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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第00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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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彙編 祥刑典 第一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二卷
經濟彙編 祥刑典 第三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二卷目錄

 祥刑總部彙考二

  漢總一則 景帝二則 宣帝地節一則 元康一則 五鳳一則

  後漢總一則 淮陽王更始一則 光武建武二則 明帝永平三則 章帝建初一則

   和帝永元三則 安帝永初一則 質帝本初一則 獻帝建安一則

  魏總一則 文帝黃初二則 明帝青龍一則

  晉總一則 武帝太康一則 元帝大興一則

  宋總一則

  南齊總一則 武帝永明一則

  梁總一則

  陳總一則 文帝天嘉一則

  魏文帝太和一則

  北齊總一則

  北周總一則 武帝保定一則

  隋總一則 文帝開皇五則 煬帝大業一則

祥刑典第二卷

祥刑總部彙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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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承秦制,設廷尉以掌刑辟,後改名大理,設護軍都 尉,屬大司馬,後更名司寇,又改護軍。兼設尚書三公 曹以斷獄。

按《漢書百官表》:「廷尉,秦官,掌刑辟,有正,左右監,秩皆 千石,景帝中六年,更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復為廷 尉,宣帝地節三年,初置左右平,秩皆六百石,哀帝元 壽二年,復為大理,王莽改曰作士。」

護軍都尉,秦官,武帝元狩四年屬大司馬,成帝綏和 元年居大司馬府比司直,哀帝元壽元年更名司寇, 平帝元始元年更名護軍。

按《後漢書百官志》:「成帝初,置尚書四人,分為四曹。常 侍曹尚書主公卿事;二千石曹尚書主郡國二千石 事;民曹尚書主凡吏上書事;客曹尚書主外國夷狄 事。」《漢舊儀》曰:「初置五曹,有三公曹,主斷獄。」

按《晉書職官志》:「成帝建始四年,罷中書宦者,又置尚 書五人,一人為僕射,而四人分為四曹,通掌圖書祕 記章奏之事,各有其任。其一曰常侍曹,主丞相、御史 公卿事。其二曰二千石曹,主刺史郡國事。其三曰民 曹,主吏民上書事。其四曰主客曹,主外國夷狄事。後 成帝又置三公曹,主斷獄。是為五曹。」

景帝中五年秋九月詔法於人心不厭者輒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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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本紀》:中五年九月詔曰:「法令度量,所以禁暴 止邪也。獄,人之大命,死者不可復生。吏或不奉法令, 以貨賂為市,朋黨比周,以苛為察,以刻為明,令無罪 者失職,朕甚憐之。有罪者不伏罪,姦法為暴,甚無謂 也。諸獄疑,若雖文致於法,而於人心不厭者,輒讞之。」 後元年春正月,詔:「獄疑者讞,有司有令,讞而後不當」 讞者,不為失。

按《漢書。景帝本紀》:後元年春正月詔曰:「獄,重事也。人 有愚智,官有上下,獄疑者讞有司,有司所不能決,移 廷尉。廷尉有令,讞而後不當,讞者不為失。」欲令治獄 者務先寬。按《刑法志》:「自是之後,獄刑益詳」,近於五 聽三宥之意。

宣帝地節三年冬十二月以吏用法巧文初置廷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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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本紀》,「地節三年冬十二月,初置廷尉平四人, 秩六百石。」按《刑法志》:「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內 盛耳目之好,徵發煩數,百姓貧耗,窮民犯法,酷吏擊 斷,姦軌不勝。於是招進張湯、趙禹之屬,條定法令,作 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緩深故之罪,急縱出之誅。 其後姦猾巧法,轉相比況,禁罔浸密。律令凡三百五 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事 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書盈於几閣,典者不能 遍睹,是以郡國承用者駮,或罪同而論異。姦吏因緣 為市,所欲活則傅生議,所欲陷則予死比,議者咸冤 傷之,宣帝自在閭閻,而知其若此。及即尊位,廷史路 溫舒上疏言:「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獄之吏是也。」上 深愍焉,乃下詔曰:「間者吏用法巧,文寖深,是朕之不 德也。夫決獄不當,使有罪興邪,不辜蒙戮,父子悲恨, 朕甚傷之。今遣廷史與郡鞫獄,任輕祿薄,其為置廷 平,秩六百石,員四人。其務平之,以稱朕意。」於是選于 定國為廷尉,求明察寬恕。黃霸等以為廷平季秋後 請讞。時上常幸宣室,齋居決事,獄刑號為平矣。時涿 郡太守鄭昌上疏言:「聖王置諫爭之臣者,非以崇德, 防逸豫之生也;立法明刑者,非以為法,救衰亂之起 也。今明主躬垂明聽,雖不置廷平,獄將自正;若開後 嗣,不若刪定律令。律令一定,愚民知所避,姦吏無所 弄矣。今不正其本,而置廷平以理其末也。政衰聽怠, 則廷平」將招權而為亂首矣。宣帝未及修政,按《路

溫舒傳》,溫舒守廷尉史。宣帝初即位,溫舒上書言宜
考證
尚德緩刑,其辭曰:「臣聞齊有無知之禍而桓公以興,

晉有驪姬之難而文公用伯。近世趙王不終,諸呂作 亂,而孝文為太宗。」繇是觀之,禍亂之作,將以開聖人 也。故桓文扶微興壞,尊文武之業,澤加百姓,功潤諸 侯,雖不及三王,天下歸仁焉。文帝永思至德,以承天 心,崇仁義,省刑罰,通關梁,一遠近,敬賢如大賓,愛民 如赤子,內恕情之所安,而施之於海內,是以囹圄空 虛,天下太平。夫繼變化之後,必有異舊之恩,此賢聖 所以昭天命也。往者昭帝即世而無嗣,大臣憂戚,焦 心合謀,皆以昌邑尊親,援而立之。然天不授命,淫亂 其心,遂以自亡。深察禍變之故,乃皇天之所以開至 聖也。故大將軍受命武帝,股肱漢國,披肝膽,決大計, 黜亡義,立有德,輔天而行,然後宗廟以安,天下咸寧。 臣聞《春秋》正即位,大一統而慎始也。陛下初登至尊, 與天合符,宜改前世之失,正始受命之統,滌煩文,除 民疾,存亡繼絕,「以應天意。臣聞秦有十失,其一尚存」, 治獄之吏是也。秦之時,羞文學,好武勇,賤仁義之士, 貴治獄之吏。正言者謂之誹謗,遏過者謂之妖言,故 盛服先生,不用於世,忠良切言,皆鬱於胸,譽諛之聲, 日滿於耳,虛美薰心,實禍蔽塞,此乃秦之所以亡天 下也。方今天下賴陛下恩厚,亡金革之危、饑寒之患, 父子夫妻勠力安家,然太平未洽者,獄亂之也。夫獄 者,天下之大命也,死者不可復生,𢇍者不可復屬。《書》 曰:「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今治獄吏則不然,上下相 敺,以刻為明,深者獲公名,平者多後患。故治獄之吏, 皆欲人死,非憎人也。自安之道,在人之死。是以死人 之血,流離於市,被刑之徒,比肩而立;「大辟之計,歲以 萬數,此仁聖之所以傷也。太平之未洽,凡以此也。夫 人情安則樂生,痛則思死,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故 囚人不勝痛,則飾辭以視之;吏治者利其然,則指道 以明之;上奏畏卻,則鍜練而周內之。」蓋奏當之成,雖 咎繇聽之,猶以為死有餘辜。何則?成練者眾,文致之 罪明也。是以獄吏專為深刻,殘賊而無極,媮為一切, 不顧國患,此世之大賊也。故《俗語》曰:「畫地為獄,議不 入,刻木為吏,期不對。」此皆疾吏之風,悲痛之辭也。故 天下之患,莫深於獄;敗法亂正,離親塞道,莫甚乎治 獄之吏。此所謂一尚存者也。臣聞烏鳶之卵不毀,而 後鳳凰集;誹謗之罪不誅,而後良言進。故古人有言: 「『山藪臧疾,川澤納汙,瑾瑜匿惡,國君含垢』。唯陛下除 誹謗以招切言,開天下之口,廣箴諫之路,掃亡秦之 失,尊文武之德,省法制,寬刑罰,以廢治獄,則太平之 風可興於世,永履和樂,與天亡極,天下幸甚!」上善其 言,遷廣陽私府長。

元康二年夏五月詔二千石察官屬用法不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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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宣帝本紀》:「元康二年夏五月詔曰:獄者萬民 之命,所以禁暴止邪,養育群生也。能使生者不怨,死 者不恨,則可謂文吏矣。今則不然,用法或持巧心,析 律貳端,深淺不平,增辭飾非,以成其罪,奏不如實,上 亦亡繇知此。朕之不明,吏之不稱,四方黎民,將何仰 哉!二千石各察官屬勿用此人。吏務平法,或擅興繇 役,飾傳廚,稱過使客,越職踰法,以取名譽,譬猶踐薄 冰以待白日,豈不殆哉!今天下頗被疾疫之災,朕甚 愍之。其令郡國被災甚者,毋出今年租賦。」

五鳳四年夏四月詔遣使察苛禁深刻不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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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宣帝本紀》:「五鳳四年夏四月辛丑晦,日有蝕 之。詔曰:『皇天見異,以戒朕躬,是朕之不逮,吏之不稱 也。以前使使者問民所疾苦,復遣丞相、御史掾二十 四人循行天下,舉冤獄,察擅為苛禁深刻不改者』。」

後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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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設廷尉卿,掌平詔獄。又置六曹、三公曹仍主斷 獄。後又以二千石曹,掌水火盜賊、辭訟罪眚之事。 按《後漢書百官志》:廷尉卿一人,中二千石。本注曰:「掌 平獄,奏當所應。凡郡國讞疑罪,皆處當以報正。」左監 各一人,左平一人,六百石。本注曰:「掌平決詔獄。」右 屬廷尉。本注曰:「孝武帝以下,置中都官獄二十六所, 各令」長名。世祖中興皆省,唯廷尉及雒湯有詔獄 尚書六人,六百石。本注曰:「成帝初置尚書四人,分為 四曹。」《漢舊儀》曰:「初置五曹,有三公曹,主斷獄;常 侍曹尚書,主公卿事;二千石曹尚書,主郡國二千石 事。」《漢舊儀》曰:「亦云,主刺史。」蔡質《漢儀》曰:「掌中都官 水火盜賊、辭訟罪眚;民曹尚書,主凡吏上書事;客 曹」尚書,主外國夷狄事。世祖承遵後,分二千石曹,又 分客曹為南主客曹、北主客曹,凡六曹。

按《晉書職官志》:「後漢光武以三公曹主歲盡考課諸 州郡事。改常侍曹為吏部曹,主選舉祠祀事;民曹主 繕修功作鹽池園苑事;客曹主護駕羌胡朝賀事;二 千石曹主辭訟事;中都官曹主水火盜賊事。合為六 曹,并令僕二人為之。八座尚書雖亦有曹名,不以為 號。」

====淮陽王更始元年世祖光武以破虜將軍行大司馬事持節北度河除莽苛政====按:《後漢書光武本紀》,「更始元年九月,乃遣光武以破 虜將軍行大司馬事。十月,持節北度河,鎮慰州郡。所 到部縣,輒見二千石長吏、三老官屬,下至佐史,考察 黜陟,如州牧行部事,輒平遣囚徒,除王莽苛政,復漢 官名。吏人喜悅,爭持牛酒迎勞。」

世祖建武二年春三月詔議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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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光武本紀》:建武二年「春三月乙未,詔曰:『頃 獄多冤人,用刑深刻,朕甚愍之。孔子云:『刑罰不中,則 民無所措手足』。其與中二千石、諸大夫、博士、議郎議 省刑法』。」

建武六年十一月丁卯,詔「王莽時吏人沒入為奴婢 不應舊法者,皆免為庶人。」

按:《後漢書光武本紀》云云。

顯宗永平三年春正月癸巳詔有司詳刑慎罰明察單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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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明帝本紀》云云。

永平四年。春二月辛亥。詔有司。勉遵時政。務平刑罰 按《後漢書明帝本紀》云云。

永平九年春三月,詔「郡國死罪囚減罪詣五原、朔方, 死者皆賜復。」

按《後漢書明帝本紀》:永平九年「春三月辛丑,詔郡國 死罪囚減罪,與妻子詣五原、朔方占著。所在死者皆 賜妻父若男同產一人復終身;其妻無父兄獨有母 者,賜其母錢六萬,又復其口算。」

章帝建初五年春三月詔糾舉有司迫脅無辜自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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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章帝本紀》,建初五年「春三月甲寅,詔曰:『孔 子曰:『刑罰不中,則人無所措手足』。今吏多不良,擅行 喜怒,或案不以罪,迫脅無辜,致令自殺者,一歲且多 於斷獄,甚非為人父母之意也。有司其議糾舉之』。」

和帝永元十二年春三月詔公卿助明好惡毋為苛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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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和帝本紀》:永元十二年「春三月丙申,詔曰: 『三公朕之腹心,而未獲承天安民之策,數詔有司,務 擇良吏。今猶不改,競為苛暴,侵愁小民,以求虛名,委 任下吏,假埶行邪。是以令下而姦生,禁至而詐起。巧 法析律,飾文增辭,貨行于言,罪成乎手,朕甚病焉。公 卿不思助明好惡,將何以救其咎罰?咎罰既至,復令 災及小民。若上下同心,庶或有瘳』。」

永元十五年,初「令郡國以日北至案薄刑。」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永元十五年「冬十二月庚子,有 司奏,以為夏至則微陰起,靡草死,可以決小事。是歲 初令郡國以日北至,案薄刑。」

《禮記月令》曰:「孟夏之月,靡草死,麥秋至,斷薄刑,決小罪。」鄭元注云:「靡草,薺亭歷之屬。」臣賢案:五月一陰爻生,可以言微陰,今《月令》云「孟夏」,乃是純陽之月,此言夏至者,與《月令》不同。

永元十六年秋七月以旱詔「疑囚勿決。」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永元十六年「秋七月,旱。戊午,詔 曰:『今秋稼方穗,而旱雲雨不霑,疑吏行慘刻,不宣恩 澤,妄拘無罪,幽閉良善所致。其一切囚徒,于法疑者 勿決,以奉秋令。方察煩苛之吏,顯明其罰』。」

安帝永初元年司徒魯恭奏大辟盡冬月乃斷立春在十二月中者勿報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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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安帝本紀》,不載。按《魯恭傳》,永初元年,復 代梁鮪為司徒。初,和帝末,下令麥秋得案驗薄刑,而 州郡好以苛察為政,因此遂盛夏斷獄。恭上疏諫曰: 「臣伏見詔書,敬若天時,憂念萬民,為崇和氣。罪非殊 死,且勿案驗。進柔良,退貪殘,奉時令,所以助仁德,順 昊天,致和氣,利黎民者也。舊制,至立秋乃行薄刑。自 永」元十五年以來,改用孟夏,而刺史太守不深惟憂 民息事之原,進良退殘之化,因以盛夏徵召農人,拘 對考驗,連滯無已。司隸典司京師,四方是則。而近於 春月分行諸部,託言勞來貧人,而無隱惻之實。煩擾 郡縣,廉考非急。逮捕一人,罪延十數,上逆時氣,下傷 農業。案《易》五月姤用事,經曰:「后以施令誥四方。」言君 以夏至之日,施命令,止四方。行者所以助微陰也。行 者尚止之,況於逮召考掠,奪其時哉!比年水旱傷稼, 人饑流穴。今始夏,百穀權輿,陽氣胎養之時。自三月 以來,陰寒不暖,物當化變而不被和氣。《月令》:孟夏斷 薄刑,出輕繫。行秋令則苦雨數來,五穀不熟。又曰:仲 夏挺重囚,益其食。行秋「令則草木零落,人傷於疫。夫 斷薄刑者,謂其輕罪已正,不欲令久繫,故時斷之也。 臣愚以為今孟夏之制,可從此令,其決獄案考,皆以 立秋為斷,以順時節,育成萬物,則天地以和,刑罰以 清矣。」初,肅宗時,斷獄皆以冬至之前,自後論者,互多 駮異。鄧太后詔公卿以下會議,恭議奏曰:「夫陰陽之 氣,相扶」而行,發動用事,各有時節,若不當其時,則物 隨而傷。王者雖質文不同,而茲道無變。四時之政,行 之若一月令周世所造,而所據皆夏之時也。其變者

惟正朔、服色、犧牲、徽號、器械而已。故曰:殷因於夏禮
考證
周因於殷禮,所損益可知也。《易》曰:「潛龍勿用。」言十一

月十二月,陽氣潛藏,未得用事,雖照噓萬物,養其根 荄,而猶盛陰在上,地凍水冰,陽氣否隔,閉而成冬,故 曰「履霜堅冰」,陰始凝也。「馴至其道」,至堅冰也。言五月 微陰始起,至十一月堅冰至也。夫王者之作,因時為 法。孝章皇帝深惟古人之道,助三正之微,定律著令, 冀承天心,順物性命,以致時雍。然從變改以來,年歲 不熟,穀價常貴,人不寧安,小吏不與國同心者,率入 十一月得死罪。賊不問曲直,便即格殺,雖有疑罪,不 復讞正。一夫吁嗟,王道為虧,況於眾乎!《易》,十二月,「君 子以議獄緩死。」可令疑罪,使詳其法。大辟之科,盡冬 月乃斷。其立春在十二月中者,勿以報囚如故事。後 卒施行。

質帝本初元年春正月詔有司方春罪非殊死勿按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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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質帝本紀》:「本初元年春正月丙申,詔曰:『昔 堯命四子,以欽天道,鴻範九疇,休咎有象。夫瑞以和 降,異因逆感,禁微應大,前聖所重。頃者州郡輕漫憲 防,競逞殘暴,造設科條,陷入無罪。或以喜怒驅逐長 吏,恩阿所私,罰枉仇隙,至令守闕訴訟,前後不絕,送 故迎新,人離其害,怨氣傷和,以致災眚。《書》曰:『明德慎 罰。方春東作,育微敬始。其敕有司,罪非殊死,且勿案 驗,以崇在寬』』。」

獻帝建安十九年十二月置理曹掾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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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獻帝本紀》,不載按《魏志武帝本紀》,建安 十九年十二月「乙未,令曰:『夫刑,百姓之命也。而軍中 典獄者或非其人,而任以三軍生死之事,吾甚懼之。 其選明達法理者,使持典刑』。」於是置理曹掾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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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設「五曹」及二十五郎之屬,始置比部郎,以司刑獄。 其三公曹及二千石曹,仍承漢制。

按:《晉書職官志》:「魏改選部為吏部,主選部事。又有左、 民、客曹、五兵、度支凡五曹。尚書二,僕射一令,為八座。 魏尚書郎有殿中、吏部、駕部、金部、虞曹、比部、南主客、 祠部、度支、庫部、農部、水部、儀曹、三公、倉部、民曹。二千 石,中兵、外兵、都兵、別兵、考功定課,凡二十三郎。青龍 二年,陳矯奏置都官、騎兵,合凡二十五郎。每一郎缺, 白試諸孝廉能結文案者五人,謹封奏其姓名補之。」

魏文帝黃初元年十一月癸酉改大理為廷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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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志文帝本紀》云云。

黃初五年議輕刑。

按《魏志文帝本紀》,黃初五年秋八月,幸壽春,揚州界 將吏士民犯五歲刑以下,皆原除之。按《魏書》載癸 酉詔曰:「近之不綏,何遠之懷。今事多而民少,上下相 弊以文法,百姓無所措其手足。昔泰山之哭者,以為 苛政甚於猛虎。吾備儒者之風服,聖人之遺教,豈可 以目翫其辭,行違其誡者哉!廣議輕刑,以惠百姓。」

明帝青龍四年六月詔有司議獄緩死務從寬簡非謀反及手殺人有乞恩者使與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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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志明帝本紀》:青龍四年「六月壬申,詔曰:『有虞氏 畫象而民弗犯,周人刑措而不用。朕從百王之末,追 望上世之風,邈乎何相去之遠,法令滋章,犯者彌多, 刑罰愈眾,而姦不可止?往者按大辟之條,多所蠲除, 思濟生民之命,此朕之至意也。而郡國蔽獄,一歲之 中,尚過數百,豈朕訓導不醇,俾民輕罪,將苛法猶存』」, 為之陷穽乎?有司其議獄緩死,務從寬簡。及乞恩者, 或辭未出而獄以報斷,非所以究理盡情也。其令廷 尉及天下獄官,「諸有死罪具獄已定,非謀反及手殺 人,亟語其親治,有乞恩者,使與奏當文書俱上,朕將 思所以全之。其布告天下,使明朕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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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設六曹尚書,置左右丞,仍有比部郎,又設廷尉御 史,以主刑獄。

按《晉書職官志》:「晉置吏部、三公、客曹、駕部、屯田、度支 六曹,而無五兵。咸寧二年省駕部尚書,四年省一僕 射,又置駕部尚書。太康中有吏部、殿中及五兵、田曹、 度支、左民,為六曹尚書,又無駕部、三公、客曹。惠帝世 又有右民尚書,止於六曹,不知此時省何曹也。及渡 江,有吏部、祠部、五兵、左民、度支五尚書,左右丞。自 漢」武帝建始四年置尚書,而更置丞四人。及光武始 減其二,惟置左右丞。左、右丞蓋自此始也,自此至晉 不改。晉左丞主臺內禁令、宗廟祠祀、朝儀禮制、選用 署吏急假。右丞掌臺內庫藏廬舍,凡諸器用之物,及 廩振人租布、刑獄兵器,督錄遠道文書、章表奏事。八 座郎初拜,皆沿漢舊制,並集都座,交禮遷職,又解交 焉。晉受命,武帝罷農部定課,置直事殿中、祠部、儀 曹、吏部、三公、比部、金部、倉部、度支都官二千石、左民、 右民、虞曹、屯田、起部、水部、左右主客、駕部、車部、庫部、 左右中兵、左右外兵、別兵、都兵、騎兵、左右士、北主客、 南主客,為三十四曹郎。後又置運曹,凡三十五曹,置 郎二十三人,更相統攝。及江左無直事。右民、屯田、車部、別兵、都兵、騎兵、左右士、運曹十曹郎。康、穆以後,又 無虞曹、二千石二郎,但有殿中、祠部、吏部、儀曹、三公、 比部、金部、倉部、度支、都官,左民、起部、水部、主客、駕部、 庫部、中兵、外兵十八曹郎,後又省主客、起部、水部,餘 十五曹云。廷尉主刑法獄訟,屬官有正、監、評,并有 律博士員,治書侍御史,按漢宣帝幸宣室,齋居而 決事,令侍御史二人治書侍側,後因別置,謂之「治書 侍御史」,蓋其始也。及魏又置治書執法,掌奏劾,而治 書侍御史掌律令,二官俱置。及晉,惟置治書侍御史, 員四人。泰始四年,又置黃沙獄治書侍御史一人,秩 與中丞同,掌詔獄及廷尉不當者皆治之。後并河南, 遂省黃沙治書侍御史。及太康中,又省治書侍御史 二員。侍御史按二漢所掌,凡有五曹,一曰令曹,掌 律令。魏置八人,及晉置員九人,品同治書家令,主 刑獄、穀貨、飲食,職比司農、少府。漢東京主食官令、食 官令及晉自為官,不復屬家令。

武帝太康元年三月平吳除其苛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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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晉書武帝本紀》:「太康元年春三月壬申,王濬以舟 師至于建業之石頭。孫皓大懼,面縛輿襯,降於軍門。 濬收其圖籍,其牧守以下,皆因吳所置,除其苛政,示 之簡易,吳人大悅。」

元帝大興四年郭璞諫繁刑優詔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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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晉書元帝本紀》,不載。按《郭璞傳》,璞為著作佐郎, 時陰陽錯繆,刑獄繁興,璞上疏曰:「臣聞《春秋》之義,貴 元慎始,故分至啟閉,以觀雲物,所以顯天人之統,存 休咎之徵。臣不揆淺見,輒依歲首,粗有所占。卦得解 之《既濟》,按爻論思,方涉春木王龍德之時,而為廢水 之氣,來見乘加,升陽未布,隆陰仍積。坎為法象,刑獄 所麗,變《坎》加《離》,厥象不燭。」以義推之,皆為刑獄殷繁, 理者有壅濫。又去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太白蝕月。月 者屬坎,群陰之府,所以照察幽情,以佐太陽精者也。 太白金行之星,而來犯之,天意若曰,刑理失中,自壞 其所以為法者也。臣術學庸近,不練內事,卦理所及, 敢不盡言。又去秋以來,沈雨跨年,雖為金家涉火之 祥,然亦是刑獄充濫,怨歎之氣所致。往建興四年十 二月中,行丞相令史淳于伯刑於市,而血逆流。《長標》 伯者小人,雖罪在未允,何足感動靈變,致若斯之怪 邪?明皇天所以保祐金家,子愛陛下,屢見災異,殷勤 無已。陛下宜側身思懼,以應靈譴,皇極之謫,事不虛 降。不然,恐將來必有愆陽苦雨之災,崩震薄蝕之變, 狂狡蠢戾之妖,以益陛下旰食之勞也。臣謹尋按舊 經,《尚書》有五事供禦之術,京房《易傳》有消復之救,所 以緣咎而致慶,因異而邁政。故木不生庭,太戊無以 隆;雉不鳴鼎,武丁不為宗。夫寅畏者所以饗福,怠傲 者所以招患,此自然之符應,不可不察也。按《解卦繇》 云:「君子以赦過宥罪。」《既濟》云:「思患而豫防之。」臣愚以 為宜發哀矜之詔,引在予之責,蕩除瑕釁,贊陽布惠, 使幽斃之人,應蒼生以悅育;否滯之氣,隨谷風而紓 散。此亦寄時事以制用,藉開塞而曲成者也。臣竊觀 陛下貞明仁恕,體之自然,天假其祚,奄有區夏。啟重 光於已昧,廓四祖之遐武。祥靈表瑞,人鬼獻謀,應天 順時,殆不尚此。然陛下即位以來,中興之化未闡,雖 躬綜萬機,勞逾日昃,元澤未加於群生,聲教未被乎 宇宙,臣主未寧於上,黔細未緝於下,《鴻鴈》之詠不興, 《康衢》之歌不作者何也?杖道之情未著,而任刑之風 先彰;經國之略未震,而軌物之跡屢遷。夫法令不一 則人情惑,職次數改則覬覦「生,官方不審則秕政作, 懲勸不明則善惡渾,此有國者之所慎也。」臣竊惟陛 下惜之。夫以區區曹參,猶能遵蓋公之一言,倚清靖 以鎮俗,寄市獄以容非,德音不忘,流詠於今。漢之中 宗,聰悟獨斷,可謂令主,然厲意刑名,用虧純德。《老子》 以禮為忠信之薄,況刑又禮之糟粕者乎?夫無為而 為之,不宰以「宰之,固陛下之所體者也。恥其君不為 堯舜者,亦豈惟古人?是以敢肆狂瞽,不隱其懷。若臣 言可採,或所以為塵露之益;若不足採,所以廣聽納 之門。願陛下少留神鑒,賜察臣言。」疏奏,優詔報之。 按《文獻通考》:大興四年,著作佐郎郭璞以帝用刑過 差,上疏以為陰陽錯繆,皆煩刑所致,赦不欲數。然子 產知鑄《刑書》,非政之善,不得不作者,須以救弊也。今 之宜赦,理亦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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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仍漢。晉設廷尉丞、正、監、評博士各一人。始增設都 官尚書,主軍事刑獄,省各部曹郎及比部,後復置。 按《宋書百官志》:「廷尉一人,丞一人,掌刑辟。凡獄必質 之朝廷,與眾共之之義,兵獄同制,故曰廷尉。」舜攝帝 位,咎繇作士,即其任也。周時大司寇為秋官,掌邦刑。 秦為廷尉。漢景帝中六年,更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 復為廷尉,哀帝元壽元年,復為大理,漢東京初復為 廷尉。廷尉正一人,廷尉監一人。正、監並秦官,本有左、 右監,漢光武省右,猶云「左監。魏、晉以來直云監廷尉 評一人。」漢宣帝地節三年初置左、右評,漢光武省右猶云「左評。」魏、晉以來直云評廷尉律博士一人。魏武 初建魏國,置,江左則有祠部、吏部、左民、度支五兵, 合為五曹尚書。宋高祖初,又增都官尚書,尚書令 任總機衡,僕射尚書分領諸曹,吏部尚書領吏部刪 定三公、比部四曹,都官尚書領都官、水部、庫部、功部 四曹。晉西朝則直事殿中、祠部、儀曹、吏部、三公、比 部、金部、倉部、度支,都官二千石,左民、右民、虞曹、屯田、 起部、水部、左主客、右主客、駕部、車部、庫部、左中兵、右 中兵、左外兵、右外兵、別兵、都兵、騎兵、《左士》、右士、北主 客、南主客,為三十四曹郎,後又置運曹,凡三十五曹。 晉江左初無直事民。按晉志民上有右字屯田、車部、別兵、都兵、 騎兵、左士、右士、運曹十曹郎,而主客、中兵各置一郎 而已,所餘十七曹也。康、穆以來,又無虞曹。二千石二 郎,猶有殿中、祠部、吏部、儀曹、三公、比部。按晉志比部下有金部 倉部度支,都官,《左民》,都部水部主客,駕部庫部《中兵》。 按晉志中兵下有外兵十八曹郎,後又省主客、起部、水部,餘十 五曹。宋高祖初,加置騎兵、主客、起部、水部四曹郎,合 為十九曹。太祖元嘉十年,又省儀曹、主客、比部、騎兵 四曹郎,十一年又並置。十八年,增刪定曹郎,次在左 民曹上,蓋魏世之定科郎也。三十年,又置功論郎,次 都官之下,在刪定之上。太宗世省騎兵,今凡二十曹 郎,以三公比部主法制。度支主算支派也。度,景也。都 官主軍事刑獄。其餘曹所掌,各如其名。

南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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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齊設廷尉,置丞、正、監、評律博士各一人。又設左僕 射,主讞議。以「吏部尚書領比部曹,都官尚書領都官 曹。右丞掌刑罪諍訟。」

按《南齊書百官志》:「廷尉府置丞一人,正一人,監一人, 評一人,律博士一人。左僕射領殿中主客二曹事, 諸曹郊廟園陵、車駕行幸、朝儀臺內非違文官舉補、 滿敘疾假事,其諸吉慶瑞應、眾賀災異、賊發眾變,臨 軒崇拜、改號格制,莅官銓選。凡諸除署、功論、封爵貶 黜、八議疑讞通關案,則左僕射主,右僕射次經,維是 黃」案,左僕射、右僕射署,朱符,見《字經》。都丞竟,右僕射 橫畫成目,左僕射畫,令畫。右官闕,則以次并畫。若無 左右,則直置僕射,在其中間。總左右事。吏部尚書 領吏部刪定,三公、比部四曹。都官尚書領都官、水 部、庫部、功論。四曹右丞一人。掌兵士百工補役、死 叛考代,年老疾病解遣。其內外諸庫藏穀帛、刑辠、創 業、諍訟,田地,船乘稟拘,兵工死叛,考剔討補,差分百 役兵器,諸營署人領州郡租布,人民戶移徙州郡縣, 併帖城邑,民戶割屬。刺史二千石令長尉被收及免 贈文武諸犯削官事白案,右丞上署,左丞次署;黃案, 左丞上署;諸立格制及詳讞大事。宗廟朝廷儀體,左 丞上署,右丞次署,自令僕以下五尚書,八座二十曹, 各置郎中,令史,以下又置都令史分領之。僕射掌朝 軌,尚書掌讞奏,都丞任碎在彈違。諸曹緣常及外詳 讞事,應須命議相值者,皆郎先立意應奏黃案及關 事,以立意官為議主。凡辭訴有漫命者,曹掾諮如舊。 若命有諮,則以立意者為議主。

世祖永明五年夏四月祀太廟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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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南齊書武帝本紀》,永明五年「夏四月,車駕殷祀太 廟。詔繫囚見徒四歲刑以下,悉原遣,五年減為三歲, 京邑罪身應入重降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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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初設大理,後改為廷尉卿。統正、監平,置《律》博士,仍 設都官尚書,領都官諸曹。

按《隋書百官志》:「廷尉卿,梁國初建曰大理,天監元年, 復改為廷尉,有正、監、平三人。《元會》,廷尉三官與建康 三官,皆法冠元衣、朝服,以監東西中華門。手執方木, 長三尺,方一寸,謂之執方。四年,置胄子律博士,位視 員外郎。建康舊置獄丞一人。天監元年,詔依廷尉 之官,置正、平監,革選士流,務使任職。又令三官更直 一日,分受罪繫,事無大小,悉與令籌。若有大事,共詳, 三人具辨,脫有同異,各立議以聞。」尚書水部郎袁孝 然、議曹郎孔休源並為之,位視給事中。尚書省置 令,左右僕射各一人。又置吏部、祠部、度支、左戶、都官、 五兵等六尚書,左右丞各一人。吏部刪定三公、比部、 祠部、儀曹、虞曹、主客、度支、殿中、金部、倉部、左右駕部、 起部、屯田、都官、水部、庫部、功論、中兵、外兵、騎兵等郎 二十二人,令史百二十人,書令史百三十人。梁初 猶依宋、齊,皆無卿名。天監七年,以衛尉為衛尉卿,廷 尉為廷尉卿,將作大匠為大匠卿,三卿是為秋卿,皆 置丞及功曹主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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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承梁置廷尉卿、監、丞、博士之屬。

按:《隋書百官志》:「陳承梁皆循其制,官其所制品秩:廷 尉卿中二千石,品第三;廷尉正、監平,並六百石,品並 第七;廷尉丞、胄子律博士,並六百石,品並第八。」按 《刑法志》:「陳廷尉寺為北獄,建康縣為南獄,並置正、監 平

文帝天嘉元年冬十二月詔春夏停大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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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陳書文帝本紀》,「天嘉元年冬十二月乙未,詔曰:古 者春夏二氣,不決重罪。蓋以陽和布澤,天秩是弘。寬 網省刑,義符含育。前王所以則天象地,立法垂訓者 也。朕屬當澆季,思求民瘼,常欲式遵舊規,用長風化。 自今孟春訖于夏首,罪人大辟事已款者,宜且申停。」 按《隋書刑法志》:「文帝性明察,留心刑政。親覽獄訟,督」 責群下,政號嚴明。是時承寬政之後,功臣貴戚有非 法,帝咸以法繩之,頗號峻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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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文帝太和十二年秋九月以月蝕詔修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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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太和十有二年,「秋九月甲午,詔 曰:『日月薄蝕,陰陽之恆度耳。聖人懼人君之放怠,因 之以設誡,故稱日蝕修德,月蝕修刑』。迺癸巳夜月蝕 盡,公卿以下宜慎刑罰,以答天意。」

北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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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齊設殿中都官,統諸曹,又設大理寺,掌刑獄。 按《隋書百官志》:「尚書省置吏部、殿中、祠部、五兵、都官、 度支等六尚書,六尚書分統列曹,殿中統殿中儀曹 三公、駕部四曹,都官統都官二千石。比部、水部、膳部 五曹。三公掌五時讀時令,諸曹囚帳,斷罪赦日,建金 雞等事。比部掌詔書律令勾檢等事。」大理寺卿、少 卿、丞各一人。有功曹、主簿、錄事等員。掌決正刑獄。正、 監、評各一人,律博士四人,明法掾二十四人,檻車督 二人,掾十人,獄丞、掾各二人,同直、明法各十人。

北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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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周依《周禮》建六官秋官府,領司寇等眾職。

按《周書盧辯傳》,「太祖欲行《周官》,命蘇綽掌其事。未幾 綽卒,乃令辯成之。於是依《周禮》建六官,置公、卿、大夫、 士、秋官府,領司寇等眾職。以魏恭帝三年始命行之。」 按杜氏《通典》,「後周有秋官大司寇卿,掌刑邦國。其屬 官又有刑部中大夫,掌五刑之法。」又《周官》有小司 寇中大夫,後周依之。又《周禮》大司寇屬官有士師 下大夫,後周有小刑部下大夫,屬秋官。又都官郎 中,後周曰司厲。又《周官》有「私屬下士」,後周依之。 又比部郎中,後周曰計部中大夫。又《周禮地官》有 司門下大夫,掌授管鍵啟閉。歷代多闕,至後周依之。 又《周官》有司門上士,後周依之。

高祖保定元年秋七月詔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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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周書武帝本紀》,保定元年「秋七月戊申,詔曰:『亢旱 歷時,嘉苗殄悴,豈獄犴失理,刑罰乘衷,歟其所在見 囚死以下,一歲刑以上,各降本罪一等,百鞭以下,悉 原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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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設都官尚書及刑部、比部、司門侍郎,仍置大理寺 以掌刑獄。

按《隋書百官志》:「高祖既受命,改周之六官。其所制名, 多依前代之法。置尚書省都官尚書,統都官侍郎二 人,刑部、比部侍郎各一人,司門侍郎二人。置大理寺, 大理寺卿、少卿各一人,丞二人,主簿、錄事各二人。大 理寺不統署。又有正、監、評各一人,司直十人,律博士 八人,明法二十人,獄掾八人。」

文帝開皇三年四月改都官尚書為刑部尚書諸曹侍郎加為從五品增置通事舍人十二員罷大理寺監評及律博士員加置正為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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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隋書文帝本紀》。不載。「按《百官志》」云云。

開皇六年置員外郎。

按《隋書文帝本紀》。不載按《百官志》。「六年尚書省二 十四司。各置員外郎一人。以司其曹之籍帳。侍郎闕。 則釐其曹事。」

開皇十二年秋八月詔「死罪悉移大理奏裁。」

按《隋書文帝本紀》,開皇十二年秋八月甲戌,制天下 死罪,諸州不得便決,皆令大理覆治按《刑法志》:「十 二年,帝以用律者多致踳駮,罪同論異,詔諸州死罪 不得便決,悉移大理案覆事盡,然後上省奏裁。」 開皇十四年,諸省各置主事令史員。

按《隋書文帝本紀》。不載。「按《百官志》」云云。

開皇十六年秋八月丙戌詔「決死罪者三奏而後行 刑。」

按:《隋書文帝本紀》云云。按志與本紀同作十五年

煬帝大業三年尚書省各置侍郎改刑部為憲部郎又改置增減諸郎官大理寺置二少卿改丞為勾檢官增置正員及司直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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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隋書煬帝本紀》,不載。按《百官志》,「煬帝即位,多所 改革。三年定令,品自第一至于第九,唯置正從,而除 上下階。」尚書省六曹,各侍郎一人,以貳尚書之職。諸 曹侍郎並改為郎。又改吏部為選部郎,戶部為人部 郎,禮部為儀曹郎,兵部為兵曹郎,刑部為憲部郎,工 部為起部郎,以異六侍郎之名。廢諸司員外郎,而每 增置一曹郎,各為二員。都司郎各一人,品同曹郎,掌

都事之職。以都事為正八品,分隸六尚書。諸司主事
考證
並去令史之名,其令史隨曹閑劇而置。每十令史置

一主事,不滿十者亦置一。尋又每減一郎,置承務郎 一人,同員外之職。八寺少卿各加置二人。大理寺丞 改為勾檢官,增正員為六人,分判獄事。置司直十六 人,後加至二十人。又置評事四十八人,掌頗同司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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