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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第067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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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六十七卷目录

 律令部汇考五十三

皇清康熙三则

祥刑典第六十七卷

律令部汇考五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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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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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三十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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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部则例》
一刑部覆直抚沈朝聘题旗人张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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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子、违禁烧锅》一案查张二麻子开烧锅铺因东安县知县差役去查衙役王杰等要封酒缸张二麻子不许封将封条扯碎及至县尹亲临又不遵服仍肆咆哮知县叫将酒缸打碎烧酒流入煤炉火起烧著房屋村人见火起鸣锣救火并未聚众殴打官役其骡马因火起惊散并非抢夺但恃强豪横违禁私卖“烧酒之处,该抚历审自认情真,张二麻子合依违禁蒸酒,系旗下人例、应解部枷号三个月,鞭一百” 等因。康熙三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题,闰三月初五日奉

旨:“依议。”

一、刑部为《特参贪劣》等事。该本部看得,天津卫革职守备李士谦《侵欺》一案,据直隶巡抚沈朝聘审拟徒杖,分别援

赦,具题前来。查李士谦将供应过往行粮、《令杂粮》

店王忠等垫支康熙二十九、三十两年奉部准销银一十一两一钱零,不曾发与王忠等,士谦侵蚀入己;又指清查牙帖脱逃之经承徐尔敬指官诓骗店主王忠等银八十八两,分给差役李进义银二十两,又分给退役张魁吾银二十两,士谦毫无觉察;又将仓内黑豆二千四百六十石擅发店家,王忠等至今尚未还仓,该抚历审,各认情真。李士谦除枉法赃十一两零等轻罪不议外,李士谦并不详报,擅将存仓黑豆私自借给。王忠等合改依监临主守,将官钱粮等物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者,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四十两斩。系杂犯准徒五年,律应杖一百、徒五年。遇热审减等,不准折赎,徒四年,至配所折责四十板。李进义,合依凡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财者,以枉法计赃科罪二十两,杖六十,徒一年。无禄人减一等,律应杖一百;遇热审减等,杖九十,折责三十五板;革役。张魁吾,合依“凡诈欺取财者,计赃准窃盗论” ,免刺二十两,杖八十律应杖八十;遇热审减等,杖七十,折责二十五板。但张魁吾事犯,在康熙三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赦前应免罪李士谦自借给王忠等黑豆,令士谦

“向王忠等追取还仓,其李士谦、李进义等名下赃银,照追分别入官给主。脱逃之徐尔敬,获日另结,王忠等审系无干,毋庸议” 等因。康熙三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题,二十四日奉。

旨:“依议。”

又九月十八日,准户部咨,为移咨事:“福建清吏司案呈,先经本部以郑尚义入官地租银两,行令该抚造入三十六年奏销册内。其除粮册籍,作速造送孙延庆卖地银两,有无追完,应令查明报部去后。今准该抚咨称:入官地租造入三十六年奏册,其孙延庆地亩卖与郑尚义所得银两,已奉刑部据该旗都统保” 咨准其豁免在案。其入官地一顷六十一亩,每亩除银三分一厘零,共除银五两一钱二分零,应于三十六年为始造具《除粮册》咨送前来。查除粮科则与《奏册》相符应于三十六年为始除粮。至孙延庆所得卖地银两该抚既称刑部准其豁免毋庸议再查召民承种地亩应照题定加倍输租报部前该抚所送输租册内,何得每亩止输租银五分八毫?应令该抚照科则加倍输租,造册报部可也。

《礼部则例》
康熙三十六年七月十九日因厄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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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荡平适

太和殿告成肆赦

《诏款》一,凡官吏兵民人等有犯,除谋反叛逆子孙杀

祖父母、父母内乱、妻妾杀夫,告夫奴婢杀家长杀一家非死罪三人、采生折割人。谋杀故杀蛊毒魇魅毒药杀人,强盗妖言十恶等。真正死罪不赦外及修造

宫殿

陵寝工程不固。冒破钱粮、制造战船军器等项。不堪用

糜费钱粮,军机获罪,贪官衙役犯赃监守自盗,冒借官库银两,拖欠钱粮,侵盗漕粮,骚扰驿递,奸细光棍,诬告叛逆放火,因奸致死人命罪犯,亦在不赦。别项死罪,俱减一等。此内有斗殴杀人者,仍照例追银四十两,给付死者之家。其馀自康熙三十六年七月十九日昧爽以前,已发觉未发觉,已结正未结正,咸赦除之。有以赦前事告讦者,以其罪罪之。

一、督抚题补各官,原从“地方需才起见。或授任之后,有行事乖张,贪纵虐民者,该督抚不时体访,据实参奏,勿得以曾经保举,瞻顾偏徇。如故为隐庇,别经发觉,将该督抚一并从重治罪。一、各处关差,如有将不应纳税之物额外横征,差役四出,分踞津隘扰害商民者,该督抚题参。若不行题参,事情发觉,一并从重” 治罪。

一、天下驿递苦累,凡乘传官役、骚扰驿递者,著该督抚立行参奏。如有容隐、一并治罪。

一、各地方有豪绅、劣衿、衙胥积蠹,或免本身田地差徭、或包揽他人田地徭丁代为规避,偏累穷民,莫此为甚。该督、抚行文各地方官秉公严察,如有此等情弊,重加惩处。

《刑部则例》
康熙三十六年二月一兵部咨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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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知州吴存礼申称,“康熙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部发逃人李二等五名口到州,二十一日转解三河,即日转递蓟州。该州以封印为辞,坚不收受,除将人犯收养,俟开印日转递外,申报到部,请免迟延之咎” 等因前来。查凡解送人犯,自应随到即行转解,并无中途封印停解人犯之例,应令该抚严行申饬可也。

一、刑部“为活活打死父命” 事,刑科抄出江抚马题前事,奉

旨:“该部核议具奏。钦此。”该臣等议得:吴丙收伊嫂王

氏一案,先经江西巡抚马如龙将吴丙依兄亡收嫂律,吴丙、王氏俱拟绞立决等因,具题前来。臣部等衙门议题,以律内虽载有兄亡收嫂各绞,而律内又有“主婚为首、男女为从,至死者减一等” 之语,事关人命,不便遽结,令该抚审明具题去后。今据该抚疏称,吴丙之兄吴甲物故,遗妻王氏听由已故族长吴唐乐氏兄王初主婚与吴丙为妻,因此众议罚丙租田入祠,卖与堂侄吴光会。三十四年九月内,光会欲令吴丙赎田,两相口角,吴丙之子吴夏至,先拾棍击光会头颅,丙复击伤光会右耳根毙命。历审供证相符。吴丙收嫂系族人主婚,照“男女为从减等” 律杖徒,王氏应拟收赎,但应从重论。吴丙依殴死“小功堂侄律” 拟流;吴夏至、“吴冬至拟以流” 杖援

赦,具题前来。据此,吴丙除收嫂轻重不议外,合依。

尊长殴死小功堂侄律,杖流。吴夏至合依卑幼殴本宗小功兄折伤以上加凡斗伤” 一等,杖流。王氏合依“《主婚为首男女为从减等律》,杖徒,不行劝止之。吴冬至应杖一百,事犯俱在。

“赦前免罪王氏,离异归宗” 吴唐乐王初已经病故。

毋庸再议。该抚疏称,“此案罪名已经改正,似可免议” 等语。查《定例》内若正犯之罪应免,将承审错拟各官免交该部等语。将此案承审错拟各官应免议可也。康熙三十六年二月内奉。

旨:“依议。”

又刑部为前事,该本部议得:续获强贼张耀子行劫广平府临洺镇通判张建策官衙一案,先经直抚郭世隆疏称:“强贼张耀子躧知建策公出纠合姚四等同伙共十五人,于康熙三十一年十二月初四日夜劫得银两等物而散。” 后将姚四、张五轩拿获,该抚定拟具题,经臣部等衙门议覆,将姚四、张五轩拟斩立“决,枭示,逸贼张耀子等获日另结” 等因具题奉:

旨:“姚四、张五轩俱著即处斩枭示,馀依议钦遵”在案。

续据该抚将张耀子、牛得安拿获审拟具题,经臣部议覆,将“张耀子、牛得安俱应拟斩立决枭示。” 但伊等有行劫景州祖应元家之案,俟彼案审明,从重归结具题。奉

旨:“知道了。”钦遵在案。后该抚疏称景州之案已经审

明。除牛得安仍照原拟应斩立决枭示,其张耀子被获之后,曾倩伙贼马之良出首行劫祖应元家案,并未将通判张建策官衙之案一并首出,将张耀子改依“自首不实不尽” 律拟流,援

赦具题。臣部等衙门议覆,以张耀子系行劫通判。

“《张建策官衙》案内拟斩之犯被获之后始央人首劫祖应元家之案,并未将行劫张建策官衙之案一并首出,不便拟流。行令该抚再行确议具题到日再议” 等因。具题咨行去后。今据该抚

疏称:“张耀子于东省被获之后,曾倩人代首行劫祖应元之案,已照自首律免罪;其在临洺镇行劫之案,并未首明,照不实不尽律杖流,实属允协” 等因。具题前来。查《律》载“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免其罪;知人欲告而自首者,减罪二等” 等语,并无有拿获之后准其自首免死之条。且张耀子已经在行劫张建策官衙拟“《斩具题》在案之犯,不便改拟流罪,应仍令该抚再行确审定拟具题到日再议可也” 等因。康熙三十六年二月二十日题,二十二日奉。

旨:“依议。”

顶详永年县查得行劫临洺镇张通判官衙案内,贼犯张耀子,业经审明,请照“自首不实不尽” 律,改拟流罪。援

赦转详具题。部覆以张耀子一犯先经在于行劫

《临洺镇》一案,拟斩具题之犯,不便改拟流罪,两次驳审,兹蒙檄令再行详审明确,妥拟详报等因,卑职敢不祇遵。随细阅原卷,查张耀子等于康熙三十一年十二月初四日夜行劫临洺镇之后,未经缉获。于康熙三十三年八月初七日,复与刘庭才等同劫景州祖应元当铺,旋被东省德平县拿获羁禁。而张耀子原非行劫德平案内之伙贼也。乃因马之良等有押赴景州缉贼之行,耀子遂央马之良为其赴州代首。迨之良等甫及出首,而卑职旋将张耀子关提到案,审拟枭斩,转详具题,留与别案归结。直至景州提审,始按自首免罪之法。盖因卑职审讯在先,景州审讯在后,景州既审明得同自首之律,则卑县之案,自应照“不实不尽” 定拟,似属毫无疑义者矣。而部咨谓《律》内并无“拿获之后准其自首减免” 之条,诚为至详至慎。然思拿获之地有不同,则定罪之义有迥别。夫该犯当日被获于德平之地,遣人代首行劫景州之案,是虽首于德平既获之后,而实首于景州未获之先,在景州之案既得邀恩而免罪,其临洺之案,当出首之时虽未首明,然该犯商谋嘱首之际,原系并首,而代首者遗漏未为一并首出。此正与《名例》所谓“不实不尽至死者,听减一等” 之律相符。如谓自首不实不尽,未便减等拟流,而使之仍然就戮,是首与不首均一死耳,似非慎刑之至意也。若使耀子果系获后自首,不特《临洺》案内法应斩枭,即《景州》案内,亦应决不待时。今景州之案既已照律免议,则临洺之案自应邀恩一视同仁,毋庸另为置议。相应仍照“不实不尽” 之律,减等杖流,援

赦免罪,诚属允宜。拟合恳请转详巡道。查得行劫

《临洺镇通判张建策官衙贼犯张耀子》一案,复蒙宪准部咨,不便拟改流罪,应再行确审定拟具题等因。遵即行据广平府呈:据永年县覆称:查张耀子始劫临洺镇官衙,继劫景州祖应元当铺,被获于东省之德平县,审非行劫德平之贼。该犯与马之良同系狱内,因之良有押赴景州缉贼之行,遂央其赴州为伊代首,而该犯旋经永邑关提审拟斩罪,详转具题,留与别案归结。盖永邑提审在先,景州审讯在后耳。夫该犯当日央人代首之时,是虽首于德平既获之后,而实首于景州未获之前。在景州之案既得邀免,而临洺之案,当出首之时虽未首明,然该犯商谋嘱首之际,原系并首,而代首者遗漏,未为一并首明,此正与《名例》所谓“不实不尽至死者,听减一等” 之律相符。如张耀子果系获后自首,不特临洺镇案内法应立斩,即景州案内亦应决不待时。今景州之案既已免议,而临洺之案使之仍然就戮,似觉情有可悯。应请一视同仁,仍照自首不实不尽之律,减等杖流。

赦免“由府详、道转院题覆。”

又三月,一吏部“为钦奉”

恩诏事。议得:原任广抚高承爵疏称:《周振声》一犯侵

盗钱粮,照例拟斩,后限内全完,部覆免死,减等充军,遇热审又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于三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到北山驿摆站,乃系不应。

赦免之犯,“今于三十五年四月初四日释放” 等因。

查《定例》内将不应援。

赦之。军流等犯,仍行援

赦免议者,“督抚罚俸六个月” 等语。其知县、按察司

等官员,无处分定例。不便照督抚例议处。应查不行查明之按察司王国泰,罚俸一年。不行查明原案。据文率转之惠来县知县张士昊,降一级留任。擅行释放之署《北山》驿事大坡驿驿丞王杉,降一级调用。驿丞无级可降。相应革职。奉

旨:“依议

《续获张青》。看得张青系行劫吴桥县贾士计家案内之逸贼也。康熙三十三年九月初一日夜,行劫之后,即行遁逃。其伙贼刘泽宽等,业经审明招解,蒙宪台具题奉

旨监候在案。今据张青之父张腾蛟在县出首、拘获

张青审拟招解前来,本道覆加严讯,该犯自认行劫情形,悉与原招吻合。虽据伊父出首,而射伤之齐二已经身死,仍依律斩枭,夫复何辞?张四全等缉获另结。再查张青虽射伤齐二,若非张四全之持刀复砍,或未必即至于死。然自首之强盗无后下手者独当重罪之律例,应否念该犯系伊父出首,情堪悯恻,恩“赐题明。”

敕部查议、可否照后下手重者、《当其重罪律》定拟。统

候审。夺刑部咨:该本部议得:“据直抚沈疏称,康熙三十三年九月初一日夜,行劫吴桥县居住贾士计家案内逸贼,今伊父张腾蛟出首拏获,历审伊行劫之处,与原招符合。张青并无主谋,下手杀人,应援”

赦免罪。但主谋杀人之逸贼张四全等、未经弋获

“将张青监候,俟严缉逸贼张四全等质审完结” 等因具题前来。查今续获张青,虽伊父张腾蛟出首,但主谋杀人之张四全等仍未弋获,亦应将张青监候,俟逸贼张四全等获日一并审明具题,到日再议等因。三十六年三月初四日题,初六日奉。

旨:“依议。”

一、刑部为禀报事。该本部会同院寺会看得李大等《因奸致死董兴之妻朱氏》一案,据直隶巡抚沈朝聘审拟斩流,具题前来。查李大于康熙三十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夜与贾进忠沽酒共饮,李大倡谋欲奸朱氏,遂与进忠同往敲门,氏即顶门拒骂。李大极力推倒其门,压伤朱氏额颅,未及成奸,朱氏受伤,越二十四日殒命。该抚历审,各认情真。查律内虽无威逼情由将门推倒,以致朱氏受伤身死,与威逼无异。据此,李大应拟斩监候,秋后处决。贾进忠合依为从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遇热审又减一等,应徒三年,至配所折责四十板等因。康熙三十六年六月初二日题,初四日奉。

旨:“李大依拟应斩,著监候,秋后处决,馀依议。”三十六年遇赦

“亦不减等” ,迹似强奸,故不赦。

一、刑部为《特参贪酷》等事:广西清吏司案呈,奉本部送刑科抄出直抚沈题前事,康熙三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题,五月十三日奉。

旨:“该部核议具奏,钦此。”该本部看得:《曲阳县革职知》

县唐愈靖《贪婪》一案,据直抚沈审拟流杖,援

赦,具题前来。查唐愈靖因仓米浥烂短少,差衙役

赵冲祥向程东江借米补仓,冲祥诈银十八两。后赵起秀以东江诬盗,怀挟具控。该县将东江监禁病毙愈靖。又疑禁卒李秀实、王加友曾受东江之银究责秀实情极自缢,王加友棒疮发了,身死又愈。靖差衙役郭汉吉等,向郑大还等三人,勒借银一百二十五两。刘策过付又愈。靖因《迎春令戏子演扮》故事,派各“社共钱十千二文。又愈靖因喂养递马,派各社共豆二百石,草二万束,止给钱四十八千,短给二百五十二千。” 该抚历审,各认情真,除唐愈靖失察衙役犯赃监毙人命轻罪,并赵冲祥已经病故不议外,唐愈靖合依监临官吏挟借所部内财物强者准枉法论八十两绞至死减一等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事犯在康熙三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赦前应免罪。查先经该抚疏参《贪酷知县》案内,因

唐愈靖侵用康熙三十四年地丁银二百五十九两五钱零,应拟监临主守之人,自盗仓库钱粮,律拟准徒五年。又唐愈靖原参贪酷各款,审结之日,从重归结” 等因,具题在案。但监临主守之人,自盗仓库钱粮不赦,唐愈靖仍以监临主守之人,自盗仓库钱粮四十两者,斩。系杂犯,准徒五年,律应杖一百、徒五年,遇热审减等徒四年,至配所折责四十板,系贪官永不叙用。刘策合依“《说事过钱与受财人同科例》,杖一百、流三千里。不行禀阻之衙役郭汉吉、朱文秀,均合依《不应重律》,各杖八十。但《刘策》等事犯,在康熙三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赦前均免罪。“郭《汉吉》等仍革役,《唐愈靖》名下应追。”

银钱,照数追取,分别入官,给还原主等因。康熙三十六年六月初四日题,初六日奉

旨:“依议。”

一、康熙三十六年七月内,直隶真定府无极县贼犯高二等四人,无计谋生,因见胡全福赶车经过,即持棍击打全福仆地,夺取驴钱奔逸业。

将高二等照依“《抢夺伤人》律问拟” 具题。已经具有部覆遵行在案。

又部覆:刑部为前事,会看得:先据直抚沈朝聘疏称:“续获强贼张耀子、牛得安与已先具题正法之姚四、张五轩并在逃之雷明吾等同伙共一十五人,于康熙三十一年十二月初四日夜,各执木棍等械,行劫广平府临洺镇通判张建策官衙,劫得银两等物而散。” 今将张耀子、牛得安续获历审,各行招认,将牛得“安拟斩立决枭示。其张耀子被获,央伙贼马之良代首行劫景州祖应元家之案,并未曾首出通判张建策官衙之案,应照自首不实不尽律拟流” 等因具题前来。经臣部等衙门议将牛得安应斩立决枭示,张耀子在东省被获之后,央人代首,不便拟流完结,令该抚复行确拟具题,到日再议等因。具题行文去后。今据该抚疏称:除牛得安正法外,其张耀子虽在东省拏获之后央人代首,而实出于景州未获之先。但该犯嘱央代首之际,原系并首,而代首者遗漏未为,一并首明行劫临洺镇官衙之处,正与不实不尽之律相符。将张耀子仍拟流援。

赦免罪前来。据此,张耀子照自首不实不尽者,杖

一百,“流三千里” ,律应治罪,但罪犯在康熙三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赦前应免罪未获” 之赃,“将张耀子家产变赔逸贼。”

雷明吾、王三、李傻子、顾择三、刘小堂严缉获日另结等因。康熙三十六年八月初二日题,初六日奉

旨:“依议。”

一、刑部“为《钦奉》”

恩诏事:浙江清吏司案呈奉本部送刑科抄出直抚

沈题前事。三十六年九月初九日题,二十日奉。

旨:“该部议奏。钦此。”该本部议得:直抚沈将通省监禁。

重犯张二等援

赦,具题前来。查陈开禄系唆众妄动

《龙亭》拟斩之犯安金、裴惟干、施承恩,系强盗,俱不

赦免外,其张二、王发才、田四等三十八犯,俱系斗

殴杀人等罪,拟以死罪监候。今伊等俱与康熙三十六年七月十九日

赦款相符,应将张二等俱免死减等,佥妻流三千

里,至配所各责四十板,仍于张二等名下各追埋葬银四十两,给付死者之家。再殴死小功兄之史二存,该抚援

赦具题。查《定例》内、凡杀死本宗缌麻以上尊长、不

准援

赦等语,据此,《史》《二存》不准援。

赦,仍行监候可也。康熙三十六年十月初九日题。

十一日奉

旨:“依议。”

一、刑部为乞天查究事:福建清吏司案呈,奉本部送刑科抄出直抚沈题前事。康熙三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题,十二月初四日奉。

旨:“三法司核拟具奏。钦此。”该本部会同院、寺会看得:

“王发才等《勒死王氏》” 一案据直抚沈审拟斩罪具题前来。查王发才素知王氏家有衣服。遂同田四商谋行窃。于康熙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夜挖墙进院被王氏知觉启门叫喊。田四恐其认识即持棍殴击仆地。又同发才用带将王氏勒死。窃得衣钱而逸。次日发才惧事败露。复放火烧王氏身尸。该抚历审“各认情真。王发才、田四合依窃盗临时拒捕杀伤人者皆斩监候律,均应拟斩监候,秋后处决。现获赃物给还失主,未获赃钱,照例追赔” 等因。康熙三十五年十二月初十日题,十二日奉。

旨:“王发才、田四俱依议应斩,著监候秋后处决,馀依。”

康熙三十七年

《户部则例》
一刑部为密拿私铸事会看得张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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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镕铸私钱》一案,据原任直隶巡抚沈朝聘审拟斩绞徒杖,援

赦,具题前来。查脱逃之王二,探知刘二瞎子等,有

铸钱器具,纠同安自良等共伙七人,于康熙三十五年六月十九日至张六家安炉铸钱,因伊子张五劝谏,方行停止,将馀钱瓜分各散。后于三十六年六月初十日,张六听信匠人,复行私铸,迨经衙役访拿,人赃俱获。该抚历审,各认情真。张六合依“私铸为首者处斩,家产入官例应斩立决。” 安自良合依“为从者处绞” ,例应立决处绞。不知情之邻佑阿住、张登、陈全、张向魁,俱系旗人,合改“依照例鞭一百。” 不知情买钱之铺户

张允恭、陈君弼应照例责三十板。但伊等事犯在康熙三十六年七月十九日。

赦前张六、安自良应免死减等。《张六》系旗人,解部。

“枷号两个月,鞭一百。伊家产非其自置,应免入官。安自良系民,佥妻流三千里,至配所折责四十板。阿住等均应免罪。脱逃之王二、萧四、刘二瞎子、张二瞎子、周大并匠人高大等严缉,获日另结私钱器皿等物变价入官” 等因。康熙三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题,二十九日奉。

旨:“依议。”

《刑部则例》
一刑部为夤夜劫伤事该本部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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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寺会看得“姚《尚》等行劫丰润县属《宋家营》《董瑶家当铺》” 一案,据原任直抚沈朝聘审拟斩徒,分别援

赦,具题前来。查姚尚因铸钱无本,素知董瑶当铺

“颇有馀资,遂纠同周六儿等商谋行劫。同伙八人于康熙三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夜,各持械行劫,得财不分。姚长儿等所得之赃,皆存尚处采买铜斤,于本年四七等月开炉私铸。康熙三十六年三月初十日拏获姚尚” 等语。该抚历审,各认情真,姚尚等除私铸轻罪不议外,姚尚、姚长儿、周六儿、孙四合依。《凡强盗》已行而但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律,均应斩立决。私铸之姚长儿、姚尚,系姚钦之子,与弟姚尚等在姚钦家起意私铸,姚钦并未在家后知情不首应治罪,但律内大功已上亲属有罪,相为容隐者勿论等语。姚钦之罪毋庸议外,姚钦不能严束壮丁姚尚等,以致为盗情由,应照例鞭五十。不知私铸之邻佑李木匠尹大合,改照例各责四十板。伊等事犯,康熙三十六年七月十九日

赦前李木匠尹大、姚钦,均应免罪,现获赃物给还。

“失主未获赃物,各盗家产变赔,姚尚系私铸,为首之人,照例将伊家产入官。其私铸之处,该县既经查拏,应毋庸议。逸贼《武侉子》、姚二、《牛侉子》、崔英严缉获日另结” 等因。康熙三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题,四月初三日奉。

旨:“姚尚著即处斩,姚长儿、周六儿、孙四俱从宽免死。”

照例减等、发与《黑龙江》新满洲披甲之人为奴。务期严押解到。馀依议。

“又《续获张四全》。” 看得张四全系行劫吴桥县贾士计家案内之逸贼也。康熙三十三年九月初一日夜,行劫之后,即行遁逃。其伙贼刘泽宽、张青等,业经先后审明招解,俱蒙宪台具题奉

旨监候在案。今《张四全》一犯,据该县缉获,审拟招解。

“前来。本道覆加研讯,该犯自认上盗行劫,持刀砍死救护之人,齐二,情形,历历不讳。合之原招并监候待质之刘泽宽等供词,悉皆吻合。张四全依律斩枭,夫复何辞?丁四等缉获另结刘泽宽、刘光林、张二英、张青等四犯,应请一并题明,援免释放。仍祈咨覆山东抚院可也。伏候院裁,刑部咨会。” 看得,先据原任直抚沈疏称:“张四全等前往兴贩私盐,于三十三年九月初一日到吴桥县掌宁寺住宿。张四全、张青起意偷驴。是夜,刘光林、刘泽宽、张二英、丁四、刘小五、刘四毛、已故之刘小印、刘光怀共十人,各执器械至贾士计家扒墙入院拉驴,被失主知觉,喊叫张四全、张青、丁四、刘光怀拒捕致伤,贾士计、张四全” 砍死出救,邻人齐二劫驴而遁,刘泽宽、张二英投首,拏获刘光林、刘光怀,审拟戍流等因具题。经臣部等衙门议覆,以“现获之刘泽宽等虽称逸贼张青等主谋致伤失主,砍死出救之齐二,但尚未将张青等拏获审明应将刘泽宽等监候,俟逸贼张青等获日审明具题,到日再议具题。” 续据直抚沈疏称:逸贼张青之父张腾蛟出首,将张青拏获,审无主谋,下手杀人,应将张青监候,俟严缉逸贼张四全等质审完结等因具题,复经臣部题覆咨行在案。今据护理直抚印务守道于疏称:“于康熙三十六年九月初八日,续获逸贼张四全,严审供吐上盗拒捕伤人情真。将张四全拟立斩枭示” ,刘泽宽均应援。

赦,免罪释放等因前来。张四全合依《强盗杀伤人》

不分曾否得财,斩枭律应拟斩立决枭示。自行投首之刘泽宽,闻拏自首之张二英及伊父张腾蛟。出首之张青,应照强盗未经下手杀人自首者” 审明果无动手,与死者并无仇隙。主谋等情。《照“伤人不死自首免死》发边卫充军,例应充军。刘光林系刘泽宽无服族孙,应照得相容隐之亲属为首各听。如罪人身自首,法律亦应充军。伊等事犯,在康熙三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赦前刘泽宽、张二英、张青、刘光林,均应免罪,已获。

赃物给还失主。未获之赃,照例将各盗家产变

“赔逸贼丁四、刘小五、刘四毛,严缉获日另结” 等因。康熙三十七年五月十五日奉

旨:“张四全著即处斩枭示,馀依议。”

一、刑部为呈报事:福建司案呈该本部会看得:“李小三等行窃陈大经布船拒捕殴伤失主” 一案,据直抚于审拟斩徒杖罪,援

赦,具题前来。查《闫进山》探知《陈大经》布船宿于高

“阳县王博士庄河口,遂纠李小三等同伙共七人,于康熙三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夜齐至河船。王奎五、张金柱二于董可立在岸接布。李小三等潜行窃布,当被大经知觉喊叫,而小三一人即持木篙拒殴,以致失主。大经受伤逃避,山等遂攫其钱布,抬至小三家,分赃而散。” 该抚历审,各认情真。李小三合依“《窃盗》拒捕伤人者斩监候” 律,应拟斩监候,秋后处决。闫进山等合依“共盗之人不曾助力” ,不知拒捕伤人,止依窃盗论,五十两,杖六十、徒一年律,为首之闫进山,应杖六十,徒一年。为从之左瞎子、张金柱,《二于》、王奎五、董可立,应各减一等,杖一百。但伊等事犯,在康熙三十六年七月十九日。

赦前李小三应免死,减等,佥妻,流三千里至配所。

责四十板。《闫进山》均应免罪,仍刺字现获赃物,给还失主;未获赃物,将各贼家产变赔。至此案承审迟延官员已经题参,毋庸议等因。康熙三十七年十月十一日题,十三日奉。

旨:“依议。”

一、刑部为请严盐捕等事。该本部议得“王连等致死刘九思等五命一案,先据直抚沈朝聘疏称,巡查私盐衙役王连等,于康熙三十五年七月十八日前往北赵甫地方巡查私盐,适张进才等九人,王连等以为贩盐之徒,持械追赶,进才等疑是强盗,奔河逃避,以致刘九思、白文信、苏三道、高弘亮、王六等五人溺” 水身死,将王连、刘学礼均照“《威逼致死律》拟军援”

赦,具题前来。臣部以张进才等俱买卖营生、并非

“贩盐之徒王连等持械追赶以致刘《九思》等五人过河溺死其中恐有借查私盐截劫财物致死人命亦未可定行令该抚确审定拟具题到日再议” 等因具题奉。

旨:“依议,钦遵咨行”去后。续据该抚于成龙复审无异。

将王连等仍照原拟援

赦具题。臣部正议覆汇题间,据吏科给事中陈诜

《疏》称:“刘九思等五人仓惶奔避,渡河溺死。夫货既发卖,则担负已空,何得疑为贩徒?九思等实无私盐,使无行凶截劫情形,即遇搜查,有何畏惧,遂至涉水?且王连等骑骡,九思等徒步,以骑追步,行至一里有馀,明明无盐可知,而带刀赶逼不休,非截劫而何?九思等鬻货而归,岂无些小钱财?问官何以概不根究,使当日五人不死,则安然劫取其财。惟溺死五人,故又捏出私盐诬告,本县岂可以借此为脱卸之由?刘九思等徒以王连等凶恶,追挤奔迸入河而死,与受杀者何异?竟以援免释放,五人,怨气何由得伸?请将王连等提至法司衙门,逐一研讯,务期究出真情,按律法抵” 等因具题。臣部查此案干连人“犯甚多,若行提审,恐致拖累无辜。应移咨该抚亲加逐一严审,务期究出真情,按律定拟具题,到日再议” 等因。具题奉。

旨依议,钦遵咨行去后。今据该抚于疏称:“王连等原”

系骑驴,并非骑骡。其吆喊追赶,因见张进才等背负口袋,疑为贩盐,原非知有钱财而行截劫。至王连等供:当日进才等俱从高粮地内奔窜,王连等骑驴遵路而行,道途各异,未曾追及。进才等虽卖货得钱,已买高粮等物。是以王连等见背负口袋,疑其贩盐,实属情真。况进才等见王连骑驴带刀吆喊,原未识为巡盐捕役,则疑其为截劫盗贼,而仓惶奔窜。王连等果系截劫,知九思等溺死,此时避匿不暇,何敢反行首报。但王连等获盐三袋半之处,研讯坚供获之路傍,是又难悬拟以入罪。将王连仍照原拟等因,援

赦,具题前来。据此,除刘学礼病故不议外,《王连合》

《依》,凡因事威逼人致死三命以上者,发边卫充军。但王连事犯,在康熙三十六年七月十九日

“赦前应免罪仍革役” 、追埋葬银两给付死者之家

“所获之盐变价入官,白东礼既经审系无干,毋庸议” 等因。康熙三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奉

旨:“依议。”

康熙三十八年

《户部则例》
一刑部为特参贪劣卫弁等事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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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会议得“天津卫革职守备李士谦《亏空》” 一案。

据直抚李光地审拟徒杖,援。

赦,具题前来。查李士谦亏空康熙三十四年地丁

等银共三千五百三十七两四钱二分零。米三千八百三十二石六斗八升零。豆四千四十三石八斗零。其银因做囤筑堤,揭解马骡等项那用,其米石因节年支放盘折浥烂无存,并发给铺户姚福易换好米,煮粥赈济等项那用;其豆石因历年支放盘折朽烂无存,并发给铺户王成龙、王忠等出陈易新及添买“沧州兵米价值等项那用。” 该抚历审,自认因公那用情真,除李士谦给发王忠等豆石已于原参案内议结外,李士谦合依监临主守不正支正收,那移出纳,还充官用者,计赃准监守自盗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免刺。律系杂犯,准徒四年。不行禀阻之经承、萧应登、金琪、缪之鼎均合依不应重律“杖八十。” 但李士谦等俱事犯在康熙三十六年七月十九日。

赦前均免罪,萧应登等仍革役,《李士谦除参后》完。

过银八百三十五两六钱零、米八百四十五石九升零、豆三千九十八石八斗八升零外,其未完银米、豆石于李士谦名下照追还项。至此案承审迟延官员已经题参议处,无庸议等因。康熙三十八年七月十三日奉

旨:“依议。”

一、吏部为前事:考功清吏司案呈,据直抚李咨称,“陶柱私铸一案,于康熙三十八年八月十七日起炉,本月二十七日停止。升任河间府知府陆曾于三十八年八月初四日奉院委查捕蝗蝻,至九月初二日回署。署河捕厅事理事同知亨特于三十八年八月初一日奉院调委永定河分司印务,至十月初八日回署。天津道范时崇于三十八年八月初一日奉院查捕蝗蝻,于九月初五日回署,实系因公出境。拟合咨明等因前来。查升任河间府知府陆曾、署河间府同知事理事同知亨特、天津道范时崇,该抚既称实系因公出境等语,均毋庸议,仍咨该抚知照” 等因。案呈到部。相应移咨前去,查照施行。一、刑部《为特参将弁不职》等事,该本部议得:革职王庆坨营都司曾孙达贪劣一案,据直抚李光地审拟徒杖,援

赦,具题前来。查曾孙达侵吞春夏二季,汰革兵饷

银八十八两一钱零,因修衙门那用,又逃革兵丁隐匿不报,冒支饷银四十九两五钱零,因修仪门牌坊那用,又侵蚀辞粮兵丁饷银一十一两一钱零,截旷银一十九两八钱零,因修鼓楼那用,该抚历审自认因公那用情真。除曾孙达收受粮船馈送米石等款,轻罪不议外,曾孙达合依监临主守,那移出纳,还充官用者,计赃准“监守自盗” 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免刺。系杂犯,总徒四年。孙达家人王四索米客王义真饭钱四百文。王四合依诓骗人财物者,计赃准“窃盗” 论,一两以下杖六十,免刺,律应杖六十,但曾孙达等俱事犯。

赦前均免罪赃银照追分别入官给主,金陞严缉。

获日另结。千总李自修既称审无通同情弊,但不行力阻,亦难免咎。事在

“赦前应免罪” 等因。康熙三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旨:“依议。”

《礼部则例》
康熙三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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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谕谕户部:“东南为财赋重地。朕时切轸念。频岁以”

“来,虽在边塞用兵之际,未尝不早夜殷殷,惓怀宽恤。兹以中外升平,特巡省并阅河工,至江南亲察民间硗瘠之状,见两淮南北地方叠罹水患深用恻然。”已经屡蠲屡赈,仍命截留漕粮减价平粜。其馀各州县因市肆安辑,耕凿恬然,而额赋浩繁,民生拮据,历年逋负积算日增,命江苏巡抚、安徽巡抚所属旧欠带征钱粮,计及百万,念小民方供新税,复急旧逋,物力维艰,势难兼办,里井既多催科之扰,官吏复滋参罚之烦,应沛特恩,概行蠲免。除康熙三十三年《恩诏》已经赦免外,其三十四五六年奏销未完民欠一切地丁钱粮豆麦杂税,尔行文该督抚查明,俱著免征,务饬有司悉心奉行,俾穷檐蔀屋均沾实惠。如有已征在官,诡称民欠,希图侵肥入己者,一经发觉,从重治罪。四月初六日,又 上谕:“免浙江民欠杂税。” 同

《刑部则例》
续首亦准看得赵充实系行劫献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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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进宝家案内之逸贼也。康熙二十九年八月初一日夜,劫财逃遁。兹据该犯自行投首,历审起意纠伙上盗分赃情由。合之原招伙贼供词,无不吻合,审无放火情弊。赵充实闻拏自首,合

照“知人欲告而自首者减罪二等” 例,“杖徒不枉” 事,犯,在康熙三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赦前援

赦免罪,所分赃物,已追给主逸贼杨四海、张培严

缉获日另结,伏候宪裁。该犯所首行劫山海卫抚宁县刘守茔等,另审招解,听彼案从重归结。部咨刑部咨为叩天投首等事。云  云。康熙三十八年正月二十六日题,二十八日奉。

旨:“知道了。”

一、刑部为禀报事:该本部会同吏部院寺会看得:强贼余之才等行劫安州所属板桥屯地方生员刘朝柱家一案,据护理直隶巡抚印务守道高必弘,审拟斩、流、徒、笞,分别援

赦,具题前来。查刘顺卿知表侄刘朝柱家饶裕,与

余之才商谋行劫。之才遂与李三辗转纠合张傻子等同伙一十三人,于康熙三十六年闰三月二十五日夜前往行劫,顺卿因母病未往。余之才等一十二人各持棍械,齐赴事主之门,分布把风入室,劫得清钱等物,分赃而散。迨经余之才首出同伙姓名,于三十六年七月二十五等日,将李三等陆续拏获。该抚历审,各认情真。除白豆腐在家病故,张行哲、张三在监病故不议外,李三、张傻子、王好儿、李景隆、李六俱合依“《强盗》已行而但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 律,均应斩立决。造意不行而分赃之刘顺卿,合依“各居亲属行强盗者,尊长犯卑幼减一等” ,律应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自首之余之才,合依“《知人》欲告而自首者减罪二等” 律,应杖一百,徒三年。盗后分赃之刘起云,合依计赃准“窃盗为从论” ,一两以下杖六十,为从减一等律,应笞五十。但刘顺卿等事犯,在康熙三十六年七月十九日,

赦前均应免罪。已获赃物、给还失主。未获赃物、将

各盗家产变赔逸贼黑次宇、张荣、张五,严缉获日另结。至此案承审迟延之员,已经题参,应无庸议。再查该抚疏称“监毙张行哲、张三” 云云等因。康熙三十八年二月初四日题,初六日奉。

旨:“李三、张傻子、王好儿、李景隆、李六俱从宽免死,照”

例减等、发与《黑龙江》新满洲披甲之人为奴。务期严押解到。馀依议《原招》内“刘朝柱之祖,系刘顺卿之亲母舅。” 又二月二十三日准咨:“一吏部为钦奉。”

《上谕》事:“考功清吏司案呈:查得直抚李咨称:‘行客周’”

“之弼等《被劫》” 一案,承缉各官既经援

赦免议,则该县典史王锡命原参住俸之案,自应

准其开复,拟合咨达等因前来。查此案先据直隶升任巡抚于咨称:“行客周之弼等于康熙三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至高阳县边渡口被贼截劫一案,再限年满,真贼尚未曾弋获,拟合将高阳县知县卞《三祝》等咨议” 等因到部。本部已经援

赦免议、未获贼犯、照案缉拏、移付选司在案。其开

复之处,毋庸议,仍咨该抚知照等因。案呈到部。相应移咨前去,查照施行。

一、吏部为报单事,该本部议得:直抚李光地疏称,“王可立、吴大、陈二等三犯,系行劫周镇家案内免死减等发遣之贼犯,于康熙三十七年九月初三日夜越狱脱逃,将疏防抚宁县知县董隆祚等相应咨参” 等因前来。查王可立、吴大、陈二等三名,系奉

旨免死减等之犯、非寻常军流人犯可比。应将抚宁

“县知县董隆祚,仍照斩绞重罪人犯越狱之例,革职戴罪,勒限一年,督缉典史张文昌,该抚既称越狱之日因公出境,应照例免其处分,仍限一年督缉” 等因。康熙三十八年四月初十日奉。

旨:“依议。”

一、刑部为呈报事。会看得王二等打死刘起祥一案,据巡抚李光地审拟绞戍,具题前来。查王二等所种高粮成熟,初刈未收,于康熙三十七年八月初六日夜,分头看守。起祥执棍往窃,被二知觉喊叫,起祥持棍相击,二以镰迎,伤其偏左。起祥因二挟抱,欲持小刀相刺,被二踢中肾囊,夺棍殴伤右太阳等处。魏常吉闻声赶至,持棍助殴后肋等处。次朝,王二同魏常吉将起祥拉至庙中吊打,与地方吴显成齐赴起祥之家,翻出所窃高粮,正欲送官,起祥即于是晚伤重殒命。该抚历审,各认情真,王二合依罪人已就拘执而擅杀之以斗杀论。斗杀者绞监候,律应拟绞监候,秋后处决。魏常吉合依共殴人执持“凶器亦有致命伤痕者,发边卫充军律应佥妻发边卫充军,至配所责四十板。《崔浩然》等审无助殴,应无庸议” 等因。康熙三十八年四月十一日题,二十二日奉。

旨:“王二依拟应绞,著监候,秋后处决,馀依议。”

一、刑部为呈报事。该本部会同吏部议得:据直隶巡抚李光地疏称,“《贼犯万矬子》等偷窃保定府束鹿县生员李瑢庶母耿氏家一案,缘矬子躧知耿氏家蓄有银两,遂邀卢四商谋行窃。同伙六人于康熙三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夜,齐至失主之门,挖窟入室,偷得衣饰等物,至董家坟内,分赃而遁。李瑢遽以被劫” 具报,当经疏参疏防各官在案。于本年五月初七日,据卢四出首各贼陆续就获,并万矬子亦事发投首到案。历审委系窃盗情真,将《万矬子》等拟以杖笞,援

赦,具题前来。据此,除李三和尚取供后在监病故。

卢四未发投首均不议外,万矬子合依《窃盗》二十两杖八十;知人欲告而自首者,减罪二等免刺律,应杖六十;靳士英合依“为从减一等” 律,应杖七十。照例“面上刺” 字,“以窃报强” 之李瑢,合依“不应重” 律,应杖八十。但伊等事犯,在康熙三十六年七月十九日。

赦前,均应免罪。将靳士英仍刺字现获赃物给还。

“失主未获之赃,照例追赔。逸贼万在明姓石严缉获日另结。” 至此案承审迟延之员,已经题参,毋庸议。再查该抚《疏》称:“监毙贼犯李三和尚之管狱官,系署清苑县典史事金台驿驿丞高友说,合并指参,以听部议” 等语。查《定例》内,州县监狱系吏目典史专管,狱内监毙一人者罚俸三个月等语。应将署清苑县典史事、金台驿驿丞高《友说》,“照例于现任内罚俸三个月” 等因。康熙三十八年四月二十日题,二十九日奉。

旨:“知道了。”

一、刑部为报单事。看得:据直抚李光地咨称:“狱卒萧二等疏脱行劫周镇家案内免死减等贼犯王可立、吴大、陈二一案,于康熙三十七年九月初三日夜,因禁卒萧二睡熟,以致王可立等拧锁逾墙而逃。历审萧二并无贿纵情弊,应将萧二拟徒。其刑书王洪,奉文差遣,与管外封之狱卒吴自印,均应免议” 等因前来。据此,萧二合依“狱卒不觉失囚减囚罪二等” 律,应减二等,杖九十,徒二年半,至配所折责三十五板。该抚虽称吴自印系管外封免罪,但自印系专行巡逻之人,不便遽行免议,亦应照律徒二年半,至配所折责三十五板。王洪既称奉公差遣,并此案疏防已经题明,均无庸议等因。康熙三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奉。

旨:“知道了。”

一看得于化河乃愚昧之徒也,情缘已死,柴文高逞疯无赖,伊祖柴金每恐其贻祸,是虑于康熙三十八年四月初三日,文高又往李海家偷拔蒜苗,告知伊祖柴金,遂令化河等往拏,意欲儆责其非。乃文高不肯就执,奔往刘可亮家詈骂。柴金忿怒,即令化河殴打。是时化河等遂用铙钩伤其顶囟、腿肚,文高仆地逞疯愈骂。柴金复令化河殴打。化河等当思疯者不可以力服,怒者亟宜曲为排解,则无今日之事矣。夫何计不出此,即听其主使,复用铙钩柄伤其太阳、脑后致命等处。于五、李海龙者,亦执棍殴其肩甲等不致命之所,以致文高受伤深重,捆抬至家中,当即殒命。柴金时当盛怒,初不痛及承祧之无人,而反谓将来祸累之得免,迨令化河葬埋之后,而翻然追悔,遂以为于化河等殴打而死,是老悖者之自反悔无及,不得不转咎他人也。但供证凿凿,柴金实难辞主使之咎矣。第查律内并无祖父主使他人殴打子孙致死之文,柴金应照“子孙违犯教令而非理殴死者律,杖一百,年逾古稀,照”律收赎银七分五釐。于化河等系无服之亲,各照本律,于化河合依照《威力主使下手之人》,减主使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于文秀、李海龙、于五殴无致命,仍照馀人律,杖一百。于文秀年逾七十,亦照例收赎。馀审无干,应请省释。查此案虽非“题结,但收赎银两已奉抚院题报赎锾” 在案。又五月初一日,准咨一刑部为回明事:山东清吏司案呈:先准直抚于咨称:“邯郸县牛叫河地方行客徐狗捆等,被贼截杀一案,审据任一龙供称:任四曾欠我银,我向他索讨,他说伱跟我同去,设处银子给伱。我原同他,走到牛叫河地方,听的有人赶牲口走来,任四在前打倒二人,我在后牵驴,不曾动手,将牲口”通付与任四带去等语。又据任一龙改供:见任四打倒二人,我从小路跑了,并不曾与他截夺等语。今任四无获,应将任一龙取保释放,如无的保监禁,俟获任四之日质审等因。本部以任一龙如不系真贼,任四一人如何打死二人,打伤一人,夺去二

骡九、驴此等情由,承审官员并不详审,不便将任一龙取保释放等因驳行去后。今据该抚咨称:“当任四截杀之时,一龙惧而先遁,实未下手,当口实系畏刑妄供,刑讯再四,始终不移,应将任一龙暂行监候,俟缉获任四之日质审定案。” 等因前来。据此,应将任一龙暂行监候,俟获任四之日质审,一并定拟报部可也。

一、刑部为举报事:该本部会同吏部院寺会看得:强贼卜二等行劫东光县生员郭元臣之祖《郭鼒家》一案,据直抚李光地审拟斩杖,分别援

赦具题前来。查逸贼沈五造意窝主郭保银,指伊

“族兄郭鼒家道殷实” ,彼此纠合卜二等共一十九人保银令伊子郭二领认失主之家,于康熙三十五年十一月初六日夜,各持刀棍等械齐至郭鼒家放火烧死失主男妇八名口,复砍伤三人,劫得衣饰等物,俵分而散。后郭保银自行投首,于康熙三十六年三月十三等日将王二等陆续拏获。该抚历审,各认情真,除郭保银、沈鞭子、杜二取供后病故不议外,卜二、王二、张坤、宋三、刘奎、刘三、屈六、张二、挣子、河东王二俱合依强盗杀人、放火烧人房屋,不分曾否得财,俱斩枭示律,均应斩立决、枭示。刘《皮虎》知情不首,应照律杖一百。伊事犯在康熙三十六年七月十九日。

赦前应免罪。郭二虽为《贼》指引,但伊父《郭保银》、于

事未发,投首郭二,应如罪人身自首法免罪;现获赃物给还失主;未获赃物,将各盗家产变赔。逸贼沈五等严缉获日另结。再,郭保银系中途病故,管狱官毋庸议。其监毙沈鞭子之管狱官东光县典史马孟麟,监毙杜二之管狱官吴桥县典史林启烈,并承审监毙途毙共三名之东光县知县白为玑、河间府知府“陆曾革职巡道许兆麟,相应列名指参。再查知府陆曾、巡道许兆麟,俱未经审理,先已报毙,合并声明,以听部议” 等语。除吴桥县典史林启烈,已经别案革职,河间府知府陆曾,革职巡道许兆麟,该抚既称俱未经审理,贼犯先已报毙,均无容议外,查《定例》内,州、县监狱系吏目典史专管,狱内监毙一人者,罚俸三个月等语,应将东光县典史马孟麟,照例罚俸三个月。又《定:例》内承问官将真正人犯限内取有口供,不早行题结,监毙三四人者,罚俸三个月等语。应将东光县知县白为玑,照例罚俸三个月等因。康熙三十八年五月十五日题,十七日奉。

旨:“卜二、王二、张坤、宋三刘奎、刘三、屈六、张二《挣子河》”

东王二俱著,即处斩、枭示,馀依议。

一、刑部为打死人命事。该本部会看得:“杨友富等殴死夏芒小厮”一案,据直抚李审拟绞杖,具题前来。查杨友富与郭尚稳、夏成山合伙拉瓜,素无仇隙。缘成山将所卖瓜钱入己,康熙三十七年九月十六日算帐不明,互相殴打。芒小厮见叔成山被殴,辄相帮助,尚稳遂以扫帚柄殴其。请帮助识别此字。颈,友富即持木掀打伤芒小厮太阳致命等处,当时殒命。该抚历审各认情真,杨友富合依“共殴人因而致死者以致命伤为重,下手者绞监候秋后处决。郭尚稳殴无重伤合依《馀人律》杖一百遇热审减一等杖九十,折责三十五板”等因。康熙三十八年六月初六日奉

旨:“杨友富依拟应绞,著监候秋后处决,馀依议。”

一、刑部为群棍夤夜持刀强奸致死人命事。会看得何三等轮奸高氏致死郭拱先一案,据直隶巡抚李光地审拟斩罪,具题前来。查高氏之夫郭守法,于康熙三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往古灵山庙进香,遗妻与伊父郭拱先在家。何三知氏少艾,顿起淫心,随邀同米三等共五人商谋,即于是夜齐至拱先门首,假以买饼呼起。拱先赚开板搭,挨身齐入,即将拱先按住在炕。高氏闻声出视,“何三恐吓,首先按倒,奸淫袁振、米三、袁弘义、李常才亦各次第轮奸,而拱先被按其口,当时殒命。该抚历审,各认情真,何三、袁振、米三、袁弘义、李常才俱合依因奸致死者斩监候律,均应拟斩监候,秋后处决” 等因。康熙三十八年六月初九日题,十一日奉。

旨:“何三、袁振、米三、袁弘义、李常才俱依拟应斩,著监。”

候秋后处决

一、刑部为禀报事:会看得《王福儒勒死郑公保》一案,据直抚李光地审拟斩杖具题前来。查郑公保于康熙三十七年六月间,因贫难度日,令妻韩氏卖奸为生,与王福儒通奸。至十月二十日晚,福儒与公保沽酒,饮至四更,福儒欲与氏同宿,因氏患疮不允,即持刀赶杀。氏惧奔避,遂。

“责公保,彼此骂詈,福儒辄用砖殴公保鼻梁腮𣍰等处,复用绳勒其咽喉,以致公保立时殒命。该抚历审自认情真,王福儒合依故杀者斩监候律,应拟斩监候,秋后处决。韩氏因福儒持刀赶杀逃避,实不知情。韩氏合依纵容妻妾与人通奸各杖九十律,应杖九十,遇热审减等杖八十,折责三十板。郑美吾审系无” 干,毋庸议等因。康熙三十八年七月十一日题,十三日奉。

旨:“王福儒依拟应斩,著监候秋后处决,馀依议。”

又七月二十七日,准咨一刑部为回明事:山东清吏司案呈准直抚李咨称:“任一龙因任四于康熙三十五年十月十六日,在牛叫河地方截夺驴骡,打死徐狗捆等案内拘禁待质,已经三年。缘任四在逃,无凭对质,奉部文将任一龙暂行监候,俟缉获任四之日,一并定拟在案。今任一龙之父任光大禀称,任四弋获无期,保释前来。” 查任一龙赃证,两无凭据,终难悬拟。倘或任四已伏冥诛,终不到案,而任一龙遂永禁不释。总使任四抢夺之际,一龙在后牵驴是真,亦不过抢夺伤人,为从之犯非常。

赦不原之罪。应将任一龙暂取的保,俟任四获日

“提审定拟” 等因前来。据此,应将任一龙照该抚所请取保,俟缉获伙贼之日质审定拟到日再议可也。

一、刑部为报单事:议得:据直抚李光地咨称:“行劫抚宁县居住周镇家案内免死减等脱逃之强贼王可立,在于中后所地方拏获,应将可立并妻高氏、女存姐解部” 等因前来。随审据王可立供称:“并无行贿,将我们纵放。吴大等现在何处?我不知道” 等语。查王可立等三犯脱逃,将疏防官员题参狱卒治罪在案。据此应将王可立治罪,但系奉

旨“从宽免死减等之犯。将王可立并妻高氏、女存姐”、

“咨送户部转发黑龙江将军,照例枷号两个月,责四十板,给与新满洲披甲之人为奴。其未获之吴大、陈二,仍令该抚严缉,获日另结” 等因。康熙三十八年闰七月十四日题,十七日奉。

旨:“知道了。”

一、吏部为禀报事:“考功清吏司案呈,据直抚李咨称,王起俊于本年四月十二日夜越狱脱逃,该县于四月十一日提赴河工,即于本月起程。典史于四月十六日委解兵饷。此时教官送考在府,该县详府请调教职,暂回照管。该训导茅之芳随即奔回,于四月十五日方始到县。则王起俊等越狱之日,通在印捕官公出之后,训导未经回县之先,并无管理之员,无凭开报,拟合咨覆” 等因前来。查该抚既称“王起俊等越狱之日,在印捕官公出之后,训导未经回县之先,并无管理之员” 等语。但印捕官既委公出,必俟署官到任,方可出境,岂可以并无管理之员为词?此系本部具题驳查之事,未便据此完结。仍应移咨该抚“查明,到日再议可也。”

一、吏部考功清吏司案呈据直抚李咨称,“王起俊等越狱之日,印捕各官俱公出” 一案。该县蒙河道分府羽檄内开:

圣驾临幸、查看河工、火速差员料理、诚恐迟误、不敢

“俟教职到日起行,即于是日奔赴,并无捏饰,拟合咨覆” 等因前来。查该抚既称

圣驾临幸、查看河工、惟恐迟误、不待教职回县、即赴

“河工,该县实系因公出境,王起俊等越狱之日,实无管理之员” 等语。此咨无庸议。

一、刑部为《抗断霸产》等事。会看得杨可谈等打死伊缌麻族侄杨福春一案,据直隶巡抚李光地审拟绞杖,具题前来。查杨可谈与杨福春夙无嫌怨,缘杨福春之祖随母出嫁生子,其子娶媳陈氏,生有福春。于康熙三十五年陈氏携子福春归宗,向族祖杨凤喈清理祖遗房屋,经官断给,未即清还。于本年正月初“八日,福春又向凤喈索房殴詈可谈见父被辱,持棍殴打脚踢,致伤福春左肋肾囊等处,杨凤喈、杨三又助殴腿肚等处,以致福春伤重,当夜殒命。” 该抚历审,各认不讳。杨可谈合依“尊长殴缌麻卑幼至死者绞监候” 律,应拟绞监候,秋后处决。殴非致命重伤之杨凤喈、杨三,均合依馀人杖一百。尊长殴卑幼减一等,律应各减一等杖九十,杨三折责三十五板,杨凤喈系生员,照例折赎,曹道审系无干,毋庸议等因。康熙三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题,九月初三日奉。

旨:“杨可谈依拟应绞,著监候秋后处决,馀依议。”

一刑部《为恶棍勒死人命事》。会看得《长寿等勒死杨厨子》一案,据直隶巡抚李《光地》,审拟绞流。

杖罪,具题前来。查旗人赵二与莫扣合本放债。缘宛平县民杨文思,于康熙三十四年间,借赵二钱一千二百文,草一千五百束,滚算至三十六年,共折银四十五两,逼当住房,复欲占其人口。文思报告赵二仇恨,遂令长寿、边一揆,欲将同主家人杨厨子,害死于文思之家,以图嫁祸。于康熙三十八年正月初六日夜,潜入文思家,长寿用绳缠绕杨厨子之颈,同边一揆勒死告诉,莫扣以人命控告。该抚历审,各自认情真,除造意之赵二病故不议外,长寿、边一揆合依《谋杀人从而加功者绞监候》律,均应拟绞监候秋后处决。莫扣合依《诬告人死罪未决》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于配所加徒役三年。《律》,系旗人枷号“一百日,鞭一百。张进才、陈一春合依凡知同伴人谋杀他人不即首告者,杖一百律。” 张进才系旗人,鞭一百。陈一春系民,折责四十板。赵二多收馀利于赵二家属名下,照追给主房契追销。其陈一春借赵二黑豆一石,滚算银九两,勒令做工,准折。张工美借赵二银三十两,滚算还过银五、六百两,又将房产牲口管去,其各原借票亦应销毁,杨文思等审系无干,毋庸议等因。康熙三十八年九月十六日题,十八日奉

旨:“长寿、边一揆俱依拟,应绞,著监候秋后处决。馀依。”

一、刑部《为群棍强奸坑杀人命事》:会看得张成纪等《因奸致死葛氏》等一案,据直隶巡抚李光地审拟斩罪,具题前来。查田国朝同母往庙进香,伊妻葛氏遂邀高福成之妻刘氏、王从福之女王氏到家伴宿。康熙三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张成纪与张进禄并脱逃之王虎儿,偕至王进忠铺内饮酒,言及葛氏家内无人,顿起淫心,遂于是夜二更,四人齐至葛氏之家,拨门入室。张成纪强奸葛氏,王进忠强奸刘氏,王虎儿强奸王氏,张进禄亦将葛氏强奸而散。后张成纪等复行笑骂,以致王氏、刘氏、葛氏羞愧交加。于六月二十七等日,王氏、刘氏服毒而死,葛氏自缢而死。该抚历审,各认情真。张成纪、王进忠、张进禄,俱合依因奸致死者斩监候律,应拟斩监候秋后处决脱逃之王虎儿,严缉获日另结。李三儿等审系无干,毋庸议。至此案承审迟延官员已经题参,亦毋庸议等因。康熙三十八年九月十六日题,十八日奉。

旨:“张成纪、王进忠、张进禄,俱依拟应斩,著监候秋后。”

处决馀依议

一、刑部《为惨杀三命县官隐匿不报事》:云南清吏司案呈,刑科抄出直抚李题前事,康熙三十八年八月十九日题,九月初三日奉。

旨:“三法司核拟具奏。钦此。该本部会同吏部、都察院。”

大理寺会看得:杜文举、王成英等殴死杜成柱、杜成林、杜成仁一案,据直抚李审拟绞徒杖罪,具题前来。查杜成柱系张明科亲弟,继与杜文登为子。文登物故,成柱将家产私分,文登之侄杜成林嗔不通知,于康熙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同伊父杜文举、伊伯之子杜成仁,持棍将成柱殴伤,次日殒命。张明科持棍率王成英、闫二、闫进科等前往报复。明科殴伤成林脊背等处,王成英持棍殴伤成仁脊肋,闫二、闫进科助殴,以致成林、成仁相继殒命。有闫进行倩马奇勋、王二胡子给杜文科、杜文举银七十五两私和,该抚历审各认情真。王成英合依“‘凡共殴人因而致死者,以致命伤为重,下手者绞监候’律,应拟绞监候,秋后处决。” 张明科,合依“凡其馀亲属人等,被人杀而擅杀行凶人,杖一百律,折责四十板。” 闫二、闫进科,合依馀人律杖一百,折责四十板,“不行劝阻之。” 闫宗礼、闫三、闫七、闫玉,俱合依《不应重律》杖八十,折责三十板。《闫宗礼》年逾七十,照律收赎。杜文科、杜文举,合依“凡子被杀而父母私” 和者,杖八十。受财者计赃准窃盗论。七十两者,杖八十,徒二年。律。杜文科应徒二年,至配所折责三十板。杜文举系为从减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律应徒一年半,至配所折责二十五板。闫进行、马奇勋合依凡以财行求,及说事过钱者,与受财人同科例。闫进行应杖八十,徒二年,至配所折责三十板;马奇勋系为从减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律应徒一年半,至配所折责二十五板。乔陞等审系无干,毋庸议。杜文举等所得赃银,俱照追入官。脱逃王二、胡子获日另结。再该抚《疏》称“此案匿命不报” 之平谷县知县陈日吕,已经革职不行。查出之升任霸昌道高必弘,于三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委“赴通州领米,会同部员减粜,因公出境,应查参。”

等语。该抚既称“升任霸昌道高必弘因公出境,应无庸议” 等因。康熙三十八年十月初四日题,初八日奉。

旨:“王成英依拟应绞,著监候秋后处决,馀依议。”

一、刑部会同院寺会看得强贼李召宇等行劫僧人敬持寺内一案,据直抚李审拟斩罪,具题前来。查李召宇躧知敬持家资丰裕,顿起盗心,遂纠邀商见侯等同伙共十二人,于康熙三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夜,各持弓箭木棍,齐赴事主之门,分布把风入室,放火烧门,殴伤僧人。敬持劫得钱衣等物,瓜分而散。敬持受伤深重,于十二月十五日殒命,迨经陈杰惧罪,于十二月初十日自首,而各贼陆续就擒。该抚历审,各认情真。除李召宇、商见侯、李金斗、梁近堂、胡三泽、陈魁子、吴大旺子、刘得悬,又有行劫深泽县张经济之案,应俟彼案审明从重归结” 外,李知合依凡强盗杀人者,不分曾否得财,俱斩枭示,律应拟斩立决枭示。再查在外把风之陈杰该抚照自行投首例免罪。但陈杰虽未下手伤人同去行劫之贼同杀人放火不便照“自行投首” 例免罪。陈杰合改依“《强盗案》内。若未经下手伤人自首者发边卫充军。例应佥妻发边卫充军。至配所责四十板,已获赃物给还失主。未获赃物将各犯名下“家产变赔,逸贼杨西川、陈义平严缉获日另结” 等因。康熙三十八年十月十一日题,十四日奉

旨:“李知著即处斩,枭示,馀依议。”

一、刑部为恶婢打死主母等事,该本部会同院寺会看得,胡氏殴打小主母张氏以致投井身死一案,先据护直抚事守道高,因胡氏殴伤小主母张氏胸膛心坎致命等处,张氏愤恨投井身死,将胡氏拟斩监候,刘氏拟杖收赎具题。臣部等衙门以刘焕告称,“仆妇胡氏率领儿妇刘氏,将我妻张氏打死,抛在井内” 等语。验看已死张氏尸伤,心坎、左肋、致命等五处俱有拳伤,并无手指甲缝有泥,并肚腹膨胀,口中水沫流出,自行投井身死实据。又揆,胡彦贞与伊母胡氏同居,彦贞之妻刘氏同胡氏将小主母张氏打死,抛尸井中,俱未可定。且胡氏、刘氏始终并未刑讯,事关奴婢殴死家主之案,不便完结,应令“该抚再行详审确拟具题,到日再议” 等因。具题咨行去后。今据直抚李疏称:“康熙三十七年五月初七日,刘氏邀胡氏向张氏质对张氏之翁刘枚通奸之语,两相争嚷,刘氏拉住张氏之手,胡氏用拳将张氏心坎等处毒殴,复又肆行詈骂,以致张氏愤恨投井自尽。并非胡氏等打死,抛尸井中。再三” 刑讯,胡氏等矢供不移。至“张氏身尸虽无,肚腹膨胀,先经检验时,腹中有水,鼻窍发津,是即投井之处,其手指甲缝,因系井屈曲,不能挣动,是以无泥。再胡彦贞与刘氏讯之,刘枚父子合供并非伊家人,将胡氏仍照律拟斩监候,刘氏照馀人律杖一百,系妇人收赎” 等因,具题前来。据此,胡氏合依,凡奴婢殴家长期亲者斩监候律,应拟斩监候,秋后处决。刘氏合依“《馀人律》应杖一百,系妇人照律收赎,马氏审系无干,毋庸议” 等因。康熙三十八年十月十四日题,二十日奉。

旨:“胡氏依议应斩,著监候,秋后处决,馀依议。”

一、吏部为报呈事:该本部覆兵部咨前事,议得“直抚李光地疏称,卢龙县赵培和家,于康熙三十八年五月初七日夜被劫一案,据通永道详称:此案当日并未报闻。今据行劫王爱家案内贼犯王玉明、王大、姚大三犯,自首同伙五人行劫,是否此案真贼,并失主不报情由,俟审明定案,将疏防卢龙县知县陈梦熊” 等指参。臣部将卢龙县知县陈梦熊照例停陞,俟兵部将武职汇题到日,将此案失主不报,有无隐讳之处,一并再议在案。今据兵部咨称:“赵培和家被盗一案,武职照讳盗例议处,将原抄移送前来。” 查赵培和家失盗,该县理应即行通报。迨至行劫王爱家案内,贼犯王玉明等供出,始行捏称失主未报,明系隐讳,应将卢龙县知县陈梦熊、典史杨希斗,均照例革职。未获贼犯,交与接任官照案缉挐。永平府同知彭尔年、知府梁世勋、通永道祝兆熊该抚虽称五月初七失事之日,均系因公出境回署之时,理应即行详报,何迟至七月初八日,挐获贼犯王玉明等供出始行详报,应将永平府同知彭尔年、知府梁世勋、通永道祝兆熊,均照“知而隐匿不报例,各降二级调用。” 查彭尔年有加一级,应销去加一级,抵降一级,仍降一级调用。未获贼犯,交与接任官照案缉

“挐、梁世勋有军功纪录一次、加二级纪录七次,应销去纪录四次、军功纪录一次;祝兆熊有加五级、应销加二级,俱抵降二级,均免其降调。未获贼犯,照案缉挐。” 再,该抚咨称:“贼犯王玉明等行劫赵培和家,委系失主未报;取具该县印结” 等语。查赵培和家于五月初七日失事,迟至七月初八日,挐获贼犯王玉明等供出始称失主未报,应将取结之处毋庸议等因。康熙三十八年十月十六日奉

旨:“依议。”

一、刑部为大盗拦河等事。该本部议得:“据直抚李疏称,自首贼犯陈进福行劫三河县居民王之翰家与霸州居民王嘉祚家及沧州居民殷世观家三家之案,俱审供并无烤伤失主之事。至行劫青县旗人刘大家一案,原招各贼,咸称进福同刘华山等四人烤主,而该犯称系前贼狡卸。但此案质证无人,难以凭” 信完结,“应将陈进福照例监候,俟缉获逸贼刘华山、苗成到案,质审定拟” 等因具题前来。查先据该抚将陈进福照《自首拟徒》,援

赦免罪具题。臣部以原疏内“各贼” 俱称陈进福等

用火烤死失主,供吐甚明。且《律》内“凡强盗杀人,不准自首” 等语等因。具题咨行在案。今该抚既称烤伤失主之处,陈进福坚不承认,质证无人,难以完结,俟缉获刘华山等质审定拟。应将陈进福监候,俟刘华山、苗成严缉获日质审明白,确拟具题到日再议等因。康熙三十八年十一月初六日奉。

旨:“依议。”

一、刑部咨查兵部督捕衙门于康熙三十八年十一月初六日奉

旨“裁去。将逃人事件归并刑部。另设督捕司料理。”钦

此相应知会直隶巡抚转行所属,嗣后凡有逃人事件,公文俱赴本部投递,仍于封套上贴浮签,注明“督捕司” 可也。康熙三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准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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