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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第15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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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彙編 祥刑典 第一百四十九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一百五十卷
經濟彙編 祥刑典 第一百五十一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一百五十卷目錄

 刖刑部彙考

  陶唐氏帝堯一則

  周成王一則 穆王一則

  漢文帝一則

  宋明帝泰始一則

  唐太宗貞觀一則

 刖刑部紀事

 宮刑部彙考

  陶唐氏帝堯一則

  周總一則 成王一則 穆王一則

  秦始皇一則

  漢文帝一則 景帝一則

  後漢光武帝建武二則 明帝永平一則 章帝建初一則 元和一則 章和一則

  和帝永元一則

  北齊後主天統一則

  遼穆宗應曆一則

  明總一則 成祖永樂一則 宣宗宣德一則 英宗正統一則 天順一則 憲宗成化

  二則 孝宗弘治二則 武宗正德四則 神宗萬曆一則

皇清順治一則 康熙五則

 宮刑部紀事

 宮刑部雜錄

祥刑典第一百五十卷

刖刑部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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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唐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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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堯命舜居攝制五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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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書經虞書舜典》:「五刑有服。」

孔傳五刑:墨、劓、剕、宮,大辟。剕刖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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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王作周官秋官司刑掌刖罪五百掌戮使刖者守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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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周禮秋官》:司刑「掌五刑之法,以麗萬民之罪,刖罪 五百。」

訂義鄭康成曰:「周改臏作刖,《書傳》曰『決關梁踰城郭而略盜者』。其刑臏五百,罪之目略也。夏刑臏辟三百,周則變焉,所謂刑罰世輕世重也。」

《掌戮刖》者,使守囿。

訂義《鄭鍔》曰:「先王於人,雖有罪已刑,苟有可用,未嘗終棄之。刖者不良,能行囿游之獸,監視牧食,不欲其奔逸,故使之守囿也。」

穆王定剕罰之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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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書經、周書呂刑》剕罰之屬五百。

正義曰:《釋詁》云:「剕,刖也。」李巡云:「斷足曰刖。」《說文》云:「刖,絕也。」是刖者,斷絕之名,故刖足曰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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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帝十三年五月除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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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文帝本紀》,十三年五月,除肉刑法。按《刑法 志》:孝文帝即位十三年,下令曰:「今法有肉刑三,而姦 不止,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具為令。」丞相張蒼、御史大 夫馮敬議請定律曰:「諸當完者,完為城旦舂;當黥者, 髡鉗為城旦舂。常劓者,笞三百;當斬左止者,笞五百; 當斬右止。已論命復有笞罪者,皆棄市。」

孟康曰:「黥劓二刖左右止合一,凡三也。」臣瓚曰:「文帝除肉刑,皆有以易之,故以完易髡,以笞代劓,以釱左右止代刖。今既曰完矣,不復雲以完代完也。此當言髡者完也。」李奇曰:「命,逃亡也,復於論命中有罪也。」晉灼曰:「命者,名也,成其罪也。」師古曰:「止,足也。當斬右足者,以其罪次重,故從棄市也。此已被論名而又犯笞,亦皆棄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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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帝泰始四年詔劫竊五人以下相逼奪者賜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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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書明帝本紀》:泰始四年九月「戊辰,詔凡竊執官 仗,拒戰邏司,或攻剽亭寺及害吏民者,依舊制五人 以下相逼奪者,可特賜黥刖,投畀四遠,仍用代殺,方 古為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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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宗貞觀元年除斷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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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太宗即位。詔長 孫無忌、房元齡等復定舊令。議絞刑之屬五十,皆免 死而斷右趾。既而又哀其斷毀支體。謂侍臣曰:「肉刑 前代除之久矣。今復斷人趾。吾不忍也。」王珪、蕭瑀、陳 叔達對曰:「受刑者當死而獲生。豈憚去一趾。去趾所 以使見者知懼。今以死刑為斷趾。蓋寬之也。」帝曰:「公 等更思之。」其後蜀王法曹參軍裴弘獻駮《律令》四十 餘事,乃詔房元齡與弘獻等重加刪定。元齡等以謂 「古者五刑,刖居其一,及肉刑既廢,今以笞、杖、徒、流、死為五刑,而又刖足,是六刑也。」於是除斷趾法,為加役 流三千里,居作二年。

刖刑部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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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非子和氏篇》:楚人和氏得玉璞,楚山中奉而獻之 厲王。厲王使玉人相之,玉人曰:「石也。」王以和為誑而 刖其左足。及厲王薨,武王即位,和又奉其璞而獻之 武王。武王使玉人相之,又曰:「石也。」王又以和為誑而 刖其右足。武王薨,文王即位,和乃抱其璞而哭於楚 山之下,三日三夜,淚盡而繼之以血。王聞之,使人問 其故,曰:「天下之刖者多矣,子奚哭之悲也?」和曰:「吾非 悲刖也。悲夫!寶玉而題之以石,貞士而名之以誑,此 吾所以悲也。」王乃使玉人理其璞而得寶焉。

《左傳·莊公十六年》:鄭伯治與於雍糾之亂者,九月,殺 公子閼刖、強鉏。公父定叔出奔衛。三年而復之,曰:「不 可使共叔無後於鄭。」使以十月入,曰:「良月也,就盈數 焉。」君子謂強鉏不能衛其足。

《莊公十九年》,鬻拳強諫楚子,楚子弗從,臨之以兵,懼 而從之。鬻拳曰:「吾懼君以兵,罪莫大焉。」遂自刖也。楚 人以為大閽,謂之大伯,使其後掌之。君子曰:「鬻拳可 謂愛君矣。諫以自納於刑,刑猶不忘納君於善。」 《僖公二十八年》,衛侯與元咺訟,甯武子為輔,鍼莊子 為坐,士榮為大士。衛侯不勝,殺士榮,刖鍼莊子謂甯 俞忠「而免之。」

齊懿公之為公子也,與邴歜之父爭田,弗勝。及即位, 乃掘而刖之,而使歜僕納閻職之妻,而使職驂乘。文 公十八年夏五月,公游於申池,二人浴於池,歜以撲 抶職,職怒。歜曰:「人奪女妻,而不怒,一抶女,庸何傷?」職 曰:「與刖其父而弗能病者,何如?」乃謀弒懿公,納諸竹 中。歸,舍爵而行。

成公十七年,齊慶克通於聲,孟子與婦人蒙衣乘輦 而入於閎。鮑牽見之,以告國武子。武子召慶克而謂 之。慶克久不出而告夫人曰:「國子謫我。」夫人怒,國子 相靈公以會高鮑處守。及還,將至,閉門而索客。孟子 訴之曰:「高鮑將不納君而立公子角。」國子知之。秋七 月壬寅,刖鮑牽而逐高無咎,無咎奔莒。高弱以盧叛, 齊人來召鮑國而立之。初,鮑國去鮑氏而來為施孝 叔臣。施氏卜宰匡句須,吉。施氏之宰有百室之邑,與 匡句須邑,使為宰,以讓鮑國而致邑焉。施孝叔曰:「子 實吉。」對曰:「能與忠良,吉孰大焉?」鮑國相施氏忠,故齊 人取以為鮑氏後。仲尼曰:「鮑莊子之知不如葵,葵猶 能衛其足。」

《晏子雜下》景公欲更晏子之宅,曰:「子之宅近市,湫隘 囂塵,不可以居,請更諸爽塏者。」晏子辭曰:「君之先臣 容焉,臣不足以嗣之,於臣侈矣。且小人近市,朝夕得 所求,小人之利也,敢煩里旅?」公笑曰:「子近市,識貴賤 乎?」對曰:「既竊利之,敢不識乎?」公曰:「何貴何賤?」是時也, 公繁於刑,有鬻踴者。故對曰:「踴貴而屨賤。」公愀然改 容,公為是省於刑。君子曰:「仁人之言,其利博哉!」晏子 一言而齊侯省刑。《詩》曰:「君子如祉,亂庶遄已。」其是之 謂乎!

《孔子家語》:季羔為衛之士師,刖人之足。俄而衛有蒯 瞶之亂,季羔逃之走郭門,刖者守門焉。謂季羔曰:「彼 有𡙇。」季羔曰:「君子不踰。」又曰:「彼有竇。」季羔曰:「君子不 隧。」又曰:「於此有室。」季羔乃入焉。既而追者罷,季羔將 去,謂刖者曰:「吾不能虧主之法,而親刖子之足矣。今 吾在難,此正子之報怨之時,而逃我者三,何故哉?」刖 者曰:「斷足固我之罪,無可奈何。」曩者,君治臣以法,令 先人後臣,欲臣之免也,臣知之。獄決罪定,臨當論刑, 君愀然不樂見君顏色,臣又知之。君豈私臣哉?天生 君子,其道固然。此臣之所以脫君也。

《說苑雜言篇》:「彌子瑕愛於衛君。衛國之法,竊駕君車, 罪刖。彌子瑕之母疾,人聞,夜往告之,彌子瑕擅駕君 車而出。君聞之,賢之曰:『孝哉!為母之故,犯刖罪哉』!君 遊果園,彌子瑕食桃而甘,不盡而奉君。君曰:『愛我而 忘其口味』。及彌子瑕色衰而愛弛,得罪於君。君曰:『是 故嘗矯吾車,又嘗食我以餘桃』。故子瑕之行,未必變」 初也,前見賢,後獲罪者,愛憎之生變也。

《莊子·養生主》公文軒見右師而驚曰:「是何人也?惡乎 介也?天與?其人與?」曰:「天也,非人也。天之生是使獨也, 人之貌也有與也。以是知其天也,非人也。」介,偏刖 之名。公文軒,司馬云:「姓公文氏,名軒,宋人。」右師,司馬 云:「宋人也。」簡文云:「官名。」知之所無奈何,天也;犯其所 知,人也。《偏刖》曰:獨夫右師一家之知,而不能兩存其 足,則是知其所無奈何。若以右師之知而必求兩全則心神內困而形骸外弊矣,豈直偏刖而已哉?兩足 共行曰「有與」,有與之貌,未有疑其非命也,以有與者 命也,故知獨者亦非我也。是以達生之情者,不務生 之所無所為,達命之情者,不務命之所無奈何也,全 其自然而已。

《德充符篇》:魯有兀者王駘,從之遊者與仲尼相若。常 季問於仲尼曰:「王駘,兀者也;從之遊者與夫子中分 魯。立不教,坐不議,虛而往,實而歸。固有不言之教,無 形而心成者邪?是何人也?」仲尼曰:「夫子,聖人也。丘也 直後而未往耳。丘將以為師,而況不若丘者乎?奚假 魯國?丘將引天下而與從之。」常季曰:「彼兀者也,而王 先生,其與庸亦遠矣。若然者,其用心也獨若之何?」仲 尼曰:「死生亦大矣,而不得與之變,雖天地覆墜,亦將 不與之遺。審乎無假而不與物遷,命物之化而守其 宗也。」常季曰:「何謂也?」仲尼曰:「自其異者視之,肝膽楚 越也;自其同者視之,萬物皆一也。夫若然者,且不知 耳目之所宜,而遊心乎德之和物;視其所一而不見 其所喪,視喪其足,猶遺土也。」常季曰:「彼為己,以其知 得其心,以其心得其常心,物何為最之哉?」仲尼曰:「人 莫鑑於流水,而鑑於止水,唯止能止眾止。受命於地, 唯松柏獨也正,在冬夏青青;受命於天,唯堯舜獨也 正,在萬物之首。幸能正生,以正眾生。夫保始之徵,不 懼之實,勇士一人,雄」入於九軍,將求名而能自要者, 而猶若是,而況官天地,府萬物,直寓六骸,象耳目,一 知之所知,而心未嘗死者乎?彼且擇日而登,假人則 從是也,彼且何肯以物為事乎?申屠嘉,兀者也,而與 鄭子產同師於《伯昏》無人。子產謂申屠嘉曰:「我先出 則子止,子先出則我止。」其明日,又與合堂同席而坐, 子產謂申屠嘉曰:「我先出則子止,子先出則我止。今 我將出,子可以止乎?其未邪?且子見執政而不違,子 齊執政乎?」申屠嘉曰:「先生之門,固有執政焉如此哉? 子而悅子之執政而後人者也?聞之曰:『鑑明則塵垢 不止,止則不明也。久與賢人處則無過』。今子之所取 大者,先生也,而猶出言若是,不亦過乎?」子產曰:「子既 若是矣,猶與堯爭善。計子之德,不足以自反邪?」申屠 嘉曰:「自狀其過以不當亡者眾;不狀其過以不當存 者寡。知不可奈何而安之若命,唯有德者能之。遊於 羿之彀中,中央者,中地也,然而不中者,命也。人以其 全足,笑吾不全足者眾矣。我怫然而怒,而適先生之 所,則廢然而反。不知先生之洗我以善邪?吾與夫子 遊十九年,而未嘗知吾兀者也。今子與我遊於形骸 之內,而子索我於形骸之外,不亦過乎?」子產蹙然改 容更貌,曰:「子無乃稱魯有兀者叔山無趾踵見仲尼。 仲尼曰:『子不謹,前既犯患若是矣,雖今來何及矣』?」《無 趾》曰:「吾唯不知務而輕用吾身,吾是以亡足。今吾來 也,猶有尊足者存,吾是以務全之也。夫天無不覆,地 無不載,吾以夫子為天地,安知夫子之猶若是也。」孔 子曰:「丘則陋矣。夫子胡不入乎?請講以所聞。」無趾出, 孔子曰:「弟子勉之。夫無趾兀者也,猶務學以復補前 行之惡,而況全德之人乎。」無趾語老聃曰:「孔丘之於 至人,其未邪?彼何賓賓以學子為?彼且蘄以諔」詭幻 怪之名聞,不知至人之以是為己桎梏邪?老聃曰:「胡 不直使彼以死生為一條,以可不可為一貫者解其 桎梏,其可乎?」《無趾》曰:「天刑之安可解?」

《史記孫武傳》:「武後世子孫孫臏嘗與龐涓俱學兵法。 龐涓既事魏,得為惠王將軍,而自以為能不及孫臏, 乃陰使召孫臏。臏至,龐涓恐其賢於己,疾之,則以法 刑斷其兩足而黥之,欲隱勿見。齊使者如梁,孫臏以 刑徒陰見說齊使,齊使以為奇竊載與之齊。」

《韓非子內儲說下》:齊中大夫有夷射者,御飲於王,醉 甚而出,倚於郎門。門者刖跪請曰:「足下無意賜之餘 瀝乎?」夷射曰:「叱去!刑餘之人何事乃敢乞飲長者!」刖 跪走退。及夷射去,刖跪因捐水郎門霤下,類溺者之 狀。明日,王出而訶之曰:「誰溺?」於是刖跪對曰:「臣不見 也。雖然,昨日中大夫夷射立於此。」王因誅夷射而殺 之。

《外儲說左下》齊有狗盜之子,與刖危子戲而相誇。盜 子曰:「吾父之裘獨有尾。」危子曰:「吾父獨冬不失褲。」 梁車新為鄴令,其姊往看之,暮而後門閉,因踰郭而 入,車遂刖其足。趙成侯以為不慈,奪之璽而免之令。

宮刑部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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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唐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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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堯命舜制典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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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書經虞書舜典》:「象以典刑。」

蔡註墨、劓、剕、宮、大辟,五刑之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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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制,「宮刑不及於公族。」

按《禮記·文王世子》:「公族無宮刑。」

「《宮割》淫刑

公族無宮刑,不剪其類也。

陳註受宮刑者,絕生理,故謂之「腐刑。」如木之朽腐,無發生也。此刑不及公族,不忍剪絕其生生之類耳。

成王作周官秋官司刑掌宮刑掌戮使宮者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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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周禮秋官》:司刑「掌五刑之法,以麗萬民之罪。宮罪 五百。」

訂義鄭康成曰:「宮者,丈夫則割其勢,女子閉於宮中,若今宦男女也。《書傳》曰『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五百,罪之目略也』。」

掌戮,宮者使守內,髡者使守積。

訂議鄭鍔曰:「先王於人,雖有罪已刑,苟有可用,未嘗終棄之宮,則人道絕,故使守內。五刑之中無髡刑,此有髡者,康成謂公族無宮刑,惡剪其類、髡其頭而已。公族之有死刑者,隱之於甸師氏,則其髡者亦可恥,宜用於至隱之處,所以使守積。」 賈氏曰:「此即《寺人》之類。」

穆王定宮罰之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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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書經》「呂刑宮罰之屬三百。」

蔡註「宮」,淫刑也。「男子割勢,婦人幽閉。」正義曰:伏生《書傳》云:「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是宮刑為淫刑也。男子之陰名為勢,割去其勢,與椓去其陰事亦同也。婦人幽閉,閉於宮,使不得出也。本制,宮刑主為淫者,後人被此罪者,未必盡皆為淫。昭五年《左傳》楚子以羊舌肸為司宮,非坐淫也。漢除肉刑,除墨、劓、剕耳。宮刑猶在。近代反逆緣坐,男子十五以下「不應死者,皆宮之。」大隋開皇之初,始除男子宮刑,婦人猶閉於宮,宮是次死之刑,宮於四刑為最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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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皇三十五年以宮刑者七十餘萬人作阿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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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史記秦始皇本紀》:「三十五年,隱宮徒刑者七十餘 萬人,乃分作阿房。」

《正義》曰:餘刑見於市朝。宮刑,一百日,隱於蔭室,養之乃可,故曰「隱宮,下蠶室」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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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帝十三年五月除宮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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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文帝本紀》,十三年五月詔除肉刑法按《景 帝本紀》,元年冬十月詔曰:「孝文皇帝除宮刑,出美人, 重絕人之世也。」

景帝中四年詔許死罪欲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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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景帝本紀》:「中四年夏,死罪欲腐者,許之。」

蘇林曰:「宮刑,其創腐臭,故曰腐也。」如淳曰:「腐,宮刑也。丈夫割勢,不能復生子,如腐木不生實。」

後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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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武建武二十八年十月詔死罪囚俱下宮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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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光武本紀》:建武二十八年「冬十月,詔死罪 繫囚皆一切募下蠶室,其女子宮。」

蠶室宮,刑獄名。有刑者畏風,須煖作窨室,蓄火如蠶室,因以名焉。宮謂幽閉也。

建武三十一年秋九月甲辰,詔「令死罪繫囚皆一切 募下蠶室,其女子宮。」

按:《後漢書光武本紀》云云。

明帝永平八年冬十月丙子詔大逆無道殊死者一切募下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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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明帝本紀》云云。

章帝建初七年九月辛卯詔天下犯殊死一切募下蠶室其女子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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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和元年八月甲子詔犯殊死一切募下蠶室其女子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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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和元年九月壬子詔犯殊死一切募下蠶室其女子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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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以上俱《後漢書章帝本紀》云云。

和帝永元八年八月辛酉詔犯大逆募下蠶室其女子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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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和帝本紀》云云。

北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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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主天統五年二月乙丑詔應宮刑者普免刑為官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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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北齊書後主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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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宗應曆十二年國舅帳郎君蕭延之奴海里彊陵拽刺禿里年未及之女以法無文加之宮刑仍付禿里以為奴因著為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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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遼史穆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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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閹割禁例》。

按:《明會典》:「凡官民之家,不得乞養他人之子,閹割火 者。違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子給親。」

一、先年淨身人「曾經發回、若不候朝廷收取官司明 文起送、私自來京、圖謀進用者,問發邊衛充軍。」

==成祖永樂二十二年令凡自宮者以不孝論軍犯罪==及本管頭目、總小、旗民犯罪、及有司《里老》

按《明會典》云云。

宣宗宣德二年令凡自宮隱藏避役及隱藏者俱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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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宣德二年令凡自淨身者,軍還原伍,民還 原籍,不許投入王府及官員勢要之家,隱藏躲避差 役若再犯者,本犯及隱藏之家俱處死。該管總小旗 里老鄰人知而不舉,一體治罪。」

英宗正統十二年令自宮隱瞞不首及私收使用者全家充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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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正統十二年令凡自首在官閽者,送南海 子種菜。其隱瞞不首,及再擅淨身並私收使用者,事 發,全家發遼東充軍。」

天順二年令淨身者拏問邊遠充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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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云云。

憲宗成化九年令私自淨身希求進用者本身處死全家發煙瘴地面充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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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云云。

成化十五年,令「該城容留自宮人者,並火甲鄰佑究 治。押回再來者,其父兄人等均治罪。」

按《明會典》:「成化十五年,令淨身人,巡城御史、錦衣衛 官督同五城兵馬逐回原籍。若該城內外容留潛住 者,並火甲鄰佑人等,一體究治,本身枷號一個月,滿 日決打一百,押回。如再來京師,家下父兄人等俱治 罪。」

孝宗弘治五年令私自淨身者本身並下手之人處斬全家發邊遠充軍兩鄰及歇家不舉者同罪有司里老容隱者一體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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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云云。

弘治十三年奏准、「先年淨身人曾經發遣、若不候朝 廷收取官司明文起送、私自來京、圖謀進用者、問發 邊衛充軍」

按《明會典》云云。

武宗正德元年令直隸順天等府山東河南等布政司地方再有私自淨身者照例本身並下手之人處死全家發邊遠充軍其先已淨身者立籍點閘不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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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逃至京師,擾害官府。

按《明會典》云云。

正德二年、令「違例私自淨身人、著錦衣衛、五城兵馬、 著落各該地方,盡數逐去。如有潛躲在京者、拏住殺 了。」

按《明會典》云云。

正德九年令:「今後再有私自淨身者,除幼小無知者 本身免死充軍,其餘俱照見行事例,本身並主使下 手之人處斬,全家發邊遠充軍。里老鄰佑及本管官 不行舉察者,各從重治罪。」

正德十六年詔:「私自淨身人在京潛住,希圖收用,著 緝事衙門、巡城御史訪拏究問。今後敢有私自淨身 者,本身並下手之人處斬,全家發煙瘴地面充軍。兩 鄰及歇家不舉者,皆治罪。」

按《明會典》云云。

神宗萬曆十一年奏准嚴禁閹割其有子多願閹一子者報官造冊聽候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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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萬曆十一年奏准:小民犯禁私割,致傷和 氣。著都察院行五城御史,及通行各省直隸撫按衙 門,嚴加禁約。自今五年以後,民間有四五子以上,願 以一子報官閹割者,聽。有司造冊送部,候收補之日 選用。如有私割者,照例重治。鄰佑不舉者,一併治罪 不宥。」

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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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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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會典》:「順治三年定,凡有私自淨身者,本身及下」

手之人處斬,全家發邊遠充軍。兩鄰及歇家不舉首者,一併治罪。有司里老人等仍時常察訪,如或容隱,一體治罪。

又定、「或民間有四五子以上,願以一子報官閹割者,聽有司造冊送部,候收補之日選用。」 又定:先年淨身人曾經發回,若非奉

旨取用官司明文起送。私自來京、圖謀進用者、問發

邊衛充軍

康熙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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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會典》。「康熙四年題准凡私自閹割子孫者,除從」

重治罪外,其該管大小官員一併分別治罪。康熙十九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九年,題准除王以下入八分公」,以

上公主以下、郡君以上不議。外《縣君》、未入八分公以下、至覺羅民公以下、官民人等除先有太

監不議外,嗣後如買用投充者,太監入官,收用之人交該部從重治罪。

康熙二十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二年題准縣君未入八分公一」

品大臣准用太監三名。二品大臣准用二名。不許越數多用。其餘官民人等、俱照舊例不許私自買用投充。違者治罪

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三年又定:「嗣後有誆騙及強勒。」

閹割者仍照例治罪外,其父母情願將伊子閹割,及本身情願閹割者免治罪。

康熙二十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四年。

諭「滿洲家僕、及太監家僕、有逃走在外私自淨身者」

不宜內用。有已經內用者,查交禮部發回原主。嗣後著嚴行禁止。

宮刑部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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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非子說》「林上豎刁,自宮而諂桓公。」

《十過篇》:「公曰:『然則豎刁何如』?」管仲曰:「不可。夫人之情, 莫不愛其身。公妬而好內,豎刁自獖以為治內。其身 不愛,又安能愛君?」

《漢書李廣傳》:「廣孫陵擊單于,上聞陵降,怒甚,以問太 史令司馬遷,遷言彼之不死,宜欲得當以報漢也。」上 以遷誣罔,為陵游說,下遷腐刑。

《司馬遷傳》:遷遭李陵之禍,幽於纍紲,迺喟然而歎曰: 「是余之辠夫!身虧不用矣。」退而深惟曰:「夫《詩》《書》隱約 者,欲遂其志之思也。」卒述陶唐以來,至於麟止,自黃 帝始。

《隋書樊叔略傳》:「叔略,陳留人也。父歡,仕魏為南兗州 刺史、阿陽侯。屬高氏專權,將謀興復之計,為高氏所 誅。叔略時在髫齔,遂被腐刑,給使殿省。身長九尺,志 氣不凡,頗為高氏所忌,內不自安,遂奔關西。」

《朝野僉載》:周郎中裴珪妾趙氏有美色,曾就張璟藏 卜年命。藏曰:「夫人目長而慢視,准相書,豬視者淫。婦 人目有四白,五夫守宅。夫人終以姦廢,宜慎之。」趙笑 而去。後果與人姦,沒入掖庭。

《海山記》:大業四年,道州貢矮民王義,眉目濃秀,應對 甚敏,帝尢愛之,常從帝遊,終不得入宮,曰:「爾非宮中 物也。」義乃自宮。帝由是愈加憐愛,得出入內寢,義多 臥御榻下。

宮刑部雜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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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觀瑣言》《綱目分註》記南漢宦官之橫云:「凡群臣有 才能及進士狀頭,皆先下蠶室,然後得進。亦有自宮 以求進者,由是宦者近二萬人,貴顯用事,大抵皆宦 者也。」王行卿《集覽》解自宮,引《呂刑》宮辟為據,雲己自 割勢求為宦官也。近時陳伯載作《正誤》,乃破其說,謂 自宮以求進用,非求為宦官也。予按,《通鑑》自宮求進 者下云:「亦有免死而宮者。」又按齊桓公曰:「『豎刁自宮 以近寡人』,管仲以為其身之忍,又將何有於君?」今分 註先言群臣皆下蠶室,後言宦者近二萬人,則《集覽》 之說是矣,而伯載非之,何也?自宮求進,猶范曄言腐 身熏子以自衒達雲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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