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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第15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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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一百四十九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一百五十卷
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一百五十一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一百五十卷目录

 刖刑部汇考

  陶唐氏帝尧一则

  周成王一则 穆王一则

  汉文帝一则

  宋明帝泰始一则

  唐太宗贞观一则

 刖刑部纪事

 宫刑部汇考

  陶唐氏帝尧一则

  周总一则 成王一则 穆王一则

  秦始皇一则

  汉文帝一则 景帝一则

  后汉光武帝建武二则 明帝永平一则 章帝建初一则 元和一则 章和一则

  和帝永元一则

  北齐后主天统一则

  辽穆宗应历一则

  明总一则 成祖永乐一则 宣宗宣德一则 英宗正统一则 天顺一则 宪宗成化

  二则 孝宗弘治二则 武宗正德四则 神宗万历一则

皇清顺治一则 康熙五则

 宫刑部纪事

 宫刑部杂录

祥刑典第一百五十卷

刖刑部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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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唐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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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尧命舜居摄制五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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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书经虞书舜典》:“五刑有服。”

孔传五刑:墨、劓、剕、宫,大辟。剕刖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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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王作周官秋官司刑掌刖罪五百掌戮使刖者守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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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周礼秋官》:司刑“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刖罪 五百。”

订义郑康成曰:“周改膑作刖,《书传》曰‘决关梁逾城郭而略盗者’。其刑膑五百,罪之目略也。夏刑膑辟三百,周则变焉,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也。”

《掌戮刖》者,使守囿。

订义《郑锷》曰:“先王于人,虽有罪已刑,苟有可用,未尝终弃之。刖者不良,能行囿游之兽,监视牧食,不欲其奔逸,故使之守囿也。”

穆王定剕罚之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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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书经、周书吕刑》剕罚之属五百。

正义曰:《释诂》云:“剕,刖也。”李巡云:“断足曰刖。”《说文》云:“刖,绝也。”是刖者,断绝之名,故刖足曰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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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帝十三年五月除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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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汉书文帝本纪》,十三年五月,除肉刑法。按《刑法 志》:孝文帝即位十三年,下令曰:“今法有肉刑三,而奸 不止,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具为令。”丞相张苍、御史大 夫冯敬议请定律曰:“诸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 髡钳为城旦舂。常劓者,笞三百;当斩左止者,笞五百; 当斩右止。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

孟康曰:“黥劓二刖左右止合一,凡三也。”臣瓒曰:“文帝除肉刑,皆有以易之,故以完易髡,以笞代劓,以釱左右止代刖。今既曰完矣,不复云以完代完也。此当言髡者完也。”李奇曰:“命,逃亡也,复于论命中有罪也。”晋灼曰:“命者,名也,成其罪也。”师古曰:“止,足也。当斩右足者,以其罪次重,故从弃市也。此已被论名而又犯笞,亦皆弃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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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帝泰始四年诏劫窃五人以下相逼夺者赐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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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书明帝本纪》:泰始四年九月“戊辰,诏凡窃执官 仗,拒战逻司,或攻剽亭寺及害吏民者,依旧制五人 以下相逼夺者,可特赐黥刖,投畀四远,仍用代杀,方 古为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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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宗贞观元年除断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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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书太宗本纪》。不载。按《刑法志》:太宗即位。诏长 孙无忌、房元龄等复定旧令。议绞刑之属五十,皆免 死而断右趾。既而又哀其断毁支体。谓侍臣曰:“肉刑 前代除之久矣。今复断人趾。吾不忍也。”王珪、萧瑀、陈 叔达对曰:“受刑者当死而获生。岂惮去一趾。去趾所 以使见者知惧。今以死刑为断趾。盖宽之也。”帝曰:“公 等更思之。”其后蜀王法曹参军裴弘献駮《律令》四十 馀事,乃诏房元龄与弘献等重加删定。元龄等以谓 “古者五刑,刖居其一,及肉刑既废,今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而又刖足,是六刑也。”于是除断趾法,为加役 流三千里,居作二年。

刖刑部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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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和氏篇》:楚人和氏得玉璞,楚山中奉而献之 厉王。厉王使玉人相之,玉人曰:“石也。”王以和为诳而 刖其左足。及厉王薨,武王即位,和又奉其璞而献之 武王。武王使玉人相之,又曰:“石也。”王又以和为诳而 刖其右足。武王薨,文王即位,和乃抱其璞而哭于楚 山之下,三日三夜,泪尽而继之以血。王闻之,使人问 其故,曰:“天下之刖者多矣,子奚哭之悲也?”和曰:“吾非 悲刖也。悲夫!宝玉而题之以石,贞士而名之以诳,此 吾所以悲也。”王乃使玉人理其璞而得宝焉。

《左传·庄公十六年》:郑伯治与于雍纠之乱者,九月,杀 公子阏刖、强鉏。公父定叔出奔卫。三年而复之,曰:“不 可使共叔无后于郑。”使以十月入,曰:“良月也,就盈数 焉。”君子谓强鉏不能卫其足。

《庄公十九年》,鬻拳强谏楚子,楚子弗从,临之以兵,惧 而从之。鬻拳曰:“吾惧君以兵,罪莫大焉。”遂自刖也。楚 人以为大阍,谓之大伯,使其后掌之。君子曰:“鬻拳可 谓爱君矣。谏以自纳于刑,刑犹不忘纳君于善。” 《僖公二十八年》,卫侯与元咺讼,甯武子为辅,鍼庄子 为坐,士荣为大士。卫侯不胜,杀士荣,刖鍼庄子谓甯 俞忠“而免之。”

齐懿公之为公子也,与邴歜之父争田,弗胜。及即位, 乃掘而刖之,而使歜仆纳阎职之妻,而使职骖乘。文 公十八年夏五月,公游于申池,二人浴于池,歜以扑 抶职,职怒。歜曰:“人夺女妻,而不怒,一抶女,庸何伤?”职 曰:“与刖其父而弗能病者,何如?”乃谋弑懿公,纳诸竹 中。归,舍爵而行。

成公十七年,齐庆克通于声,孟子与妇人蒙衣乘辇 而入于闳。鲍牵见之,以告国武子。武子召庆克而谓 之。庆克久不出而告夫人曰:“国子谪我。”夫人怒,国子 相灵公以会高鲍处守。及还,将至,闭门而索客。孟子 诉之曰:“高鲍将不纳君而立公子角。”国子知之。秋七 月壬寅,刖鲍牵而逐高无咎,无咎奔莒。高弱以卢叛, 齐人来召鲍国而立之。初,鲍国去鲍氏而来为施孝 叔臣。施氏卜宰匡句须,吉。施氏之宰有百室之邑,与 匡句须邑,使为宰,以让鲍国而致邑焉。施孝叔曰:“子 实吉。”对曰:“能与忠良,吉孰大焉?”鲍国相施氏忠,故齐 人取以为鲍氏后。仲尼曰:“鲍庄子之知不如葵,葵犹 能卫其足。”

《晏子杂下》景公欲更晏子之宅,曰:“子之宅近市,湫隘 嚣尘,不可以居,请更诸爽垲者。”晏子辞曰:“君之先臣 容焉,臣不足以嗣之,于臣侈矣。且小人近市,朝夕得 所求,小人之利也,敢烦里旅?”公笑曰:“子近市,识贵贱 乎?”对曰:“既窃利之,敢不识乎?”公曰:“何贵何贱?”是时也, 公繁于刑,有鬻踊者。故对曰:“踊贵而屦贱。”公愀然改 容,公为是省于刑。君子曰:“仁人之言,其利博哉!”晏子 一言而齐侯省刑。《诗》曰:“君子如祉,乱庶遄已。”其是之 谓乎!

《孔子家语》:季羔为卫之士师,刖人之足。俄而卫有蒯 瞆之乱,季羔逃之走郭门,刖者守门焉。谓季羔曰:“彼 有𡙇。”季羔曰:“君子不逾。”又曰:“彼有窦。”季羔曰:“君子不 隧。”又曰:“于此有室。”季羔乃入焉。既而追者罢,季羔将 去,谓刖者曰:“吾不能亏主之法,而亲刖子之足矣。今 吾在难,此正子之报怨之时,而逃我者三,何故哉?”刖 者曰:“断足固我之罪,无可奈何。”曩者,君治臣以法,令 先人后臣,欲臣之免也,臣知之。狱决罪定,临当论刑, 君愀然不乐见君颜色,臣又知之。君岂私臣哉?天生 君子,其道固然。此臣之所以脱君也。

《说苑杂言篇》:“弥子瑕爱于卫君。卫国之法,窃驾君车, 罪刖。弥子瑕之母疾,人闻,夜往告之,弥子瑕擅驾君 车而出。君闻之,贤之曰:‘孝哉!为母之故,犯刖罪哉’!君 游果园,弥子瑕食桃而甘,不尽而奉君。君曰:‘爱我而 忘其口味’。及弥子瑕色衰而爱弛,得罪于君。君曰:‘是 故尝矫吾车,又尝食我以馀桃’。故子瑕之行,未必变” 初也,前见贤,后获罪者,爱憎之生变也。

《庄子·养生主》公文轩见右师而惊曰:“是何人也?恶乎 介也?天与?其人与?”曰:“天也,非人也。天之生是使独也, 人之貌也有与也。以是知其天也,非人也。”介,偏刖 之名。公文轩,司马云:“姓公文氏,名轩,宋人。”右师,司马 云:“宋人也。”简文云:“官名。”知之所无奈何,天也;犯其所 知,人也。《偏刖》曰:独夫右师一家之知,而不能两存其 足,则是知其所无奈何。若以右师之知而必求两全则心神内困而形骸外弊矣,岂直偏刖而已哉?两足 共行曰“有与”,有与之貌,未有疑其非命也,以有与者 命也,故知独者亦非我也。是以达生之情者,不务生 之所无所为,达命之情者,不务命之所无奈何也,全 其自然而已。

《德充符篇》:鲁有兀者王骀,从之游者与仲尼相若。常 季问于仲尼曰:“王骀,兀者也;从之游者与夫子中分 鲁。立不教,坐不议,虚而往,实而归。固有不言之教,无 形而心成者邪?是何人也?”仲尼曰:“夫子,圣人也。丘也 直后而未往耳。丘将以为师,而况不若丘者乎?奚假 鲁国?丘将引天下而与从之。”常季曰:“彼兀者也,而王 先生,其与庸亦远矣。若然者,其用心也独若之何?”仲 尼曰:“死生亦大矣,而不得与之变,虽天地覆坠,亦将 不与之遗。审乎无假而不与物迁,命物之化而守其 宗也。”常季曰:“何谓也?”仲尼曰:“自其异者视之,肝胆楚 越也;自其同者视之,万物皆一也。夫若然者,且不知 耳目之所宜,而游心乎德之和物;视其所一而不见 其所丧,视丧其足,犹遗土也。”常季曰:“彼为己,以其知 得其心,以其心得其常心,物何为最之哉?”仲尼曰:“人 莫鉴于流水,而鉴于止水,唯止能止众止。受命于地, 唯松柏独也正,在冬夏青青;受命于天,唯尧舜独也 正,在万物之首。幸能正生,以正众生。夫保始之征,不 惧之实,勇士一人,雄”入于九军,将求名而能自要者, 而犹若是,而况官天地,府万物,直寓六骸,象耳目,一 知之所知,而心未尝死者乎?彼且择日而登,假人则 从是也,彼且何肯以物为事乎?申屠嘉,兀者也,而与 郑子产同师于《伯昏》无人。子产谓申屠嘉曰:“我先出 则子止,子先出则我止。”其明日,又与合堂同席而坐, 子产谓申屠嘉曰:“我先出则子止,子先出则我止。今 我将出,子可以止乎?其未邪?且子见执政而不违,子 齐执政乎?”申屠嘉曰:“先生之门,固有执政焉如此哉? 子而悦子之执政而后人者也?闻之曰:‘鉴明则尘垢 不止,止则不明也。久与贤人处则无过’。今子之所取 大者,先生也,而犹出言若是,不亦过乎?”子产曰:“子既 若是矣,犹与尧争善。计子之德,不足以自反邪?”申屠 嘉曰:“自状其过以不当亡者众;不状其过以不当存 者寡。知不可奈何而安之若命,唯有德者能之。游于 羿之彀中,中央者,中地也,然而不中者,命也。人以其 全足,笑吾不全足者众矣。我怫然而怒,而适先生之 所,则废然而反。不知先生之洗我以善邪?吾与夫子 游十九年,而未尝知吾兀者也。今子与我游于形骸 之内,而子索我于形骸之外,不亦过乎?”子产蹙然改 容更貌,曰:“子无乃称鲁有兀者叔山无趾踵见仲尼。 仲尼曰:‘子不谨,前既犯患若是矣,虽今来何及矣’?”《无 趾》曰:“吾唯不知务而轻用吾身,吾是以亡足。今吾来 也,犹有尊足者存,吾是以务全之也。夫天无不覆,地 无不载,吾以夫子为天地,安知夫子之犹若是也。”孔 子曰:“丘则陋矣。夫子胡不入乎?请讲以所闻。”无趾出, 孔子曰:“弟子勉之。夫无趾兀者也,犹务学以复补前 行之恶,而况全德之人乎。”无趾语老聃曰:“孔丘之于 至人,其未邪?彼何宾宾以学子为?彼且蕲以諔”诡幻 怪之名闻,不知至人之以是为己桎梏邪?老聃曰:“胡 不直使彼以死生为一条,以可不可为一贯者解其 桎梏,其可乎?”《无趾》曰:“天刑之安可解?”

《史记孙武传》:“武后世子孙孙膑尝与庞涓俱学兵法。 庞涓既事魏,得为惠王将军,而自以为能不及孙膑, 乃阴使召孙膑。膑至,庞涓恐其贤于己,疾之,则以法 刑断其两足而黥之,欲隐勿见。齐使者如梁,孙膑以 刑徒阴见说齐使,齐使以为奇窃载与之齐。”

《韩非子内储说下》:齐中大夫有夷射者,御饮于王,醉 甚而出,倚于郎门。门者刖跪请曰:“足下无意赐之馀 沥乎?”夷射曰:“叱去!刑馀之人何事乃敢乞饮长者!”刖 跪走退。及夷射去,刖跪因捐水郎门霤下,类溺者之 状。明日,王出而诃之曰:“谁溺?”于是刖跪对曰:“臣不见 也。虽然,昨日中大夫夷射立于此。”王因诛夷射而杀 之。

《外储说左下》齐有狗盗之子,与刖危子戏而相夸。盗 子曰:“吾父之裘独有尾。”危子曰:“吾父独冬不失裤。” 梁车新为邺令,其姊往看之,暮而后门闭,因逾郭而 入,车遂刖其足。赵成侯以为不慈,夺之玺而免之令。

宫刑部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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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唐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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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尧命舜制典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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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书经虞书舜典》:“象以典刑。”

蔡注墨、劓、剕、宫、大辟,五刑之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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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制,“宫刑不及于公族。”

按《礼记·文王世子》:“公族无宫刑。”

“《宫割》淫刑

公族无宫刑,不剪其类也。

陈注受宫刑者,绝生理,故谓之“腐刑。”如木之朽腐,无发生也。此刑不及公族,不忍剪绝其生生之类耳。

成王作周官秋官司刑掌宫刑掌戮使宫者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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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周礼秋官》:司刑“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宫罪 五百。”

订义郑康成曰:“宫者,丈夫则割其势,女子闭于宫中,若今宦男女也。《书传》曰‘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五百,罪之目略也’。”

掌戮,宫者使守内,髡者使守积。

订议郑锷曰:“先王于人,虽有罪已刑,苟有可用,未尝终弃之宫,则人道绝,故使守内。五刑之中无髡刑,此有髡者,康成谓公族无宫刑,恶剪其类、髡其头而已。公族之有死刑者,隐之于甸师氏,则其髡者亦可耻,宜用于至隐之处,所以使守积。” 贾氏曰:“此即《寺人》之类。”

穆王定宫罚之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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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书经》“吕刑宫罚之属三百。”

蔡注“宫”,淫刑也。“男子割势,妇人幽闭。”正义曰:伏生《书传》云:“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是宫刑为淫刑也。男子之阴名为势,割去其势,与椓去其阴事亦同也。妇人幽闭,闭于宫,使不得出也。本制,宫刑主为淫者,后人被此罪者,未必尽皆为淫。昭五年《左传》楚子以羊舌肸为司宫,非坐淫也。汉除肉刑,除墨、劓、剕耳。宫刑犹在。近代反逆缘坐,男子十五以下“不应死者,皆宫之。”大隋开皇之初,始除男子宫刑,妇人犹闭于宫,宫是次死之刑,宫于四刑为最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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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皇三十五年以宫刑者七十馀万人作阿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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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十五年,隐宫徒刑者七十馀 万人,乃分作阿房。”

《正义》曰:馀刑见于市朝。宫刑,一百日,隐于荫室,养之乃可,故曰“隐宫,下蚕室”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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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帝十三年五月除宫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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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汉书文帝本纪》,十三年五月诏除肉刑法按《景 帝本纪》,元年冬十月诏曰:“孝文皇帝除宫刑,出美人, 重绝人之世也。”

景帝中四年诏许死罪欲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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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汉书景帝本纪》:“中四年夏,死罪欲腐者,许之。”

苏林曰:“宫刑,其创腐臭,故曰腐也。”如淳曰:“腐,宫刑也。丈夫割势,不能复生子,如腐木不生实。”

后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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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武建武二十八年十月诏死罪囚俱下宫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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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后汉书光武本纪》:建武二十八年“冬十月,诏死罪 系囚皆一切募下蚕室,其女子宫。”

蚕室宫,刑狱名。有刑者畏风,须煖作窨室,蓄火如蚕室,因以名焉。宫谓幽闭也。

建武三十一年秋九月甲辰,诏“令死罪系囚皆一切 募下蚕室,其女子宫。”

按:《后汉书光武本纪》云云。

明帝永平八年冬十月丙子诏大逆无道殊死者一切募下蚕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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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后汉书明帝本纪》云云。

章帝建初七年九月辛卯诏天下犯殊死一切募下蚕室其女子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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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和元年八月甲子诏犯殊死一切募下蚕室其女子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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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和元年九月壬子诏犯殊死一切募下蚕室其女子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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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以上俱《后汉书章帝本纪》云云。

和帝永元八年八月辛酉诏犯大逆募下蚕室其女子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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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后汉书和帝本纪》云云。

北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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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主天统五年二月乙丑诏应宫刑者普免刑为官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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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北齐书后主本纪》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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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宗应历十二年国舅帐郎君萧延之奴海里彊陵拽刺秃里年未及之女以法无文加之宫刑仍付秃里以为奴因著为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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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辽史穆宗本纪》不载。按《刑法志》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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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阉割禁例》。

按:《明会典》:“凡官民之家,不得乞养他人之子,阉割火 者。违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子给亲。”

一、先年净身人“曾经发回、若不候朝廷收取官司明 文起送、私自来京、图谋进用者,问发边卫充军。”

==成祖永乐二十二年令凡自宫者以不孝论军犯罪==及本管头目、总小、旗民犯罪、及有司《里老》

按《明会典》云云。

宣宗宣德二年令凡自宫隐藏避役及隐藏者俱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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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会典》:“宣德二年令凡自净身者,军还原伍,民还 原籍,不许投入王府及官员势要之家,隐藏躲避差 役若再犯者,本犯及隐藏之家俱处死。该管总小旗 里老邻人知而不举,一体治罪。”

英宗正统十二年令自宫隐瞒不首及私收使用者全家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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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会典》:“正统十二年令凡自首在官阍者,送南海 子种菜。其隐瞒不首,及再擅净身并私收使用者,事 发,全家发辽东充军。”

天顺二年令净身者拏问边远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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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会典》云云。

宪宗成化九年令私自净身希求进用者本身处死全家发烟瘴地面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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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会典》云云。

成化十五年,令“该城容留自宫人者,并火甲邻佑究 治。押回再来者,其父兄人等均治罪。”

按《明会典》:“成化十五年,令净身人,巡城御史、锦衣卫 官督同五城兵马逐回原籍。若该城内外容留潜住 者,并火甲邻佑人等,一体究治,本身枷号一个月,满 日决打一百,押回。如再来京师,家下父兄人等俱治 罪。”

孝宗弘治五年令私自净身者本身并下手之人处斩全家发边远充军两邻及歇家不举者同罪有司里老容隐者一体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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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会典》云云。

弘治十三年奏准、“先年净身人曾经发遣、若不候朝 廷收取官司明文起送、私自来京、图谋进用者、问发 边卫充军”

按《明会典》云云。

武宗正德元年令直隶顺天等府山东河南等布政司地方再有私自净身者照例本身并下手之人处死全家发边远充军其先已净身者立籍点闸不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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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逃至京师,扰害官府。

按《明会典》云云。

正德二年、令“违例私自净身人、著锦衣卫、五城兵马、 著落各该地方,尽数逐去。如有潜躲在京者、拏住杀 了。”

按《明会典》云云。

正德九年令:“今后再有私自净身者,除幼小无知者 本身免死充军,其馀俱照见行事例,本身并主使下 手之人处斩,全家发边远充军。里老邻佑及本管官 不行举察者,各从重治罪。”

正德十六年诏:“私自净身人在京潜住,希图收用,著 缉事衙门、巡城御史访拏究问。今后敢有私自净身 者,本身并下手之人处斩,全家发烟瘴地面充军。两 邻及歇家不举者,皆治罪。”

按《明会典》云云。

神宗万历十一年奏准严禁阉割其有子多愿阉一子者报官造册听候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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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会典》:“万历十一年奏准:小民犯禁私割,致伤和 气。著都察院行五城御史,及通行各省直隶抚按衙 门,严加禁约。自今五年以后,民间有四五子以上,愿 以一子报官阉割者,听。有司造册送部,候收补之日 选用。如有私割者,照例重治。邻佑不举者,一并治罪 不宥。”

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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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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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会典》:“顺治三年定,凡有私自净身者,本身及下”

手之人处斩,全家发边远充军。两邻及歇家不举首者,一并治罪。有司里老人等仍时常察访,如或容隐,一体治罪。

又定、“或民间有四五子以上,愿以一子报官阉割者,听有司造册送部,候收补之日选用。” 又定:先年净身人曾经发回,若非奉

旨取用官司明文起送。私自来京、图谋进用者、问发

边卫充军

康熙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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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会典》。“康熙四年题准凡私自阉割子孙者,除从”

重治罪外,其该管大小官员一并分别治罪。康熙十九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九年,题准除王以下入八分公”,以

上公主以下、郡君以上不议。外《县君》、未入八分公以下、至觉罗民公以下、官民人等除先有太

监不议外,嗣后如买用投充者,太监入官,收用之人交该部从重治罪。

康熙二十二年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二年题准县君未入八分公一”

品大臣准用太监三名。二品大臣准用二名。不许越数多用。其馀官民人等、俱照旧例不许私自买用投充。违者治罪

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三年又定:“嗣后有诓骗及强勒。”

阉割者仍照例治罪外,其父母情愿将伊子阉割,及本身情愿阉割者免治罪。

康熙二十四年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四年。

谕“满洲家仆、及太监家仆、有逃走在外私自净身者”

不宜内用。有已经内用者,查交礼部发回原主。嗣后著严行禁止。

宫刑部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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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说》“林上竖刁,自宫而谄桓公。”

《十过篇》:“公曰:‘然则竖刁何如’?”管仲曰:“不可。夫人之情, 莫不爱其身。公妒而好内,竖刁自獖以为治内。其身 不爱,又安能爱君?”

《汉书李广传》:“广孙陵击单于,上闻陵降,怒甚,以问太 史令司马迁,迁言彼之不死,宜欲得当以报汉也。”上 以迁诬罔,为陵游说,下迁腐刑。

《司马迁传》:迁遭李陵之祸,幽于累绁,迺喟然而叹曰: “是余之罪夫!身亏不用矣。”退而深惟曰:“夫《诗》《书》隐约 者,欲遂其志之思也。”卒述陶唐以来,至于麟止,自黄 帝始。

《隋书樊叔略传》:“叔略,陈留人也。父欢,仕魏为南兖州 刺史、阿阳侯。属高氏专权,将谋兴复之计,为高氏所 诛。叔略时在髫龀,遂被腐刑,给使殿省。身长九尺,志 气不凡,颇为高氏所忌,内不自安,遂奔关西。”

《朝野佥载》:周郎中裴珪妾赵氏有美色,曾就张璟藏 卜年命。藏曰:“夫人目长而慢视,准相书,猪视者淫。妇 人目有四白,五夫守宅。夫人终以奸废,宜慎之。”赵笑 而去。后果与人奸,没入掖庭。

《海山记》:大业四年,道州贡矮民王义,眉目浓秀,应对 甚敏,帝尢爱之,常从帝游,终不得入宫,曰:“尔非宫中 物也。”义乃自宫。帝由是愈加怜爱,得出入内寝,义多 卧御榻下。

宫刑部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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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观琐言》《纲目分注》记南汉宦官之横云:“凡群臣有 才能及进士状头,皆先下蚕室,然后得进。亦有自宫 以求进者,由是宦者近二万人,贵显用事,大抵皆宦 者也。”王行卿《集览》解自宫,引《吕刑》宫辟为据,云己自 割势求为宦官也。近时陈伯载作《正误》,乃破其说,谓 自宫以求进用,非求为宦官也。予按,《通鉴》自宫求进 者下云:“亦有免死而宫者。”又按齐桓公曰:“‘竖刁自宫 以近寡人’,管仲以为其身之忍,又将何有于君?”今分 注先言群臣皆下蚕室,后言宦者近二万人,则《集览》 之说是矣,而伯载非之,何也?自宫求进,犹范晔言腐 身熏子以自衒达云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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