼皮。或狐皮。一、領青布二十疋,十一、十二群,有賞者賞狼皮。或狐皮。一領鑲領緞羔裘一領,青布二十疋,七、八群有罰者,罰牲一九。九群、十群有罰者,罰牲二九,十一、十二群有罰者,罰牲三九。
凡
御用馬群騸馬群、駱駝群,大凌河地方騸馬騍馬群。
各首領內有應賞者,照例給賞。應罰者,頭等罰俸九個月,二等罰俸六個月,三等罰俸三個月。至遊牧上都地方,各群首領內有應賞者,照例給賞。應罰者,頭等罰牲九頭,二等罰牲七頭,三等罰牲五頭。
凡馬群、駱駝群馬、駱駝有白晝失去者,責令巡察人賠補,不能賠者,鞭一百。至遇大風雨、大雷電驚失及昏夜失去者,亦責令巡察人賠補,不能賠者,鞭七十。該班各群首領,有馬失去者,鞭八十;有品級者准折贖。首領未去者,副領鞭八十。該班侍衛,失去馬、駱駝四匹以下者,免罪,五匹以上者,罰俸六個月。《阿敦大》臣失去馬、駱駝四匹以下者免罪,五匹以上者罰俸三個月。護軍校、護軍被賊偷去馬、駱駝者,俱治罪。康熙二十二年題准「馬、駱駝群有失去者,首領免責罰俸三個月。」
凡春秋二季,每年為騸馬、騍馬群致祭馬神,祭後將所派定之馬拴記。
凡各群給與乳牛犍牛。其所生息之牛、俱交所屬衙門
凡《群館》內每年有疲敝不堪用之馬,交該管衙門給發。
內府匠役人等
凡額設員役,「烏林人」 六名,各館首領十四名、副領二十八名,各群首領八十八名、副領一百二十八名,獸醫二十五名,館丁、群丁共一千七十六名,護軍六名、夫役四十三名,鐁草夫頭六名,鐁草夫四百八十二名。
營馬
京城《巡捕》三營兵丁馬一千二百匹
直隸撫標:官員馬四十四匹,兵丁馬二百匹。鎮標官員馬一千二百四匹,兵丁馬五千七百九十九匹。《馬蘭》口:官員馬四十匹,兵丁馬一百八十匹。
山西撫標官員馬四十四匹,兵丁馬一百匹。鎮標官員馬六百八十匹,兵丁馬二千三百九十七匹。
陝西「督、撫」 標官員馬二百三十二匹,兵丁馬五千九百匹 。提、鎮標,官員馬二千二百六十匹,兵丁馬三萬三千三百六十三匹。
四川撫標,官員馬三十二匹,兵丁馬三百匹。提、鎮標官員馬一千一百三十四匹,兵丁馬五千七百匹。
雲南督、撫標官員馬一百六十匹,兵丁馬一千一百八十匹 。提、鎮標官員馬一千一十二匹,兵丁馬四千四百二十匹。
貴州撫標,官員馬四十四匹,兵丁馬一百五十匹 。提、鎮標官員馬八百一十匹,兵丁馬二千六百六十匹。
廣西撫標,官員馬四十四匹,兵丁馬一百五十匹 。提、鎮標官員馬六百二十八匹,兵丁馬八百一十六匹。
湖廣督、撫標官員馬一百六十匹,兵丁馬四百六十匹 。提、鎮標官員馬一千四百五十四匹,兵丁馬三千二百二十三匹。
廣東「督、撫」 標官員馬一百九十二匹,兵丁馬一千一百四十六匹 。提、鎮標官員馬一千八百九十六匹,兵丁馬五千一百四十五匹。
江南「督、撫」 標官員馬二百一十四匹,兵丁馬一千三百二十四匹 。提、鎮標官員馬一千二百八十四匹,兵丁馬三千六百四匹。
浙江撫標,官員馬四十四匹,兵丁馬一百五十匹 。提、鎮標官員馬一千二百八十六匹,兵丁馬三千八百八十匹。
江西撫標官員馬四十四匹,兵丁馬一百五十匹 。鎮標官員馬四百六十四匹,兵丁馬一千二百六十五匹。
《福建》「督、撫」 標官員馬一百三十匹,兵丁馬一千一百九十五匹 ;提、鎮標官員馬一千八百六十八匹,兵丁馬四千七百四十三匹。
山東「督、撫」 標「官員馬一百三十匹,兵丁馬六百八十匹 。鎮標官員馬五百三十八匹,兵丁馬三千一百四十五匹。」
河南「撫標官員馬四十四匹,兵丁馬二百匹。鎮標官員馬二百八十八匹,兵丁馬一千八百匹。」
牧廠草場
鑲黃旗牧馬廠,地坐落武清寶坻,東自唐畦,西至陳林莊七十里,南自張家莊,北至上馬臺九十里。
正黃旗牧馬「廠地坐落天津衛,西北自俞家莊,東北至小稍子口三十五里;西南自孫家莊,東南至秋家莊,四十七里。」
正白旗牧馬廠,地坐落天津衛。「東自好字沽,西至白家莊四十二里,南自城兒上,北至清溝」 六十五里。
正紅旗,牧馬廠,地,坐落甕山二百五十晌。盧溝橋西高陵四百六十六晌
鑲白旗牧馬廠,地,坐落通州,四百一十四晌。鑲紅旗牧馬廠,地,坐落順義縣天主馬房村,五百八十八晌。盧溝橋西,八十晌。
正藍旗牧馬廠,地,坐落豐臺、王蘭等莊,東西三十里,南北五十里。
鑲藍旗牧馬廠,地坐落草橋十里,廊房八里。
國初,馬政有陝西省之苑馬寺七監,有大庫、口外。
之種馬場,俱隸於兵部。至康熙四年,裁革寺監。九年令大庫種馬場事務歸併太僕寺專管,至各營買補撥給之。令朋扣賠樁之法,及《茶馬奏報之規》,依類可考。若夫內廄馬匹領在上駟院者,部寺不得而與云。
順治二年
[编辑]《大清會典》:「順治二年,差茶馬御史一員,轄陝西五茶。」
馬司 。又給茶中馬、發莊浪等營堡騎操 。牧廠草場。順治二年題准、
御馬館。王貝勒、貝子等馬館。俱按各該旗地方牧養
又題准「天師庵草場設馬法筆帖式及書役。」
甲兵巡守 。又題准:近畿廢地,俱令撥給壯丁墾種,如撥給有餘,方准為牧馬廠 。凡購買營馬,順治初,各省營伍缺馬,該督撫或就近買補。
或報部撥給 凡撥給營馬,順治初定各營馬缺,開數報部,本部於各群撥給 。凡常盈庫,順治初設官管理,收貯車駕司棚樁站銀、廢車勘合等項,併武庫司弓兵柴炭、缺官柴薪馬值等項,太僕寺馬價銀兩 ,順治初《易馬例》,每茶一篦重一十斤,上馬給茶一十二篦,中馬給茶九篦,下馬給茶七篦。
順治三年
《大清會典》。順治三年題准甘鎮以茶易馬各番。許於
《開市》處所,互市不容濫入邊內。
順治四年
《大清會典》:「牧廠草場,順治四年覆准。江寧舊有十二」
《馬群》場地,見今民墾熟田,毋得棄業。
順治五年
《大清會典》。「凡私養馬匹,順治五年定除現任文武官。」
員及兵丁准其養馬外,其餘人等不許私養,違者本人處斬,家產入官。鄰佑十家長杖流,出首者,給犯人家產三分之一。武舉生童等各養馬一匹 。易《馬例》順治五年議准,茶篦止供中馬,不許開銷賞番 牧廠草場,順治五年題准,奉天中前所、前屯衛、中後所三處地畝,令八旗均分為馬場,自東迤西,先給兩黃旗,次兩白旗,次兩紅旗,次兩藍旗。
順治六年
《大清會典》。「凡營馬定數,順治六年題准提督馬十五。」
匹,總兵馬十二匹,副將馬八匹,參將、遊擊各馬六匹,都司、守備各馬四匹,千總、把總各馬二匹。照例支給草料 。牧廠草場,順治六年題准,「順義、清河、漷縣、沙河、蘆溝橋五處荒地二萬四千四百七十四晌。通州河、沙河、清河、蘆溝兩岸,各長五里,闊三里,俱令丈作馬廠 。」 又令,「嗣後棄地為馬廠」 ,永行停止。如沙地不堪耕「種者,仍舊牧馬。」
順治七年
《大清會典》:「凡營馬倒斃賠樁,順治七年題准各省營」
馬,如對陣追賊損失者免賠。如走失被盜者,本人照例賠補。其倒斃馬匹,每馬以十五兩為額。賠責數目,每年遞減至十五年免追 。凡歲終奏報。順治七年題准各營朋扣銀兩,按季造報。
凡私販馬匹。順治七年定、喀爾喀、厄魯特販
馬來京,一應販子及不係披甲人,俱不許買,違者鞭一百,馬入官。其官員甲兵無馬者,每次准買一匹,多買者馬匹入官,仍行治罪。
順治八年
《大清會典》。凡營馬倒斃,順治八年覆准賠補倒馬。每
馬以十兩為額。每年遞減,至十年免追 凡朋扣。順治八年,覆准直省各營副將以下,把總以上,每月官扣銀二錢,馬兵扣銀一錢,步兵扣銀五分,守兵扣銀三分,存貯各營,以幇買馬之用。順治十年、
《大清會典》:「凡營馬倒斃,順治十年覆准四川、廣東、廣」
西、湖廣、福建調征兵丁馬匹倒斃,應免責懲,賠樁銀兩量減一半 。順治十年題准:「凡鎮將發銀市馬,查核的確,准令購買。若有載茶易馬者,概行禁止。」
順治十一年
《大清會典》。凡購買營馬,順治十一年題准各省將軍、
總督、提督、總兵官買馬,開明「馬數」 、印文送部。「德州等城併《山海關》」 等處駐防人員買馬,亦用各該管官文書送部。准買 牧廠、草場,順治十一年題准:給親王牧廠方八里,郡王牧廠方四里。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凡歲終奏報,順治十二年題准停止季報。
令各督撫將所屬營馬數目,彙造總冊,年終奏報查核 。凡私販馬匹,順治十二年議准,「蒙古馬匹來京,如有馬販私買者,滿洲責成本旗該管官,漢人責成五城及司坊等官嚴緝。若被旁人拿獲者,各該管官俱從重議罪。」 所買馬匹,以一分給拿獲之人,二分入官 。牧廠、草場,順治十二年覆准,親王牧廠方二里,郡王牧廠方一里,額外多占者,查出撥給新壯丁。
順治十三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三年覆准新茶中馬既足,陳茶變」
價充餉。如新茶不足、陳茶兩篦折一中馬。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易馬例順治十四年,覆准私茶、私馬變價。
及贖罪銀,原留中馬支用,今七監馬匹蕃庶,改解充餉。
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凡私養馬匹,順治十五年題准、官員武進」、
士、武舉兵丁捕役等乘馬者、俱令印烙拴帶木
牌
順治十六年
《大清會典》。「凡營馬定數,順治十六年覆准。提督馬二。」
十匹。總兵馬十六匹。副將馬十二匹。參將馬八匹。遊擊以下馬、仍照舊額 。凡私養馬匹。順治十六年題准、停止馬禁。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凡撥給營馬,順治十八年覆准,給發各省。」
營伍馬匹,驗閱肥瘦。發往兩廣、福建等省者,在途喂養四次或三次。發往浙江者,喂養二次或一次 。凡歲終奏報。順治十八年題准兵馬總歸督、撫管理,其馬政、棚樁文冊俱聽總督彙報。
康熙元年
[编辑]《大清會典》。凡私養馬匹,康熙元年題准、除滿洲、蒙古、
漢軍外,民間違禁養馬者,仍照前治罪 。康熙元年,停止孳生騍馬,牧丁地畝入官納糧 。牧廠草場,康熙元年題准「天師庵草場歸併崇文門」 都員管理,其原設官役甲兵俱裁 。又覆准、榆林城外牧地一十六頃三十六畝零,令地方官招民佃種。
康熙二年
《大清會典》:「牧廠草場,康熙二年題准錦縣馬廠地仍」
留備用牧馬,不許民間開墾 。又覆准甘鎮牧地三頃二畝,令招民承種,入甘州中衛徵糧。康熙三年
《大清會典》。凡購買營馬,康熙三年覆准各營副將以
「下缺馬,呈請該督、提、鎮印文報部,方准購買,不得自行呈請 。」 凡營馬倒斃,「康熙三年令廣東、廣西、福建、雲南、貴州、四川、江南、浙江、江西、湖廣等省,著三年賠樁。」 直隸、山東、河南、山、陝等五省,著五年賠樁 。凡常盈庫,康熙三年錢糧,統歸戶部 。凡私養馬匹,康熙三年題准民人違禁養馬者,責四十板;兩鄰十家長,各責三十板。被人拿首者,馬入官,照依馬價給賞。拿獲之人,該管官罰俸一年 。凡私販馬匹,康熙三年議准:違禁販賣馬匹,被人出首者,馬給出首之人價銀入官。家僕出首者,准其開戶,交該都統於本佐領內酌量調撥。不論馬販、馬牙,俱處絞。其主係官,罰銀一百兩。係平人,枷號一個月,鞭一百。該管官不行嚴察,佐領罰銀五十兩,驍騎校罰銀三十兩,撥什庫鞭八十 。又
諭、「《京城兩翼馬市》、如有販馬之人、許將馬數呈明。」佐
領,令撥什庫至收稅處報明,許其貿易。若在京城外及直省販買者,照前治罪。
康熙四年
《大清會典》:「凡營馬倒斃,康熙四年題准三年賠樁,省。」
「分一年倒斃,本兵賠樁銀七兩;合隊二兩,本管官一兩;二年者,本兵賠樁銀六兩五錢;合隊一兩七錢,本管官八錢;三年者,本兵賠樁銀六兩;合隊一兩四錢,本管官六錢;三年以後,免賠五年賠樁省分。一年內倒斃,本兵賠樁銀七兩;合隊二兩,本管官一兩;二年者,本兵賠樁銀六兩五錢;合隊一兩七錢,本管官八錢;三年者,本兵賠樁銀六兩,合隊一兩四錢,本管官六錢;四年者,本兵賠樁銀五兩五錢,合隊一兩,本管官五錢;五年者,本兵賠樁銀五兩,合隊七錢,本管官三錢。五年以後免賠。如各省馬匹已過賠樁之限,未曾倒斃,妄行捏報者,該管官察出究治。倘該管官通同朦隱,一併參處 。」 又題准:廣東地方賠樁銀兩,准照十兩減半,一年內倒斃者五兩,二年內倒斃者四兩五錢,過三年者免賠。康熙四年覆准裁陝西苑馬寺各監 。又覆准:雲南北勝州開茶馬市,商人買茶易馬者,每兩抽稅三分。該撫詳造交易細數、番商姓名,每年題報。
康熙五年
《大清會典》:「凡營馬倒斃,康熙五年覆准廣西地方馬」
匹倒斃,賠樁銀兩,准照廣東例,十兩減半,三年免賠 。康熙五年題准茶引不完者,雖多得茶斤,不准議敘 。凡私販馬匹,康熙五年題准:直省民人違禁販馬,或私作馬牙,被人出首者,價銀給出首之人,馬匹入官。其失察之州縣官罰俸一年,典史、吏目、驛丞等官罰俸六個月,知府、同知、道官亦罰俸六個月,督撫罰俸三個月。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凡歲終奏報。康熙七年議准各省棚樁銀。
兩,年終聽兵部查核應扣銀兩,咨送戶部撥餉。如有營馬缺額,開送戶部購買 。凡茶馬舊例陝西設洮、岷、河州、西寧、莊浪、甘州五茶馬司,及開城、安定、廣寧、黑水、清平、萬安、武安七監。歲遣御史一員專理。康熙七年,裁茶馬御史,歸併甘
肅巡撫管理 。凡私養馬匹,康熙七年題准,在京民人違禁養馬,被人出首者,首人係旗下人,即以所獲之馬給賞。係民人刑部動支庫銀五兩給賞,馬匹入官。直省民人違禁養馬,被人拿首者,該地方官動支貯庫贓罰銀五兩給賞,馬入官充驛遞用 。凡私販馬匹。康熙七年議准,旗下人在外省販賣馬匹者,販子處絞。牙子係旗下人,枷號兩個月,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流三千里。
康熙八年
八月初七日
上諭兵部:「近聞邊外蒙古進貢馬匹、有接至邊界不」
由賣主強勒買者,甚至搶奪偷盜,又或沿途跟隨強買,或已入館將進貢馬匹強買。「此等違法妄行,俱大不合理。以後進貢馬匹,必候察收,方許官員兵丁購買餘馬,如仍前妄行者,作何處分?爾部會同理藩院議奏。《特諭》。」
《大清會典》。凡歲終奏報。康熙八年覆准。直隸、山東河
南總督已經奉裁《山東朋馬》文冊、提督會同巡撫奏報。直隸、河南提督亦裁。令各總兵官將所屬馬匹文冊開明造送,巡撫仍會同總兵官奏報
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凡「常盈庫,康熙九年題裁管庫等官。」
康熙十年
《大清會典》。「凡茶馬、康熙十年題准、山西、陝西、四川、湖」
廣、河南五省各營馬匹缺額,開數報部,移行甘肅巡撫招中撥給。仍將補過馬匹毛齒、領騎兵丁姓名,造冊報部查核。其驛馬倒斃,除陝西各驛原額茶馬抵補外,山西、四川、湖廣、河南驛遞領馬路,俱令就近買補 。凡私養馬匹,康熙十年題准復停止馬禁。
康熙十一年
《大清會典》。凡購買營馬。康熙十一年題准各省將軍、
提鎮標下各官,請買自備馬匹,不得過四百匹
又題准:「駐防官來京買馬回省者,該都統開」
寫馬數印文,咨部給與照驗 。又題准:駐防官不呈明該將軍報部,私差家人來京買馬者,罰俸一年 。凡領解營馬,舊例,綠旗各營官兵馬匹缺額,赴部領解,官員於沿途倒斃過多者,罰俸一年。康熙十一年題准:領解馬匹,如十分內倒斃三分以上者,罰俸一年。六分以上者,降一級調用。八分以上者,革職。如將馬匹私賣私給,並缺馬仍支草料者,革職提問 。凡朋扣,康熙十一年題准,官兵不扣朋銀者,該管官罰俸一年,提督罰俸六個月。如無提督,省分,總兵官罰俸六個月 。凡茶馬,康熙十一年題准,甘撫於每年終,將招中茶馬併盤獲私馬,給發山西、四川、湖廣、河南四省營馬,陝西省營驛馬數,造冊報戶、兵二部查核。
康熙十二年
《大清會典》。凡私養馬匹。康熙十二年題准民間養馬。
仍行禁止 。凡私販馬匹,康熙十二年議准,凡另戶人在外省販馬者,將該管之佐領、驍騎校及五城司坊等官俱議處,撥什庫鞭責。係家僕,將伊主鞭一百,該管人員免罪,於販子名下追銀十兩給拿首之人 。牧廠草場,康熙十二年題准,「太僕寺種馬場向係戶部撥給,入官人看守。今」
內府並諸王貝勒等馬匹、就馬場內餘丁選補、看
守。「如無可選者,仍行令戶部撥給。」
康熙十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四年題准茶馬事宜,每年八月,查」
造彙報
康熙十五年
《大清會典》。凡私發營馬。康熙十五年題准、在外將軍、
以下各官及
欽差部差各官、將自畜馬匹、送入營伍、多取價值者
照貪官例革職提問。該管官不行查參,或徇情隱諱,事發之日,亦照貪官例治罪。有能出首者,係官,照應陞之缺加一等優陞,係平人,授為七品官職銜 。凡私販馬匹,康熙十五年題准,督撫提、鎮差遣官役買馬者,若於部發號票外多買,及挾帶馬販私買者,許經過地方官嚴行查拿。若被旁人拿首,或別處查獲者,經過地方官俱降一級。留任官役從重治罪。差遣之督撫提鎮,俱罰俸一年。
康熙十六年
九月初九日
上諭大學士署禮部:「索額圖所賜外藩蒙古廩食數。」
原充足。所飼馬匹,亦皆肥壯。粟肉草豆,未曾核
減。近聞供給不足。馬匹瘦羸。此皆司事并喂馬匹人員作弊侵剋所致。此後著禮部堂官親身嚴察
《大清會典》。凡朋扣。康熙十六年議准各省營馬倒斃。
即動用朋銀買補。若有餘剩,交戶部充餉,令藩司照數扣貯,報明該督,按季咨報兵部查核。如有捏報等弊,該督即行題參。其營兵倒馬,不行申報,照常支領乾銀者,即將該管官題參 。凡私販馬匹,康熙十六年議准,奸人圖利,將馬匹在賊境接壤處販賣與賊者,不論官兵民人,俱照通賊例處斬,妻子家口入官。該管官及兵役知情故縱者,以同謀論。其不知情者,文職州縣官、武職專汛官,俱革職提問。道府官及兼轄官,俱降五級調用,該管總兵官降三級調用,督撫提督降三級留任。其販馬之人,由本汛拿獲,文武各官俱免罪。將拿獲之官議敘。十名以上者紀錄一次,多者照數紀錄。五十名以上者加一級,百名以上者,加二級。其不係本汛,有能盤獲十名以下者,紀錄一次,十名以上者,加一級,二十名以上加二級,三十名以上加三級,四十名以上加四級,五十名以上,不論《俸滿即陞》。百名以上,越陞一級,即用拿首販馬之人,將所獲馬匹,盡行給賞。
康熙十八年
《大清會典》:「凡私販馬匹,康熙十八年議准、凡馬販子」
進喀爾喀、厄魯特館內買馬者,係旗下人,枷號一個月,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徒二年 。又議准:凡往各省販馬者,令於該旗呈明販賣地方并馬數印文,咨送兵部,給發印票,經過地方官照票查驗放行。若擾害百姓者,將伊主一併嚴加治罪。
康熙十九年
《大清會典》。「凡私販馬匹。康熙十九年題准、凡不領印」
《票》「販馬者,係旗下人,枷號兩個月,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流三千里,馬入官。」
康熙二十八年
九月十一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學士凱音布、拜里、朱都」、
納邁圖、西安、博濟、郭世隆、王國昌:「今歲旱,禾稼未登,草豆價值勢必翔貴,滿兵馬匹,飼養為艱。可察八旗貧窘護軍甲士,特給以養馬錢糧。至來歲之秋,卿等會同滿九卿具議以聞 。」 九月二十八日。
上諭戶部:「今歲畿內亢暘、田畝鮮獲;朕所深悉。被災」
人民已加恩蠲賑。八旗田莊俱在畿輔近地同屬災傷滿州蒙古漢軍甲兵皆須養馬。原資禾稼以供飼秣今穀既不登芻豆必至湧貴雖給有月餉銀米可以贍育家口貧乏兵丁經營草料恐滋困累朕殊用軫念著詳察實係窮兵無力養馬者開列名數送部自本年十月起至來年秋成時止其馬匹所需錢糧「應加給賜,以昭朕一體愛恤兵民之意。作何恩給?爾部確議具奏。特諭。」
康熙三十四年
七月二十五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馬之所係甚重。宜於四
「十九旗諸地購買歸化城可千匹,俄爾多斯可二千匹,科爾沁可二千匹,其餘諸旗定額購買,爾等議以聞。此買馬事,遣部院中曾出差有生計者,副以八旗蒙古護軍參領,及參領、侍衛各一人,會同該王、台吉等,使傳諭朕旨購買之。」 十月十五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八旗兵丁外大臣庶官」、
及俊秀閑散人等現在京飼養之馬若干,肥健者若干,羸瘦者若干,令各旗都統於各佐領、內府佐領、悉為察驗奏聞 。十一月初一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尚書庫勒納、佛倫、薩穆、
「哈軍行以馬為重,今諸佐領所養官馬既皆給以錢糧飼牧,該管人員當不時嚴督,務令肥澤。若馬羸瘦,無濟軍需,佐領、驍騎校、護軍校、《撥什庫》及養馬人員,一併以軍法從事 。」 十一月十一日。
上諭內閣:「各部院滿漢大臣庶官以下、筆帖式以上。」
「所養馬匹皆務肥澤,儻令助馬以濟軍需,則各以所助數目,雖筆帖式亦身自上奏。蓋為國家公事助以己馬,即與其身赴行間效力者無異。」 十二月二十七日
上諭內閣:「朕思察哈爾之兵若不善飼馬匹,恐不能」
同大軍前進。今宜簡察哈爾兵之健者,左四旗可八百人,右四旗可八百人,左四旗察哈爾八百人,令屬之中路。每人馬三匹,統計馬二千四
「百匹,可屯宣化府,以飼養官馬草料分飼之。右四旗察哈爾八百人,令屬之西路,每人馬三匹,統計馬二千四百匹,可屯大同府,亦分給草料飼之,如此則六師進發,不致逗留。」 大學士等會司兵部、理藩院議以聞。
康熙三十五年
六月十一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尚書馬奇、佛倫、索諾和」、
侍郎安布祿:「軍士所乘出征馬匹,到時監收,仍給錢糧,照常飼養,缺者務令按補。每佐領駱駝二隻,馬或二十匹,或三十匹,定數飼養。凡有軍事,可供需用,為益良多。至內廐發與騎乘之馬,到時亦俱交送內廐,隱匿不交者,亦或有之。著各都統嚴察,令其盡數送入。其會議以聞 。」 八月二十三日。
上諭內閣:「今應移文諭知將軍薩布蘇伊軍士之糧。」
「已給至十月初止。若軍士率赴京師,將馬匹飼養後,遣則往返紆遠。將軍薩布蘇所統軍士,可委賢能之人自塞外遣還,薩布蘇減省騎從,親自來京。若馬匹疲瘦,軍士回汛維艱,薩布蘇可併率至京飼養,然後遣往薩布蘇不必再為請旨,一面啟行,一面奏聞可也 。」 九月二十日
上諭領侍衛內大臣:「大同宣化府積貯草豆甚多。騎」
官馬之新滿洲護軍三百名內,令二百十名騎達卜孫腦兒馬群之馬,隨往前去。其九十名將伊等所騎官馬九百匹赴大同府喂養。大臣侍衛官員不騎官馬者,亦照職掌定額,令留馬於大同府。三旗,各派大臣一員及侍衛三員經理飼秣。其前行兩起大兵,亦令赴大同府喂養馬匹。如此則於程途無阻,於軍事「有益矣。俟下營後議奏 。」 九月二十三日
上諭領侍衛內大臣,「凡肥壯馬匹、則拴至天曉。」若五
六分臕之馬,則拴至三更時,可將此通諭眾人知之。
上諭領侍衛內大臣:「朕見喂馬之草、皆被踐踏。馬宜」
「於夜間拴至當喂之時,少少添草喂之,為何徒然,令其作踐?可傳諭諸臣,並曉示眾人知之。」 九月二十四日
上諭「領侍衛內大臣、騎乘官馬《侍衛》《三旗護軍》、內府」:
報事人員各所乘馬,若記得旗分、佐領,將原旗分佐領、原騎乘人名書於木牌繫之馬項。若記不得旗分、佐領、各書其人之名繫之。著通行傳諭 。九月二十八日
上諭領侍衛內大臣:「今已出邊外騎來馬匹肥者,拴」
至五鼓始可牧放,臕歉者少歇息之,汗乾即可牧放 。《十月十二日》
《上諭議政大臣》:「士卒十日猶可不支口糧。儻駐扎日」
「久,豈可不行支給。且歸化城附近地方,牧草維艱,應將多餘人役、瘦弱馬匹,酌量遣往大同右衛等處飼養等候。或遣黑龍江兵一百名,或留此兵於新滿洲兵內遣往。著會議具奏 。」 十月十三日
上諭尚書馬奇:「朕見歸化城馬駝多而價亦平。官員」
「侍衛兵丁人等有欲借銀兩通融購買馬駝者,奏聞,給與銀兩。」 先是,騎官馬《新滿洲》不准借給銀兩,今如有借者,亦准給與 。十月二十三日
上諭兵部:「將軍薩布蘇病未痊愈、不必隨朕前往。」將
伊所帶官員兵丁一百十人,率往大同府養馬以待。自大將軍伯費揚古處有兵五百人到時,亦令往大同府養馬。若大將軍處有急務,即率伊兵丁六百人前赴大將軍 十月二十五日
上諭「《領侍衛內大臣》、適遇停駐之日、自王以下眾人」、
「所乘來馬匹,皆令查點,有多至數百者,亦有少者,俱著詳察具奏,朕不過欲知其數而已。御廐馬亦并查點。又眾人所乘馬中,有臕力不能行十日者,另令查出,曾給與眾人所乘官馬及御廐馬。」 并查之我軍路程甚遠,此馬焉能行到?今右衛無馬之兵,令其乘之而往,於馬上各繫其主之姓名。伊等現有官支草豆,「即令飼養肥壯。若有調發,乘此前往,回時各給還原主。有損亡者,朕力可以賠償之。」
上諭:「領侍衛內大臣、尚書班第:此皆係官馬,朕所乘。」
「內廐之馬亦有之,因右衛軍士無馬,以致步行者,故令乘之。可將此馬與無馬之人通融乘騎䭾載。前至右衛到右衛後,軍士等現有草豆,令其飼養肥壯,遇有調發,則乘之而往,若無調發,則俟其肥時送往京師。此皆官馬,一匹亦不可損失 。」 十月二十六日。
上諭:「領侍衛內大臣、尚書、班第、右衛兵丁所借支官」
庫銀,俱已豁免。今此兵一到右衛,其管轄之人令兵丁急速整備馬匹,必致借支官銀措辦如
「此則兵丁生計又致困苦矣。其兵丁備辦馬匹,蹔停從容購買,目前若有調發,現有朕行在之兵,其給兵丁所騎之馬,或送大同飼養,或留右衛飼養,俱聽從其便。兵部即速移文右衛護軍統領 。」 十月二十七日
上諭領侍衛內大臣:「朕日行惟二三十里耳,牧群之」
「馬何故早來?此正當飼草之時,嗣後稍遲送至,并通諭眾人知之 。」 十月二十八日
上諭領侍衛內大臣、尚書班第:「黃河水深,飲馬時勿」
絆其足。若有傾跌難於拯救。可以此通諭眾人知之 。《十一月二十四日》
上諭領侍衛內大臣班第等:「噶爾丹餘孽,欲盡殄滅。」
「之西路預備最為緊要。西安調遣滿洲兵二千人之馬、綠旗兵之馬、及李覺生所送五千茶馬之外、後有繼得之馬、遣司員會同巡撫、俱於甘肅地方飼養、則於軍務實有裨益著會議具奏。」 康熙三十六年
二月初六日
上諭領侍衛內大臣公福善等:「頃當春時、馬不可即」
令飲水略拴少時,先飼以草,然後飲之。諸臣及侍衛執事人員、部院衙門通行曉諭 。二月十七日
上諭「領侍衛內大臣索額圖、大學士伊桑阿、《大同養》」
「馬。《新滿洲》護軍二百人,自京隨來新《滿洲》護軍一百人,其中有馬匹倒斃、人材庸劣者,留一百人於大同。其餘護軍一百人,由邊內隨行,一百人令自邊外前往,留於大同。」 護軍百人之馬,有肥壯者,各取二匹給與隨行護軍二百人,人各一匹。黑龍江將軍所領兵既經遣行,其大將軍伯費揚古所需兵,不得不預備,「令撥右衛兵七百名,以備調遣。右衛兵馬匹缺少,侍郎多奇所飼之馬又甚羸瘦。前所撥兵二百名,其馬六百匹已預為飼養,今增撥五百人。」 以上駟院馬一千二百五十匹。右衛兵在大同飼養之馬二百五十匹,共馬一千五百匹,令飼養以備後撥五百兵之用。共計兵七百,預備馬二千一百匹。大同養馬,委布喀為首領,有馬少不能前隨之司官留二員以副之。黑龍江將軍薩普蘇所奏請充跟役之兵五十名,照兵丁支給兩月錢糧,一同支給 。二月十七日
上諭領侍衛內大臣索額圖等、「侍郎多奇、於去年九」
月飼馬。其後始遣侍郎阿爾稗飼馬。《多奇》所飼之馬既多數月。較之《阿爾稗》所飼之馬羸瘦。著交與領侍衛大臣、大學士。嚴加議處具奏。
上諭:「領侍衛內大臣索額圖、大學士伊桑阿觀眾所。」
「乘之馬腹皆不飽,買草弗得,亦未可定。邊內行走官員、侍衛、護軍、執事諸人所乘馬匹,察明數目,沿途有草則給草束,無草則給銀兩,具議以聞 。」 二月二十四日
上諭領侍衛內大臣索額圖、「頃因雨雪、或在邊內」、或
「在邊外馬騾拴住,皆用氈蓋,不可怠忽,可通諭眾人知之 。」 《二月二十六日》
上諭領侍衛內大臣:「今年雨雪,凡駱駝及馬騾之鞍」
皆勿卸,善為遮蔽,可以此通諭眾知之 。三月初一日。
上諭兵部:「朕觀綠旗營馬皆肥壯,伊等現無調遣,俟」
「至神木,將隨行瘦馬易營馬一百匹;至榆林時,易營馬二百匹。果係瘦者,方令更易。每馬貼銀五兩,令各馬主增給。則隨行馬之瘦者可乘肥馬,綠旗兵又皆得銀,交為有益。易馬之人並旗分佐領,其所易何營之馬,與綠旗兵姓名、馬之數目,明白開寫奏聞。著領侍衛內大臣、大學士會同兵部詳議具奏 。」 三月十九日。
上諭護軍統領托倫等:「今日天雨且寒,駱駝馬騾但」
「得草飼秣,或在營中,或在城內,各從其便。其在野放牧之駱駝、馬騾,善加遮蔽。可以此諭眾及內府佐領,咸令知之 。」 三月二十日
上諭領侍衛內大臣、「今日駐蹕之地、井泉稀少。」其有
「力者不必言,其貧微者不獲飲馬,亦未可定。原派四人一夥,明日各親看飲馬,管轄之官亦加詳察。若違朕旨,不行飲馬,朕若知之,決不輕恕。以此通行曉諭執事人員,咸令知悉 。」 閏三月初二日。
上諭兵部、「黑龍江之兵、效力心切。」故薩布蘇奏稱、其
「馬臕肥壯耳。朕今日閱城,見黑龍江官兵馬匹臕力甚歉,乘此難以遠歸。伊等遇有調遣,朕給與馬匹,令彼騎乘。伊等之馬一千七百匹,令於察罕托海之地牧放,遣人送至歸化城。征勦事竣,伊等仍各乘其馬回至本省甚易。如此則草豆既省,馬亦有益。會同薩卜蘇議奏 。」 五月初五日,
上諭太僕寺。「厄魯特之台吉等馬各百匹。」《散秩大臣》等馬各八十匹,一等侍衛等馬各五十匹,二等侍衛以下、閑散人以上馬各三十匹。將爾衙門馬群之馬頒賜
康熙三十七年
正月二十五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厄魯特親王扎實巴圖。」
「爾等遣還時,此處給與馬駝,遣司官送往總督吳赫速赴寧夏,量撥馬駝,俟伊等至寧夏時,即應付而遣之。其自京師乘往寧夏之馬駝,交與送往之官。於草生時,在察罕拖海地方牧養數日,從塞外遊牧而來。若草未生,則蹔於彼處飼之,俟草生加意牧養,帶回。《特諭 》。」 三月二十五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尚書席爾達、侍郎馬爾」
漢覺羅三寶、學士羅察布、泰噶禮辛保溫達:「今承平無事,八旗佐領所飼馬匹,每佐領或留六騎,或留七騎,其餘以四月發往牧地,於九月初旬仍復來京。每歲如此,則錢糧既可節省,而羸馬亦得以蘇息矣。其更代牧視每旗副都統一員、參領二員,量領官員兵丁於水草佳處遊牧。爾大學士等會同戶、兵二部議」 奏 。十一月十五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王熙、李天馥、吳琠學士
布泰噶禮、辛保、溫達恩丕、顧藻、徐嘉炎、李錄:予爾等移文奉差茶馬官,所易之馬,豫備三千匹,可遣理藩院、戶兵二部賢能司官各一員前往,於來年四月間青草甫長之時,取道塞外,解送京師。
康熙四十四年
閏四月初一日
上諭扈從大學士馬齊、張玉書、陳廷敬等:「宋、明之時」
議馬政者,皆無善策,牧馬惟口外為最善。今口外馬廠孳生已及十萬,牛則六萬,羊則二十餘萬。若將此馬與牛羊驅入內地牧養,即日費萬金不足,口外水草肥美,不費絲毫之餉,而馬畜自然孳息。因定額以馬十萬、牛六萬、羊二十一萬為限。向年疫氣盛行,蒙古馬畜多倒斃,而官廠與彼同在一處,毫無傷損。前巡行塞外,時見牲畜彌滿山谷間,歷行七八日,猶絡繹不絕也。康熙四十五年
《兵部則例》康熙四十五年八月兵部題為請定
[编辑]歲終等事,先經江督阿《山》將「江南省各營四十三年分朋銀、馬價」造冊題銷前來。〈臣。〉部以倒馬過多,遞年加增,恐捏報情弊,屢經駁查。今該督咨稱「實係地氣溼熱,馬易倒斃,並無捏報情弊」等語。查冊開「朋扣」等數目相符,交與戶部。但提鎮各營倒馬遞年加增,必致將來所扣朋銀,不敷買馬之用。嗣後若有倒馬過多,冒銷朋銀情弊,該督查核,即行題參,恭候。
命下之日、行文各省、一體遵行可也。奉
旨:「依議。」
康熙四十七年
《兵部則例》康熙四十七年九月兵部覆登鎮王
[编辑]疏稱,「官兵按日扣除朋銀,以備買補馬匹之用,此定例也。東省在康熙二十八年以前,亦屬照例動朋買馬,嗣因文移往返,經年累月,計其所減餉乾及往返盤費,所領朋銀,竟屬烏有,因而畏難不報,隱忍私賠。迄今二十年來,奏冊報長生之馬,官兵扣不動之朋,日久難支,積賠成累。請嗣後馬匹倒斃,仍赴布政司」領朋買補等情。應照所請,嗣後營馬倒斃,該管營將一面驗明耳尾,將倒馬日期、出結詳報撫鎮;一面動朋買補,仍照例將倒馬賠樁銀兩、買馬價值、毛齒領騎兵丁姓名,按季造冊報部。〈臣。〉部於《年終奏報》冊內查核,如有虛報倒斃、冒銷朋銀情弊,該撫鎮嚴查題參可也。奉
旨:「依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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