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第208卷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二百七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二百八卷
经济汇编 食货典 第二百九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

 第二百八卷目录

 盐法部汇考十

  明二代宗景泰六则 英宗天顺一则 宪宗成化十八则 孝宗弘治十五则 武宗

  正德八则

食货典第二百八卷

盐法部汇考十[编辑]

明二[编辑]

代宗景泰元年增淮浙存积盐令离场灶户岁出米物收贮查给近场卤丁又量给灶丁馀盐米数立开中号簿勘合及掣割两京官盐引盐查提商人不缴[编辑]

《退引格式》。禁诸人侵占各盐司山场滩荡。差侍郎清 理淮浙盐法。定各盐场大使并运司同知等官,考满 给由,分催盐课之例。

按:《明会典》:“两淮盐,景泰元年令增存积盐为六分。” “两浙盐,景泰元年奏准近场卤丁,令于盐场煎办盐 课。水乡灶户离场三十里之外者,每丁岁出米六石, 或折收价物,置立仓库收贮,委官专掌,按季查算。卤 丁代纳盐数若干,照名给与食用,令增存积盐为六 分。” 又按《会典》:“元年令灶丁馀盐,每引给米淮盐八 斗,浙”盐六斗,长芦盐四斗。 凡开中:景泰元年,令各 处该上盐粮仓分置立内外字号底簿二扇,用半印 勘合。内号一扇,本仓收外号一扇,申送运司。候各商 赍仓钞前来比对印信朱墨字号相同。仍查原投印 信勘合并印信流通文簿俱同。每于十二月派场支 给,造册缴部查照,免商人赴部辨印。 又令各商“中 到存积官盐,人到即支。”其常股盐,每年依期将见在 商人,挨次量高低场,分派搭封,验引目赴场关支。备 将商名、贯址、勘合字号、米盐数目,搭派场分,造册缴 部。年终仍将放过商名、盐数,类总造册,送部查照。 又令收粮衙门类填勘合,每道客商不得过二十名。 年终通将商人粮斛、盐数,并仓钞勘合,造册送部查 考。 又按《会典》:元年,令起运两京官盐并客商发卖 引盐,南京于龙江批验所掣割赴江东门,北京于张 家湾批验所掣割赴崇文门,开报两京户部各委官 看验批放入城,各门不许混放。 又令各运司、提举 司及所属盐课司,原有山场滩荡供采柴薪者,不许 诸人侵占。 又差侍郎二员清理两淮、两浙盐法。 又令各盐场大使守支九年,应考满者,原经收已派 商盐,年久不至,准给与后至客商。其馀不尽之数,交 盘见任官攒,依例给由。 又令运司同知、副使、判官 等官,各定分司,催督盐课,不得更易互管。仍按季具 数,总司查并,遇有考满,止开该催分司盐数稽考。及 有事故等项,但许附近分司带管,不得转委。

按:《续文献通考》:“元年,令商人支盐,卖毕截角退引,过 期不缴者,行各处巡盐御史、按察司查提。”

景泰二年,立各商报中盐数期限,命官兼理两浙盐 法。又定各经管盐务官督催煎办及作弊治罪例。 按明《会典》二年,令各商报中盐数,迁延一年之上不 报完者,即于常股盐内派拨,挨次关支。 又按《会典》 二年,取回两浙巡盐御史,令镇守侍郎兼理盐法。 又令各处岁办盐课,经管官员,务依时督催煎办,按 季开报,合于上司年终出给总足,通关奏缴。如有拖 欠,该九年考满,住俸催完,方准给由。 又令各运司 提举司官吏,纵容库役门子,那移作弊,及分司官员、 盐课司官攒,通同富豪总催镬秤人等,诈害客商,批 验所监掣官员并官攒作弊害人,受赃满贯者,俱发 边卫充军。

景泰三年,令“两淮灶户该征粮草折纳馀盐。定各处 运司、提举司类解客商退引”之例。差御史清理淮、浙 盐法。

按《明会典》三年,令两淮运司,各场灶户,有将该征粮 草不分起运存留,愿折纳馀盐者,每正粮米麦豆五 斗,草五包束,各折征盐一小引。 又按《会典》三年奏 准淮、浙、山东、长芦运司,收到客商退引,按季类解。福 建、河东、陕西运司并四川、云南、广东灵州小盐池等 盐课提举司,年终类解,俱开“客商某于某年月日支 出官盐若干,发卖某行盐地方,及某月日缴到,及已 缴若干,未缴若干,其有沉匿在库,通同库役人等转 卖,影射私盐者,照《私盐》榜例问罪。” 又令巡河御史 兼理两淮盐法,裁省巡盐御史, 又令差监察御史 二员,于两淮、两浙巡盐。

景泰四年,立“开具商名引目支盐”之法,治诈冒代支 引盐之罪。

按:《明会典》:“四年,令四川盐课提举司于每年三月以 前,具上、中、下三等盐课司,并商名引盐数目,挨次扣 课,均派开报布、按二司并巡盐官处。定于三月初一日,会同照引唱名给散。以引目连各商通帖散帖,封 发各盐课司收贮,分汾各井,逐月支盐,随时批讫,退 引给付各商。限次年三月终送提举司,类总转达布”、 按二司,并巡盐官,比对相同,照数完造岁报。若遇急 用边粮,开中务亦先年出榜,次年三月唱名支盐。 又按《会典》:凡开中:“景泰四年,令各运司提举司客商 引目,支盐出场,该场即为截角,仍具商名引数,申缴 总司收照。” 又奏准,凡诈冒代支引盐者,发边卫充 军。

景泰五年定官吏人等许报食盐口数。令广东海北 灶丁、以私煎馀盐送司给米。

按《明会典》五年令官吏人等食盐吏典承差,许报五 口至十口,文武官员,许报十五口至三十口。 又按 《会典》:五年,令广东海北二盐课司灶丁有私煎馀盐 者,送本司每引官给米四斗。

景泰七年,定势豪兴贩私盐,及官兵故纵强护之罪。 令广西、四川分巡官兼督盐课。

按《明会典》七年奏准,“凡势豪军民人等,聚众兴贩私 盐者,径解兵部,发铁岭卫充军。其巡捕巡司官兵人 等,受财故纵,及令军兵用强护送者,罪亦如之。” 又 按《会典》七年,令广西按察司各道分巡官,兼催督各 该盐课司盐课。 又令四川按察司各道分巡官兼 督盐课。

英宗天顺四年令山西按察司分巡该道官兼巡视河东盐地[编辑]

按《明会典》云云。

宪宗成化二年定军民兴贩私盐之罪令户口该纳盐钞者钱钞兼收[编辑]

按“《明会典》二年令军民人等,有驾使遮洋大船,摆列 军器、兴贩私盐者,发边卫充军。” 又按《会典》二年令, “户口盐该纳米者仍旧纳米,该纳钞者,钱钞中半兼 收。”

成化三年,定越境夹带兴贩官私盐问罪之例。 按《明会典》“三年奏准,凡越境夹带兴贩官私盐,至二 千斤以上者,不拘军民舍馀俱充军。舍馀系腹里者 发边卫,系边卫者发铁岭卫,其经过官司及四邻里 老,俱照例问罪。”

成化四年奏改配搭两淮盐场,许商人运米边东各 仓支盐,禁官员家占中盐引,及报中客商引数过多, 转卖包揽马快粮船,夹带私盐,差官清理两淮盐法。 又“太监潘洪奏令其侄潘贵中纳两淮馀盐,弗听。” 按《明会典》:“两淮盐,成化四年,奏改富安、安丰、梁垛、东 台、何垛五场,配塔,莞渎场,丁谿、草偃、小海、白驹、刘庄、 伍祐六场,配搭临洪场,新兴《角斜》《拼茶》、丰利,马塘、石 港;西亭七场,配搭徐渎浦场,金沙、《馀西》《馀中》、掘港;吕 四五场,配搭板浦场;馀东一场,配搭庙湾场。” 凡开 中:成化四年,令辽东各仓盐引,许商人运米,近仓之 家囤放告报,管粮官亲验是实,取寄主邻佑人等结 状,方许进仓,随即督同官攒监收,作数年终巡抚官 照例隔别委官查盘。若有亏弊,将经收人员通问均 赔,完日许填给勘合缴部,行场支盐,不必折罪。 又 按《会典》四年令:内外官员之家,不许占中盐引。其报 中客商引数,不许过多,并转卖与人及听人包揽。如 违,在内从户部并户科参奏,在外从巡抚巡按等官 究治。奏准:马快粮船夹带私“盐二千斤以上者,民发 附近卫军舍,馀丁发边卫,原系边海卫者发辽东铁 岭卫,各充军。” 又差都御史一员,清理《两淮盐法》,令 两淮各场每遇年终,选差有司官查盘盐课。每三年, 巡盐御史亲诣各场查盘。

按《续文献通考》:四年,尚膳监太监潘洪奏:两淮运司 积有馀盐,乞令其侄潘贵中纳。户部覆奏言:“凡内外 食禄之家,不得中盐以侵商利,损边储。今洪所请,不 惟沮坏定制,抑且启在位逐利之心。”上曰:“朝廷存积 盐课,以待边用,祖宗禁例,食禄之家尚不许中,况内 臣给事内廷,凡所养生送死,皆朝廷为之处置,又可 损国课以益私家乎?其勿与!”

成化五年奏准、贩卖私盐、俱照三年例问发

按《明会典》奏准:贩卖私盐,但系驾使多橹快船,摆列 军器,及聚至五只以上者,不能见获。许根访的确坐 址、姓名告官,挨拏追取船只军器入官。俱照三年例 问发。

成化六年、令长芦窎远场盐课折阔白布、征解通州 备用。免今年户口盐钞。以后不许折银米

按《明会典》:“长芦盐,成化六年题准,海盈等十三场,陆 路窎远,商人不支盐课,定自本年为始,每二大引合 为四小引,折阔白布一疋,征解通州通济库交纳,以 备折俸支用。” 又按《会典》:“六年,免令今年各处户口 盐钞,以后不许折收银米。”

成化七年,减淮、浙存积盐,定秤掣清洛场商盐,及发 遣两淮乡村灶户到各场煎办,在京衙门差拨官吏 到长芦关支食盐之例按《明会典》“七年令减两淮存积盐,仍为四分,常股六 分。” 又按《会典》“七年,减两浙存积盐,仍为四分,常股 六分。” 又令山东郯城县,每岁委官秤掣清洛场商 盐。 又令“两淮乡村灶户,所在有司,连家小发遣各 场煎办,不许冒名代替,及卖放逃回。” 又令在京各 衙门差拨官吏人等,到于长芦关支食盐,各将盐斤 数目造册缴报户部,预发运司收照。其本衙门与差 去人员照身批文,止开各人职役姓名,不许开写盐 数,定与限期,赴运司告投运司。就于批内写到司月 日,用印钤盖,给还照身。仍取领状与去发文册数目, 另给照盐批文。定限下场支盐回还,本衙门,查照原 差人役。若有在外不回,有违钦限两月之上提问。 成化九年,差御史巡视河东、陕西盐课,令两浙清查 灶丁,造册送部。两淮开报盘获私盐,并没官掣割等 盐,变卖给边。

按《明会典》“九年,差御史一员,巡视河东运司并陕西 灵州大小二池盐课。其陕西所属关内、关南、关西、河 西、庆阳等道,河南所属河北、汝南、河南等道,各分巡 官带管盐法者,悉听节制。” 又按《会典》“九年,令两浙 巡盐御史督同分巡、分守并运司官,清查灶丁。其绝 户及寡妇盐课照数开豁,以清出多馀卤丁顶替。再 有”馀丁,照例办课。幼丁候长成办盐,俱造册备照,仍 类造送部。自后每十年一次。其水乡灶户,每引纳工 本银三钱五分,解司给散灶丁,或年终解部,送太仓 各边支用。 又令两淮运司,凡盘获一应私盐并没 官掣割等项商盐,俱运至仪真批验所,并本所掣割 馀盐,通至二万引以上,开报差官变卖给边。

成化十年,修筑河东盐池垣墙,设解盐东西场分司 办课。令户口盐钞解京者听折钱,存留者听纳米。 按《明会典》,“十年,修筑河东盐池垣墙,置东门以为出 入。设解盐东场分司,于安邑县路村地界,捞办东场 盐课。设解盐西场分司,于解州,捞办西场盐课。”每岁 运司轮委佐贰官一员,各领该分司印信,驻彼量带 官攒秤斗,及提督巡检司官兵人等巡视,兼捕获盐 徒,修理墙垣。 又按《会典》十年令:户口盐价内该起 解盐库者,钱钞兼收,每钞一贯折钱二文。其该存留 之数,愿纳米者听,愿纳钞者照旧。

成化十一年令长芦以割没馀盐申报户部变卖。 按《明会典》:“十一年,令长芦运司凡收割没馀盐,积至 一千斤以上,申报户部变卖。”

成化十二年、令见今营造军民人匠。每名月给食盐 一斤

按《明会典》云云。

成化十三年定议巡捕官兵缉捕搜检私盐、及马快 粮船夹带私盐之例。令各处军校、住支月盐。在京各 衙门户口盐钞、造清册送部

按《明会典》十三年令“沿河军卫有司,应该巡捕官兵, 止许缉捕本处地方私煎私贩及窝藏寄囤者,不许 拘留马快运粮船只,扰军误事。其运粮并马快回船, 照旧于临清、仪真二处委官搜检,不许仍前乘机偷 抢盘缠食米等项,违者拏问。” 又奏准:内外官员,凡 坐马快船只,如有夹带私盐,不分有无知情,俱照例 问罪。各粮船夹带私盐,该管指挥千户等官问罪,减 半给俸。 又按《会典》十三年,令南北二京锦衣等卫 军校尉,各处旗校军士,月盐一体住支。 又令在京 各衙门户口食盐,该纳钞贯,该关盐斤,每年各造清 册三本,送部存留,一本备照,一本发场放支。内各将 一本辏总,或二十本,三四十本,该司用印信手本、陆 续封送都察院。转发巡盐御史。发下该司收候。遇有 关支。比对数目相同、方才关领

成化十六年、令未支引盐客商、关赀本钞、与守支兑 换。定“各处不完盐课官吏降罚。”及各王府每年与本 色食盐之例。

按《明会典》,凡开中十六年,令永乐、宣德、正统年间,客 商所中引盐全未支者,各造册送部,于原籍有司关 给赀本钞,每引三十锭。景泰元年以后,未支引盐,愿 关资本钞者听;愿守支兑换者,两淮兑福建,山东,两 浙兑广东,俱每引加半引,不愿者听旧守支。 又按 《会典》:十六年,令“各处盐课,次年正月不完者,该场官 住俸杖追。分司并运司官以十分为率,三分不完者, 一体住俸。其各官三年六年考满,巡盐御史查勘任 内盐课完足,方许起送。若九年考满,所属盐课过违 限期不完者,查送吏部,降二级叙用。官攒丁忧事故 等项,从巡盐御史委官查盘,经手盐课,交付接管官 攒,方许离任。” 又令:今后各王府每年与本色食盐 三百引。各随分封地方。徽、崇二府于河东,襄、吉、兴、益、 雍、荣六府于两淮;德、衡、泾二府于山东各运司。寿、申 二府于四川盐课司。各关支停止解价之例

成化十七年,禁西安府人民兴贩盐课。令云南布政 司兼理盐法。

按《明会典》十七年,奏准“西安府人民,不许兴贩灵州盐课。” 又按《会典》:“十七年,令云南布政司提督银场 参议,兼理盐法。”

成化十八年,令“各处开中盐粮,行查造册,听该部究 弊。”定巡捕官员兴贩私盐之罪。

按《明会典》十八年、令各处开中盐粮。户部行南京户 部、编造勘合底簿之后、仍行各运司等衙门、查取客 商姓名并原奉某号勘合、于某年月日奉某例该支 盐若干、开报该部查考。其该衙门关领引目之日、备 开勘合字号客商姓名比对相同依数领给。其客商 领过引目盐斤、各运司、提举司务开支过某年项下 若干事故者,开除,候年终通类分豁。旧管收除实在 数目,造册一样三本,一本送南京户部查对,一本送 户部,一本送本处巡盐御史并风宪官处。若有一应 奸弊,听该部参究。 又按《会典》十八年令巡捕官员 兴贩私盐至二千斤以上,发边卫充军。

成化十九年,令两浙引盐折银。未支中盐客商关资 本钞。定商人支盐分派上下场,分“送验《单帖》、勘合”及 “解纳引纸”、“典卖引目”、并各管盐官变卖掣割馀盐之 例。又派南京各衙门关支食盐地方。

按:《明会典》十九年“令浙西场分,每正盐一引折银七 钱,解送太仓,候馀盐支尽,仍纳包色。” 又按:《会典》十 九年奏准,“正统十四年以前客商中盐未支者,淮盐 每引给资本钞三十锭,两浙、广东、四川、云南每引二 十五锭;河东、长芦、福建、山东每引二十锭。”其景泰元 年以后愿关资本钞者,及今告代支故商引盐者,亦 照“此例。” 又令客商支盐,皆以上下场分三七分派 常股存积,正收正支。如违,商人治罪,盐货入官,官吏 坐以枉法赃罪。 又令各运司派拨商人下场单帖 及引目,俱送该管分司验实,印封倒文,转发该场封 收在官,听令守支毕,将引截角,照盐出场。 又令运 司于客商赍到勘合连底簿,俱送巡盐御史处“比对 相同,挂号明白,方与派场。其运司关引之时,该部亦 要查数明白,如法印封,给与领回运司辨验,引真数 足,另封收贮,逐起给散。若商人不到者,听令再领,不 许混同收放,新旧那移,及纵容通同盗卖。” 又令各 盐运司、提举司征解商人引纸,每百张收银三钱,委 官运南京户部,转发应天府官库。凡遇本部缺纸,先 期会计,行令该府,拘集铺行,收买送用。积有馀银,准 折军官俸粮。 又令仪真、淮安批验所运盐客商,不 拘官军民,俱依法掣割。其割没馀盐,除放支南京各 衙门食盐外,巡盐御史按季督同运司掌印、监掣等 官,变卖时价,类解户部。 又令客商典当引目与人, 名为“伙支”,或典卖有势之人,名为“卖支”,及以假引卖 与商人,冒顶真引,并以旧引转赁与人,影射私盐者, 俱问罪,引目盐货入官。 又令客商伪造印引,诡名 货卖者,枭首示众。久住盐场,拨置害人者,递发原籍 当差。 又令客商派定场分守支完即打引出场。若 无见盐者,止许于本场买补。若将已完盐课捏作未 完,遗留空引,侵盗、影射私盐者,盐货价钱并入官。官 吏纵容,以枉法论。 又令南京各衙门关支食盐,五 府、六部、都察院等衙门并锦衣卫,俱派仪真批验所。 其馀卫所并五城兵马指挥,俱派淮安批验所。务要 辨验批领文帖,引目无伪,方令正数正支,运回给散。 成化二十一年令治奏讨盐课之罪。

按:《明会典》:“二十一年奏准各运司提举司盐课,但有 奏讨,许户部并科道官纠举治罪。”

成化二十二年,增“河东岁办盐课。”

按:《明会典》二十二年,“增河东岁办盐课一十一万六 千引”,共为四十二万引。

成化二十三年移陕西盐批验所。又令每岁委佐贰 官监支给放。

按《明会典》:“陕西盐,三十三年,移萌城批验所于红德 城堡,令黑城、干沟二路盐车,俱抵庆阳府城市关厢 卸载。商人同卸载,店主赍执引目,赴府验过,赴行盐 地方货卖毕,引目付店主销缴。” 又按《会典》,二十三 年,令陕西庆阳府每岁委佐贰官一员监支灵州盐 课。司商纳马官盐及民间食盐,皆以次相兼给放。

孝宗弘治元年定两浙盐解京折价水乡盐户灶丁折纳及凡纳盐客商病故支盐客商劝借之例又治该管盐官纵容军卫舍馀兴贩私盐之罪差官清理[编辑]

“淮、浙盐法”,立各盐场官考满年期。

按:《明会典》元年奏准,“两浙盐课二十二万三千三百 馀引,内除水乡折银三万馀两,实盐八万九千七百 馀引。将解京折价,浙西每引原定七钱者减为六钱, 浙东原定五钱者减为三钱五分。 又令两浙水乡 盐户,每一引纳银六钱,煎办灶丁存积盐课,俱纳本 色。其常股每引折银三钱,候商到支给,将价照例于 勤”煎灶户馀盐内插买补课 凡开中。《弘治》元年、令 上纳引盐客商病故无子父母见在兄弟同居同爨、 不系别籍异财、妻能守志、不愿适人、孙非乞养过继 者、保勘明白、俱准代支。妻若改嫁、仍追还官。其伯叔妾侄并在室出嫁之女、及远族异爨之人、不许代支

又令支盐客商每盐一引,劝借米一斗或麦一斗。

五升。其无盐自买补者,免劝借。 又按《会典》:元年,令 各处军卫舍馀兴贩私盐,该管官通同纵容者,问罪, 革去见任。 又差侍郎二员,兼佥都御史,清理两淮、 两浙盐法。 又令各处盐场官仍旧,九年考满。 弘治二年,立两淮、两浙、长芦、河东、陕西、福建诸盐法。 令各处岁报盐课册,细开项件,各处秤掣引盐,专委 所官,各处户“口盐钞,验封收库,各处卖毕,盐引,缴部 注销。”又定各商人、灶户及各管盐官吏违碍治罪,与 纳赎优免之例。

按《明会典》:“两淮盐,弘治二年,令两淮各场盐囤地方, 皆东西南北为界。如南北为门为路,则东堆存积,西 堆常股,定立石碑,每囤止一千引。如总催名下有一 千五百引,一千为大囤,五百为小囤。先尽存积足数, 然后收常股,一年盐课皆完,方征收。下年者委官盘 盐务,逐引秤盘,不许丈量堆垛查算。” 又令两淮运 司“守支客商,成化十五年以前无盐支给者,许收买 灶丁馀盐,以补官引,免其劝借米麦。成化十六年以 后至二十年以前,正支不敷者,亦许买补。该劝借赈 济米麦,照支盐分数上纳。二十一年至二十三年已 办未完者,严限追补完足,给与各年应支客商,不许 收买馀盐。该劝借赈济米麦,亦照例上”纳。 两浙盐, 弘治二年,令各场灶丁,离场三十里内者,全数煎办, 三十里外者,全准折银。每年十月,以里征送运司解 部。其折银则例,每一大引,浙西六钱,浙东四钱。 长 芦盐,“弘治二年令长芦运司商盐愿发卖别处者,听 于所在官告验,转给文凭,改易地方。其退引水程,仍 照例告缴。” 河东盐,弘治二年奏准添设解盐中场 分司,并给印信。 陕西盐,弘治二年令灵州盐课司 行盐地方,仍旧于平凉、静宁、隆德、政平、庆阳、环县等 处。 又按《会典》二年,令各处岁报盐课册内,务开写 某运司提举司每岁额办盐课存积常股数目、该本 色盐若干、或布米等折货若干,某场盐课岁办若干、 办完若干,每项各立行款,开写“官攒某人总催某人 办过盐课,或布、或米、或货,收入某字号仓囤,某年月 日完足,出给某字号,通关送缴,查筭无差。”各款后空 立前件,长芦、山东、河东运司于次年三月终,两淮、两 浙运司于次年四月终,福建、广东、云南、四川运司提 举司于次年六月终,差吏亲赍奏缴。仍造《清册》二本, 一本送户科注销。一本送部查考。若有过期并数目 不清、及虚出捏造者、查究问罪。 凡开中:弘治二年、 令各盐场该支客商。如有见盐者、运司具查同引目 手本付客商赍至巡盐御史处告投。比对数目相同、 亲笔责限分司官支给。如过期不与支给者问罪。 又按《会典》二年、令各处秤掣引盐、止许批验所官。若 本所无官,方委运司官,有司不许干预。 又令两淮 运司于各盐场每总催一名,出《通关》一纸,编立内外 号簿,用印钤盖,责付分司发各场。如遇总催名下并 该管盐课纳完,分司官查算归并仓口别无亏欠,方 照名填缴。仍委官覆盘,不许指仓指囤,通同捏作亏 折。如违,该场司、总司官吏、总催委“官,俱发边远充军。” 户部“该司仍立该年《盐课文卷》一宗,已完未完,按季 照刷。”户科立上下半年注销、添销之法。查考各运司、 提举司,以每岁办完盐课实数,年终造册奏缴,即差 吏赴户科注销。 又令各商给引目,自出司到场之 日为始,中多者不过一十五年,中少者不过十年,俱 依期支尽,起离本场。若故意迁延,过违年限,倚住害 人者,依律治罪,仍照占中卖窝事例发落,未尽,盐引 没官。其势豪灶户,发卖私盐,及勒掯该支客商者,私 卖之数,尽追入官,该支之数,立限给商,仍各治以重 罪。 又奏准:“各处商人赍仓钞赴运司告投,派场关 支,该场不许阻滞,违者治罪。” 又令各处盐场总催 灶丁,有犯“三年、五年徒罪并加役等项,每日令煎盐 三斤,通计若干折作引盐,每一小引追银二钱,类总 解京。” 又令各处灶户犯徒罪以上,审有力并干碍 盐法,因犯杖徒以上该纳米赎罪者,俱发所在仓场, 照罪上纳米谷。及入官船只头畜货物,亦变卖价银, 送发该场,以备凶年赈济贫灶。 又令灶户除全课 “二十丁、三十丁以上通户优免。若殷实灶户,止当灶 丁数名,亦止照见当丁数贴灶。此外多馀丁田,俱发 有司当差。其馀全课盐丁,亦照原议丁田津贴,免其 差徭夫马。若奸民诡寄田粮,及豪强灶户全家影占 差徭者,就将多馀丁田照数收补。逃故灶丁诡寄不 多者,依律问罪,田粮改正。” 又令福建清军御史兼 理盐法,仍照两淮等处巡盐御史例,年终具奏催办 过盐课。 又令巡盐御史查考各处该年盐课,其有 延至次年六月终不完者,于本衙门递降一级。运使 六年不完者,一体施行。 又令各巡盐御史清查各 运司提举司盐场官,自成化元年以后,未经考退者, 不分在任改任,但于任内有“报足通关而亏欠盐课一千引之上者,俱作素行不谨;一万引者,俱作贪官。 分司三年之内,所属场分各年有报完亏欠者,亦作 不谨,六年亦作贪官,俱行吏部定夺。其攒典不分见 役、去役,俱发为民。” 又令各盐场官攒,如遇分司官 吏到场,及相识官员经过科派总催头目出办银货 荅应者,计赃彼此俱罪。其称“拜见”、“销牌、解册”者,俱问 拟入己赃。若书算皂隶、吏典人等下场求索者,仍坐 亲管官钤束不严罪。各该运司每场置立《循环簿》二 扇,责见役总催每月附写使用数目,于上月终赍送 运司,递换书写,巡盐御史不时查究。 又令各处户 口食盐钞,许原封折腰对半征收,各封成块,就于批 文内填写实数,解部验进该库交收。

按《续文献通考》“二年奏准,各处掣过引盐,出给水程, 坐与行盐地方发卖毕,将引目径赴所在官司,告缴 运司、提举司。每年造册,备开各商贯址并违限月日 送部转发该管司府卫所提问,责限追销。”

弘治三年、令客商未支引盐过三十五年者、不准告 关

按《明会典》、凡开中:“弘治三年奏准凡客商未支引盐, 不分存没已未到官、但过三十五年者,俱不准告关。 其流通底簿并勘合文簿,尽行销缴”

弘治五年、令两淮等盐引、招商开中、纳银解部、以备 边储

按《续文献通考》:五年,令两淮等盐运司盐引俱于运 司招商开中,纳银类解户部太仓,以备边储。 按:国 初天下盐课,俱于各边开中,上纳本色米豆。商人欲 求盐利,于近边转运本色,以待开中,故边方粟豆无 甚贵之时。至是,户部尚书叶淇,淮安人,盐商皆其亲 识,因与淇言:“商人赴边纳粮,价少而有远涉之虞;在 运司纳银价多,而得易办之利。”淇然之。内阁徐溥、淇 同年最厚,淇遂奏准,商引盐悉输银户部,送太仓银 库收贮,分送各边。盐银积至一百万馀两,人以为利, 而不知其坏旧法也。商人赴边开中之法既废,近边 米豆无人买运,价遂腾踊。边储自此资于内帑,而国 匮民贫,日难整理矣。

弘治六年。添设广东按察司佥事一员。专理盐法 按《明会典》云云。

弘治七年奏准“灶户死绝充军拨补”之例。

按:《明会典》七年奏准“灶户死绝充军者,即以本场新 增出幼空闲人丁拨补。如无,方许于附近民户佥补。” 弘治八年,定卖买私盐,及改捏盐课卤丁律例。又定 拖欠盐课官,不许考满陞职。

按:《明会典》八年奏准“客商军舍人等,敢有货卖私盐, 及于亲王之国收买私盐,买求跟随军舍人等夹带, 及军舍人等私自买者,保人并牙保依律例发落盐 入官。干碍本府辅导官员,一体参问。若各该地方官 员纵容越过者,听户部参究连坐。”令两浙盐运司灶 户,若事故例当新佥者,止许府县查补,照例纳银。卤 丁事故方许运司勾充。俱各明立簿籍查考。其场官 催目人等,敢有将银课改作盐课,灶户捏作卤丁,一 概朦胧勾扰者,俱问以枉法赃罪。 又按《会典》八年 令:各运司运使及分司官任内盐课拖欠者,不许赴 部考满,及别升官职。

弘治九年、令陕西灵州、引盐折银给军

按:《明会典》:“陕西盐,弘治九年题准将灵州引盐,止收 银给军,自行买马。每引一百道,折价银一十五两。 弘治十二年,令山东无商中纳,盐场折银,立各运司 官考满给由之例。”

按:《明会典》:“山东盐,十二年议准涛洛、富国、高家港三 场,盐多苦黑,无商中纳。每一大引折征银一钱五分。”

又按《会典》十二年,令各运司官考满务开任内各

年分已办过正课若干。补课若干。如正课已完。补课 未完者,亦不许申送给由

弘治十三年奏准贩买馀盐至三千斤以上,及盐徒 聚众拒敌,伪造盐引,织造官越境卖盐,豪民窝隐逃 灶诸罪律。差官清理两淮盐法,限完办盐课年月。 按《明会典》十三年奏准客商收买馀盐,买求掣挚,至 二千斤以上者,照私盐例发遣。经过官司纵放,及地 方火甲里老知而不举,各治以罪。巡捕官员,乘机兴 贩至二千斤以上,亦照前例问发。其豪强盐徒,聚众 撑驾大船,张挂旗号,擅用兵仗响器者,巡捕巡盐官 兵,寻访擒捕。若拒敌杀伤人命者,俱枭首示众。各处 盐场无藉之徒,号称“长布衫”、赶船虎、光棍、好汉等项 名色,把持官府,诈害客商,犯该徒罪以上,及再犯杖 罪以下,俱发边卫充军。凡伪造盐引印信,贿嘱运司 吏书人等,将已故并《远年商人名籍》、中盐来历、填写 在引转卖诓骗财物。为首者,依律处斩外其为从并 经纪牙行店户运司吏书,一应知情人等,但计赃满 贯者,不拘曾否支盐出场,俱发边卫充军。令各王府 不许奏讨食盐。其织造官有奏讨引盐越境货卖者,

听户部井户科论奏治罪。又令逃灶窝隐豪民之家
考证
三个月不出,豪民发充灶丁,灶户问罪。邻佑不举,所

司占吝不发,一体治罪。 又按《会典》十三年,差都御 史一员,清理两淮盐法。 又令:“两淮盐课自本年为 始,逐年完办不完,分司场官革去冠带住俸。至次年 六月不完,并将运司革去冠带住俸。”

弘治十四年,定商人关支引盐,掣出斤重有馀、及“有 司不追、商人卖毕、退引送缴”之罪。

按:《明会典》十四年议准:“今后商人关支引盐,务照旧 例每引二百斤掣出,斤重有馀,即将商人依律问罪 发遣。令两淮行盐地方有司,凡遇商人运到引盐,即 拘告报数目,卖毕追收退引,按季缴送运司,听巡盐 御史年终通查具奏。如有不缴至五千引之上者,该 府州县官听本部参奏问罪。”

弘治十五年,增定陕西盐引价银,发解各边买马。 按《明会典》:“陕西盐,十五年题准二池盐引,每引增定 价银四钱五分,载盐六石。东路盐价,发庆阳府。西路 盐价,发固原州。各收贮,分解各边买马。”

弘治十六年,令两淮搭配盐场支给福建。各就场分 征解引银。及输纳盐斤,准给已故商人遗下引盐,禁 织造,奏讨盐价,与各场盐课,插和泥土。又优处淮扬 各场灶丁,量收各处户口食盐钱钞。

按《明会典》十六年令两淮运司派盐,将天赐、庙湾二 场改作正场,搭配板浦,支给丰利、梁垛。馀中三场,搭 配莞渎、临洪、徐渎,支给 福建盐。十六年题准将惠 安场盐七千三百五十二引,每引征银七分解部。各 场灶户滨海谙煎晒者,陆续输官。其依山不谙者,官 为收买,付总催给散。谙煎者,代纳盐斤。 凡开中十 六年,令:已故商人遗下引盐,父母祖孙同居兄弟俱 准兑支,免其具奏,止于巡盐御史告行运司,查勘支 给。 又按《会典》十六年奏准:织造段疋,再不许奏讨 盐价,违者许该部该科论奏。令两淮运司,今后各场 盐课,先要辨验灶丁,日逐纳盐,若有泥土,不许收受。 系官吏总催插和,抵数那补,问发附近卫分“充军。分 管官不行用心辨验者,事发一体治罪。” 又奏准淮 扬二府各场灶丁,有欠税粮者,止许催促,不许拘拏 监追。犯罪者行运司提问,亦不许径自拘扰。户内该 解军役,另佥相应人丁管解,不许将见办盐课灶丁 一概佥解。议准巡盐御史每三年一次查审各场灶 丁,其正丁就将馀丁帮贴,不拘户籍同异,务使均平。

又议准、“天下司府州县、今后该府起运户口食盐”

钱钞,照例钱钞兼收,各差解户,随顺差官赴京交纳, 存留者纳米纳钱,听从其便。 南京户部盐政:十六 年议准:“各处解纳户口食盐钱钞,俱收价银解部。每 钞五千贯,铜钱一万文,拟进内府交纳者,定与价银 二十四两。在部支纳者一十九两。著令铺户领出,收 买钱钞上纳,扣算馀银收补别项钱粮。”

弘治十七年,清理两淮盐课,量各场灶丁多少派办。 仍以开中过额累商,令免添价。又令治盐场正课未 完,商人先买盐斤,及势豪家奏讨额办盐课之罪。 按《明会典》,“十七年,令两淮巡盐御史清理各场灶丁 盐课。有丁少办纳不敷者,许多馀盐课洒派,丁多去 处带办,待后贫难场分灶丁复旧,各照原额办纳。” 又议准:淮盐累年开中过额,致累商人。以后止开实 在之数,免致额外透派。目下续到应透派者,听巡盐 御史径行运司挨取未开常股空额,免其添价。 又 按《会典》十七年议准:盐场先将该年正课纳完,剩有 盐斤,方许各商买补。正课未完就将盐斤先买装出 者,灶商一体治罪。额办盐课,除年例供应各“项食盐 关支外,其馀务要如法收积,听候各边商人关支。但 有势豪之家仍前奏讨买补,侵夺商利,阻坏盐法者, 奏词立案,仍听户部及科道官论奏,治以重罪。” 弘治十八年,禁势要讨买盐斤,及商人行盐越境,优 免办纳盐课,灶丁田亩派差,差官给散南京各卫所 关支食盐。

按:“《明会典》十八年,诏各该巡盐巡按御史从实查理, 内外势要,奏讨奏买各项盐斤,未支掣者,俱各住支 还官。今后行盐各照地方,不许越境贩卖。” 又按“《会 典》十八年议准办纳盐课灶丁,一丁至三丁者,每丁 免田七十亩;四丁至六丁者,每丁免田六十亩;七丁 至十丁者,每丁免田五十亩;十一丁至十五丁者,每 丁”免田四十亩。十六丁至十九丁者,每丁免田三十 亩。二、三十丁者,全户优免。中间该免之外,若有多馀 田亩,方许派差。如有将田准丁办盐者,一体照数除 免。其有丁无田者,不许他人将田诡寄户下,影射差 役。违者问罪,照例充灶。 又奏差科道等官,给散南 京各卫所关支食盐,禁革“包揽侵欺”等弊。

武宗正德元年奏准陕西四川场分征收盐引银两各有差又清查各处见在与逃亡灶丁滩荡[编辑]

按《明会典》:“陕西盐,正德元年奏准,灵州大池每年增 课一万五千引,并旧课二万六千二百三十二引,小 池增三万引,并旧三万三千一百五十引,共五万九千三百八十二引。”每引纳银二钱五分。照盐一车,以 六石为则,运至盐场卸所,仍收卧引银一钱,共银三 钱五分,俱送庆阳固原官库,收贮买马。 又按:《会典》: “元年奏准,‘四川大宁课少场分,不拘年月久近,俱征 银二两。其馀井场,定立上中下三等,年分远近,亦作 二等’。”弘治十五年至十八年未开中者,每引上场征 银一两五钱,中场一两二钱,下场九钱。弘治十四年 以前未开中者,上场征银一两二钱,中场一两,下场 六钱。商人有愿为代纳,陆续支盐者,照井场年分就 于数内每钱减去三分,以作商人之利。灶户还盐或 银,不许过所定之数,商人亦不得自行选择。其有干 淡坍塌等项,许以私开小井,帮补煎办,不再征课。 又奏准各该巡盐御史清查灶丁原给滩荡,见在者 给与领业,逃亡者给增出空丁,或投充人役,顶补原 课。

正德二年令四川抽掣盐银解部,差官于苏松嘉兴 等处提督巡盐,定究理四川、云南盐井官吏过期不 完盐课,不与商人支盐,及灶户勒掯货卖馀盐例。 按明《会典》二年令四川万县等处抽掣盐银,自本年 为始,每年会筭,类解户部,仍将一年收过银数造册 送部查考。 又按《会典》二年令四川、云南盐井遇有 商人“支盐过期不与支者,提该管官吏人等问罪。若 灶户勒掯,该商将馀盐货卖,事发即同私盐尽数入 官。犯人依律究治,总催枷号一个月发落。” 又令浙 江水利佥事往来苏松、嘉兴等处地方提督巡盐。 又令云南、四川盐井官吏,各井盐课务要逐年完纳。 一年不完者,革去冠带,住俸三年。俱不完者,本“衙门 递降一级。吏革役为民。受财作弊者,以枉法从重论。” 俱责成布按二司管盐官员比较查理。

正德三年奏准、“山东八盐场,原折布疋照折银事例 解部。辽东二十五卫盐场煎办官军食盐、免运给军。” 又令巡盐官严督官攒、禁革奸弊。科道官清查革支 商人引盐、及在库未卖引目。

按《明会典》:“山东盐,正德三年题准,西由信阳、登宁、行 村、沧海井、固堤、官台等八场,原折布疋,照涛洛等场 折银事例解部 凡开中。正德三年议准、辽东二十 五卫盐场,额设军馀,煎办本卫官军食盐。离卫窎远, 难以运送。自后免运给军,令加倍煎办。”每年共盐七 百七十一万二千八百六十斤,该三万八千五百六 十四引,每引定价银二钱,召商籴买粮料,以备官军 月粮支用。 又按《会典》三年,令都察院出榜晓谕,长 芦抵仪真,各该巡盐分巡官严督官攒,禁革奸弊,清 查额课,果有侵欺、那借、亏折等弊,照数追赔。有私贩 并夹带者,追没入官。官民船只经过者,管洪管闸官 员随路盘验。交通故纵者,一体治罪。 又差科道官 各一员查盘两淮运司革支商人引盐变卖银两解 京。又添差科道官清查各运司在库并未卖引目。 正德四年奏准福建免支商人盐价及四川灶丁止 令办纳原课之例。

按《明会典》:“福建盐,正德四年议准该省报中人少,今 后依山价银,不必支商,将附海本色逐年变卖解部。”

又按《会典》四年奏准四川大宁场灶丁。止令办纳

《原课》。其逃民私煎加增之数,另行召人并各灶馀丁 顶补,毋致负累人难。

正德五年令各盐司量场分远近、生熟高下、召商中 卖,及给引定限,征收价银,并灶户贸易馀盐,禁腹里 地方卖盐,及奏开残盐堆积待价。井蛋户不拘私煎 盐斤报官。

按《明会典》五年议准,“长芦运司在官盐课,量场分远 近,定为四等,召商中卖,高下相搭。其远年不敷盐斤, 官为立法,令于纳剩馀盐,自相买卖。” 又按《会典》五 年奏准:“广东盐商引目,通收在官,候下场载盐给发, 酌量地方远近,定与限期,俱以载盐出场为始。广、惠 二府,限三个月;肇庆、韶州二府,限四个月;南雄、梧州 二府限六个月,高廉等府限八个月,广西湖广衡永 二府,江西南、赣二府,限十个月以里各将引目赴巡 盐御史销缴,违限者,坐以故将旧引影射私盐罪。” 又题准:“靖康等二十三场,照量盐场生熟贵贱和中 征价:熟盐场,分有征,每一小引征银二钱三分;无征 收银一钱;生盐场,分有征,每一小引征银”一钱七分。 无征亦收银一钱。责令各官攒、照数征完、解提举司

凡馀盐。正德五年、令上中场分灶户所煎盐、斤除

“彀本场正课外,多馀之数,许缺盐场分灶户自相贸 易。” 又按《会典》五年议准:盐课不许于腹里地方卖, 亦不许奏开残盐,以遂商人奸计。待各边奏有缺乏, 户部开送各边报中本色粮草,不许折纳银两。 又 令:以后商人支盐出场,必待秤掣之后,量地远近,定 与水程引,随所在官司卖过即缴,不许过违一年之 上。 又令江西、湖广三司掌印官,同各守巡等官,巡 捕私盐,每月结报巡盐御史奏准:商人支盐出场,不 许堆积日久,坐待高价。三月以上不行发卖者,商人牙行、店户问罪。半年以上者,盐引没官。议准:广东沿 海军民蛋户,赖私煎盐斤为生,许令尽数报官,于附 近场分减半纳课,以补无征之数。盐课提举“司给与 批文执照,有不报官,货卖私盐者充军。” 又令:“以后 商人领引出司,自到场之日为始,有见盐者,一百引 以下俱限一个月;一百引以上至五百引俱限两个 月;六百引以上至一千引俱限三个月;一千引以上 至五千引俱限四个月;五千引以上至一万引,俱限 六个月。若无见盐,有例许客商备本买补,及灶户名 下追支者,俱照前引数限期,五千引以下通再宽限 一个月,五千引以上,再宽限两个月,俱令出场。若违 限者查治。自出场为始,俱各照依原定水程,运至各 批验所,候掣过发运,定拨卖盐处所,俱照旧定水程, 不许违限。至各处住卖,三百引以下,俱限两个月;三 百引以上至一”千引,俱限三个月。一千引以上至三 千引,俱限四个月。三千引以上至五千引,俱限五个 月。五千引以上至七千引,“俱限六个月。八千引以上 至一万引,俱限十个月。中间有路途不便者,限外一 月不缴,免究。”

正德六年议准“灶户犯罪问拟,及提究州县人民藏 匿灶丁、侵占草场”之例。

按《明会典》六年议准,“以后灶户犯罪,在抚按衙门发 觉者,除人命强盗重情外,其馀一应轻罪,俱行巡盐 御史问罪,不许动辄勾扰附近州县人民。如藏匿灶 丁,侵占草场,运司行文提问,而有司坐视者,有罪人 犯,听巡盐御史查提问拟。州县官吏一体参究。” 正德七年,定两淮、河东办纳引盐工本,及盐课拨纳 本色折色之数、改两淮上中下盐场。又以山东逃移 灶户丁地盐课、著落佃地人办纳

按:“《明会典》七年题准,两淮水乡灶丁,每岁该办盐九 千一百四十九引,每引纳工本银三钱五分,解送运 司,给散煎办灶丁。今办纳不前,每引减旧额征银二 钱,年终运司征完解部。 又令改富安、安丰、梁垛、东 台、何垛、草堰、角斜、拼茶、丰利、石港、金沙、馀西吕四为 上场,马塘、天赐、西亭、新兴、馀中、馀东、庙湾、掘港、伍祐、 刘”庄、白驹、小海、丁谿为中场,莞渎、临洪、板浦、徐渎为 下场。 又令宁夏开中。两淮运司,本年分盐课,每引 定价二钱五分,不拘粮草,取勘时估贵贱、道路远近, 定立斗头斤重,拨纳本色。不愿纳本色者,两淮盐课 每引纳银四钱五分,河东每引三钱,听从各官召商 籴买抵数。 又按《会典》,“山东盐,正德七年奏”准、永阜 等场逃移灶户丁地盐课、著落佃地人、每引办纳银 一钱五分

正德八年,奏准河东从宜捞盐补欠,及云南征收折 色课银备边。又优恤两淮盐场水灾灶丁,山东被贼 伤残食盐户口。

按《明会典》:“河东盐,正德八年题准,将本运司盐课额 办四十二万引外,另捞二十万引,召商于偏、头等关 中纳粮草,将原派仓场粮草照数扣除,以补拖欠禄 粮之数。 又奏准,河东运司将见在引目,不拘年分, 挨次领给,欠少盐课,从宜带捞补完。其每年额办盐 课未开中者,除该解宣府年例银八万两外,馀剩盐 候”补足各年商人所中之数,方许另开。仍行山西、陕 西,今后不许指以户盐名目,不候户部奏有明文,辄 便开中。如违,听本部并巡盐御史奏治。 又按《会典》 八年议准,云南安宁盐井盐课提举司折色课银,每 引征银九钱,贮库,以备边军支用。 又奏准,两淮盐 场水灾渰死灶丁遗下盐课,暂准分豁,候有“复业出 幼人丁,顶补渰消,在仓盐课照例免赔。遇有商人该 支之数,查照年分均匀搭配。免纳赈济银米,许其自 买勤灶馀盐补数。被患灶丁赈济,量给器具,起盖灶 房。” 又议准山东被贼伤残,食盐户口见在者照旧 征纳,死亡者除豁。田地被灾五分者,于存留粮内减 免二分。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原文没有标点。标点是人工智能程序古诗文断句 v2.1创建,并且经由维基文库用户编辑改善的。本站用户之编辑以知识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4.0协议(CC BY-SA 4.0)发布。

欢迎各位持续修正标点,请勿复制与本站版权协议不兼容的标点创作。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