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第00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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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三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二卷目录

 祥刑总部汇考二

  汉总一则 景帝二则 宣帝地节一则 元康一则 五凤一则

  后汉总一则 淮阳王更始一则 光武建武二则 明帝永平三则 章帝建初一则

   和帝永元三则 安帝永初一则 质帝本初一则 献帝建安一则

  魏总一则 文帝黄初二则 明帝青龙一则

  晋总一则 武帝太康一则 元帝大兴一则

  宋总一则

  南齐总一则 武帝永明一则

  梁总一则

  陈总一则 文帝天嘉一则

  魏文帝太和一则

  北齐总一则

  北周总一则 武帝保定一则

  隋总一则 文帝开皇五则 炀帝大业一则

祥刑典第二卷

祥刑总部汇考二[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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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承秦制,设廷尉以掌刑辟,后改名大理,设护军都 尉,属大司马,后更名司寇,又改护军。兼设尚书三公 曹以断狱。

按《汉书百官表》:“廷尉,秦官,掌刑辟,有正,左右监,秩皆 千石,景帝中六年,更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复为廷 尉,宣帝地节三年,初置左右平,秩皆六百石,哀帝元 寿二年,复为大理,王莽改曰作士。”

护军都尉,秦官,武帝元狩四年属大司马,成帝绥和 元年居大司马府比司直,哀帝元寿元年更名司寇, 平帝元始元年更名护军。

按《后汉书百官志》:“成帝初,置尚书四人,分为四曹。常 侍曹尚书主公卿事;二千石曹尚书主郡国二千石 事;民曹尚书主凡吏上书事;客曹尚书主外国夷狄 事。”《汉旧仪》曰:“初置五曹,有三公曹,主断狱。”

按《晋书职官志》:“成帝建始四年,罢中书宦者,又置尚 书五人,一人为仆射,而四人分为四曹,通掌图书秘 记章奏之事,各有其任。其一曰常侍曹,主丞相、御史 公卿事。其二曰二千石曹,主刺史郡国事。其三曰民 曹,主吏民上书事。其四曰主客曹,主外国夷狄事。后 成帝又置三公曹,主断狱。是为五曹。”

景帝中五年秋九月诏法于人心不厌者辄谳之[编辑]

按:《汉书本纪》:中五年九月诏曰:“法令度量,所以禁暴 止邪也。狱,人之大命,死者不可复生。吏或不奉法令, 以货赂为市,朋党比周,以苛为察,以刻为明,令无罪 者失职,朕甚怜之。有罪者不伏罪,奸法为暴,甚无谓 也。诸狱疑,若虽文致于法,而于人心不厌者,辄谳之。” 后元年春正月,诏:“狱疑者谳,有司有令,谳而后不当” 谳者,不为失。

按《汉书。景帝本纪》:后元年春正月诏曰:“狱,重事也。人 有愚智,官有上下,狱疑者谳有司,有司所不能决,移 廷尉。廷尉有令,谳而后不当,谳者不为失。”欲令治狱 者务先宽。按《刑法志》:“自是之后,狱刑益详”,近于五 听三宥之意。

宣帝地节三年冬十二月以吏用法巧文初置廷尉平[编辑]

按《汉书本纪》,“地节三年冬十二月,初置廷尉平四人, 秩六百石。”按《刑法志》:“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内 盛耳目之好,征发烦数,百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击 断,奸轨不胜。于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 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 其后奸猾巧法,转相比况,禁罔浸密。律令凡三百五 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 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 遍睹,是以郡国承用者駮,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 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议者咸冤 伤之,宣帝自在闾阎,而知其若此。及即尊位,廷史路 温舒上疏言:“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狱之吏是也。”上 深愍焉,乃下诏曰:“间者吏用法巧,文寖深,是朕之不 德也。夫决狱不当,使有罪兴邪,不辜蒙戮,父子悲恨, 朕甚伤之。今遣廷史与郡鞫狱,任轻禄薄,其为置廷 平,秩六百石,员四人。其务平之,以称朕意。”于是选于 定国为廷尉,求明察宽恕。黄霸等以为廷平季秋后 请谳。时上常幸宣室,斋居决事,狱刑号为平矣。时涿 郡太守郑昌上疏言:“圣王置谏争之臣者,非以崇德, 防逸豫之生也;立法明刑者,非以为法,救衰乱之起 也。今明主躬垂明听,虽不置廷平,狱将自正;若开后 嗣,不若删定律令。律令一定,愚民知所避,奸吏无所 弄矣。今不正其本,而置廷平以理其末也。政衰听怠, 则廷平”将招权而为乱首矣。宣帝未及修政,按《路

温舒传》,温舒守廷尉史。宣帝初即位,温舒上书言宜
考证
尚德缓刑,其辞曰:“臣闻齐有无知之祸而桓公以兴,

晋有骊姬之难而文公用伯。近世赵王不终,诸吕作 乱,而孝文为太宗。”繇是观之,祸乱之作,将以开圣人 也。故桓文扶微兴坏,尊文武之业,泽加百姓,功润诸 侯,虽不及三王,天下归仁焉。文帝永思至德,以承天 心,崇仁义,省刑罚,通关梁,一远近,敬贤如大宾,爱民 如赤子,内恕情之所安,而施之于海内,是以囹圄空 虚,天下太平。夫继变化之后,必有异旧之恩,此贤圣 所以昭天命也。往者昭帝即世而无嗣,大臣忧戚,焦 心合谋,皆以昌邑尊亲,援而立之。然天不授命,淫乱 其心,遂以自亡。深察祸变之故,乃皇天之所以开至 圣也。故大将军受命武帝,股肱汉国,披肝胆,决大计, 黜亡义,立有德,辅天而行,然后宗庙以安,天下咸宁。 臣闻《春秋》正即位,大一统而慎始也。陛下初登至尊, 与天合符,宜改前世之失,正始受命之统,涤烦文,除 民疾,存亡继绝,“以应天意。臣闻秦有十失,其一尚存”, 治狱之吏是也。秦之时,羞文学,好武勇,贱仁义之士, 贵治狱之吏。正言者谓之诽谤,遏过者谓之妖言,故 盛服先生,不用于世,忠良切言,皆郁于胸,誉谀之声, 日满于耳,虚美熏心,实祸蔽塞,此乃秦之所以亡天 下也。方今天下赖陛下恩厚,亡金革之危、饥寒之患, 父子夫妻勠力安家,然太平未洽者,狱乱之也。夫狱 者,天下之大命也,死者不可复生,𢇍者不可复属。《书》 曰:“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今治狱吏则不然,上下相 驱,以刻为明,深者获公名,平者多后患。故治狱之吏, 皆欲人死,非憎人也。自安之道,在人之死。是以死人 之血,流离于市,被刑之徒,比肩而立;“大辟之计,岁以 万数,此仁圣之所以伤也。太平之未洽,凡以此也。夫 人情安则乐生,痛则思死,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故 囚人不胜痛,则饰辞以视之;吏治者利其然,则指道 以明之;上奏畏却,则鍜练而周内之。”盖奏当之成,虽 咎繇听之,犹以为死有馀辜。何则?成练者众,文致之 罪明也。是以狱吏专为深刻,残贼而无极,媮为一切, 不顾国患,此世之大贼也。故《俗语》曰:“画地为狱,议不 入,刻木为吏,期不对。”此皆疾吏之风,悲痛之辞也。故 天下之患,莫深于狱;败法乱正,离亲塞道,莫甚乎治 狱之吏。此所谓一尚存者也。臣闻乌鸢之卵不毁,而 后凤凰集;诽谤之罪不诛,而后良言进。故古人有言: “‘山薮臧疾,川泽纳污,瑾瑜匿恶,国君含垢’。唯陛下除 诽谤以招切言,开天下之口,广箴谏之路,扫亡秦之 失,尊文武之德,省法制,宽刑罚,以废治狱,则太平之 风可兴于世,永履和乐,与天亡极,天下幸甚!”上善其 言,迁广阳私府长。

元康二年夏五月诏二千石察官属用法不平者[编辑]

按《汉书宣帝本纪》:“元康二年夏五月诏曰:狱者万民 之命,所以禁暴止邪,养育群生也。能使生者不怨,死 者不恨,则可谓文吏矣。今则不然,用法或持巧心,析 律贰端,深浅不平,增辞饰非,以成其罪,奏不如实,上 亦亡繇知此。朕之不明,吏之不称,四方黎民,将何仰 哉!二千石各察官属勿用此人。吏务平法,或擅兴繇 役,饰传厨,称过使客,越职逾法,以取名誉,譬犹践薄 冰以待白日,岂不殆哉!今天下颇被疾疫之灾,朕甚 愍之。其令郡国被灾甚者,毋出今年租赋。”

五凤四年夏四月诏遣使察苛禁深刻不改者[编辑]

按《汉书宣帝本纪》:“五凤四年夏四月辛丑晦,日有蚀 之。诏曰:‘皇天见异,以戒朕躬,是朕之不逮,吏之不称 也。以前使使者问民所疾苦,复遣丞相、御史掾二十 四人循行天下,举冤狱,察擅为苛禁深刻不改者’。”

后汉[编辑]

后汉设廷尉卿,掌平诏狱。又置六曹、三公曹仍主断 狱。后又以二千石曹,掌水火盗贼、辞讼罪眚之事。 按《后汉书百官志》:廷尉卿一人,中二千石。本注曰:“掌 平狱,奏当所应。凡郡国谳疑罪,皆处当以报正。”左监 各一人,左平一人,六百石。本注曰:“掌平决诏狱。”右 属廷尉。本注曰:“孝武帝以下,置中都官狱二十六所, 各令”长名。世祖中兴皆省,唯廷尉及雒汤有诏狱 尚书六人,六百石。本注曰:“成帝初置尚书四人,分为 四曹。”《汉旧仪》曰:“初置五曹,有三公曹,主断狱;常 侍曹尚书,主公卿事;二千石曹尚书,主郡国二千石 事。”《汉旧仪》曰:“亦云,主刺史。”蔡质《汉仪》曰:“掌中都官 水火盗贼、辞讼罪眚;民曹尚书,主凡吏上书事;客 曹”尚书,主外国夷狄事。世祖承遵后,分二千石曹,又 分客曹为南主客曹、北主客曹,凡六曹。

按《晋书职官志》:“后汉光武以三公曹主岁尽考课诸 州郡事。改常侍曹为吏部曹,主选举祠祀事;民曹主 缮修功作盐池园苑事;客曹主护驾羌胡朝贺事;二 千石曹主辞讼事;中都官曹主水火盗贼事。合为六 曹,并令仆二人为之。八座尚书虽亦有曹名,不以为 号。”

====淮阳王更始元年世祖光武以破虏将军行大司马事持节北度河除莽苛政====按:《后汉书光武本纪》,“更始元年九月,乃遣光武以破 虏将军行大司马事。十月,持节北度河,镇慰州郡。所 到部县,辄见二千石长吏、三老官属,下至佐史,考察 黜陟,如州牧行部事,辄平遣囚徒,除王莽苛政,复汉 官名。吏人喜悦,争持牛酒迎劳。”

世祖建武二年春三月诏议省刑[编辑]

按《后汉书光武本纪》:建武二年“春三月乙未,诏曰:‘顷 狱多冤人,用刑深刻,朕甚愍之。孔子云:‘刑罚不中,则 民无所措手足’。其与中二千石、诸大夫、博士、议郎议 省刑法’。”

建武六年十一月丁卯,诏“王莽时吏人没入为奴婢 不应旧法者,皆免为庶人。”

按:《后汉书光武本纪》云云。

显宗永平三年春正月癸巳诏有司详刑慎罚明察单辞[编辑]

按:《后汉书明帝本纪》云云。

永平四年。春二月辛亥。诏有司。勉遵时政。务平刑罚 按《后汉书明帝本纪》云云。

永平九年春三月,诏“郡国死罪囚减罪诣五原、朔方, 死者皆赐复。”

按《后汉书明帝本纪》:永平九年“春三月辛丑,诏郡国 死罪囚减罪,与妻子诣五原、朔方占著。所在死者皆 赐妻父若男同产一人复终身;其妻无父兄独有母 者,赐其母钱六万,又复其口算。”

章帝建初五年春三月诏纠举有司迫胁无辜自杀者[编辑]

按《后汉书章帝本纪》,建初五年“春三月甲寅,诏曰:‘孔 子曰:‘刑罚不中,则人无所措手足’。今吏多不良,擅行 喜怒,或案不以罪,迫胁无辜,致令自杀者,一岁且多 于断狱,甚非为人父母之意也。有司其议纠举之’。”

和帝永元十二年春三月诏公卿助明好恶毋为苛暴[编辑]

按《后汉书和帝本纪》:永元十二年“春三月丙申,诏曰: ‘三公朕之腹心,而未获承天安民之策,数诏有司,务 择良吏。今犹不改,竞为苛暴,侵愁小民,以求虚名,委 任下吏,假埶行邪。是以令下而奸生,禁至而诈起。巧 法析律,饰文增辞,货行于言,罪成乎手,朕甚病焉。公 卿不思助明好恶,将何以救其咎罚?咎罚既至,复令 灾及小民。若上下同心,庶或有瘳’。”

永元十五年,初“令郡国以日北至案薄刑。”

按:《后汉书和帝本纪》,永元十五年“冬十二月庚子,有 司奏,以为夏至则微阴起,靡草死,可以决小事。是岁 初令郡国以日北至,案薄刑。”

《礼记月令》曰:“孟夏之月,靡草死,麦秋至,断薄刑,决小罪。”郑元注云:“靡草,荠亭历之属。”臣贤案:五月一阴爻生,可以言微阴,今《月令》云“孟夏”,乃是纯阳之月,此言夏至者,与《月令》不同。

永元十六年秋七月以旱诏“疑囚勿决。”

按《后汉书和帝本纪》,永元十六年“秋七月,旱。戊午,诏 曰:‘今秋稼方穗,而旱云雨不霑,疑吏行惨刻,不宣恩 泽,妄拘无罪,幽闭良善所致。其一切囚徒,于法疑者 勿决,以奉秋令。方察烦苛之吏,显明其罚’。”

安帝永初元年司徒鲁恭奏大辟尽冬月乃断立春在十二月中者勿报囚[编辑]

按:《后汉书安帝本纪》,不载。按《鲁恭传》,永初元年,复 代梁鲔为司徒。初,和帝末,下令麦秋得案验薄刑,而 州郡好以苛察为政,因此遂盛夏断狱。恭上疏谏曰: “臣伏见诏书,敬若天时,忧念万民,为崇和气。罪非殊 死,且勿案验。进柔良,退贪残,奉时令,所以助仁德,顺 昊天,致和气,利黎民者也。旧制,至立秋乃行薄刑。自 永”元十五年以来,改用孟夏,而刺史太守不深惟忧 民息事之原,进良退残之化,因以盛夏征召农人,拘 对考验,连滞无已。司隶典司京师,四方是则。而近于 春月分行诸部,托言劳来贫人,而无隐恻之实。烦扰 郡县,廉考非急。逮捕一人,罪延十数,上逆时气,下伤 农业。案《易》五月姤用事,经曰:“后以施令诰四方。”言君 以夏至之日,施命令,止四方。行者所以助微阴也。行 者尚止之,况于逮召考掠,夺其时哉!比年水旱伤稼, 人饥流穴。今始夏,百谷权舆,阳气胎养之时。自三月 以来,阴寒不暖,物当化变而不被和气。《月令》:孟夏断 薄刑,出轻系。行秋令则苦雨数来,五谷不熟。又曰:仲 夏挺重囚,益其食。行秋“令则草木零落,人伤于疫。夫 断薄刑者,谓其轻罪已正,不欲令久系,故时断之也。 臣愚以为今孟夏之制,可从此令,其决狱案考,皆以 立秋为断,以顺时节,育成万物,则天地以和,刑罚以 清矣。”初,肃宗时,断狱皆以冬至之前,自后论者,互多 駮异。邓太后诏公卿以下会议,恭议奏曰:“夫阴阳之 气,相扶”而行,发动用事,各有时节,若不当其时,则物 随而伤。王者虽质文不同,而兹道无变。四时之政,行 之若一月令周世所造,而所据皆夏之时也。其变者

惟正朔、服色、牺牲、徽号、器械而已。故曰:殷因于夏礼
考证
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易》曰:“潜龙勿用。”言十一

月十二月,阳气潜藏,未得用事,虽照嘘万物,养其根 荄,而犹盛阴在上,地冻水冰,阳气否隔,闭而成冬,故 曰“履霜坚冰”,阴始凝也。“驯至其道”,至坚冰也。言五月 微阴始起,至十一月坚冰至也。夫王者之作,因时为 法。孝章皇帝深惟古人之道,助三正之微,定律著令, 冀承天心,顺物性命,以致时雍。然从变改以来,年岁 不熟,谷价常贵,人不宁安,小吏不与国同心者,率入 十一月得死罪。贼不问曲直,便即格杀,虽有疑罪,不 复谳正。一夫吁嗟,王道为亏,况于众乎!《易》,十二月,“君 子以议狱缓死。”可令疑罪,使详其法。大辟之科,尽冬 月乃断。其立春在十二月中者,勿以报囚如故事。后 卒施行。

质帝本初元年春正月诏有司方春罪非殊死勿按验[编辑]

按《后汉书质帝本纪》:“本初元年春正月丙申,诏曰:‘昔 尧命四子,以钦天道,鸿范九畴,休咎有象。夫瑞以和 降,异因逆感,禁微应大,前圣所重。顷者州郡轻漫宪 防,竞逞残暴,造设科条,陷入无罪。或以喜怒驱逐长 吏,恩阿所私,罚枉仇隙,至令守阙诉讼,前后不绝,送 故迎新,人离其害,怨气伤和,以致灾眚。《书》曰:‘明德慎 罚。方春东作,育微敬始。其敕有司,罪非殊死,且勿案 验,以崇在宽’’。”

献帝建安十九年十二月置理曹掾属[编辑]

按:《后汉书献帝本纪》,不载按《魏志武帝本纪》,建安 十九年十二月“乙未,令曰:‘夫刑,百姓之命也。而军中 典狱者或非其人,而任以三军生死之事,吾甚惧之。 其选明达法理者,使持典刑’。”于是置理曹掾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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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设“五曹”及二十五郎之属,始置比部郎,以司刑狱。 其三公曹及二千石曹,仍承汉制。

按:《晋书职官志》:“魏改选部为吏部,主选部事。又有左、 民、客曹、五兵、度支凡五曹。尚书二,仆射一令,为八座。 魏尚书郎有殿中、吏部、驾部、金部、虞曹、比部、南主客、 祠部、度支、库部、农部、水部、仪曹、三公、仓部、民曹。二千 石,中兵、外兵、都兵、别兵、考功定课,凡二十三郎。青龙 二年,陈矫奏置都官、骑兵,合凡二十五郎。每一郎缺, 白试诸孝廉能结文案者五人,谨封奏其姓名补之。”

魏文帝黄初元年十一月癸酉改大理为廷尉[编辑]

按:《魏志文帝本纪》云云。

黄初五年议轻刑。

按《魏志文帝本纪》,黄初五年秋八月,幸寿春,扬州界 将吏士民犯五岁刑以下,皆原除之。按《魏书》载癸 酉诏曰:“近之不绥,何远之怀。今事多而民少,上下相 弊以文法,百姓无所措其手足。昔泰山之哭者,以为 苛政甚于猛虎。吾备儒者之风服,圣人之遗教,岂可 以目翫其辞,行违其诫者哉!广议轻刑,以惠百姓。”

明帝青龙四年六月诏有司议狱缓死务从宽简非谋反及手杀人有乞恩者使与奏[编辑]

按:《魏志明帝本纪》:青龙四年“六月壬申,诏曰:‘有虞氏 画象而民弗犯,周人刑措而不用。朕从百王之末,追 望上世之风,邈乎何相去之远,法令滋章,犯者弥多, 刑罚愈众,而奸不可止?往者按大辟之条,多所蠲除, 思济生民之命,此朕之至意也。而郡国蔽狱,一岁之 中,尚过数百,岂朕训导不醇,俾民轻罪,将苛法犹存’”, 为之陷阱乎?有司其议狱缓死,务从宽简。及乞恩者, 或辞未出而狱以报断,非所以究理尽情也。其令廷 尉及天下狱官,“诸有死罪具狱已定,非谋反及手杀 人,亟语其亲治,有乞恩者,使与奏当文书俱上,朕将 思所以全之。其布告天下,使明朕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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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设六曹尚书,置左右丞,仍有比部郎,又设廷尉御 史,以主刑狱。

按《晋书职官志》:“晋置吏部、三公、客曹、驾部、屯田、度支 六曹,而无五兵。咸宁二年省驾部尚书,四年省一仆 射,又置驾部尚书。太康中有吏部、殿中及五兵、田曹、 度支、左民,为六曹尚书,又无驾部、三公、客曹。惠帝世 又有右民尚书,止于六曹,不知此时省何曹也。及渡 江,有吏部、祠部、五兵、左民、度支五尚书,左右丞。自 汉”武帝建始四年置尚书,而更置丞四人。及光武始 减其二,惟置左右丞。左、右丞盖自此始也,自此至晋 不改。晋左丞主台内禁令、宗庙祠祀、朝仪礼制、选用 署吏急假。右丞掌台内库藏庐舍,凡诸器用之物,及 廪振人租布、刑狱兵器,督录远道文书、章表奏事。八 座郎初拜,皆沿汉旧制,并集都座,交礼迁职,又解交 焉。晋受命,武帝罢农部定课,置直事殿中、祠部、仪 曹、吏部、三公、比部、金部、仓部、度支都官二千石、左民、 右民、虞曹、屯田、起部、水部、左右主客、驾部、车部、库部、 左右中兵、左右外兵、别兵、都兵、骑兵、左右士、北主客、 南主客,为三十四曹郎。后又置运曹,凡三十五曹,置 郎二十三人,更相统摄。及江左无直事。右民、屯田、车部、别兵、都兵、骑兵、左右士、运曹十曹郎。康、穆以后,又 无虞曹、二千石二郎,但有殿中、祠部、吏部、仪曹、三公、 比部、金部、仓部、度支、都官,左民、起部、水部、主客、驾部、 库部、中兵、外兵十八曹郎,后又省主客、起部、水部,馀 十五曹云。廷尉主刑法狱讼,属官有正、监、评,并有 律博士员,治书侍御史,按汉宣帝幸宣室,斋居而 决事,令侍御史二人治书侍侧,后因别置,谓之“治书 侍御史”,盖其始也。及魏又置治书执法,掌奏劾,而治 书侍御史掌律令,二官俱置。及晋,惟置治书侍御史, 员四人。泰始四年,又置黄沙狱治书侍御史一人,秩 与中丞同,掌诏狱及廷尉不当者皆治之。后并河南, 遂省黄沙治书侍御史。及太康中,又省治书侍御史 二员。侍御史按二汉所掌,凡有五曹,一曰令曹,掌 律令。魏置八人,及晋置员九人,品同治书家令,主 刑狱、谷货、饮食,职比司农、少府。汉东京主食官令、食 官令及晋自为官,不复属家令。

武帝太康元年三月平吴除其苛政[编辑]

按《晋书武帝本纪》:“太康元年春三月壬申,王濬以舟 师至于建业之石头。孙皓大惧,面缚舆衬,降于军门。 濬收其图籍,其牧守以下,皆因吴所置,除其苛政,示 之简易,吴人大悦。”

元帝大兴四年郭璞谏繁刑优诏报之[编辑]

按《晋书元帝本纪》,不载。按《郭璞传》,璞为著作佐郎, 时阴阳错缪,刑狱繁兴,璞上疏曰:“臣闻《春秋》之义,贵 元慎始,故分至启闭,以观云物,所以显天人之统,存 休咎之征。臣不揆浅见,辄依岁首,粗有所占。卦得解 之《既济》,按爻论思,方涉春木王龙德之时,而为废水 之气,来见乘加,升阳未布,隆阴仍积。坎为法象,刑狱 所丽,变《坎》加《离》,厥象不烛。”以义推之,皆为刑狱殷繁, 理者有壅滥。又去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太白蚀月。月 者属坎,群阴之府,所以照察幽情,以佐太阳精者也。 太白金行之星,而来犯之,天意若曰,刑理失中,自坏 其所以为法者也。臣术学庸近,不练内事,卦理所及, 敢不尽言。又去秋以来,沈雨跨年,虽为金家涉火之 祥,然亦是刑狱充滥,怨叹之气所致。往建兴四年十 二月中,行丞相令史淳于伯刑于市,而血逆流。《长标》 伯者小人,虽罪在未允,何足感动灵变,致若斯之怪 邪?明皇天所以保祐金家,子爱陛下,屡见灾异,殷勤 无已。陛下宜侧身思惧,以应灵谴,皇极之谪,事不虚 降。不然,恐将来必有愆阳苦雨之灾,崩震薄蚀之变, 狂狡蠢戾之妖,以益陛下旰食之劳也。臣谨寻按旧 经,《尚书》有五事供御之术,京房《易传》有消复之救,所 以缘咎而致庆,因异而迈政。故木不生庭,太戊无以 隆;雉不鸣鼎,武丁不为宗。夫寅畏者所以飨福,怠傲 者所以招患,此自然之符应,不可不察也。按《解卦繇》 云:“君子以赦过宥罪。”《既济》云:“思患而豫防之。”臣愚以 为宜发哀矜之诏,引在予之责,荡除瑕衅,赞阳布惠, 使幽毙之人,应苍生以悦育;否滞之气,随谷风而纾 散。此亦寄时事以制用,藉开塞而曲成者也。臣窃观 陛下贞明仁恕,体之自然,天假其祚,奄有区夏。启重 光于已昧,廓四祖之遐武。祥灵表瑞,人鬼献谋,应天 顺时,殆不尚此。然陛下即位以来,中兴之化未阐,虽 躬综万机,劳逾日昃,元泽未加于群生,声教未被乎 宇宙,臣主未宁于上,黔细未缉于下,《鸿雁》之咏不兴, 《康衢》之歌不作者何也?杖道之情未著,而任刑之风 先彰;经国之略未震,而轨物之迹屡迁。夫法令不一 则人情惑,职次数改则觊觎“生,官方不审则秕政作, 惩劝不明则善恶浑,此有国者之所慎也。”臣窃惟陛 下惜之。夫以区区曹参,犹能遵盖公之一言,倚清靖 以镇俗,寄市狱以容非,德音不忘,流咏于今。汉之中 宗,聪悟独断,可谓令主,然厉意刑名,用亏纯德。《老子》 以礼为忠信之薄,况刑又礼之糟粕者乎?夫无为而 为之,不宰以“宰之,固陛下之所体者也。耻其君不为 尧舜者,亦岂惟古人?是以敢肆狂瞽,不隐其怀。若臣 言可采,或所以为尘露之益;若不足采,所以广听纳 之门。愿陛下少留神鉴,赐察臣言。”疏奏,优诏报之。 按《文献通考》:大兴四年,著作佐郎郭璞以帝用刑过 差,上疏以为阴阳错缪,皆烦刑所致,赦不欲数。然子 产知铸《刑书》,非政之善,不得不作者,须以救弊也。今 之宜赦,理亦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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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仍汉。晋设廷尉丞、正、监、评博士各一人。始增设都 官尚书,主军事刑狱,省各部曹郎及比部,后复置。 按《宋书百官志》:“廷尉一人,丞一人,掌刑辟。凡狱必质 之朝廷,与众共之之义,兵狱同制,故曰廷尉。”舜摄帝 位,咎繇作士,即其任也。周时大司寇为秋官,掌邦刑。 秦为廷尉。汉景帝中六年,更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 复为廷尉,哀帝元寿元年,复为大理,汉东京初复为 廷尉。廷尉正一人,廷尉监一人。正、监并秦官,本有左、 右监,汉光武省右,犹云“左监。魏、晋以来直云监廷尉 评一人。”汉宣帝地节三年初置左、右评,汉光武省右犹云“左评。”魏、晋以来直云评廷尉律博士一人。魏武 初建魏国,置,江左则有祠部、吏部、左民、度支五兵, 合为五曹尚书。宋高祖初,又增都官尚书,尚书令 任总机衡,仆射尚书分领诸曹,吏部尚书领吏部删 定三公、比部四曹,都官尚书领都官、水部、库部、功部 四曹。晋西朝则直事殿中、祠部、仪曹、吏部、三公、比 部、金部、仓部、度支,都官二千石,左民、右民、虞曹、屯田、 起部、水部、左主客、右主客、驾部、车部、库部、左中兵、右 中兵、左外兵、右外兵、别兵、都兵、骑兵、《左士》、右士、北主 客、南主客,为三十四曹郎,后又置运曹,凡三十五曹。 晋江左初无直事民。按晋志民上有右字屯田、车部、别兵、都兵、 骑兵、左士、右士、运曹十曹郎,而主客、中兵各置一郎 而已,所馀十七曹也。康、穆以来,又无虞曹。二千石二 郎,犹有殿中、祠部、吏部、仪曹、三公、比部。按晋志比部下有金部 仓部度支,都官,《左民》,都部水部主客,驾部库部《中兵》。 按晋志中兵下有外兵十八曹郎,后又省主客、起部、水部,馀十 五曹。宋高祖初,加置骑兵、主客、起部、水部四曹郎,合 为十九曹。太祖元嘉十年,又省仪曹、主客、比部、骑兵 四曹郎,十一年又并置。十八年,增删定曹郎,次在左 民曹上,盖魏世之定科郎也。三十年,又置功论郎,次 都官之下,在删定之上。太宗世省骑兵,今凡二十曹 郎,以三公比部主法制。度支主算支派也。度,景也。都 官主军事刑狱。其馀曹所掌,各如其名。

南齐[编辑]

南齐设廷尉,置丞、正、监、评律博士各一人。又设左仆 射,主谳议。以“吏部尚书领比部曹,都官尚书领都官 曹。右丞掌刑罪诤讼。”

按《南齐书百官志》:“廷尉府置丞一人,正一人,监一人, 评一人,律博士一人。左仆射领殿中主客二曹事, 诸曹郊庙园陵、车驾行幸、朝仪台内非违文官举补、 满叙疾假事,其诸吉庆瑞应、众贺灾异、贼发众变,临 轩崇拜、改号格制,莅官铨选。凡诸除署、功论、封爵贬 黜、八议疑谳通关案,则左仆射主,右仆射次经,维是 黄”案,左仆射、右仆射署,朱符,见《字经》。都丞竟,右仆射 横画成目,左仆射画,令画。右官阙,则以次并画。若无 左右,则直置仆射,在其中间。总左右事。吏部尚书 领吏部删定,三公、比部四曹。都官尚书领都官、水 部、库部、功论。四曹右丞一人。掌兵士百工补役、死 叛考代,年老疾病解遣。其内外诸库藏谷帛、刑罪、创 业、诤讼,田地,船乘禀拘,兵工死叛,考剔讨补,差分百 役兵器,诸营署人领州郡租布,人民户移徙州郡县, 并帖城邑,民户割属。刺史二千石令长尉被收及免 赠文武诸犯削官事白案,右丞上署,左丞次署;黄案, 左丞上署;诸立格制及详谳大事。宗庙朝廷仪体,左 丞上署,右丞次署,自令仆以下五尚书,八座二十曹, 各置郎中,令史,以下又置都令史分领之。仆射掌朝 轨,尚书掌谳奏,都丞任碎在弹违。诸曹缘常及外详 谳事,应须命议相值者,皆郎先立意应奏黄案及关 事,以立意官为议主。凡辞诉有漫命者,曹掾谘如旧。 若命有谘,则以立意者为议主。

世祖永明五年夏四月祀太庙减刑[编辑]

按:《南齐书武帝本纪》,永明五年“夏四月,车驾殷祀太 庙。诏系囚见徒四岁刑以下,悉原遣,五年减为三岁, 京邑罪身应入重降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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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初设大理,后改为廷尉卿。统正、监平,置《律》博士,仍 设都官尚书,领都官诸曹。

按《隋书百官志》:“廷尉卿,梁国初建曰大理,天监元年, 复改为廷尉,有正、监、平三人。《元会》,廷尉三官与建康 三官,皆法冠元衣、朝服,以监东西中华门。手执方木, 长三尺,方一寸,谓之执方。四年,置胄子律博士,位视 员外郎。建康旧置狱丞一人。天监元年,诏依廷尉 之官,置正、平监,革选士流,务使任职。又令三官更直 一日,分受罪系,事无大小,悉与令筹。若有大事,共详, 三人具辨,脱有同异,各立议以闻。”尚书水部郎袁孝 然、议曹郎孔休源并为之,位视给事中。尚书省置 令,左右仆射各一人。又置吏部、祠部、度支、左户、都官、 五兵等六尚书,左右丞各一人。吏部删定三公、比部、 祠部、仪曹、虞曹、主客、度支、殿中、金部、仓部、左右驾部、 起部、屯田、都官、水部、库部、功论、中兵、外兵、骑兵等郎 二十二人,令史百二十人,书令史百三十人。梁初 犹依宋、齐,皆无卿名。天监七年,以卫尉为卫尉卿,廷 尉为廷尉卿,将作大匠为大匠卿,三卿是为秋卿,皆 置丞及功曹主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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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承梁置廷尉卿、监、丞、博士之属。

按:《隋书百官志》:“陈承梁皆循其制,官其所制品秩:廷 尉卿中二千石,品第三;廷尉正、监平,并六百石,品并 第七;廷尉丞、胄子律博士,并六百石,品并第八。”按 《刑法志》:“陈廷尉寺为北狱,建康县为南狱,并置正、监 平

文帝天嘉元年冬十二月诏春夏停大辟刑[编辑]

按《陈书文帝本纪》,“天嘉元年冬十二月乙未,诏曰:古 者春夏二气,不决重罪。盖以阳和布泽,天秩是弘。宽 网省刑,义符含育。前王所以则天象地,立法垂训者 也。朕属当浇季,思求民瘼,常欲式遵旧规,用长风化。 自今孟春讫于夏首,罪人大辟事已款者,宜且申停。” 按《隋书刑法志》:“文帝性明察,留心刑政。亲览狱讼,督” 责群下,政号严明。是时承宽政之后,功臣贵戚有非 法,帝咸以法绳之,颇号峻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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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文帝太和十二年秋九月以月蚀诏修刑[编辑]

按:《魏书孝文帝本纪》,太和十有二年,“秋九月甲午,诏 曰:‘日月薄蚀,阴阳之恒度耳。圣人惧人君之放怠,因 之以设诫,故称日蚀修德,月蚀修刑’。迺癸巳夜月蚀 尽,公卿以下宜慎刑罚,以答天意。”

北齐[编辑]

北齐设殿中都官,统诸曹,又设大理寺,掌刑狱。 按《隋书百官志》:“尚书省置吏部、殿中、祠部、五兵、都官、 度支等六尚书,六尚书分统列曹,殿中统殿中仪曹 三公、驾部四曹,都官统都官二千石。比部、水部、膳部 五曹。三公掌五时读时令,诸曹囚帐,断罪赦日,建金 鸡等事。比部掌诏书律令勾检等事。”大理寺卿、少 卿、丞各一人。有功曹、主簿、录事等员。掌决正刑狱。正、 监、评各一人,律博士四人,明法掾二十四人,槛车督 二人,掾十人,狱丞、掾各二人,同直、明法各十人。

北周[编辑]

北周依《周礼》建六官秋官府,领司寇等众职。

按《周书卢辩传》,“太祖欲行《周官》,命苏绰掌其事。未几 绰卒,乃令辩成之。于是依《周礼》建六官,置公、卿、大夫、 士、秋官府,领司寇等众职。以魏恭帝三年始命行之。” 按杜氏《通典》,“后周有秋官大司寇卿,掌刑邦国。其属 官又有刑部中大夫,掌五刑之法。”又《周官》有小司 寇中大夫,后周依之。又《周礼》大司寇属官有士师 下大夫,后周有小刑部下大夫,属秋官。又都官郎 中,后周曰司厉。又《周官》有“私属下士”,后周依之。 又比部郎中,后周曰计部中大夫。又《周礼地官》有 司门下大夫,掌授管键启闭。历代多阙,至后周依之。 又《周官》有司门上士,后周依之。

高祖保定元年秋七月诏减刑[编辑]

按《周书武帝本纪》,保定元年“秋七月戊申,诏曰:‘亢旱 历时,嘉苗殄悴,岂狱犴失理,刑罚乘衷,欤其所在见 囚死以下,一岁刑以上,各降本罪一等,百鞭以下,悉 原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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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设都官尚书及刑部、比部、司门侍郎,仍置大理寺 以掌刑狱。

按《隋书百官志》:“高祖既受命,改周之六官。其所制名, 多依前代之法。置尚书省都官尚书,统都官侍郎二 人,刑部、比部侍郎各一人,司门侍郎二人。置大理寺, 大理寺卿、少卿各一人,丞二人,主簿、录事各二人。大 理寺不统署。又有正、监、评各一人,司直十人,律博士 八人,明法二十人,狱掾八人。”

文帝开皇三年四月改都官尚书为刑部尚书诸曹侍郎加为从五品增置通事舍人十二员罢大理寺监评及律博士员加置正为四人[编辑]

按《隋书文帝本纪》。不载。“按《百官志》”云云。

开皇六年置员外郎。

按《隋书文帝本纪》。不载按《百官志》。“六年尚书省二 十四司。各置员外郎一人。以司其曹之籍帐。侍郎阙。 则釐其曹事。”

开皇十二年秋八月诏“死罪悉移大理奏裁。”

按《隋书文帝本纪》,开皇十二年秋八月甲戌,制天下 死罪,诸州不得便决,皆令大理覆治按《刑法志》:“十 二年,帝以用律者多致踳駮,罪同论异,诏诸州死罪 不得便决,悉移大理案覆事尽,然后上省奏裁。” 开皇十四年,诸省各置主事令史员。

按《隋书文帝本纪》。不载。“按《百官志》”云云。

开皇十六年秋八月丙戌诏“决死罪者三奏而后行 刑。”

按:《隋书文帝本纪》云云。按志与本纪同作十五年

炀帝大业三年尚书省各置侍郎改刑部为宪部郎又改置增减诸郎官大理寺置二少卿改丞为勾检官增置正员及司直评事[编辑]

按:《隋书炀帝本纪》,不载。按《百官志》,“炀帝即位,多所 改革。三年定令,品自第一至于第九,唯置正从,而除 上下阶。”尚书省六曹,各侍郎一人,以贰尚书之职。诸 曹侍郎并改为郎。又改吏部为选部郎,户部为人部 郎,礼部为仪曹郎,兵部为兵曹郎,刑部为宪部郎,工 部为起部郎,以异六侍郎之名。废诸司员外郎,而每 增置一曹郎,各为二员。都司郎各一人,品同曹郎,掌

都事之职。以都事为正八品,分隶六尚书。诸司主事
考证
并去令史之名,其令史随曹闲剧而置。每十令史置

一主事,不满十者亦置一。寻又每减一郎,置承务郎 一人,同员外之职。八寺少卿各加置二人。大理寺丞 改为勾检官,增正员为六人,分判狱事。置司直十六 人,后加至二十人。又置评事四十八人,掌颇同司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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